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道德理论的基本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道德论文,理论论文,结构论文,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22(2009)01—0014—6
新闻道德研究① 并不是什么新的学术现象,专门性的研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并且一直是新闻学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笔者以为,关于新闻精神、新闻道德的研究,不管是在世界范围还是在中国范围,都将是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但新闻道德理论在中国语境中其实是需要积极探索建构的新理论。新闻职业精神问题、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真正成为中国新闻业的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中面对的问题,成为新闻研究中被高度关注的问题,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情。新闻精神、新闻道德问题,是以职业新闻意识自觉、职业新闻实践展开为前提的,是以真实的新闻传收活动存在为前提的。正是因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我国的新闻活动逐步显露出它本身的面目,才催生了新闻道德领域的广泛探究。当新闻还不是以它自身面目展开的时候,讨论新闻精神、新闻道德显然具有更多的乌托邦色彩,尽管这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构成了一种道德上的呼唤。新闻道德能够成为时代新闻业的问题,本身就是一种伟大的进步,就在表明我国的新闻业正在回归它应有的本性和职能。
本文只就新闻道德理论的逻辑结构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看法,因而下面的论述更多的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构想,而非关于新闻道德问题研究的具体结论,更不是可以直接用来指导新闻实践活动的道德手册式的条款或规则。
作为一种职业道德理论,新闻道德论到底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这里所说的问题,当然不是新闻实践中碰到的无数的具体道德问题,也不是新闻道德论中关涉到的所有的具体问题,而是能够回答这些问题的问题,从原则上能够包含这些具体问题的问题。理论研究需要把实践现象凝结为有意义的问题,而不是就事论事的具体解释。基于如此的问题意识,我们认为,作为系统的新闻道德理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具有内在关联的问题,这些问题构成的逻辑关系,也是新闻道德理论的基本结构方式。
一、新闻道德内涵
新闻道德论的逻辑起点是新闻道德的内涵问题,即什么是新闻道德。② 关于新闻道德的界定,不仅从理论上划定了什么样的问题属于新闻道德问题,也设定了新闻道德理论的基本范围。这就意味着,如果对新闻道德本身做出不同的解释和界定,将会有不同的新闻道德理论。因此,关于新闻道德的界定,对整个新闻道德理论的建构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而对新闻道德的理解,尽管有其稳定的一面,但理解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需要针对新的和具体的历史环境做出不断的解释。
新闻道德是新闻学与道德哲学嫁接而成的一个概念。新闻道德是普遍社会道德体系中的一种,是新闻职业道德的简称,因而它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职业道德与职业特点密切相关,“是道德的一般原则通过职业特点的具体体现”③,“职业道德除社会道德中共通的要求之外,还包括基于职业专门逻辑的特殊道德要求,因而区别于大众的生活逻辑,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有着许多大众道德不能涵盖的内容。”④ 因此,新闻道德反映的就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各种道德原则、道德观念、道德规范、道德品性等的总和。复旦大学的黄瑚教授说:“所谓新闻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⑤ 中国人民大学的陈力丹教授写道:“所谓新闻职业道德,就是新闻传播(大众传播)业的行业道德。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大众传媒自身,遵循一般的社会公德(新闻职业道德是与一般的是社会公德联系较为密切)和本行业的专业标准,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理性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⑥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思考,这就是新闻道德论是否只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在新闻职业道德之外是否还存在新闻道德问题。