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与“亚细亚生产方式”——读《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札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亚细亚论文,私有制论文,札记论文,生产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恩格斯的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发表至今已经一百一十周年。重读这一光辉的著作,感想和收获极多,故特写此札记。札记中有些提法可能会与读者以往的观念相悖,不妥之处,敬希指正。
(一)
在这部被列宁称之为“现代社会主义主要著作之一”①的经典名著中,恩格斯概括了“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②恩格斯并且首次提出,古代世界之前的人类处于“原始时代”,即“氏族社会”。氏族“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对于未来的社会,恩格斯在本书末尾引用摩尔根的话就:“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恩格斯认为摩尔根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同的结论,”对现代社会提出了直接的共产主义的要求”。③这样,恩格斯就在该书中明确地指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如下五个阶段——原始氏族社会,古代奴隶制社会,中世纪农奴制社会,近代雇佣劳动制(资本主义)社会,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
距恩格斯发表此书的二十七年前,即1858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序言中论及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时,曾指出:“在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④
上述所引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问题的论断,有一明显差异:恩格斯没有采用马克思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术语。在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争论中,许多人都注意到这一差异,并作出了各自的解释。其中,主要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六、七十年代学术界对人类史前时期研究的深入,尤其是1776年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的发表,恩格斯已放弃了“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故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不再使用。此说可称之为“放弃说”。另一种意见认为,恩格斯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时依据的只是有关西方的材料,未涉及到亚洲,所以他所概述的几大时代也只是对西方历史而言,不适用于亚洲,亚洲的社会则是一种特殊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此说可称之为“不适合说”。
我以为这两种解释均不能令人信服。
(二)
先看“不适合说”。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副标题是“就路易·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主要是依据自己对美洲印第安易洛魁部落进行长期调查研究的成果而写的,同时对照分析了希腊、罗马的氏族制度。至于亚洲,他仅在第二编第十五章“人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简要地介绍了尼泊尔、孟加拉、印度、中国、阿富汗、希伯莱人的氏族部落制度。因为对亚洲的氏族制度的研究乃是当时学术界的薄弱环节,亦非摩尔根所专长,故他只能如此处理。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又是就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目的是要用唯物史观对摩尔根的成果重新加以阐发。鉴于这样的写作背景,鉴于当时的研究现状,恩格斯在该书中没有详细研究亚洲的氏族制度。对此,恩格斯本人在书中已作了解释:“由于篇幅的原因,我们不能详细研究今天仍然在各种不同的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中间以或多或少纯粹形式存在着的氏族制度,或者亚洲的文化民族的古代历史上的氏族制度的痕迹了。”但由此能不能说《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的基本原理和结论就不适用于亚洲的历史呢?我认为不能这样说。理由如次:
第一,恩格斯虽未详细研究亚洲的氏族制度及其解体,但已明确提到“亚洲的文化民族”像希腊、罗马及德意志人一样,在古代历史上也存在过氏族制度的痕迹。
第二,恩格斯虽未具体分析亚洲由野蛮时代向文明时代的过渡,但在提及古代希腊、罗马“劳动奴隶制”的同时,也指出“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并认为两者都可称之为“充分发展的奴隶制”。
第三,更为重要的是,恩格斯研究易洛魁和希腊、罗马、德意志人的氏族制度及其解体,是从各个个体中抽取出共同的一般规律,而这种共同的规律则不仅适合于上述民族,也大抵适合于其他绝大多数民族。例如,恩格斯分别研究了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雅典、罗马和德意志),得出结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象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列宁对此评论道:“这一段话已经十分清楚地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历史作用及其意义的基本原理。”⑤同样,恩格斯关于氏族制度的普遍性存在,关于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等论断,也是如此。
因此,那种以为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基本结论,包括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的概括,只适合西方,不适合中国和亚洲的观点,是缺乏根据的。当然,抽象的理论概括虽是从具体的个别的历史事物中提取出来,又对具体的历史研究起着指导作用,但它毕竟不能代替这种研究。由于前面所说的种种原因,《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缺乏对亚洲古代历史的具体分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不足。所以青年时代的郭沫若曾立下誓言,要写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续篇,即用该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来分析中国的社会,中国的历史,这就是他所写的堪称开辟我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先河的著作《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百余年来,亚洲的,尤其是中国历史的研究成果令人信服地表明,恩格斯该书中关于氏族制度及文明时代三大时期的划分,从总体上说是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在学术争论中,有人对恩格斯提出的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论的观点,表示怀疑甚或否定,这是难免会发生的,作为学术探讨也是正常的。但有一种现象却令人费解:由于后来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也主张上述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论,而且具体地阐发了五种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于是有些学者便把五阶段论的“发明权”归之于斯大林,然后对此加以抨击,甚至称五阶段论乃斯大林之“声名狼籍”之论。我觉得应该为此事“正名”:首次将人类历史分为原始氏族社会、古代奴隶制社会、中世纪农奴制社会、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及共产主义社会这五个阶段的,是恩格斯而不是斯大林。列宁对恩格斯的这一结论也表赞同。⑥我们不能因为斯大林晚年犯有错误,不能因为斯大林关于五种生产方式的概括不甚准确,就由此张冠李戴,轻易否定恩格斯的上述结论。
(三)
再看“放弃说”。
所谓“放弃”,必定是指放弃自己曾经提出或主张过的学说、观点。这是使用放弃一词时在逻辑上必备的一个前提。因此,“放弃说”者提出,恩格斯也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倡导者、赞同者。其根据是什么呢?
