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扬州盐商与封建政府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盐商论文,扬州论文,明清论文,封建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明清时期,在纲盐制体制下的扬州盐商,是经封建政府特许的专卖商人群体,他们虽只具有商人的身份,但与封建政府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要取得盐业专卖商的权利,运输、营销特殊的商品——食盐,必须通过种种渠道、手段,贿赂、买通各级盐务衙门的官员,而各级盐务衙门的官员也正利用盐商的这种“需求”,无穷无尽地婪索盐商的盐业利润,相互为用,通用作弊,演出了一幕幕社会贪污的活报剧。因此,探索扬州盐商与封建政府的关系,对于研究明清时期纲盐制体制的弊端,是有一定意义的。
一、财源所系,机构重重
盐课是封建政府仅次于田赋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有时占国家财政收入之半,而其中两淮盐课又占一半,所谓“自古煮海之利,重于东南,而两淮为最”。据《宋史·食货志》称:“唐乾元初,第五琦为盐铁使,变盐法,刘晏代之。当时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元祐间,淮盐与解池等,岁六百万缗,比唐举天下之赋,已三分之二。绍兴末年以来,泰州海陵一监,支盐三十余万席,为钱六七百万缗,则是一州之数过唐举天下之数矣。”至明清时期,形势更是如此。明代“天下六运司,惟两淮运司为雄,治筴三分司,……商灶渊薮,盐利甲东南之富,国家国用所需,边饷所赖,半出于兹。”(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五十四。)入清后,“佐司农之储者,盐课居赋税之半,两淮盐课又居天下之半。山海天地之藏,其有关于国计民生者,与农桑等。”(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序。)因而乾隆时两淮巡盐御史李发元称:“两淮岁课当天下租庸之半,损益盈虚,动关国计。”(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五十五。)清最高统治者顺治、康熙也一再声称:“盐课钱粮,关系军国急需”,“盐课关系国赋,最为紧要”(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首,《制诏》。)。在明代,两淮共征盐课正课银九十五万余两(注:王守基:《两淮盐法议略》。)。入清,“国初淮盐正课,原只九十余万两,加以织造铜斤等款,亦只一百八十余万两”,但到乾隆年间“已及四百余万”(注:《陶文毅公全集》卷十四。)。以后又增加至“五百万上下”,而到咸丰三年(1853年),“两淮盐课,正杂各项,每岁共银六百余万两”(注:《皇朝政典类纂》卷七十一。)。
为保证盐课收入,封建政府设置了各种机构和官员来加强盐课的征收。明代,中央由户部主管全国盐务,下设十三司中的山东司具体分管盐务,其职掌为稽核盐课奏销、颁发盐引、办理盐务官员的考成。在明初,洪武、永乐一再命御史巡视盐课,称为巡盐御史,凡各盐区的运盐司或提举司均受巡盐御史之政令,但不为常制。自正统元年(1436年)后,“遂令御史视鹾,依巡按例,岁更代以为常”(注:《明史》卷八十《食货志》。)。为整顿鹾政,明王朝也常简风宪大臣(一般都兼御史衔)和中官前往盐区。正德二年(1507年)后,“惟两淮重,时遣大臣”。自隆庆二年(1568年),派遣副都御史庞尚鹏总理两淮、长芦、山东三盐区,“遂无特遣大臣之事”(注:《明史》卷八十《食货志》。)。