按照一般的逻辑关系,职业道德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职业主体,不包括其他活动主体,比如教师的职业道德,道德主体就是教师;医生的职业道德,道德主体就是医生;律师的职业道德,道德主体就是律师。而职业主体的职业言行属于相关道德研究的客体对象。因此,在职业道德前提下研究新闻道德问题,就只能把研究的范围限制在职业新闻活动者的职业言行范围内。按照这样的理解,职业新闻传播者之外的新闻活动者,比如充当新闻源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的新闻活动者,当然在新闻活动中也会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但这些道德问题对他们来说,不属于新闻职业道德问题,而是属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或者其他方面的道德问题。
然而,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如果把非职业的新闻活动者在新闻活动中面对的道德问题也看作是新闻道德问题中的一类,那就在逻辑上意味着,将新闻道德概念运用在非职业新闻活动者身上也是恰当的。也就是说,在区别的意义上,在新闻职业道德之外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新闻道德概念。果真认可这样的区分,也就意味着“新闻道德论”和“新闻职业道德论”所涉及的问题范围是不完全相同的。新闻道德论除了探讨职业新闻活动者的道德问题外,还会把非职业新闻活动者的道德问题纳入到讨论的范围;而新闻职业道德论只讨论职业新闻活动者的道德问题。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广义新闻道德论”,把后者称为“狭义新闻道德论”。做出这样的区分,并不仅仅是咬文嚼字的理论游戏,而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为在今天这样的传播环境中,越来越多的非职业新闻活动者在高度发达的传收技术支持下,可以成为公共化、社会化或大众化的信息传播者、新闻传播者,他们的某些新闻行为不再是简单的狭小空间的个人行为,而会影响到广大的社会成员和公共利益,在这样的情景下,他们的新闻行为恐怕不只是应该受到一般社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新闻职业道德的某种约束。这实质上意味着,在社会道德与新闻职业道德之间,不只是存在着新闻职业道德对一般社会道德的凝结、提炼和升华;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在新的传播环境中,还出现了新的现象,这就是作为职业道德的新闻道德,正在社会化——社会化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道德形式。事实上,在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本身就没有绝对的界限,不存在对立的关系。因此,在我们看来,尽管新闻道德论的核心仍然是职业道德论,但它的外延会伴随新闻传播图景的变化而得到扩展,内涵也会得到不断的丰富。而对生活在媒介时代的人们来说,具有媒介道德、新闻道德是时代提出的基本要求。
二、新闻道德根据
新闻道德理论的根本问题是新闻道德根据论。新闻道德根据论的核心任务,就是为每一新闻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寻求得以成立的正当的、合理的理由。人类新闻活动是关涉道德问题的活动,⑦ 也就是说,新闻活动过程中包含着大量的伦理道德问题、价值性问题、应然性问题需要处理,这是新闻道德理论能够产生和存在的客观根据。人可以制定各种各样的道德规范,人们针对一种行为可以制定无数的规范,但科学的、合理的规范可能只有一种,因此,探究新闻道德合理性的根据,其实是非常艰难的理论任务。⑧
新闻活动、特别是职业新闻传播活动,为什么要遵循特定的道德原则,按照特定的道德规范、依据特定的职业标准约束和制导新闻传播行为;这些原则、规范、标准等形成的根据是什么,按照这些原则、规范、标准展开的新闻活动为什么就是合理的、正当的;我们怎样才能证明、证实这些原则、规范、标准等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如果我们挖掘不出使道德原则、道德观念、道德规范获得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根据,我们也就没有充足理由和能力说服人们、特别是说服职业新闻活动者按照新闻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从事新闻活动。比如,为什么在新闻传播中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记者为什么必须在新闻报道中具有诚实的品质,为什么不能捏造事实、不能说谎欺骗;又比如,为什么在我国的新闻传播中,新闻记者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为什么必须忠诚于党性原则的要求,为什么只有这样做才被看作是正当的、高尚的……如此等等非常实际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根据问题,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回答,一些新闻职业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就难以让职业新闻工作者从内心认可,如果得不到内心认可,相关主体也就很难真正按照这样一些原则和道德性的要求去做。因此,仅从理论层面看,我们认为新闻道德根据论是新闻道德理论中最根本的问题,也是比较艰难的问题,不仅需要一般性的理论分析,还需要针对特定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环境中的新闻传播现象进行具体的考察和研究。