有些学者认为,恩格斯在早年与马克思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提出三种所有制(部落的、古代的和封建的)形式,而其中的“部落所有制”则相当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写于1845至1846年,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发表早九年,如果从探索“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渊源出发,来说明二者之间有某种联系,这作为一种见解未尝不可,但若将二者等同起来,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写《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时就有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观念,未免难以说通。实际上,正是由于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才导致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解上的分歧。因为《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谈到,在“部落所有制”之下,生产不发达,分工仅限自然分工,但奴隶制却逐渐发展起来;同时又谈到,“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于是,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原始社会说者从中寻找依据。而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指“早期阶级社会”或奴隶制社会以至封建社会说者,也从中寻找根据。其实,《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有关三种所有制的论述,只是对前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初步探索,并不成熟,这点,恩格斯后来在1888年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所写的序言中就曾指出,《德意志意识形态》对唯物史观的解释,“表明当时我们在经济史方面的知识还多么不够”。⑦因此,我以为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来说明恩格斯早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就有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观念,是难以说得通的。
有些学者认为,恩格斯在许多论著中都提到了亚洲社会的一些特点,如专制制度、农村公社、没有土地私有制等等,而“亚细亚生产方式”讲的正是具有这些特点的亚洲社会,因此恩格斯也是赞同“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并加以阐发的。这一部分学者把亚洲社会同“亚细亚生产方式”完全等同起来,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不同场合、就不同国度所讲的有关亚洲社会特点的一些话,都看作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具体内容,于是对这种生产方式的理解,有说是从古代的亚洲,有说是中世纪的亚洲,有说是从原始时代直到近代的亚洲,甚至认为当今中国社会仍然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或者是仍然包含着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似乎“亚细亚生产方式”无所不包,无所不在,越解释,越令人如坠万里云雾之中。
无容置疑,恩格斯和马克思一样,非常重视对亚洲社会,尤其是近代亚洲革命运动的研究,并作出了许多精辟的论述。但在亚洲这块地球上最大的陆地板块,有众多的民族和国家,有古老的文明和悠久的历史,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从来没有把亚洲不同时代,不同区域的民族与国家的社会制度,笼统地称作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在当时的条件下,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亚洲社会特点的分析主要依据的是西方学术界对中世纪的亚洲,尤其是对印度所作的描述。但他们在作这类分析时,也从来没有同时说明这些特点就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内涵。这点,只要查一查马克思提到“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几个地方,就可以一目了然。就恩格斯来说,他不仅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在稍早些时候的《反杜林论》一书中,甚至更早些在五、六十年代的著作中,当谈到东方或亚洲的氏族制、公有制、奴隶制、专制制度时,也都从未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直接联系起来。若把上述有关论述都看作是恩格斯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内涵的具体说明,这只能是诠释者自己的理解,而难以证明是恩格斯的原意。因此,以恩格斯讲到亚洲社会诸多特点为由,说明恩格斯曾经甚或一直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其证据也是不充分的。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起见,在这里不妨摘引恩格斯为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所写书评中的几个段落,看看他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及其社会制度是如何分析的(引文内的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像关于奴隶制的经济条件和规律,农奴制和人身依附的各种不同形态,自由工人的起源等这样的研究,对于我们那些专门经济学家,到现在为止还是完全陌生的。”(为“未来报”作,1867.10.12)⑧
……例如,在这本著作出现以后,已不可能把奴隶劳动、农奴劳动和自由的雇佣劳动在经济上等量齐观了;不可能把对于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现代大工业有效的规律,直截了当地搬到古代的关系或中世纪的行会上去……”(为“塞杜尔多夫日报”作,1867.11.3-8)⑨
“他极力证明,现代社会,从经济上来考察,孕育着另一个更高的社会形态,所以他力图在社会关系方面作为规律确立的,只是达尔文自然史方面所确立的同一个逐渐变革的过程。这种逐渐的变化实际上到现在为止在社会关系方面也在发生着,从古代起,经过中世纪到我们现在为止……。”(为“观察家报”作,1867.12.12-13)⑩
