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至上”如何保卫国家--以诺齐克的国家观为例_功利主义论文

“自由至上”如何保卫国家--以诺齐克的国家观为例_功利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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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至上主义”(注:“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我们这里引用哈耶克《自由宪章》里的理解,亦可参见:“Libertarians'——What's in a Word?(http://flag.backened.net/liberty/liberty.html Nov.06.1996)。有些学者如P.巴利(见其著作《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把“无政府主义”也划归“自由至上主义”,则不是本文的理解。)(Libertarianism)在政治哲学中,无一例外地要求政府保持中立,即政府必需科学化、自然化——“最小化”。然而,在“如何中立”的问题上却产生了严格的分歧。诺齐克认为,在市场中个人自然权利形成“道德边际约束”这只“看不见的手”,国家的产生与存续只能因为个人自然权利的需要。这种国家介于功利主义、契约论与无政府之间,它是自由至上主义所追求的最典型的“最小国家”。

批判功利主义和契约论,论证个人自然权利的肯定性

诺齐克的国家形成过程是一个“看不见的手”的描述过程,“那种乍看起来是某个人有意设计的产物的东西,实际上不是由任何人的意向带来的。”(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在追求个人自然权利的目标最大化或损害最小化过程中,个人与他人之间相互制约而形成规则。他把康德纯粹理性直觉的“绝对命令”,即“以人为目的,而不仅仅以人为工具”表达为个人自然权利;它是任何规则得以产生的最低界线,即“道德边际约束”。在这个约束面前,以功利为目的的功利主义,其规则的合法性将会受到质询和审判——批判功利主义是诺齐克的理论必然。

规则的来源,在亚当·斯密那里诉诸不可知的上帝,这为功利主义以功利为目的的感觉论打开了一扇极为方便的大门。边沁曾明确地说,“组成共同体的个人幸福,或曰其快乐和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而且是唯一的目的”。(注: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1、257、217、218页。)功利主义设计国家的基本准则是“功利之下一切皆工具”,正如密尔所言,“功利主义者的信条是,幸福是可欲的——作为结果是惟一可欲之物,其它的一切均为这种结果的工具。”④任何有理性的人依据趋利避害的原则而选择某一个规则:如果人们预期规则A比规则B更能增加幸福总量,那么,对规则A的选择就是合理的;如果规则A比规则B更会加重人的痛苦,那么,对规则B的选择就是合理的。因此,功利的制度设计将任何规则化作人们达到幸福最大化或痛苦最小化的手段,必然把个人自然权利淹没在功利的手段之中。它只是实现了个人自然权利的否定性——以功利为要求;但抹去了个人自然权利的肯定性——以人为目的。以功利为目的的结果,必然会导致“仅仅以人为工具”。正如诺齐克指出,“功利主义并没有恰当地考虑到权利及其不可侵犯性(即“不以人为目的”的权利——作者),而只是给权利一个次要地位。”(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其实,诺齐克并不反对人们尽可能地扩大幸福总量,但条件是,以不违反道德边际约束为前提。(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如果只是把功利作为惟一的目的,必将把某些个人作为手段而侵犯他们的个人权利。例如,一个患有偷窃癖的小偷,能否因为贫困而溜到一家私人药店,偷窃治疗偷窃癖药物,以防止自己再度行窃呢?这肯定是功利主义者极为尴尬的问题。同样,诺齐克也不反对尽可能地减少痛苦,只是也应当不违犯个人自然权利。为此,他举例说,我们绝对不能在事先没有声张的情况下,将一个熟睡的人杀死(尽管那是痛苦最小的)。总之,诺齐克是以道德边际约束之“体”节制功利主义之“用”。

诺齐克进一步认为,个人的自然权利“它禁止牺牲一个人去为另一个人谋利,但还须进一步达到禁止家长制的干预,这种家长制对它支配的个人使用强迫或威胁的手段来保证被支配者的利益。”(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这有两层含义:其一,自然权利只为分立的个人所有,并且,除非个人有明确的意志行为表示,否则,相互之间是不可代替的,“只有个别的人存在,只有各各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所以,功利主义以一个人的愉快“补偿”另一个人的愉快是错误的。其二,在个人自然权利制约下,规则的形成过程中,不能以家长制的方式,将未来的、整体的利益作为大于当下的、个人的利益要求而牺牲现实的个人权利。对这个观点的进一步理解,可以从诺齐克反对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L.V.Mises)(他是自由至上主义者,但他的一些观点与功利主义相似)的“价格预期”中得以说明:米塞斯的观点可概括为,理智的行为是通过以后的成功,来补偿眼前的暂时牺牲。而诺齐克则认为,要想对未来有一个准确的预测,除非要求不断变化的社会形成一致的行动,而社会变化将打破这种行动的一致性,使社会预测成为不可能。⑨