新闻活动本质上是人类进行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性认识活动,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只能从新闻活动本身以及新闻活动关涉的对象环境中寻求新闻道德的根据。仅就普遍的理论原则来说,新闻道德的根据既是事实性的,也是价值性的。⑨ 事实性是说,新闻道德产生的根据在于新闻活动、特别是职业新闻传播活动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按照新闻的本性,新闻传播应该是什么样的,即新闻传播规律性的要求是什么,这可以说是新闻道德的客体根据;价值性是说,新闻道德产生的根据在于一定社会主体对新闻活动、主要是职业新闻活动的价值诉求或价值期望,即社会主体希望通过新闻传播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实现什么样的目标,满足什么样的需要,这可以说是新闻道德的主体根据。这两方面的根据,都是在历史进程中体现出来的,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体现出来的,因此,我们只能说新闻道德根据在抽象意义上可以超越不同的新闻传播业时代,但在真实的社会中,在真实的新闻传播业演变过程中,新闻道德的根据是存在历史差异性的,同样也存在着不同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中的差异性,也就是说,这两大根据在具体的社会中有着具体的表现。理解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在根本上理解为什么现实的新闻道德规范,在历史的比较和共时的横向比较中是有所不同的。
我们只有认识清楚人类新闻活动的本质,揭示出职业新闻活动的实质,才能发现和制定出科学的新闻传播规范;我们只有认识清楚人类新闻活动的根本目的,揭示出职业新闻活动的价值追求,才能为制定合理的新闻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提供合理的根据。前者是事实根据,后者是价值根据,只有达到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的统一,理论观念和实践观念的统一,才能制定出科学的、合理的新闻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从这一意义上说,整个新闻理论研究甚至是整个新闻学的研究,都在为发现和制定正当的、合理的新闻道德规范提供根据。事实上,新闻学的所有研究,在实践价值上,最终就是为了实现道德性的新闻传播、道德性的新闻活动。道德性的新闻活动就是既合规律、又合目的的自由的、理性的新闻活动,是理想的、有境界的新闻活动。
发现新闻道德根据的过程,并不仅仅是对新闻活动不断认识、反思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逻辑过程,更重要的是这也是一个新闻实践的过程。什么样的道德原则、什么样的道德规范是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是符合人们合理的新闻需求的,是有利于新闻传播业良性发展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并不是通过纯粹的理论分析就能做到和证明证实的,更需要的是新闻实践本身的检验和证实。因此,任何良性新闻道德规范的制定,是一个不断认识、不断实践的过程,仅仅通过坐在书斋中就试图发现和制定正当、合理的新闻道德规范是不可能的。通过新闻实践、新闻反思,形成科学、合理的新闻道德观念,乃是形成和制定新闻道德规范的逻辑前提。
三、新闻道德观念
新闻道德理论的核心是新闻道德观念论。对新闻道德是什么的认识,对新闻道德根据在哪里的探寻,实际上生成了我们最基本的新闻道德观念。当我们发现新闻活动是一种事实上讲道德并且必须讲道德的活动时,当我们发现新闻活动事实上是怎样一种活动时,当我们认定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应该讲新闻道德时,当我们进而发现和反思新闻活动(在一定历史时代、一定社会环境中)应该坚持什么样的道德时,我们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新闻道德观念,我们实际上已经描绘了道德性新闻活动的基本模样。
由于人们在不同历史平台上、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不同的利益追求中,对新闻活动、特别是职业新闻活动应该追求的目标、应该达到的职业境界有不同的认知,因此,人们拥有不同的新闻道德观念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但对新闻道德观念论来说,真正的难题是:什么样的新闻职业道德观念,才是当今职业新闻主体、新闻媒体应该确立的、追求的和坚持的道德观念?是否存在这样普遍的、全球化的新闻道德观念?如果存在,认定或评价如此观念的标准是什么?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比如在当下的中国,理想的新闻职业道德观念又是什么?如何建构这样的道德观念?如何衡量和评价这样的道德观念?这些问题当然不是我们这里能够解决的,但它们应该是新闻道德论、特别是新闻道德观念论应该研究的诸多重要问题,并且应该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⑩
