网络信息资源许可制度--兼论图书馆促进公共信息获取的有效尝试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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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20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7634(2004)12-1511-04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信息资源日益丰富,保障公众获取信息,促进网络信息的有效利用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关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0年的日内瓦第24次会议上甚至主张将获取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人权。因此,如何平衡好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保障知识产权人权益的同时,推进网络信息的公共获取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图书馆作为国家公益机构,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更加有责任推进公共信息获取,最大限度的争取公共利益。为此,各国的图书馆纷纷进行了许多尝试,其中网上信息资源的许可证制度就是比较有效的一种形式。

1 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制产权交易、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依照经济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精神生产的目的同样是为了交换,只有经过交换,个人才能获得各类物品的最佳组合,达到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知识产权人往往不具有最大限度利用其知识产权以全面获取经济利益的资源,因此,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直接依赖于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在不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条件下让渡财产中的权利。

许可使用与转让有很大差别。转让是将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受让人的权利具有排他性;而许可则不然,权利不会因许可而用尽,被许可人的权利具有非排他性。网上信息是无法卖竭的,信息使用人的权利是非排他的权利,因此许可证制度能够调整信息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的权利配置关系,对解决网上信息,尤其是网络数据库的公共获取和使用有着重大的意义。

2 集团许可与网络数据库获取

集团许可是指出版商与机构联盟之间通过签定集团许可证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信息产品或服务。集团许可证(consortial license)起源于美国,起先是由多个图书馆结成联盟去订购数据库。例如:OhioLINK(Ohio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Network)——俄亥俄州各类学术图书馆的联盟,包括17所公立大学、23所社区技术学院、38所私立学院和俄亥俄州立图书馆。目前,它已成为多类型图书馆集中获得电子产品许可证的联盟。 OhioLINK作为一个全州范围的集团,其目标是在全州范围内提供对信息的便捷访问以及图书馆资源的快速传输,以可支付的费用提供对信息最大限度的访问。但OhioLINK也同样面临着预算紧缩的问题。为了稳定全州范围内期刊购买的数量,鼓励对昂贵资源的使用,为支出取得更大的价值,OhioLINK采用了集团购买的方式。目前,OhioLINK可以为用户提供对98个研究数据库的访问,其电子全文资源包括在线百科全书、词典、文学作品和期刊文章等。

目前,获取集团许可证比较成功的还有MESL和CIC。MESL(The Museum Educational Site)是由6个美术馆、7所大学以及国会图书馆组成的联盟,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数字化图像的权利许可,促进艺术作品的传播。目前,MESL已经形成了一套机制为教育机构获取和使用信息服务。CIC(Committee on Institutional Cooperation)是由10所芝加哥大学在内的10所综合性大学组成的学术团体。他们实施的“共享电子资源的合作访问”计划自1995年以来,通过降低价格已经获得了对多个大型信息库的访问许可证。据估计,通过这种集团许可方式CIC已经节省了数百万美元。

总结国外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网络信息产品或服务的集团许可证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联盟即签署协议的各个机构、图书馆及其授权用户(包括联盟和各组成机构的雇员、终身教员和访问教员及学生)的使用权限。一般情况下,他们获得的是非排他的许可,可以因学术、研究、教育和个人用途,检索、下载、储存、打印和复印被许可使用的所有信息。对获得永久使用权的信息,联盟可以因保存的目的复制数据。作为联盟成员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提供访问或许可复制被许可使用的信息产品,但这里的被许可人应为公众,且为学术、研究、教育和个人之目的,并且通过机构所属的工作站访问,禁止公众远程访问被许可使用的信息。

(2)出版商与联盟的义务。①出版商在不要求授权用户提供个人密码或身份鉴定的情况下,向其提供被许可使用的数据库或其他信息产品;②尽力使被许可使用的信息可以持续在线使用并保证停机时间不超过向类似用户提供类似材料的在线系统的停机时间;③尽合理努力,在被许可使用产品的书面版本出版后尽快提供在线版本,使在线版本能够在书面版本到达订购者之前就可以使用;④对于提供的服务“不能在订阅活跃的时期没有预先通知就撤消”;⑤出版商应为建立和维护信息服务系统以及许可使用相关软件提供费用。

(3)许可费用的规定。出版商与联盟通过协商,对许可费用的数目、缴费方式、年增长率、上限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说来,许可费最好是基于实际的使用规模来确定,而不是基于联盟的总人数来确定。

(4)许可证的实施。即出版商和联盟以一定方式告知并规范被许可的用户可以在线使用的数据库以及协议项中规定的各项使用。

(5)期限和终止。对于限时使用的数据库,协议中应规定使用期限和终止。终止又分到期终止和违约终止。如果联盟严重违反协议且在出版商书面通知后一定时间内未纠正其行为的,出版商可以终止协议。同时,出版商可以立即终止全部地点或任何具体地点访问被许可使用产品的权利,以防止任何可能侵害出版商的知识产权的持续活动。一般来说,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出版商可以立即终止协议:①联盟不履行其任何金钱义务并且在收到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仍然没有履行;②联盟不再按照一般方式进行业务活动或资不抵债或破产。不论是到期或是违约,协议终止后,联盟和被许可用户访问和使用数据库的权利都将被终止。

