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数据中的应用论文_帅晗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要:区块链技术,新一代信息化发展浪潮下的产物,为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供了更好的载体。本文将由浅入深分析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电子数据取证、固证、存证等方面的应用前景。

关键词:区块链;电子数据;司法

近年来,互联网革命日新月异,信息化技术逐渐成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中坚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5G、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无时无刻不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有力推进着经济不断前行。借此契机,司法证据的来源也在越来越多样化的呈现。

电子数据,即事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记录、存储、传输的数据。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普及,支付宝、微信、微博等应用软件成了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这其中产生的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客观资料在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首次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的范畴。

那究竟什么是区块链?这个新名词相信许多人会与比特币联想到一起。其实不然,比特币只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一种加密货币,而区块链本身是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区块之间依次串联成链的数据结构,是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数据、不可篡改、加密算法读取的新型互联网信息技术。凭借其独有的共识机制,正在改变许多传统行业的应用场景,司法便是其中之一。面对互联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数据中的应用孕育而生。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我国首次对以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出司法解释。该规定实施之后,区块链应用已经渗透到诉讼矛盾纠纷化解的关键环节。

随着互联网法院加速建设,传统的审判流程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数据资料也从纸面转移到“云端”、“链端”,针对电子数据主要呈现的数量多、增长多、占比高、种类广等问题,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区块链 + 司法”模式,应用国家认证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有效保障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大大化解原被告间对于电子数据存证的争议,减轻法官认定证据的难度。下图所示为司法区块链简要流程示意图:

截至 2019 年 10月 31 日,全国已完成北京、上海、天津、吉林、山东、陕西、河南、浙江、广东、湖北等省(市)的 22 家法院及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的 27 个节点建设,共完成超过 1.94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支持链上取证核验。在众多案例中,“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系我国首例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本案的核心焦点为:1.道同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中发表华泰一媒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2.道同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上述事实予以取证,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和 Factom 区块链中形成的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其侵权之依据?

法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法定著作权,是由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性质上属绝对权。凡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无法定或约定除外情形的,实施受该专有权利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均构成侵权。该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获利等因素为要件。本案中,道同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网络用户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道同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构成侵权责任。

2.本案中,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侵权的依据。本案为区块链电子存证这种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审查思路,明确认定其相应规则,有助于推动“区块链 + 司法”模式,对完善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8月5日,司法存证领域第一本白皮书——《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发布。《白皮书》介绍了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的特点和系统设计原则。电子数据存证是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应用落地中尤为重要的领域。区块链与电子数据存证的结合,可以降低电子数据存证成本,方便电子数据的证据认定。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带来了大量电子数据的存证、取证需求,传统的电子数据面临诸多挑战。首先,现有数据存证大都采用中心化存证模式,一旦遭受攻击,电子数据容易被低成本篡改,只需简单的工具或黑客发出的指令,就可以轻而易举无痕造假,所遭受的损失无法估量。其次,随着电子数据几何级数的增加,原先依赖电子介质,多备份导致成本高昂的问题也亟待解决。不仅在存证方面,获取、展示、及认定证据等方面也有诸多痛点:数据原件与设备不可分离;电子数据无法直接展示,需要经过可视化手段才能被人类感知,例如电子签名、时间轴信息等关键电子信息;未可视化的电子数据不能被人承认其有效性,较难认定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等。电子数据的可传播性和易变性远高于一般实体证据,对于电子数据为主要证据的案件,大大增加举证方难度及负担,不但浪费社会资源,并且给法官也带来较大压力。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不仅可以应对传统的存证方式逐渐显露出成本高、效率低、采信困难等不足,更适合作为一个补充,利用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数据的产生、采集、传输、存储全生命周期中,对电子数据进行安全防护、防止修改、并对事中留痕事后审计,从而为相关部门提供有效手段。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一,在电子数据产生时就能将关键信息固定下来,通过区块链不可篡改、不可抵赖的特性,可以保障在未来任一时间追溯其数据的原始性、完整性。第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都通过全网各参加节点共识,并且独立存储,分布式账本记录了数据来源、时间戳、传输过程等,可用于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第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示证首先可通过智能合约自动获取和展示;其次可通过将区块链存证、司法鉴定等环节打通,由多方参与展示尽可能消除争议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事实上,区块链特有的适用于电子数据存证的能力,来源于区块链系统的关键技术,包括:共识机制、存储结构、点对点通信等等。首先,区块链实现电子数据存证的不可篡改是在两个层面进行控制的:1.区块链技术基于共识算法协调全网各个节点数据的一致性,如果想篡改存储数据,通常需要半数以上节点同时进行,实施难度较大,避免了单点篡改的可能。2.区块链技术使用链式存储结构,将一跟时间轴上发生的所有事务以哈希嵌套的块链式结构进行数据存储,并以密码学算法按时间轴上的顺序依次串联成为链条的数据结构,如果其中一条存储数据被修改,因其后一区块包含前区块的信息,其所有的后序区块都需要修改,计算量巨大,并且难度随区块数量的增大而增大,这个特性解决了传统技术中,随着数据量增大,数据质量难以保证的痛点。其次,区块链通过签名验签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保证了电子数据存证的不可抵赖性。签名验签是将摘要信息用发送者的私钥加密,与原文一起由发送方签名后发送给接收者,接受者只能用发送者的公钥才能解密信息,用哈希函数产生摘要信息并确认存证方的意愿表达;电子身份是一种数字化唯一身份标识,可以确认存证方的身份的唯一性和合法性,两者结合实现电子数据不可篡改、不可抵赖、可追溯的特性。

尽管从现阶段来看,“司法+区块链”拥有光明的前景,同样也面临不小的挑战。首先,区块链技术是新一代前沿科技,工作者大都是IT从业者,法律知识相对匮乏,而司法领域因其特殊性初期推广困难,应对新技术对法理的改变司法机关也需要时间去学习、接受、适应,这其中法务与技术的对接难免出现不畅。其次,现在社会发展迅猛,新事物、新技术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而法律从立项到颁布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出现了一定的滞后现象,区块链技术诞生至今刚满10年,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应用场景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完善。因此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技术单位等多方应通力合作,制定标准,完善规则,我们才能享受到信息革命带来的司法便利,开拓司法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高效便捷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

[3]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论文作者:帅晗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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