尽管新闻实践是新闻道德观念产生的最终根据,但新闻反思才是新闻道德观念形成的直接的理论路径。我们这里所说的新闻反思,是指对新闻实践活动的认识和再认识,其中包含对新闻实践活动中道德现象的认识和再认识。实践是直接的、具体的感性存在,不可能成为一般的行动原则,只有对实践过程中表现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认知,凝结为理论问题,才可能形成一般的和有效的行为原则。对新闻活动实际是什么的准确认识,构成了新闻活动应该是什么、应该追求什么的基础;对新闻活动实际结果(效果)的不断评价与反思,(11) 历史地积淀起新闻活动应该追求什么的观念。这些应该性的观念,充满了理想性,为新闻传播活动设定了路径、确立了目标。为了实现这些应该性观念所反映的理想和目标,新闻活动主体(实际上就是整个社会)会发明、创造各种各样的手段,其中有效手段之一,就是自觉制定与应该性观念相适应的各种类型的规范,以便能够以直接的、明确的、可衡量的方式指导和约束新闻活动行为。那些强制性的规范就是法律规范,而那些依赖于新闻活动主体自觉践行的规范就是道德规范。
可见,新闻道德观念,是建构新闻道德规范的逻辑前提。能否形成良好的新闻道德观念,是能否建构良性道德规范的关键;能否形成良好的新闻道德观念,也是新的新闻实践能否拥有良好精神支柱的关键。因此,在新闻理论视野中,新闻道德观念论乃是新闻道德理论的核心。新闻道德论,其实就是首先在观念层次上、观念范围内讨论和解决新闻实践中的道德问题。
从历史逻辑看,职业新闻传播活动,是从没有道德自觉到具有道德自觉的一个演变过程;自觉的过程就是新闻道德意识生成的过程,更进一步,则是新闻道德观念的形成过程。一旦有了新闻道德观念,新闻活动从原则上就成为在一定道德观念导引下的道德性的活动。而新闻道德观念的历史性变化,使不同时代的职业新闻活动具有了不同的道德表现,我们甚至可以看到,在一个时代属于道德性的东西,在另一个时代则是不道德的。同样,在共时态上,新闻道德观念在不同社会中的内容差异,使职业新闻活动在不同社会中的道德性具有了不同色彩的表现,我们经常看到,在一个社会中所谓道德的新闻传播行为,在另一个社会中则可能完全被看作是不道德的新闻传播行为。因此,新闻道德观念的普遍性和差异性,本身就是新闻道德观念论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在新闻道德意识、新闻道德观念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新闻活动在客观上既有道德的表现,也存在着不道德的现象,但人们对它们还没有新闻道德意义上的评价。二、从历史逻辑的先后顺序来看,如上所说,新闻道德意识、新闻道德观念先于新闻道德规范而生,然而新闻道德规范一旦形成,它与新闻道德观念原则上就成了共时性的存在,就可以产生平行性的相互作用关系。三、对于现实存在的任何个体来说,他或她面对的是已经存在的新闻传播业,已经存在的新闻道德观念和已经存在的新闻道德规范,因此,他或她的新闻道德意识的产生过程和新闻道德观念的形成过程,可以说既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角色职业化的过程(如果想从事新闻职业的话)。
四、新闻道德规范
新闻道德理论的重点是新闻道德规范论。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在论述职业伦理道德问题时这样写道:“任何能够在整体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的活动方式,要想不陷入混乱无序的形态,就不能脱离所有明确的道德规定。一旦这种力量松懈下来,就无法将其自身引向正常的发展,因为它不能指出究竟在哪里应该适可而止。”(12) 新闻道德观念只有体现为明确的道德规范时,才会发挥直接的调整和约束作用。一般来说,“道德是由道德理念与道德规范(或实在道德)两部分构成,道德理念是道德的形而上的价值反思,道德规范则是实在的规范要求。”(13) 因而,研究新闻道德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从理论上阐释清楚新闻活动中的道德现象或道德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以理论理性的力量,促进道德性新闻活动的实现和不断提升,在新闻道德观念与新闻实践之间建构有效的桥梁——新闻道德规范。可见,新闻道德规范论一定是新闻道德理论体系中的重心。
新闻职业工作者应该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规范,在逻辑上是一个并不复杂的问题。“我是一个社会成员”(人的本质乃使社会关系总和),所以“我应该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我是一个职业新闻工作者”,所以“我应该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一个人一旦选择了某种职业,这个职业所承担的、内在的职业责任便是不可选择的,而是必须承担的。一个人一旦选择了新闻职业,就必须、也应该承担作为一个新闻职业工作者的职责。为了实现和完成这种职责,就得遵守一系列相应的职业规范,这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如我们在上文所说,伴随新闻活动的历史演变过程,通过新闻道德理论的探索,新闻实践的检验和证实,我们能够逐步形成不断完善的新闻观念、新闻道德观念。也就是说,通过对新闻活动中道德现象、道德关系的不断发现和研究,我们能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新闻传播活动、特别是职业新闻传播活动应该成为什么样式、应该展现出什么样的图景,我们能够建构起历史性的合理的新闻实践观念、新闻道德观念。为了把这些历史性的合理的道德观念转变成新闻活动中的实际行为,就需要把它们明确地制定成行为准则,以约束和制导新闻活动者的行为。因此,如何将合理的新闻道德观念转变为切实可行的、明确的新闻道德规范,始终是新闻道德理论研究的极其重要的问题。
