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的兴起与党的建设_党建论文

市民社会的兴起与党的建设_党建论文

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党的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的建设论文,公民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公民社会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相对于国家而言,公民社会组织具有非官方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志愿性的特征。在文化方面,公民社会奉行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和开放性、法治等价值或原则。

在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直到20世纪后才开始活跃起来。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在经济上推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政治上实行高度中央集权体制,导致了以丧失社会独立性为代价的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基本上是国家吞没社会,公吞没私,政府吞没民间。80年代后开始实行的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使中国社会产生了根本性的变迁,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创造了公民社会赖以生长的经济、政治和法制环境,催动了民间组织的大量产生。以社团组织为例,50年代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大约在6000个左右。到1989年,全国性社团剧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注: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此后,经过政府的重新登记和清理,这一数量有所减少。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13.3万个,其中,全国性社团1712个,省级社团20069个,地级及县以上社团52386个(注:《200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来自中国民政部网站。)。县以下的各类民间组织虽没有完整的统计数字,但保守的估计至少在300万个以上(注: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除了社团组织外,改革开放后,中国还发展起了另一类比较特殊的公民社会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间的服务性事业单位,它们不享有国家的经费资助,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性服务维持运转,但不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据统计,这类组织至2002年底达到11.1万个(注:《200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来自中国民政部网站。)。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公民社会之所以兴起,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拉动。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体制基础,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公民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差别和利益竞争促使人们利益意识的觉醒,使利益日益组织化,那些利益和价值取向具有同质性的公民个体就会形成利益组织,借助组织的力量来进行利益的表达与实现。二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质是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靠近。这就意味着,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形成,政府所承担的“硬性管理”的领域和空间将越来越小,而“软性管理”即经济活动中的一些服务性工作和相当一部分执行性、操作性的职能将由相关的公民社会组织来承担。

二、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民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规律。它本身是一件好的事情。应当说,对于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只要管理和引导得当,就可以使之起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系社会政治稳定、满足人们多方面需求的积极作用。但现实而言,它也给执政党的建设带来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党的建设的环境发生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围绕着党的基层组织网络构筑起来,形成了集经济、政治、社会功能于一体的“单位社会”体系,党和国家只要掌握了单位,就掌握了社会。因而党的建设始终是以系统、单位为主线展开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特别是各类民间组织的大量兴起,党的建设开始面对一种全新的环境。各类民间组织不仅在性质上,而且在行为特征上,都有别于国有和集体的企事业单位,也有别于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团体”,出现了非党化、非政府化的趋势。非党化的趋势,不是说民间组织的发展不在党的领导之下,而是指民间组织中党组织的组建率低,党组织不起作用,大量的流动党员游离于党组织之外。非政府化的趋势,表现为绝大多数民间组织与政府机关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经济关系和隶属关系,政府对民间组织施行管理的职能和能力不断弱化。

二是党组织的覆盖面小。据中组部党建研究所组织的调查,目前我国民间组织当中党组织的覆盖面非常小。比如,截至2000年,广东省市属社会团体7301个,建立党组织97个,占1.3%;省直属社会团体212个,建立党组织12个,占5.7%;四川省10380个社会团体中,建立党支部324个,占全省社会团体总数的3%(注:中组部党建研究所课题组:《新形式下党建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研究:2001-2002》,党建读物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党组织正在由过去的“全覆盖”变成现在有相当多的“空白点”。

三是党组织的影响力减弱。在传统体制下,政府包办社会,独立的民间组织很少,党组织的领导是坚强有力的。但公民社会兴起后,这种状况正在发生变化。首先,从理论上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相对独立于党政机关和国有集体单位的社会自治领域。这个领域天然地具有分权化的倾向,其本身固有的独立性、民间性、自治性势必对党和政府的权力构成制衡和限制。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一些团体和组织为了维护和谋求自身的利益,正在不同程度上对党和政府的权力进行侵蚀、渗透和影响。其次,从实践层面看,由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民间组织没有实际上的控制力,民间组织中党员人数少、党组织不健全等,党组织的作用难以渗透到民间组织的行为之中,党组织的影响力不强,作用难发挥,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