在巡盐御史以下,又设有都转运盐使司,属中央户部,掌理各盐区具体盐务,设有运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从四品),副使一人(从五品),判官无定员(从六品),首领官,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知事一人(从八品),库大使、副使一人。另有各盐场盐课大使、副使,各盐仓大使、副使,各批验所大使、副使并一人,俱未入流。万历年间,矿监税使四处纷扰,他们兼办盐税,大珰小监都以盐商为刻剥对象。在两淮又特置盐监,以鲁保为盐使。故此,在巡盐御史和运盐司之外,又多了中官监督。清承明制,盐法制度少有更改。在中央,由户部职掌盐务政令,专司奏销考成,具体由山东司进行考核。地方盐务官员,清初在两淮、长芦、河东三产盐区设置巡盐御史各一人,定例一年更代,名为“盐差”,自康熙以后改为“盐政”。巡盐御史初为正七品,后无专品,以都察院奏差者,以特旨简充,各带原衔品级;由内务府官员简充者,仍带御史衔。巡盐御史时有裁撤,最后由各地总督、巡抚兼摄。巡盐御史实为产盐区专管盐务的最高行政长官。盐政职掌盐务,“纠其属吏征收督催之不如法者,以时审其价而酌济之”(注:《清朝通典》卷三十五。)。就两淮盐区来说,据谢开宠《两淮盐法志》卷五《秩官》记载:“察两淮盐筴之政令,监临使司平惠商灶,凡势官豪猾占夺商利者,纠劾之,私鬻私贩壅坏盐法者,扑治之,盐粮总运催督而疏通之,诸司之事有所兴革,咸请于御史审允之而后行。御史乃视其成,校其功状殿最,参其德行,量其材艺而纠荐之,以奉行其制命焉。”但凡盐赋之奏课与盐法之宜更事,均要奏皇上定夺。清代在盐务较繁之产盐区设都转盐运使司,有盐运使一人,秩正三品,不设盐运使司的盐产区,设盐法道,有盐法道一人,秩正四品。盐运使及盐法道职掌、督察盐场生产与盐商之行而平其盐价,并管理水陆挽运事宜,按时汇报盐政或督抚察核。盐运司以下的属员有经历、知事、巡检、库大使等。经历(秩从七品)、知事(秩从八品),掌稽核文书;巡检(秩从九品)掌巡察盐场;库大使(秩正八品),掌盐课之收纳,并监理库贮各事。在盐运司及盐法道之下分管督察各盐场的机构为盐务分司。在盐务分司分设运同(从四品),或运副(从五品),或运判(从六品),辅助盐运使或盐法道督察各盐场事务。此外,在淮南、淮北及山西河东设有监掣同知一员(正五品),职掌掣盐之政令,查验行盐事务。另外,在盐场、盐井设有基层盐务机构盐课司、批验所、巡检司。盐课司设大使一员(正八品),掌管盐场、盐井产盐事务;批验所设大使一员(正八品),掌管批验盐引之出入;巡检司设巡检一员(从九品),掌盐场巡察之事。
如此众多的盐务衙门,层层叠叠,不为百姓办事,反而成为婪索灶户、盐商的机关。对盐商办理运盐业务,如以两淮而论:“盐运司署书吏多至十九房,商人领引办运,文书辗转,至十一次之繁,经过大小机关十二处,节节稽查,徒为索取规费之具。”盐商在销盐区营销食盐,“上自督抚盐道,下至州县委员,皆藉督销名义,莫不鱼肉盐商,分润盐利,各衙门陋规,大者数万,小者数千,楚岸共约一百万两,西岸共约四十万两,不问费所由来,第以岁定额规,争相贪取。且于额规之外,复有重支、有预借,国家税课几何,每年亏欠甚钜,而规费则有加无已,反丝毫无欠。楚西如此,苏皖可知,两淮如此,其他各区,亦皆可知。”(注:曾仰丰:《中国盐政史》。)
二、肥缺之地,贪污狼藉
