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1个年了,该法律是建筑行业的大法,是全行业遵守的底线。其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就是总则;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根本母法,20年来,不论是国务院两条例,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是部、省的有关法规、条例,均都是进一步强化、细化法则建筑行业活动,规范行为。毋庸置疑,对我国建筑业健康持续高速发展保驾护航奠定基础。
然而,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复杂多变的环境以及经济市场的冲击,出现了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值得分析思考,过往必纠,方能健康持续。
一、前期手续乱象丛生,屡纠屡犯现象
一个项目工程的实施,前期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施工开工许可等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这是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保证。促使工程建设中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参与单位,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身份入场。有了手续的合法化,有了参与单位(人员)的合法资质、身份,才能有效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质量安全。在近二十来年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高楼大厦彼此林立的城市化建设快步推进中,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将继续执行下去。
然万千高楼大厦的建设,并不都是一帆风顺,时有少数工程违规上马建设,屡见不鲜。这类工程造成的问题、后患、比比皆是,给社会带来矛盾、不稳定因素,给人民生命财产留下不安全隐患。项目资金无保证,合同纠纷起矛盾,工人工资无保证,项目进展无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无保证……等等一系列问题隐含其中。政府部门虽严厉打击不知,然屡禁不止,成为一根顽疾。究其原因,主要有:
1、“我”字当头,山大王思想严重。我有钱,我投资,我说了算,不顾忌社会的影响,民众的安全,完全是一种封建家长式的做法。责权利一人承担,不管他人事,少有公众安全利益考虑。此类多为农村自建住房,私人投资、私企自建项目。
2、招商引资,重点工程项目。为了区域经济发展,GDP增量,地方政府抛出橄榄枝、载下梧桐树,引得金凤凰。这类项目,依着地方政府偏袒、扶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抛之脑后,动则以营商环境不好,撤资来要挟地方就范。还有就是列入地方政府的重点项目,这类项目一般来说是某一领域的战略高地,政府、群众关注度比较高。大家只看到的是进度、工期,实体的快速见长,至于其他则少有过问,助长了此类工程的傲慢目空一切的思想蔓延。往往是先上车后买票的经营模式,隐患较多。只是有政府撑腰,无人探究,至于浪费了多少国家的财力、物力、人力,无法估算,也无人去算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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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程序认知不清、误判的工程。这类工程往往规模不大,信息闭塞。对工程建议随便打问下就开工了,边走边学,造成多走冤枉路、回头路的事情。
4、明知程序、法律、法规,但怕麻烦,投机取巧,故意规僻、逃避政府的监管,有种蓄谋做鬼的成分在里面。此类工程不在少数,且是人为因素,最是打击重点。这类工程,多是有心机的商人操作,其目的是投机取巧,逃避监管,利于自己在工程建设中做手脚,节省资金成本,减少来回办理手续的麻烦,同时对一些违规也能蒙混过关。本着得过且过,发现了,再想办法解决,是种公开抵赖的不良行为。对建设工程来说,质量安全最为担忧,是重点打击对象。
5、明知建设工程责任重大、手续多。先开工建设,技术规程不马虎,严格执行,其他事情,问题出现了再解决。信奉出钱就能办事,找关系,交罚款,到什么山唱什么歌。这类搞工程虽是少数,也有种无耐的成分,亡羊补牢的办法,还是不尽完善。
就以上几种乱象,就是前期不规范的做法,都是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纵有千条万条理由,都是人的问题造成的。引导、宣传教育,行政管理的同时,利用法律制裁,双管齐下,才能凑效。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只要认识到位,质量意识强,有法律意识,此类现象就少多了。
二、后期未交工即使用乱象
做一件事,造一样物,写一本书,讲一个故事……讲求有始有终,方为完美成品。同样,做一项工程,建一幢楼,也要有始有终,如同划园,起笔落笔于一处,开工竣工验收,方为完结。
虽说法律有明文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然不少工程,没有彻底完工,没有组织验收就使用了,对特定对象来说,就算完工,不再去画句号。究其原因主要有:
1、工期紧,急于投入使用,也就囫囵吞枣式的用了,追求不了完美了。加之,各单位(人员)撤离,也就无人去操心这些事了。
2、工程,验收资料收集缺失,后期专项验收,检测麻烦,资金断缺,工程甲乙方决算扯不清,制约了验收。甲方也就趁机得过且过的,无期限拖延下去,淡化矛盾。
3、对竣工验收认识性不足,以为施工单位撤离之时,即就是完工交工之日。缺乏工程建设的完整性,系统性认识,对参与各方的责权认识不到位。
除以上几种外,还有其他因素造成的无法如期验收,不交工情况。但作为政府,群众,社会,要的是工程的有始有终,有合格结论,给社会,给人民以完美的答卷。因为工程完工,能制约相关单位去完善这些手续的条件太少了,加之有关职能部门入口把关严,有权利,出口后期把关松散,无权有责,也就懵懵懂懂的过去了。更多的还是使用者,使用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认知不足,觉得一般使用没啥问题,也就没人去扯那闲心,无人问津了。这也是这些年来积压的好多工程无最后完工验收的原因。
不管是哪种乱象,都是违法的,对工程质量不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不负责,应该引起各方面重视,如何解决,值得探讨,但更多的是靠大家遵法守纪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政府执法力度加强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围堵,方能改观这种乱象,但任重而道远!
论文作者:于金龙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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