四是传统的党的工作方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面对各类民间组织的迅猛发展及其内部组织形态和行为特征的深刻变化,一些党组织仍然照搬传统的党建套路,不能主动应对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有的民间组织中的党组织仍然停留在以往党务部门自我封闭抓党建的层次上,对群众的呼声、愿望不了解,对群众的脉搏把握不准确;有的把工作范围仍局限在建立组织和一年过一两次组织生活上,内容单一、手段缺乏;有的找不到党的工作在民间组织中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存在党内活动与民间组织活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相脱节的现象。导致上述局面的原因很多,其中既有主观的方面,如人们对于在民间组织中开展党的建设活动存在不同意见、对一些大的理论问题存在困惑;也有客观的方面,如一些民间组织小型、流动、分散的特点,也给党组织开展活动、创新方式带来困难。

总之,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执政党的建设来说是一个新的考验,它所带来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去认真研究和解决。

三、公民社会条件下加强执政党建设的对策

解决公民社会给执政党的建设带来的问题,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套用,只有依靠大胆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才能走出新的路子。

一是要树立党融入社会的观念。要意识到,在公民社会条件下,党只有融入社会,才可能发挥其整合社会、凝聚社会、主导社会的作用,才能维护社会整体的统一性,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做到这一点,牢固树立以下观念是必要的:(1)培育公民社会。就是要帮助形成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依法支持公民社会组织的自治活动。其实质要义就是要让社会逐步具有一定的自治性、自主性,承认社会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律,党对公民社会的领导要建立在尊重社会自身运行的规律之上。(2)满足群众的需要。在和平建设时期,党的政治性要尽可能体现在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多样化的需求上。要通过满足群众的需要来赢得人们对党的认同,进而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3)治理和善治。治理不同于统治,它强调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强调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强调管理主体的多样性。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善治。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新颖关系和最佳状态。通过治理和善治,社会可以做许多政府想做而做不好的事情,填补政府管理中的某些“空白”。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人民民主,理应走治理和善治的道路。

二是要建立健全党组织的管理体制。要扩大党组织在公民社会中的覆盖面,清除“空白点”,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要建立健全党组织的管理体制。(1)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组织应划归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管理。在市场经济社会,业务主管单位所体现的行业管理要优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可以保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实质合理性,从而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组织提供便利。而政府机关的管理只负责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行为,保证其存在的形式合理性,因此从有利于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角度讲,其地位不如前者。(2)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等,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其党组织应实行属“业”管理或属地管理。属“业”管理,即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党组织由行业协会的党组织领导。属地管理,指党组织由所在社区的党组织领导。两者之中,以前一种为主。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业缘关系比地缘关系更重要。凭借行业协会这个载体,党组织可以有效清除党建的空白点,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理顺与社会中介组织领导层的关系。(3)自发性的群众活动群体,由于具有区域性、规模小、成员居住地稳定、组织化程度较低的特点,因而其党组织适宜由社区党组织领导。

三是要明确党组织的地位和职责。党组织的地位和职责不清,是造成部分党组织作用不力的重要原因。应该明确,公民社会中的党组织是所在组织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这一规定对于所有公民社会中的党组织都是适用的。同时,也要承认,在公民社会条件下,党组织的这种地位不能是自封的,而要经过一个努力争取的过程。党组织只有把党的建设的目标与公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多开展于公民社会组织发展有利的活动,以自己积极有为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业绩来赢得人们的信赖和尊重,党组织的地位才能真正确立起来。党组织的职责是与党的影响力相关的另一重要问题。社会团体中党组织的职责,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概括为:(1)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团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3)监督社会团体负责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自发性群众活动群体以及社区中的党组织,面对的环境各不相同,也应在全面贯彻执行党章所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的同时,探索和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以指导实践,检验成效。

四是要创新党组织的工作方式。公民社会中的党组织应如何开展活动,采取哪些工作方式,是许多党组织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公民社会中党建工作效果的实际问题。总起来看,要做到有所创新,应注意把握这样几点:(1)要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要根据公民社会组织的特点,按照“灵活、小型、多样”的原则,把公民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起来。(2)要结合实际,做到“三为”,即为公民社会组织发展所需要,为公民社会组织成员所欢迎,为公民社会组织管理者所理解和支持。要善于利用公民社会组织自身拥有的文化载体和成员自身的组织资源,把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党的建设统一起来,帮助公民社会组织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使党的建设工作成为公民社会组织自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强对公民社会组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要根据公民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通过建立网站和网页,促进党员之间、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的交流和联络。利用互联网的联络手段,组织党员学习、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吸引力,做到寓教于乐,注重实效。

以上所述的对策思路,贯穿的一根主线就是党要真正地融入公民社会。进一步言之,党只有融入公民社会,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才会有巩固的执政之基,才能实现长久执政和有效执政。

注释:

⑤张阳升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崛起与壮大:执政党面临的一个重大政治课题”,《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5期,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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