(6)双方的违约责任的限制。①出版商对于联盟、任何机构、代理人、被许可用户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单位诉求的责任限于实际的、直接的损害,而对其间接的、特别的或非直接的损害,如:数据丢失、业务中断或利润损失,都不负责任;②联盟对于任何被许可的用户个人违反协议的条款,只要联盟没有故意帮助或鼓励这种违约行为或在发现该违约行为后仍然允许其继续存在的,都不负责任。

(7)安全与保密。出版商应建立安全系统管理对被许可使用信息的访问,并通过IP协议地址和其他合理方式进行控制。此外,还应按照有关的隐私权法律和双方的保密要求向联盟提供按机构计算每月总访问量和下载量等使用数据。而联盟则应实施安全程序并向出版商提供有效的IP地址和确认被许可用户的情况。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出版商没有公开披露的双方之间的财务安排进行保密。

(8)其他条款。包括使用法律、救济途径,补充说明、协议附件等。

从以上的条款我们也不难看出集团许可的优势。对于用户,首先,集团许可能够降低成本,并且更易获得授权。投资商通常认为来自集团的议价更为可信,因此通过集团与投资商谈判可以争取到更优惠的价格和更多有利条件。其次,可以避免对单个机构支付产品的重复许可,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扩大资源共享。由于图书馆集团代表着公众的利益,获得产品的集团许可证最终将使公众受益。再次,联盟各成员间的优势互补可以使整个集团的技术水平有所提高,使所购买的产品增殖。最后,集团许可还可以起到平衡集团、公众和投资商之间利益的杠杆的作用。一般说来,集团规模越大、越富有、越有影响力,它的杠杆作用也就越大。而对于投资商、出版商而言,集团的许可使用可以使他们的产品发行量增大,他们可以转而再投资其他的产品,从中获利。由此可见,集团许可证制度的确是网上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3 国家许可与网络数据库获取

国家许可是指出版商与第三方即非盈利性组织之间通过签定国家许可证允许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信息产品或服务,并由该非盈利性组织提供信息获取渠道。

国家许可证(National License)可以看作是集团许可证的一种特例,协议的一方是出版商,另一方即可以是单个机构也可以是由多个机构组成的非盈利性联盟。国家许可证是在集团许可证的基础上发展而来,首先也是出现在图书馆获取数据库许可使用权的过程中。例如:丹麦,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建立了学术图书馆联盟,获得了Crossfire、Academic Press和Springer这3个数据库的集团许可证。在此基础之上,丹麦着手了DEF2计划,该计划就是将上述3个数据库从集团许可使用的水平推进到国家许可使用上来。

因此,国家许可证在一些内容上可以借鉴集团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比方说协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许可证的实施、期限和终止以及安全和保密等。但国家许可证也有自己的一些特点:①被许可使用的用户更广泛。获得国家许可证后,在许可协议的规定下,本国范围内的任何公众都可以接入、检索、浏览、下载、打印或复印被许可使用的信息产品。②补偿途径不同。作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补偿的资金除了集团筹资外更多的是由政府资助。获得国家许可证的同时,需要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做出必要的经济补偿,这个数目通常比较庞大,所以需要国家的资助。例如芬兰的FINELIB计划就是由政府出资对ISI等15个数据库实施了国家许可证。

目前,北欧的芬兰、丹麦、挪威、瑞典等国纷纷进行了对电子资源实施国家许可证的尝试。1998年,北欧的13个机构就IEL的许可使用与HIS达成了协议,并在1997年建成EIV(Engineering Information Village)的基础上正式组建了斯堪的纳维亚联盟,该联盟为推进网上工程信息国家许可使用上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从这些国家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国家许可证能够比较好的协调好出版商和社会公众间的利益,从而更加有效的促进网络信息资源,尤其是数据库的公共获取。①它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许可使用,避免了各地区、各系统的重复建设;同时,也有利于缩小国内的信息差异。②它不同于国家强制许可,对于出版商合理的补偿保障了其经济利益,能够激励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生产。③国家许可证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协调和解决与出版商之间争议,从而提高网络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据统计,自从PUBMED运营以来,MEDILINE提供的免费服务增长了10倍,其中30%都为公众使用。

但是,在国家许可证的实施过程中也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如何协调好联盟内、联盟和政府机构关系。集团许可证下,各成员在获得同等的许可使用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对等的义务,因而他们间的利益比较容易协调。而国家许可证则是“单方负责,公共获利”。所谓“单方负责”是指签署国家许可证协议并提供信息通道的第三方承担协议的相关责任,社会公众则可以自由获取信息。如果该第三方是完全由国家成立、资助并管理的机构,那么不存在任何问题。但事实上,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往往是由图书馆联盟和国家机构合作来实施国家许可证的。例如,DEF就是丹麦文化部、科研部、教育部和图书馆联盟合作开展的。

