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完备的法律制度--党内完善法制初探_党规论文

论党内完备的法律制度--党内完善法制初探_党规论文

试论完备的党内法制——A Preliminary Commentary on the Perfect Legality within the Party,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内论文,完备论文,试论论文,法制论文,Preliminary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读李乐刚同志《什么是以及为什么是党内法制》(见《江汉论坛》1995年第12期)一文,感到言犹未尽。我们认为,不仅应该是党内法制,而且应该是完备的党内法制。法制,唯其完备,才能充分发挥功效,党内法制也是如此。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应该说,历来都有党内法制,而所缺的,正是完备的党内法制。本文试从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的必要性、内容、途径等方面,来谈一谈这个问题。

一、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的必要性

从根本上说,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是为了使党永远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从党内制度上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一)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问题。

对于党内必须有章程,有法规制度的问题,我们党很早就有了明确认识。但是,对党内法制必须完备,则主要是在总结了建国以后的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后提出来的。邓小平同志1980年8月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党内法制建设的纲领性论著中,系统地阐明了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思想。他不仅强调了党内法规制度要完整配套,而且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制定后要严格执行,要教育党员干部切实遵守,要健全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制约,对违反的要进行处罚。回顾党的历史,可以看到,我们党历来是有党内法制的,但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都没有形成完备的党内法制,以致发生了“文化大革命”那样全局性、根本性的错误,使党和国家到达了崩溃的边缘。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没有完备的党内法制,党内生活就不正常,党员权利就无法保障,党的领导作用就要受到严重影响,最终会逐步削弱党的执政地位,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不正常,从而影响党和国家的安危。值得庆幸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党重新拿起了党内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这个武器,在着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不断完善着党内法制,不仅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而且加强了党内立法、执法机构建设,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制度教育,并正在逐步完善监督体系。

(二)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是党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执好政的根本保证。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和反和平演变等多重重大考验,每一重考验,都关系着党的兴衰荣辱和生死存亡。党能不能经受住考验,不仅在于党的理论和指导思想是不是正确,党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是不是正确和是否得到了全面的执行,而且在于党内法制是否健全完善,在党内生活中是否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我们党有正确的理论,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作指导,有正确的政治路线,即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并坚持执行不动摇,有正确的组织路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得坚强有力,如果还有完备的党内法制,那样,我们党就会坚如磐石,就经得起任何风浪考验。

完备的党内法制,是加强党的各方面建设的可靠保证,同治国需要依据法律一样,治党必须依据党内法规制度。依靠党内法规制度的健全完善而不是依靠政治运动来加强党的建设,是党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用党内法规治党的思想,为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指明了一条正确的道路。我们党是拥有5000多万党员和70多年历史的成熟的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党形成了一整套优良的传统和作风。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后,党又积累了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建设党的新鲜经验,这是我们党的十分宝贵的财富。及时把这些财富转化为党内法规,使之固定下来,对党的建设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是党的建设具有深远意义而又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特别在当前,我们党担负着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党的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地指导、调节、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腐败行为和违纪现象发生,保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就必须及时把党在前进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新鲜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就要不断地健全、完善党内法制,逐步建立起完备的党内法制。

(三)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是党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领导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党要领导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条正确的路线,而党能否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又是与党的建设,包括党内法制是否完备密切相关的。一方面,完备的党内法制是党形成正确路线的可靠基础。党的正确路线是对中国国情正确认识的产物,是在全党全国人民实践基础上充分发挥党的集体智慧的产物。为了制定和不断完善党的正确路线和相应的方针政策,就必须在党内外充分发扬民主。而完备的党内法制,是党内民主的保障。没有完备的党内法制,就没有健全的党内民主。没有健全的党内民主,党的正确路线及其方针政策也难以制定出来,发生了错误也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另一方面,完备的党内法制也是贯彻正确路线的重要保证。党内法制,对党员、各级党组织执行党的指示、决议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全党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对不执行党的决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惩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不仅要有领导人的权威,有领导集体的连续性,而且要有完备的党内法制作保证。另外,党要领导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还要有各级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全党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调动和发挥,在这些方面,党内法制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

我们党是执政党,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党的各级组织从中央到地方和基层都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发挥核心领导作用。这就决定了党内法制对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致力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把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的重要政治任务之一。而实践说明,只有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才有助于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最终形成。关于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就曾明确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因此,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不仅仅是党本身的事情,而且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健全、完善和巩固,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情。完备的党内法制,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执政党作为国家的政治领导力量,自身的政治生活、道德状况和精神风貌,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对全体人民的道德状况和精神风貌,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执政党的党章、党内法规、制度的作用,必然影响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规定,影响宪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制的基本理论、原则,毫无疑问要在国法的立法意图和内容中体现出来。