与功利主义相仿,洛克的契约论认为政府的形成,立基于大多数人的普遍同意,我们在这里依其“同意”论的观点,兑换成周延条件进行分析:条件一,如果是一切人皆同意,这肯定会令洛克笑逐颜开:“那就这样,政府形成了!”但他没有想过,“一切人会永远同意吗?”(这在罗尔斯看来就是“代际的正义问题”)(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75页。)即使在《论政府的解体》中,他仍然没有想过这个问题,而只是把政府解体的根本原因,推归于当权者的权利异化。(注: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8—151、60页。)条件二,如果大多数人同意,少数人不同意。那么,或者:大多数人不能为少数人作出决定(因为这些少数人反对——作者),洛克认为,这时社会解体,重新回到自然状态;(注: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8—151、60页。)或者:大多数人替少数人作出决定(即少数人默认,不表示反对),政府即可宣告成立,这是洛克的真实意图,他认为,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但是,条件三,如果只有少数人同意,而多数人不同意,但不反对;如果有一半人同意,另一半人不同意,但不反对,如此等等。洛克要不要成立政府呢?

契约论的理论核心,正如当代契约论者格林(Michael J.Green)所道破:“同意在政治背景中比在道德背景中更为重要。人们认为,国家的政治权力只应以不同的方式反映公民意志。唯其如此,人们就能同意这样一个事实:权利(指公民的各项权利——作者)对国家权力的合法使用,确定了一个规范有效的限制。与之相对照,在道德背景下,人们同意诸如‘权利’之类的事情似乎不那么有效:在什么是道德的正确和错误问题上,是没有类似的限制的。”(13)但他错了:首先,道德的确需要转化为权利,但不直接是公民权,而是个人自然权利。其次,“同意”不等于“任意”,否则,黑社会或“太阳神殿教”等组织,都严格基于每一位成员的同意就是合法的了;“同意”正是而且应当基于自然权利的道德约束。

至此,我们想要洛克、功利主义者和诺齐克审判一起发生在我国的一个真实的案件:某少女遭到强暴,经侦察确认,施暴者为某男,某男对此供认不讳。当少女认识某男后,却要求与他结婚,并得到某男的许诺。之后,少女请求法院撤诉,理由是:少女认为她已是“某男的人了”,如果某男被判罪,她只能与一个罪犯结婚,会很是痛苦的。对这一案例,洛克肯定会同意撤诉,因为,这满足他的条件一,是最充分的。功利主义者也同意撤诉,因为,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痛苦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增进了快乐。(注: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1、257、217、218页。)诺齐克则坚决说“不”,因为,某男违背少女的意志,曾把她当成过性工具,侵犯了道德边际约束(事实上,法官根据我国的法律,说的也是“不”)。

所以,个人的自然权利对于任何规则是独立的,前者为“里”,后者为“表”。任何对权利的功利理解必须基于道德边际约束,这是诺齐克“最小国家”得以形成不可须臾而离的道德根基。既然如此,道德边际约束就是个人行为的权利界限:一方面,它肯定了个人自然权利的独立性;同时,另一方面,它又否定了对他人自然权利侵犯。“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你的行动的约束”。(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具体说来,行为的道德边际约束为:假如没有达到条件C,做行为A就将侵犯Q的权利。(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

批判无政府主义,论证个人自然权利的否定性

假如个人自由是一个纯粹的价值判断,那么,它一定是不可让渡的。也就是说,除了形成某一种程度的非政治性规则外,它是不可以以市场方式形成任何政治性组织或机构的。这种个人自由,我们更愿意称之为“骑士自由”。在政治哲学中有时称之为“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Anarchoindividualism)”,这是一种低于最小的极小值的国家观:以个人的价值理想为出发点,消灭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使不同的个人浮出其价值理想,这与超越最大的极大值的国家所导致的无政府主义,具有不同的性质。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以下,简称为“无政府主义”)的理论诉求是极为直接的:“事事私人化(Why not privatize'everything')”、“市场就是无国家”、“法律的实质是非法(Law is essentially'lawless')”,以至于诅咒:“国家就是罪恶组织(The state is a criminal organization)”。以诺齐克国家观来透视这种观点:它只实现了个人自然权利的肯定性,而失去了个人自然权利的否定性维度,只能被表达为个人自由的价值理想。诺齐克的个人自然权利虽然是基于康德的“绝对命令”,但不是将它表达为个人的价值诉求,而是诉诸自然权利行为的道德边际约束。