事实上,怎样才能制定出合理的、优良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怎样衡量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与不良,这是真正困难的问题。我们这里也主要是提出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理论回答和现实解决需要专门的深入探讨。但我们以为,要想制定出合理的新闻道德规范,一些基本原则必须把握:首先要依赖于新闻道德根据论的发现,从根本上解决新闻道德规范内容的合理性问题,要充分体现新闻道德的职业个性特征,使职业新闻人能够从内心认可新闻道德规范的正当性。其次,也是最为关键的,是要针对一定社会环境中特定性质、特定功能的新闻传播业去探究制定新闻道德规范的根据,任何脱离一定社会传统,一定社会现实政治、经济、文化特征的职业道德规范,很难成为有效的规范,那种以普世名义建构的道德规范,尽管是美好的,但往往也是空洞的。再次,作为行为规范,它的相关内容既是易被理解的,同时也要具有可操作性,“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职业规范至少要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责任,也包括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良心和职业荣誉等,其中的规定要充实、具体,有其特殊的针对性,才能对职业行为产生实际的指导和约束作用。”(14) 最后,在制定新闻道德规范的方法上,要采取民主的协商的形式,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式;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是约束新闻职业工作者的规范,这样的规范,只有通过职业新闻工作者的亲自参与、讨论、协商去制定,才能在最大限度上获得认可,从而成为有效的道德规范。如果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本身的方式在本质上是不道德的,对职业新闻工作者是不尊重的,没有以职业主体为本位,那么,职业道德规范即使制定出来了,也是形同摆设。(15)
人们制定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良好的手段追求良好的目标。如果规范本身是不良的,是不道德的,在它规范下的行为就必然是不良的。道德的目的从本质上并不是为了道德本身,人类并不是为了遵守道德规范而设定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手段性的事物,遵守道德规范是为了实现通过规范方式可以达到的某种目的,比如通过遵守规范来塑造道德的主体和道德的行为方式,“如果遵守规则与达到目的完全没有关系或很少有关系,遵守规则将变成毫无意义的事或者它本身就成了一个目的”。(16) 当人的行为变成了为了遵守规范而遵守规范,人就失去了自己的主体性,变成了机器,变成了纯粹的工具性的存在。
规范是一定观念的形式化、条款化存在,但它不是一旦成型便永远不变的律令。任何道德观念总是既是对现实的反映,又是对现实的否定,它总是在现实基础上追求理想,又在理想的境界中批判现实。这是一个原则上不断演变向前、向上的过程,根源于现实就意味着道德观念是永远变动不居的过程。因而,规范在原则上是不断完善的过程,它标示的是人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始终都存在着规范与失范的矛盾,(17) 始终都会发生旧规范与新现实、旧规范与新规范、有规范和无规范等等之间的矛盾。当人们的一般社会行为、职业行为不再需要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时,也就是说,人类的各种社会行为不再需要道德规范的明示时,也就意味着人类或者某个人真正进入道德的境界和自由的境界了。对整个人类的一般社会行为或某一整体职业行为来说,这样的境界恐怕多少有些乌托邦的色彩。
五、新闻道德品质
新闻道德理论的落脚点是新闻道德品质论或者新闻德性论。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在三个层面讨论新闻道德问题:一是新闻职业道德观念,二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三是新闻职业德性。对于新闻从业人员来说,职业道德规范是外在的制度性存在,职业道德观念既可能是外在的也可能是内在的存在,新闻职业德性则是内在的存在,是主体的道德属性。一个人可以承认外在规范的正当性,也可以认定新闻道德观念的合理性,但他或她却既可能有也可能没有新闻道德品性(亦可称为“新闻德性”)。知道什么是道德的主体和实际成为道德的主体,二者之间总是有距离的。(18)
