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论文_计宏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论文_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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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私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享有很高的威望和地位,它是民事立法的一种价值追求,在我国债权法和物权法中均有其体系。当前,社会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维护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做进一步梳理,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促进民商法体系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完善途径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体系中的体现

1.1具体表现为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一般意义上看起来比较抽象,但实质上,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解除或变更中的具体运用。情事变更原则在债权法领域设立的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预知的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情事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被称为“情事变更原则”,在英美法系则被称为“合同落空原则”。所谓情事变更原则,具体是指合同依法生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如果仍然让其发生原定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法律为了贯彻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不该承担的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意外得到预料之外的收益,特设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

1.2合同义务的扩张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理念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也被赋予了以义务为核心的法律构架新的内容。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范畴也应该进行适度的延伸,即合同义务也应随之进行相应的扩展,如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从属义务以及合同无效等。可见,在合同法中,通过合同义务的扩张,可以达到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订立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利益平衡。

1.3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在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要约承诺规则,且明确规定合同中的特殊要约不得随意撤消。合同依法生效后,其对当事人双方都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都不得擅自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订立,当事人双方无一例外都应严格遵照合同相关规定,并全面履行当事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无法约定事由或事先约定,不得随意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1.4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

当前,我国在立法上采用的是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归责原则、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元并立。在侵权法范畴中,最能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是过错侵权原则。过错侵权原则实际上正是运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对行为进行价值判断,这一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且也有利于公正决定责任归属及损失分配。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所存在的缺陷

2.1没有清晰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定义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很多领域对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定义和内涵都存在着很多的争议。还没有对其进行统一的界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任何公民参加社会活动的时候不能有欺诈行为,或有违法的行为。但这一法律并不是死的,还有具有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道德调节功能。这些使法律具有了弹性和生命力,让法律显得不是那么的死板。这些法律功能都从不同的角度说明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意义以及内涵。但就我国的目前情况来看,还没有能对诚实信用原则清楚的进行定义,所以也就导致了定义和意义在民商法中的清楚运用。

2.2诚实信用原则比其它的基本原则落后

诚实信用原则在某些方面体现的价值是相当高的,比如被要求成了最高行为准则,还有不管是在我国债权法还是物权法中都有形成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的基本体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可这些价值还可能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并没有真正体现在实处。被奉为最高行为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居然排在其它原则后面,仅仅出于第四的地位。与其帝王条款的名誉十分的不符合。甚至相差甚远,还有待改善。

2.3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诚实信用原则

纵观我国的民商法,有很多条法律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实行的基本原则,但是很多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在实施法律途径的过程中没有达到诚实信用会怎么样,这样就会显得诚实信用原则还只是表面上的规定,没有确切的法律来约束这一原则实现的必要性。所以导致市场经济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混乱性。很多不诚信的商业经济行为都有发生,如瘦肉精、地沟油、奶粉事件等等,这些情况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法律在诚实信用原则上存在的些许问题。

三、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途径

3.1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使用”情况进行界定

为了维持市场经济运行的有效性,我国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到民商法体系中。但是诚实信用内涵的模糊、司法实践具体操作状况的不明确使其在应用过程中很受争议。从发达国家民商法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三种理解角度:意志说、双重功能说、条款说,从不同角度出发自然会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同内涵,但是不可否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其对经济活动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为了使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更趋完善,为了将诚实信用的法律效力更好地发挥出来,我们必须更进一步地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试用标准,从而确保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在更加完善的体制和法律体系下发挥效用,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之后,我们就能够制定试用标准,进而为人们对事物的认知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运用法律术语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制定诚实信用相关法律条款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司法工作者在进行案例分析和相关的司法审判的时候会更加有据可依,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能够得到更大的体现和更好的发挥,使得审判更具公正性和公平性。

3.2对社会诚信体系进行完善

诚信是影响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并加大执法力度,能够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市场交易中的非诚信纠纷案件。最近几年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旅游业管理乱象问题、网络交易不规范问题等等,都严重地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社会发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因此,我们要针对国家具体状况来对社会诚信体系进行完善,出台相关的保障制度,促进市场向着更加健康成熟的方向发展,使整个社会沐浴在更加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同时,还要对诚实信用体系中相关内容进行细化,从而做到对市场的规范。

3.3加大力度进行社会信用的监督和引导

政府在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及完善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建设更加完善和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需要加大力度进行监管和引导,为诚实信用体系的建立取得良好的效果打下良好基础。社会信用立法的过程也离不开政府的监督和引导,帮助确定社会信用的主体和客体,使得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更加言之有物。此外,政府要将企业和其他信用信息予以公开化和透明化,从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更加完善。

结束语

我国的经济市场从改革以来,其状态一直较为活跃,不管是在生活还是在交易市场中,诚实守信都应是每个公民该具的本分和义务。在法律制度严谨的今天,民商法对规范公民行为有了严格的约束力,对于促进可持续的社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未来还将不断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为每个中国公民的个人权益加以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春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5,19:282.

[2]李文革.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18:14-15.

[3]任秀梅.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效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4:242.

论文作者:计宏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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