“……在一切时代,被压迫阶段都必须提供无偿劳动。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奴隶制度是劳动组织的支配形态……。在农奴制度下,直到农民徭役劳动废除为止,情况也是这样。”(为“民主周报”作,1868.3.2-13)(11)
以上引语中,恩格斯列举马克思在社会关系方面作为规律确立的逐渐变革的过程,先后为古代(奴隶制)、中世纪(农奴制)、现代(雇佣劳动制),没有谈到“亚细亚生产方式”。这是耐人寻味的。
下面,再看看恩格斯在1859年写的《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这也是一篇书评,它高度赞扬了马克思在该书序言中所阐述的唯物史观,但在摘引该段文字时,前述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部分却被删去了。(12)也许有人认为,恩格斯的删节是行文的需要,这或许有一定道理,但若联系到上面所引述的恩格斯有关《资本论》第1卷的评论,就不能不令人提出疑问:马克思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术语,只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和《资本论》第1卷中先后出现,而偏偏是在这两书的评论中,恩格斯却只字不提它,这难道是偶然的吗?是不是可以说,恩格斯当时对这个术语的使用已持某种保留态度?我认为是有这种可能的。
上述情况说明,恩格斯从来没有使用过“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术语,也没有证据说明他曾主张这一提法。“放弃说”的前提不存在,“放弃说”当然也就难以成立。
(四)
既然“不适合说”与“放弃说”都难以说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之所以未采用“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术语,那么,这个问题又将如何解释呢?
我以为,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因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而科学是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也是在实践中产生,又在实践中经受检验并获得进一步的发展。我们只要分别考察一下马克思写作《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恩格斯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时的不同背景,便比较容易了解两书何以在有关社会发展阶段问题上会出现明显的差异。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首次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那是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事。当时,西方学术界对于东方,或者说对亚洲的社会和历史研究得甚差,有些来到东方的传教士们又往往带着西方殖民者的偏见,对事实加以曲解。在这样困难的条件下,马克思和恩格斯犀利地发现了“古代亚洲的氏族公社”,(13)指出印度从很古时代起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村社制度”,(14)而“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15)关于亚洲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是罗马、日耳曼人私人所有制原型这一结论,代表了当时西方学术界研究的水平,马克思在1859年于《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序言中之所以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古代生产方式演进之前的一个时代,不能不同这种科学状况有关。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主要指的是“亚细亚公社土地所有制形式”,这种解释不无一定道理。但毕竟,“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不能等同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保存公社所有制的亚洲社会更不能等同于古代社会演进之前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当时的科学水准使人们不可能对古代社会之前实行土地公有制的社会进行更为具体的分析。马克思在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同时,没有就其内涵作出进一步的阐述,这和他同时代著作中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所作的具体阐述,形成截然的对比,其原因也不能不同前述科学状况有关。这表明马克思当时很慎重,表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提出,具有某种探索的性质。后人根据自己的见解,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所谓内涵作出这样那样的解释,重要原因之一恐怕也在这里。
到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尤其是七十年代,科学界对于人类早期社会的研究有了巨大的进步,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更是划时代的著作。这时,马克思、恩格斯对古代历史进行了“重新研究”(16),从而得出一系列新的结论:
其一,公社所有制不仅在亚洲而且在欧洲都普遍存在过。“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17)“土地公社所有制这种制度,我们在从印度到爱尔兰的一切印欧族人民的低级发展阶段上……都可以看见”。(18)
其二,原始公社有原生的、次生的种种类型。“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氏族公社或农村公社中(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这种公社或带着它的非常显著的残余进入历史的),相当平等地分配产品,完全是不言而喻的……。”(19)“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真正是全部历史的出发点”。(20)“农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过渡。”(21)
其三,氏族制度存在的普遍性。“有两个自发产生的事实支配着一切或者几乎一切民族的古代历史:民族按亲属关系的划分和土地公有制。”(22)氏族“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23)