第二,我们国家法制传统比较薄弱,历来注重道德甚于注重法律。党作为整个社会最先进的力量,共产党员作为人群中最优秀、最先进的分子,必须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健全党内法制,使党员、党的干部和各级党组织在党内受到法规制度约束,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习惯,必然有利于实现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有利于党员及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国法政纪,并对人民群众起到带头作用,最终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完善。历史的教训告诫我们,如果不对党的各级干部加以严格的监督约束,就有可能出现“以言代法”,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的严重后果。因此,通过健全的党内法制制约、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保证他们遵守国家法律,才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监督检查机关的权威,保证我们国家走上健康的法制轨道。

二、党内法制的结构体系

党内法制,是由一系列党内法规,以及党内法规从制定、实施、遵守到监督保障、违章处置的一系列规程、办法、制度所构成的体系或系统。所谓完备的党内法制,必须完整地具备这个体系或系统,形成稳定的、完整的结构体系。只有这样,党内法制才能有完整的外部形态,看得见,摸得着,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根据我们对党内法制的理解,完备的党内法制应具有以下内部结构体系:

(一)以党章为主体、以一系列党内条例、规定、办法等共同构成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体系是党内法制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由党章和党内其他具体法规共同构成的。党章是党的根本法。但是,一部党章,只能规定党内生活和活动的基本问题,不可能详细规定党内生活和活动的一切问题。所以,一个成熟的、健康的党,一般都是在有了较完善的党章之后,还要依据党章逐步制定各种具体法规、条例或细则,形成党内法规体系。与党内其他法规相比,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重要和最突出的地位和作用。它有三大特点。首先,党章的内容是规定党的纲领性目标、指导思想、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生活制度、工作制度的根本原则。其次,党章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党内其他所有法规的效力都要受党章效力的制约。党内的其他任何立法都要以党章为基础和依据。再次,党章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党内其他法规。简单地说,党章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党内其他任何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都更为严格。所以,党章是党内法规体系的主体。

党内其他具体法规包含两个层次的法规。一是由党的中央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的(经中央权力机关批准)、对全党有约束力的各种单项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如党员守则、支部工作条例、党内生活准则、组织工作细则、选举规则等等。这些法规,一般是党章某一方面内容或规定的延伸、扩展或具体化,其内容一般比党章规定得更具体,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另一层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部门的工作条例、党的中央以下各级组织制定的法规等等。这些法规,一般只在一定范围内有约束力,它们不仅要与党章相一致,而且要与中央及其部门制定(经中央权力机关批准)的单项法规相一致。

党内法规体系是随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随着党的队伍的扩大、组织的发展、地位和任务的变化,党章规定越要全面和精确,党内其他具体法规越要健全和完善。

(二)以健全的党代表大会制度、各种会议制度和程序性规定为基本要素的党内立法体系。

党内立法,是指党内具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党内法规的活动,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地集中党员的意志和集体的智慧,总结党的建设和活动经验,以形成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过程。我们所说的党内立法体系,主要包括党内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党内立法机关,主要是指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及委员会。在党内,最高立法机关是全党代表大会,其他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及党的各级委员会也有相应的立法权。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就曾规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2〕。列宁指出:“能够修改党章的, 只有社会民主党的唯一立法者——党的代表大会;因为它,而且只有它能够颁布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任何代表会议、任何局部协定都不能够规定这样的准则。”〔3〕我们党规定, 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章。因此,健全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会议制度,严格按期举行代表大会及各种会议,在党的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上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是完善党内立法体系的关键。否则,党内立法就无从谈起。

在党内立法权的划分上,全党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有权制定对全党有约束力的法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有权制定在本组织范围内有约束力的法规;党的各种机构,有权制定自己内部遵循的工作条例。

党内立法程序,实际上是一个发扬党内民主,进行正确的集中的反复过程,其中包括一人一票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及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手续等。

(三)以党性和党规党法教育为思想基础的党内守法体系。

党内守法,主要是指全体党员、党的干部和各级党组织严格按党内法规办事。由于各级党组织都是由党员和干部构成的,所以各级党组织的守法实际上就是党员和干部的守法。全体党员遵守党规党法是党内守法的基础,而党的干部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带头严格遵守党规党法具有更大的重要性。要使全体党员和干部都自觉地严格遵守党规党法,就必须在党内普及党章及党规党法知识,增强全党的党规党法观念,建立守法的思想基础,解决守法者——党员和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

随着党内法规越来越复杂化,对党员和干部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党性、党规党法教育,建立正规化的党员教育和干部教育网,是完善守法体系,奠定守法的思想基础的势所必然。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党校教育系统,配备专职师资,编出规范的教材,制定完整的教育计划,对党员、干部分期分批进行有计划的轮训和培训。也要求加强经常性的党员、干部教育和业余自学,如健全党课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开办定期讲座,进行短期集训等等。此外,有计划地进行经常性的党性锻炼和优良作风的培养,在实践中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和党规党法观念,使之养成自觉遵守党规党法的习惯和作风,也是守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四)以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专设的纪检机构和完善的处罚、申诉制度为组织保证的党内执法和保障体系。