通常,无政府主义与最小值国家争论的问题,一是,是否可以变国家防卫为私人防卫;二是,是否公共保护应当私人化。(17)这两个问题可换成这样的一个提问:如果说,国家对某行为实施惩罚是被允许的,那么,个人对正义的强制为什么却是不可以的呢?这意味着,国家应与诺齐克所言的个人自然权利是同等的,所以,国家对强力具有独占权是不道德的。沿着这样的逻辑,我们可进一步为它提供论证:为了实施强力独占权,国家必须给没有参加投保的人提供保护,所以,国家要在个人认购保险以外强行征税;如果一个人不为他人的受保护而捐献(即征税),国家就施以惩罚,因此,国家的实质就是内在的不道德。比如说,我们常常遇到的是这样的情况:如果某人不向其所委托的组织交纳保险费,最多只能是这个组织将他除名,即解除委托保护协议,而不能说这是犯罪;但是,国家必须强行征税,为他人提供保护,否则,它规定为犯罪。具体于诺齐克的国家形成过程而言,是否应当只走到私人性质的保护组织而不是他的“最小国家”为止,否则,造成对个人自然权利的侵犯而陷入恶。

根据无政府主义的理解,每一个人的存在因其本于自由,对他人是不应当有任何损害的。诺齐克也会承认这一点的,但这只是对自然权利的肯定性理解。如果没有政府组织,每一个人基于自然权利目标最大化,并且使用不同的程序对涉及自己的案件进行裁判,那样就使道德边际约束停留在一个虚幻的价值判断上。没有实现个人自然权利的否定性就等于个人根本没有自然权利可言。所以,必须有效地制止越界行为。

诺齐克的“最小国家”从自然状态出发,个人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或损害最小化,在一定地区内形成“支配性保护社团”,它准许独立者的存在,只对其委托人具有强力独占权,即对委托人提供私人保护。如果按照无政府主义的理解,停留在这样一个阶段而不是进一步,直至形成“最小国家”,是否可行?

独立者在进行自助行为时,其程序及其目标对于社团成员来说是隐蔽的,因此,他的行为对社团成员来说,具有冒险性。社团对独立者的冒险行为负有制止的义务,但只有当独立者侵犯了社团成员的道德边际约束时,社团才能对独立者予以惩罚和报复。反过来,如果社团成员侵害了独立者,独立者也会寻求对社团成员的惩罚和报复。但是,惩罚和报复必须有一个限度、必须有一个合法程序来裁决,才能保证既保护了社团成员,同时,又没有侵犯独立者的个人自然权利。至于为什么社团不会侵犯独立者。诺齐克的解释是,存在着不同的保护性社团,它们之间彼此竞争,使社团只能以“合法”者出现在市场里,以吸引更多的顾客,成为其委托人(这也就是所谓“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既然如此,每个人都有权抵制那些事实上不是或不知道是否可靠和公平的程序。而由于“支配性保护社团”判断自己的程序是可靠和公平的,它将不允许任何独立者的抵制。而且不接受任何因质疑其程序的可靠性而施予的惩罚。遗憾的是,如果以诺齐克的这种过渡方式,的确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不过,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支配性保护社团”与独立者在裁量惩罚和报复程序上重新谈判,这等于放弃了业已形成的社团规则,甚至是在承认自己具有非法性。另外,如果成员允许社团出现类似的问题,那么,成员处于社团之中,本身就因为程序、规则的不确定性而具有冒险性,这对成员个人自然权利就是一种侵害。因为,这等于说“社团不让自己知道、也不让内部成员或者它的顾客知道是否处在C的最佳位置上,而去做A行为”。由此观之,一切涉外法都应基于国内法就是这样的道理。与之相应,朝令夕改的法律、规则只能让它的成员冒险、碰运气,直至离开这一社团。“支配性保护社团”虽然没有要求任何一种唯有它才拥有的权利,但它的力量使它成为唯一的、对越界行为强行一种特殊权利的行动者。这种特殊权利包括阻止他人去错误地实行其权利。这就是社团获得对独立者实行强力独占权而向“最小国家”迈进的过程。