其四,由氏族社会向古代奴隶制社会过渡的普遍性。“……奴隶制被发现了。这种制度很快就在一切已经发展得超过旧的公社的民族中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在古代世界、特别是希腊世界的历史前提下,进步到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社会,是只能通过奴隶制的形式来完成的。”(24)“随着在文明时代获得最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25)
这些新的结论,一方面说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五十年代关于亚洲的公社所有制是罗马、日耳曼人私人所有制原型的观点,是基本符合历史的本来面貌的;另一方面说明,这个观点又是粗浅和不完善的。正是在这样的科学背景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将人类社会重新划分为五个阶段时,没有采用、也再没有必要采用马克思在五十年代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不仅如此,在该书发表的前后,恩格斯还对以往著作的有关部分用不同方式作了重要的修订。如《共产党宣言》第一章“资产者和无产者”的首句是:“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鉴于宣言已是历史文件,不能直接修改,恩格斯便在1883年德文版序言中说明,“(从原始土地公有制解体以来)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26)在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说明,“人类的全部历史(从土地公有的原始氏族社会解体以来)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27)而在正文中又特附一详细注解,指出:“确切地说,这里指有文字记载的历史……。”(28)
写到这里,我想引用《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中在批判“两个凡是”时讲到的一段话:“毛泽东同志自己多次说过,他有些话讲错了。他说,一个人只要做工作,没有不犯错误的。又说,马恩列斯都犯过错误,如果不犯错误,为什么他们的手稿常常改了又改呢?改了又改就是因为原来的有些观点不完全正确,不那么完备、准确嘛。……这是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是个是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29)这段话启示我们,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要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待本文开头所述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人类社会发展阶段问题上的明显差异。马克思最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术语,是受着当时科学水平的限制的,后来科学的发展证实此一术语不那么完备和准确,因而恩格斯采用了新的更完备更准确的提法。这样做,是一种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态度,而不是本本主义,不是僵化态度。实际上马克思本人从七十年代开始,也没有再使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术语。而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曾说过,这部书的写作是在某种程度上执行马克思的遗言。所以我想,如果马克思当时仍然健在的话、他大概也会赞同恩格斯的新的提法。我还想,如果大家在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争论中,都遵循这样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问题也许不至于长期争论不休,而会获得较好的解决。
注释:
①列宁:《论国家》,《列宁选集》第4卷第43页。
②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恩全集》第21卷第200页。以下凡引自该书,一般不再注明出处。
③恩格斯1884年2月16日致考茨基的信,《马恩书信选集》第409页。
④《马恩全集》第13卷,第9页。
⑤《列宁选集》第3卷,第175页。
⑥列宁:《论国家》,《列宁选集》第4卷,第45-47页。
⑦《马恩全集》第21卷,第412页。
⑧《马恩全集》第16卷,第234页。
⑨《马恩全集》第16卷,第244-245页。
⑩《马恩全集》第16卷,255页。
(11)《马恩全集》第16卷,第267页。
(12)《马恩全集》第13卷,第524页。
(13)马克思:《选举。——财政困难。——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1853.1.21)。《马恩全集》第8卷,第572页。
(14)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1853.6.10),《马恩全集》第9卷,第145页。
(15)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8-1859),《马恩全集》第13卷,第21-22页;又见《资本论》第1卷第1版注,《马恩全集》第23卷,第94页。
(16)恩格斯致马克思的信(1876.5.28),《马恩全集》第34卷,第20页。
(17)马克思致恩格斯的信(1868.3.4),《马恩全集》第32卷,第43页。
(18)恩格斯:“流亡者文献——五、论俄国社会问题》(1875.4),《马恩全集》第18卷,第618页。
(19)恩格斯:《反杜林论》(1876-1878),《马恩全集》第20卷,第161页。
(20)恩格斯:《反杜林论》(1876-1878),《马恩全集》第20卷,第280页。
(21)马克思:《给维拉·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三稿)(1881.2-3),《马恩全集》第19卷,第450页。
(22)恩格斯:《玛尔克》(1882),《马恩全集》第19卷,第353页。
(2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恩全集》第21卷,第49页。
(24)恩格斯:《反杜林论》,《马恩全集》第20卷,第196-197页。
(2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恩全集》第21卷,第200页。
(26)《马恩全集》第21卷,第3页。
(27)《马恩全集》第21卷,第448页。
(28)《马恩全集》第4卷,第466页。
(29)邓小平:《“两上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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