党内法规要得到贯彻,不仅要有思想上的基础,而且还要有组织上和制度上的保障。党的各级组织的经常性任务之一,就是执行党内法规和保障党内法规不受侵犯、破坏。在党的各级组织中,最关键的是党的基层组织,尤其是基层党支部。基层党组织直接接触党员,担负着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基层党组织的各种会议,特别是组织生活会(包括支部大会和小组会),是实现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和党员互相监督,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主要场所。因此,要健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领导干部除参加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要坚持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生活会,以普通党员身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有效措施,使他们有可能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生活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党内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是党内执法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现代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结构的一个特征。它通过对党内法规的遵守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通过受理申诉和控诉,通过运用组织处分这一武器,维护、保障党内法规。在目前,我们党设立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具体承担这一任务。为保证纪检机构有相应的权威和完善的内部结构,我们党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代表大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享有监督检查同级代表大会以下的各级党组织及其部门、一切党员包括党的领导干部的职权,并相对独立于党的执行机构行使这种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内部结构、人数及其构成,也根据有利于高效率地开展工作的要求设置,形成有权威的、上下贯通的监督保障网络,切实保障党内法规得到遵守执行。

执行和保障党内法规,离不开必要的组织措施和组织手段。这主要是指对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的处分办法、处分程序、处分手续及实施处分的权限规定,也包括处分实施过程中的申辩、申诉制度。健全并严格实行这些制度,是党内法规得到正确施行的重要保证。

(五)以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及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为可靠依托的监督体系。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必须健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在于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这是由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保证实现的。党员群众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如代表大会制度、报告工作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制度、申诉制度等等来实现的。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有赖于党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同时,也要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公开党的某些会议和活动,向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通报情况及征求意见,党的领导干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联系群众的其他制度来实现。而实现这些监督,最基本的方法和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健全批评制度,疏通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各种渠道,切实开展认真的、健康的和经常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上述五个方面的概括,粗线条地勾划出了党内法制内部结构的大致框架,至于每个方面的内部构造,有待于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衡量一个党的党内法制是否完备,除了看它是否具备上述基本方面外,更重要的可能还在于这几个基本方面是否高度协调地、有效地发挥作用。为此,要把握两个关键环节:

一是要正确集中全党意志,科学制定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一般而言,所谓章程、法规、制度等等规范,对于人们的行为来说,都是一定程度的外在约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不同的规范,对不同的人,这种外在性和强制性又有区别。剥削阶级制定的、体现他们自己意志的法律、制度等规范,对剥削阶级来说,本质上并不具有外在性,而对劳动人民来说,却是与他们的内在需求相背离的、外在的东西。我们党的章程、法规,与剥削阶级所确立的秩序、规范具有本质的区别,它是党的整体意志与党员个人意志的统一,是党员内在愿望和需求的外在表现。因此,我们党的章程、法规本质上来说是可以化为党员的自觉认识和行动的。要使党内法规能够化为党员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就要使这些规范体现党员的意志。这是通过正确地制定(包括修改、补充)党章、法规等来实现的。建立完善的、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党内立法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在完善的党内立法体系的保证下,就能使党员个人的意志充分地、正确地表达出来,集中统一为党的整体意志(多数人的意志),形成为章程、法规等共同规范。这样形成的共同规范就其实质而论,对党员并不是纯粹外在的东西,而只是党员意志和愿望的提炼、归纳和升华。

二是要加强教育、监督并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及时制裁,提高党员遵守党内法制的自觉性。即使是严格按照科学的立法程序形成的规范,也不会自然而然地得到遵守执行,而要通过一系列工作,才会被自觉地、彻底地遵守。这是由于:首先,这种规范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的,只能体现多数人或大多数人的意志,难于做到使百分之百的人赞成。其次,即使这种规范体现了所有党员的意志,但是这种规范并不等于全体党员意志的简单相加,更不等于每个党员的个人意志,而是高度集中、统一和升华了的整体意志,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和手续,以法规条文的形式科学地表达出来的。再次,由于认识水平、理论素养和所处的环境、条件及地位的局限,党员个人有时并不能完全认识到严格遵守这些规范是与实现自身利益和党的整体利益相一致的。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党性和党规党法教育,把党内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和系统化,开拓党性和党规党法教育的多种途径和形式,完善党内守法体系。这是使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等共同规范化为党员的自觉意识和认识,使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等共同规范成为党员在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内在需要的关键环节。除正面教育外,对违章行为进行制裁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经常的监督检查,也是重要环节。通过监督检查,把党员的具体行为与党规党法规定的条文直接对照,批评指出偏离共同规范的行为,鼓励符合共同规范的行为,树立供党员遵循的行为典范,从而直观地告诉党员应该怎样做,不准怎么做。通过监督检查,还可以促进党员的自省和反思,更深地发掘党员内在的自觉意识,使他们按照共同规范的要求来改造自己思想上的不适应部分,把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都提高到共同规范所要求的水平上来。