由于独立者强行自助的程序不是充分可靠或公平的,对“支配性保护社团”的委托人带来惩罚、威慑,所以社团禁止独立者的强行自助,形成诺齐克所宣称的“超弱意义的国家”。但是,对独立者的禁止,使他们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从社团颁布禁令中获益的委托人,就必须赔偿那些因禁止强行自助而受损的独立者。“无疑,赔偿独立者的最省钱的方式就是对他们也提供保护性服务,以抵消他们与这一保护性机构的交费顾客间冲突的损失。”(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赔偿的数额仅限于因禁令而带来的损失数额,减去假如没有禁令被禁止时,他也必须要支付费用的数额之差(我们把它称为“赔偿额”)。这笔费用由禁令获益人,即社团成员来支付。这样,社团成员除了交纳保险金之外,还需支付赔偿金,即税收。此外,从最节约方式出发,赔偿金一部分是通过“超弱意义的国家”为禁令受害人提供服务,另一部分用纯货币形式来支付。如果禁令受害人得到服务后,剩下的货币形式的赔偿金仍不足以维持其对委托人侵犯的抵抗状态。这时,禁令颁布者,必须补齐它自己的对其成员的收费(这里只能是最初的保险金,它是被禁者财政是否出现“窘迫”,以及衡量其窘迫程度的标准)与这个“财政上窘迫的被禁者”的自助强行的货币费用之间的差额(我们称之为“追加赔偿额”)。这笔费用出自对社团成员追加的赔偿(也将是以税收形式收取,这笔追加的赔偿额相当于一个负差:假如没有禁令被禁止时,他也必须要支付的费用,可待他支付这一费用后,形成了较大的负数,而如果禁令颁布者为他所提供的服务兑换成货币赔偿额,仍小于这个负数的绝对值,它们的负差就是“追加赔偿额”),形成了对“财政上窘迫的被禁者”的再分配。至此,“超弱意义的国家”出现了税收和再分配因素,那便是“最弱意义的国家”(即“最小国家”)。由此看来,诺齐克的税收,尤其是再分配,是基于在道德边际约束下,个人自然权利损害最小化的功利考量。这个问题诺齐克尽管没有说出来,但我们能理解他的意义:因为,“财政上窘迫的被禁者”无法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只会导致他们不以自然权利要求来采取他们的行动,如很多人经常听说的“反正我豁出来了!”

这样,“最弱意义的国家”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投射于市场所形成的道德边际约束而产生。诺齐克指出:“这种国家并不是一种独占权的不公正的强加,一种事实上的(着重号为原文所加)独占权,是通过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过程和道德上可允许的手段产生的,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5、38、43、41、38、112、26—31、115、123—125、116、120页。)由此可见,诺齐克所谓的“看不见的手”就是“道德边际约束”,而“道德边际约束”本于个人的自然权利,即植根于“以人为目的,而不仅仅以人为工具”这一纯粹理性的道德直觉。

弱化诺齐克“最小国家”

诺齐克以个人自然权利的肯定性为前提,论证了个人自然权利否定性要求,形成“最小国家”,它既批判了功利主义“仅仅以人为工具”;同时,企图批判无政府主义将“以人为目的”的虚拟化。综观诺齐克“最小国家”的形成,轮到我们向诺齐克提问了:假如禁令颁布者(“超弱意义的国家”或“最弱意义的国家”)向独立者提供赔偿,如果他拒绝接受,或者即使他接受。那么,国家还要不要对他实施强力独占权的垄断呢(诺齐克并没有打算过在其“最小国家”中考虑这个问题)?即独立者坚持个人自由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以诺齐克的“最小国家”,如果作肯定回答即坚持对独立者实施独占权利的垄断,是否与个人自然权利的自由观相背反;相反的回答,只能说明其“最小国家”仍然具有可弱化的余地。这样,只要能够论证诺齐克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垄断,我们的理解具有合法性。

无政府主义反对国家,诺齐克并没有意识到,回答这一问题的真正要害之处:如果坚持从个人自然权利出发,这种权利从何而来?诺齐克当然是从康德的“意志自由”而来。那么,个人自然权利作为对“意志自由”的实证性解译,不可能完全还原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理解。那么,就应当在国家中保有“意志自由”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位置(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对不可言说的保持沉默,那么,在“最小国家”中,我们对个人权利价值的坚持者,不能强迫他“说话”),具体说来,诺齐克的“最小国家”只有“不仅仅以人为工具”的位置,并将它一律表达为个人行为的“道德边际约束”,而“以人为目的”并没有完整地实现。尽管诺齐克坚持他并没有侵犯其个人的自然权利,但却侵犯了个人的价值。因为,让人说话,不等于要他必须说话;捍卫人们说话的权利的同时,同样,应捍卫人们沉默的权利。而无政府主义却走向另一个极端,对个人自然权利只是从价值的肯定性方面去理解。

这样,我们在无政府与诺齐克“最小国家”之间,可给出一个弱化“最小国家”的域值。从市场角度上看:那是一个包含着纯粹价值(不可交换)因素的市场,使开放性的市场更加合理化为包容性、异质性的市场。从行为道德边际约束角度上来看:“如果没有达到条件C,而且处于C的最佳位置上,做行为A就将侵犯Q的权利”合取“永远不做A,而不管是否知道处于C的最佳位置上”。从国家主体角度上看:既有自然权利目标最大化的追求者,又有权利价值主义的存在。弱化了的“最小国家”,从个人的基本价值不可侵犯而言,它可能导致,但并不直接地比“最小国家”更大,正是如此,它能弱化“最小国家”的强力独占权(如惩罚、报复等等)、税收和再分配,这一定会使“最小国家”变得更小,我们可将它称之为“非模式化国家”。这是依诺齐克的“最小国家”的自身逻辑,揭示了将其“最小国家”进行弱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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