人们知道,新闻活动最终要落实在每一具体主体的新闻行为中,因而,新闻活动的道德性,最终直接取决于新闻活动主体是否讲道德,是否有德性,是否按照道德规范进行新闻实践。从行为主体角度看,美德(即德性)是道德行为的最后依托,美德是规范能够高效发挥效应的最后保障,但这样的保障并不总是可靠的,诚如有学者所言,“道德本是一种人间的力量,它对人的行为确有一定的制约性,但这种制约性是有限的,况且它只对认识并接受了此种道德的人发生作用。”(19) 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表达过类似的逻辑,他说:“……美德与法律还有另一种至关重要的联系,因为只有那些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才有可能知道如何运用法律。”(20) 没有某种实际的德性或美德,即使规范存在,也是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的。大概正是因为这样的事实,在道德规范之外才必须建立其他强制性的规范来约束限制人类的某些行为,“个人的精神境界可以靠其内在的精神力量来实现,但整个社会并不能因此就成为合理的、健康的社会;要使一个社会较为合理和健康,还得有另一套东西来配合,这就是必须建立一套客观的行之有效的公正政治法律制度。”(21) 对于新闻活动来说同样如此,除了新闻道德规范之外,还必然需要新闻法律规范、行政规范等约束新闻媒介、新闻传播主体的行为。
人可以制定各种各样的道德规范,但即使规范是正当的、合理的,也不一定得到遵守;人即使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也并不一定去道德地行为。可见,“知”与“行”在道德活动中往往有很大的差距。“掌握抽象道德原则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但将这些原则用于特定的环境可绝非易事”,(22) 任何“一个规范只当人们认为公正而甘受约束时才有真正的效力。”(23) 有研究者就指出,“新闻道德知易行难,在教育和培训时容易明白,在实际工作中时记者受到太多掣肘,不能具体落实,令新闻道德与专业主义理念脱了钩。”(24) 而没有道德的人,很难有真正长久的道德行为;道德的真实性是以道德人的真实存在为根本主体条件的。
规范始终是外在的东西,规范的有效性“最终需要落实到具有德性人格的行为主体实践上来”。(25) 有人在论述制度规范与人们政治道德之间的关系时这样写道:“制度规范的效应对其规范对象之主体行为动机的依赖关系,反映了公民个体的政治美德和基本道德的修养水平乃是确保制度规范普遍、持续发挥其规范约束效应的主体基础,更是制度规范可能高效运作的必要主体条件。换句话说,仅仅确保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和制度操作正当合理还只是确保制度规范效应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后者的有效供应有赖于公民个体的主体行为动机能量,而这恰恰只能通过培养和提升公民的政治美德及一般道德水平才能产生。”(26) 我们以为,这样的逻辑关系同样适用于新闻道德活动。即使我们能够制定出合理的新闻道德规范,但我们却培养不出能够自觉按照职业道德行为的主体,一切都是没有实质意义的。新闻道德规范只有内化为相关活动主体的品质时才能真正长久的发挥作用。
一定的主体,不管他或她以什么样的社会角色按照一定的规范行为,表现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自觉自愿的遵守规范,二是迫于某种压力而不得不遵守规范。前者是出于德性的自然行为,后者则是出于某种功利权衡的选择性行为。真正能够自觉按照新闻道德规范进行新闻实践的主体,必然是具有新闻道德品性的主体。(27) 新闻德性论,就是新闻道德实践论。新闻主体有无新闻德性,不属于理论问题,也不属于观念问题,而属于实践问题。一个不能在新闻行为中实践新闻道德规范的人,是不具有新闻道德品质的人。因此,我们可以说新闻道德理论研究的实践目的,就是为培养有道德的新闻主体提供理论智慧;新闻道德理论的落脚点就是新闻道德品质论或者新闻德性论,因为再好的规范(不管什么样的规范)也要通过有德性的人来遵守。“德性是行为主体的一种内在品质,标识的是个体的道德人格和某种精神境界,它包含道德认知、道德意志与道德情感等要素,‘是人的行为准则在履行义务时体现的力量’,表现为行为主体履行义务时的自觉与自愿特征。”(28) 法国作家罗曼·罗兰说:“没有伟大的品格,就没有伟大的人,甚至也没有伟大的艺术家、伟大的行动者。”(29) 一句话,只有职业新闻工作者在其新闻活动中严格按照新闻职业道德行事,职业新闻活动才能成为道德性的活动。因而,新闻德性论的核心在于探索新闻德性的构成和新闻德性的培养途径与方法。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职业品质、品性或者说是一般道德品性的获得,主要来源于具体的实践活动,而不是单纯的学习活动。人的德性主要是在合乎德性的实践中形成的。通过合德性的活动,一个人才能真正成长为具有德性的人。职业品质、品性或者德性,只能经过职业实践的磨炼,亲身的体验、心灵的触动与感受,方可转化成为主体的属性,进而在新的实践活动中自然发挥功能作用。(30) 但我们也不能忘记事情的另一面,缺乏德性或者直接说缺德也是在一次次缺德行为中形成的。做惯缺德事情的人,同样会形成缺德的习惯,成为一个缺德的人。职业新闻人如果长期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不认真践行职业道德规范,最终就会成为一个无新闻职业德性、品德的人。
注释:
① 讨论新闻道德问题时,必然会论及到与其相似的新闻伦理概念。因而,有必要预先对新闻伦理与新闻道德的关系加以简要的说明。在我们眼里,新闻职业道德主要是指一套规定新闻行为界限的准则,新闻伦理(关系)是道德规范所针对的对象,它表现在新闻行为关涉的各种关系之中。新闻伦理学或者新闻道德哲学则是以道德规范和伦理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其核心目的或者任务是探究哪些新闻行为中的关系属于新闻伦理关系,探究新闻道德意识、新闻道德观念是如何产生的、怎样建构的,探究新闻道德(伦理)规范正当性、合理性的根据和理由以及新闻主体德性的构成等问题。诚如何怀宏先生所说:“伦理学就是人们对于行为规范或者说正当性的反省。”(何怀宏:《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伦理学的核心在于说明行为上的正确与错误,阐释其中的根据和理由,“伦理学的工作不是要伦理学家模拟政治家、牧师或教师去宣布一套规范或者为这种规范做出理论上的‘辩解’。建立实际可行的伦理规范完全是一件因时因地而进行的境遇性技术处理,是非常具体的社会政治活动,所以不属于伦理学。伦理学的任务是解决伦理规范的基础和根据问题,也就是判定规范的合法性的问题,它关心的是对于任何一种可行的伦理规范普遍有效的价值原则。”(参见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这些关于一般伦理学的见解对于新闻伦理学或者新闻道德哲学也是完全适用的。我们这里所进行的新闻道德研究,属于新闻道德哲学(或新闻道德论),即新闻伦理学,主要是在原理和方法论层面的论述,而非具体的、手册式的规范研究。并且,我们所做的论述是论纲性质的,并没有对相关内容展开阐释。说形象点,新闻道德论的主要目的或者主要任务是为制定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出谋划策”、寻求根据和方法,而不是直接去制定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② 阐释新闻道德的内涵必须以阐释道德的内涵为前提,所谓一般是个别的方法。对道德做出什么样的阐释,也就意味着对新闻道德能够做出什么样的阐释。一定的道德观对其统摄的各种具体的职业道德观有着必然的前提性作用和影响。
③ 蓝鸿文主编:《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④ 黄瑚主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7页。关于一般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关系,我想在此谈一点原则性的看法:在一般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间,社会道德占有优先的地位,也就是说,职业道德不能与社会道德冲突。任何一种专业目的不仅是专业的,也是社会的,并且最终是为了社会的,为了人们的美好生活,为了人们的快乐幸福,“没有哪个专业能够让自己订立的伦理守则大大践踏社会一般的伦理标准。”([美]拉尔夫·多戈夫、弗兰克·M·洛温伯格、唐纳·哈林顿著,隋玉杰译:《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美国的一位教授也说:“新闻道德,即将生活中的道德应用到新闻报道的实践中去。”“没有什么道德仅仅适用于记者,而工人农民等就用不上了?……我相信只有一种道德——无论你来自中国、美国、泰国,任何6岁的小孩都知道:不要伤害别人,不要偷窃,不要说谎,尊敬他人……”(转引自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7页。)专业或者职业道德水平只能比一般社会道德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职业名义下的丑恶行径是不可饶恕的罪恶。职业没有赋予一个人可以背离社会道德的权利。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启示别人,为了警告社会,不能成为蔑视社会道德的借口。道德困境中的抉择是可以理解的,但必须有能够让人们理解的理由和根据,而不是行为者自己的解释或者辩解。
⑤ 黄瑚主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⑥ 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7页。
⑦ 新闻活动是否关涉道德问题,从理论上讲是需要证明的,这里自然要从道德哲学的层次对道德、非道德以及反道德等做出前提性的回答。如果对这些前提性的问题不能清理,很难清楚地讨论新闻道德问题。只有我们能够在实践上、理论上证实、证明新闻活动的道德性,我们关于新闻道德的学术研究才是正当的。
⑧ 我国伦理学者王海明说:“道德都是人制定的。但是,只有恶劣的道德才可以随意制定;而优良的道德却只能通过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从行为事实中推导、制定出来:所制定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之优劣,完全取决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规律与道德目的的认识之真假。”参见王海明:《新伦理学》中卷,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他的这一认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可以帮助我们思考规范的制定根源,以及良性规范的根源。
⑨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看法,运用这些原则性看法分析具体的新闻道德规范根据,或者运用这些原则性看法针对一定社会环境中的新闻道德现象展开仔细的分析,是这里的篇幅所不允许的,它需要专门的新闻道德论著。其实,这也正是本书作者已经展开的研究,大概在一两年内,我将会出版专门的新闻道德论。
⑩ 一些人反对这样的研究思路,认为这样的研究太过空洞抽象。他们认为,新闻道德研究应该首先专注于具体规则的研究,把重心放在新闻规范上。我们以为,这样的思路没有错,从具体入手,可以为抽象的、一般的观念奠定一定的研究基础。但是,我们也认为,关于理论原则的一般研究,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如果这些基本原则性的问题解决了,或者历史性地解决了,那些行动手册性的问题就有了解决的正当前提。因此,不同的研究路径都应该提倡和支持,不同的路径有不同的用处,有不同的贡献。我们反对那些只把自己研究思路认为是唯一正确思路的学术“巨无霸”作风。