因为经费有限,图书馆之间以及图书馆与国家机构之间就需要支付费用比例,获得国家资助的数额、方式等进行磋商,以确保不损害自身的利益。同样的,参与合作的国家机构也要确定如何协调各类型图书馆间的关系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资助模式。例如:DEF针对3个数据库不同的缴费情况,采取了相应的财政资助模式,DEF为Crossfire支付了初期投资费用,由图书馆支付每年的费用;对Academic Press,DEF则按订阅量的大小给予不同比例的资助,如果没有机订阅的则由政府支付100%的费用。对于Springer,则是由DEF支付全部的费用。

长期以来,图书馆在同出版商、数据库生产商签订合同的实践中积累了很多经验,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形成了有效的评估体系,而与政府机构间的协调、合作则相对较少。但实施国家许可证需要图书馆联盟和政府机构合作,因此,什么样的组织模式能够有效地协调联盟内各成员利益、节省内耗、缩短制定政策的迟滞、提高效率都是值得我们考虑和研究的问题。

总而言之,图书馆联盟与政府机构合作实施国家许可证是促进网络信息公共获取的有效手段之一,这一点已经被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但在我国,目前尚未有这种尝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加以探讨和尝试。

4 推进我国网络信息资源许可证制度建设的建议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对网上信息实施集团许可证的实践,其中影响比较大就是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这是一个广域网环境下的文献信息服务中心,由61所进入“211工程”的重点大学是其成员馆组成,目前已设立了4个全国中心和7个地区中心。CALIS的全国中心在实践中采用集团联合购买的方式引进了数据库并通过教育科研网(CERNET)向全国61个成员馆提供网上检索服务。

但就整体而言,在我国,网络信息的许可证制度毕竟是新生事物,因而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对一些国产数据库(如中国期刊网)的许可使用还不太正规;集团许可证的使用还不普遍(国家许可证尚未有实施先例)。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就更多了,对于网络信息许可证的性质、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规定都需要进行详细研究。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坚持以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为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应该是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知识和技术的传播与利用。因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权利人之权利的同时,应当保障知识扩散和信息传播,协调好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情况和实际权益随着知识扩散超速度和信息传播高密度的显著增加,同样的智力成果或者知识投入在网络环境下会带来成10倍甚至成百倍的增长。因此,“作为一种对价应当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之权利的专有性进一步加以限制和弱化”。而集团许可证、国家许可证和公共许可证正是体现了弱化知识产权“专有权”的这一趋势。

对权利人的相关“专有权”的“弱化”或“限制”应当主要体现在打破阻碍知识扩散与信息传播的环节上,而同时保障权利人相应的经济收益。例如通过集团许可、国家许可就可以实现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的信息自由获取,而权利人的经济补偿也通过集团或国家购买的方式得以实现。

(2)重视对网络信息许可证制度的理论研究。目前,国内对集团许可证和国家许可证的理论研究比较少,同时不够深刻,人们对它们的利弊以及具体实施问题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楚,因此,影响了这类许可证的广泛应用。此外,实施此类许可证的行为,也不规范,存在较多的问题。所以,加强对网络信息资源许可证制度的理论研究,澄清人们认识上的偏差,有利于此类许可证制度的推广应用,也有利于推进网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

(3)加强图书馆之间以及图书馆和国家机构间的合作,组建集团或非赢利性组织,妥善协调各方利益,推动集团许可证和国家许可证的实施。该集团或组织中的专家既要懂法律,又要懂市场,确保缔结的许可协议不仅合法有效,同时也能为集团、为公众争取最大利益。

(4)对网络信息许可证制度进行法律规范。以集团许可证的方式购买数据库在我国已经初露端倪,实施网络信息许可正也必将成为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也应作些相应调整,对集团许可证、国家许可证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等加以明确规定,使我国的网络信息许可证制度有法可依,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效力。

(5)注重专门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图书馆界内缺少实施网络信息资源许可证方面的专门人才,致使操作上很不专业,因此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问题。美国有大量专门从事集团许可证研究及操作的专门人才,如北波士顿图书馆交换中心(NOBLE)、OhioLINK、博物馆教育站点许可工程(MESL)等机构联盟都有专门代表集团与出版商谈判的组织与专家。美国新墨西哥大学Johannvan Reenen等学者就是专门从事许可证研究与谈判的专家。因此,我国也应注重培养一批从事许可证研究与谈判的专门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推进实施网络信息资源的许可证制度。

总之,许可证制度是网上信息资源使用和管理的有效途径。它通过协调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了网络信息的公共获取,也有效的提高了网络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图书馆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协调公共利益的有效机构,因此有义务通过实施集团许可证、国家许可证承担起推进公共信息获取的责任,并且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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