三、为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而努力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的党,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肩负着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和自身建设的繁重任务。要实现这些任务,就必须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各方面的制度。改革是为了完善,完善就包含着改革。现在,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改革正在有步骤地进行。进一步完善党内法制,实际上也是党和国家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具有现实的重要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在自身建设包括党内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为进一步完善党内法制创造了基础,提供了必要的环境条件和前提。因此,进一步完善党内法制,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而且也具有充分的可能。为了使党内法制进一步完善起来,以适应党的政治任务与自身建设任务的需要,亟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肃清思想障碍,健全党内民主生活。

党内民主与党内法制是互为保障和互相促进的。没有充分的、正确的党内民主,就不可能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从我们党的历史上看,长期以来,阻碍和干扰我们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健全党内法制主要有两方面的思想障碍,一是封建专制主义的遗毒;一是无政府主义影响和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它们是党内生活中的两种极端现象,都是与正常的党内民主生活不相容的。封建专制主义在党内的影响的特点,是完全否认党的民主,用个人的意志代替党的整体意志,实行个人专断和独裁,因而也就否认体现党的整体意志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党规党法,把个人置于党规党法的约束之外或者党的整体意志之上。而无政府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却否认一切权威和集中,否认法规、制度和纪律,否认整体意志,追求个人的所谓绝对“民主”和“自由”。因此,“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同时,“决不能丝毫放松对资产阶级思想和小资产阶级思想的批判,对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批判”〔4〕。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党内法制观念,为进一步完善党内法制确立牢固的思想基础。

(二)进一步健全党规党法,使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确实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努力,我们党在党内法规和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基础。当前,除应继续适应新的情况及时制定一些具体法规外,主要应该做好党内法规系统化、配套化的工作,以逐渐形成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例如,有必要在总结过去党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有计划地建立一些必要的基本法规,如党员守则、干部守则、党内会议规则、选举规则、各种类型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等。也有必要进行一些“法典编纂”工作。把党内某一方面或某一部门工作在历史上形成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清理出来,通过增补、删减、整理汇集,然后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和手续,形成“法典”。这样做,有利于加速党内法规系统化、完善化的步伐,也是党的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近些年来,有关部门编辑了《党的组织工作问答》、《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问答》等问题汇编,可以看作是在这方面所作的有益尝试,对党的实际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严格地说,这些问答汇编还不是“法典”,因为没有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和手续,所以没有充分的党内法律效力。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对党的领导制度和党的建设中的一些不适应的方面继续进行改革,有破有立,改革一些已不适应的规范,重新制定一些规范。党的各级组织都要树立“党的自身建设也要改革”的思想,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及时建立制度和规范,使各级党组织都有健全的自身建设制度、工作制度,使自身建设和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完善守法、执法的保障体系,确实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

贯彻治党要严的精神,就要严格按党内法规办事,严肃处理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每一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没有超越党内法规的特权,都必须受到党内法规的约束,违反了党内法规,都要按照党内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要做到这些,必须加强教育,更需要加强监督。要把党规党法和党性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使每个党员树立起牢固的党内法制观念。要把专门机构的监督与党组织的日常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监督保障网,使全党的每个组织、所有党员都参与监督并受到监督。要保持监督的经常性、普遍性,并建立必要的监督制度。例如,实行党规党法遵守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构,定期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报告党规党法遵守执行情况;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上作同样内容的工作报告;定期向全党或在本组织内通报党规党法执行情况等等。进一步健全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及纪律检查工作,提高纪检工作水平,也是确保监督有效的关键环节。

(四)把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完备并不是绝对的,不是无所不包、尽善尽美和完满无缺。恰恰相反,由于党的建设、党的事业是发展的,党内法制的完备只是在一定时期和特定的条件下具有相对的意义。所谓完备,更主要的是指一种发展状态和趋势,即适应党的建设和发展需要而不断发展的状态和趋势,它表现为一个由不完备到逐渐完备,由不够完备到较为完备的动态过程。只要党的生命没有终止,只要党的事业继续发展,党内法制就永远处于运动和发展的状态之中,就有继续完备的必要。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各方面的制度,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5〕。健全党内法制也是一样, 既是我们当前迫切的任务,也是我们应该为之长期奋斗的目标。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7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575页。

〔3〕《列宁全集》第8卷,第307页。

〔4〕《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5页、第336页。

〔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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