(11) 实际上就是以社会需要和主体需要为尺度,对新闻传播的实际社会效应进行评价和衡量,同时又对评价和衡量本身进行认知,即把评价和衡量本身建立在理性的、科学的基础之上。
(12)[法]爱弥米尔·涂尔干(即埃米尔·涂尔干,不同的译法)著,渠东等译:《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13) 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14) 周俊:《试析我国现行新闻职业规范——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为例》,《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8期。
(15) 比如,在我国,经相关组织、机构等制定并多次修改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其实际效用始终没有得到新闻职业工作者的普遍认可,其中除了内容上的过度宽泛外,另一方面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采取恰当的规范制定方法。关于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实行效果的职业人评价问题,可参阅周俊:《试析我国现行新闻职业规范——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为例》,《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8期。
(16) [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著,龚群译:《伦理学简史》,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0页。
(17) 失范,大概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没有规范,因而应该规范的对象处于无秩序的状态;二是有规范,但因为种种原因,规范实际不发挥作用,使应该规范的对象处于失范状态;三是指一定行为主体对相关规范的违背或破坏,形成失范行为。从逻辑与现实两方面观察,这样的失范行为都可能有两种情形——违背良性的规范,违背恶性的规范,因此,对失范行为本身的性质要做具体的分析。但是,一定要注意,人们通常用失范概念指称那些违背合理规范的行为。
(18) 不知道道德原理的人,完全可以成为道德的人,这就像不懂得语法的人,可以照样讲正确的语句一样。
(19) 陈望衡:《审美伦理学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20) [美]麦金太尔著,宋继杰译:《追寻美德》,192页,上海,译林出版社,2003。
(21) 汤一介:《内在超越问题》,转引自童世骏主编:《意识形态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页。
(22) [美]安?兰德等著,焦晓菊译:《自私的德性》,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72—73页。
(23) [法]埃米尔·杜尔凯姆(即埃米尔·涂尔干,不同的译法)著,钟旭辉等译:《自杀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10页。
(24) 苏钥机:《新闻道德和什么因素相关?》,《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8期。
(25) 李佑新:《走出现代性道德困境》,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26) 万俊人:《政治如何进入哲学》,《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27) 注意,按照新闻道德规范进行新闻实践的主体,并不必然是拥有新闻道德品质的主体,有些新闻行为者出于对某种社会压力的惧怕,或者某种更大功利的考虑,会以不情愿的、非自觉的或非诚心的方式暂时遵守新闻道德规范。事实上,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并不都是自律的,很多是在他律状态下实现的。自律往往是在他律的过程中逐步养成的。当自律不再以他律为条件,人的行为才可以说进入了真实的自然而然的道德境界。
(28) 李佑新:《走出现代性道德困境》,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29) 转引自陈望衡:《审美伦理学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30) 很有意思的是,相关研究确实发现,“最有道德水平的记者的特征是:年龄较大、新闻工作经验较多、收入较高、服务于电台。”参见苏钥机:《新闻道德和什么因素相关?》,《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8期。看来,德性是磨炼出来的,不是天生的。
标签: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新闻传播论文; 道德观论文; 职业道德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