众多的盐务官员对盐商、灶户无尽盘剥,甚至运盐的船户也不放过,“朝廷遣官行盐,有巡盐御史,有运司,有盐法道,有管盐同知、通判、知事、经历、主簿等官,而其下之人役更难悉数,无不月费俸廪,科索船夫”(注:邱嘉穗:《广盐屯》,《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九。)。这些官员除正俸由清政府支给外,另有一笔大大超过正俸的养廉银,如巡盐御史为五千两,盐运使为二千两,另有心红银四十两,按清制,盐官的养廉银是直接由盐商支付的。另外,盐务衙门的一切用途,包括“每日商人供应饭银五十两,又幕友束修笔墨纸张一切杂费银七十两”,一天共一百二十两,一年计算竟达四万三千两,也统由盐商来支付。这些都是公开可查的经费收入,不公开的,有“程仪”、“规礼”、“别敬”等等名目的额外收入。正如康熙时两淮巡盐御史李煦所说的:“此三者合一岁而计之,亦不下盈千累万。”盐务衙门的官员“视商家为可啖之物,强索硬要,不厌不休”,有的公然差人上门坐索,“展(辗)转抽丰,难以枚举”(注:《李煦奏折》。)。贺长龄也说:“两淮盐政运司衙门,每年商人均有例送规费,其数正复不资。”(注:贺长龄:《驳长芦盐价改用银桩疏》,《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十二。)两淮盐运使离任外调,扬州盐商按例都要送上一笔“重赆”。据金安清《水窗春呓》卷下记载:清代“外官各缺,自督抚以及州县,皆由陋规优厚耳,不必例外求赇也。”“各官养尊处优,视为固有,能守此,即已名‘操守廉洁’矣。”他说这种“陋规”最优的是两江总督,一年为三十万两,其中三分之一来自于“淮南盐务”。钱詠在《履园丛话》卷二十一中记载一则《笑柄·陋吏铭》,他说:“近日捐官者,辄喜捐盐场大使,以其职与知县相等,而无刑名钱谷之烦也。有扬州轻薄少年用刘禹锡〈陋吏铭〉者,其辞云:‘官不在高,有场则名,才不在深,有盐则灵。斯虽陋吏,惟吏是馨。丝圆堆案白,色减入枰青。谈笑有场商,往来皆灶丁。无须调鹤琴,不离经。无刑钱之聒耳,有酒色之劳形。或借远公庐(署印官有借佛寺为公馆者),或醉竹西亭(候补人员每喜游平山堂,每月命酒宴乐而已)。孔子云:何陋之有’。”正因为此,象李煦这样的人一再上奏康熙帝,请求再派他任巡盐御史这一美差。盐务衙门的各级官员,“官无论大小,职无论文武,皆视(扬州盐商)为利薮,照引分肥。”(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首一。)他们利用各种手段来婪索盐商。正如包世臣所说:“淮商办运,纳请引、呈纲、加斤钱粮,在运司一衙门,设收支、广盈、架阁、承发四房,出入各五六次,遍历经、库、知、巡四首领,皆商厮名走司者主之,故商命每悬走司之手,然后转历分司、场员、坝员、监掣、批验、子盐各衙门,然后盐得上船赴岸。凡经一署,投一房,则有一次费。合计所费,殆浮正杂,而迂曲备至。”(注: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五。)盐务衙门内机构林立,叠床加屋,每过一机构收一次费,真正是“雁过拔毛”。这一来,“天下在官之事,未有委曲繁重如商人之办运者,自滚总至开江,私费所出,几半于盐半。”(注:李澄:《淮鹾备要》卷三。)敲榨已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贪赃枉法,肆无忌惮。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八月,江南总督阿山在《题请永禁浮费以甦商力》中称:经过他的调查,两淮应禁浮费有十三种之多,如盐院差满之时赏给各差役银一万六千八百两,盐院差满起行送远近别敬共银二万一千六百两,送官员及过往程仪杂费等项银三万一千六百两,盐院书差每引带盐七斤,收银四分二厘,计银五万六千两,隔年未经过所残引,次年续过书差,每引带盐五斤,收银三分,约计银五六千两不等,书差随费,每引收银一分六厘,计银二万三千三百三十余两,书差饭食,每引收银八厘,计银一万六百六十余两,书差收桅封,每引八厘,共计银一万六百六十余两,此桥承差指守桥,每引收银一厘,计银一千三百三十余两。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以阿山说,这十三种“实系众商不得已之费累”(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四十。)。不少盐务衙门的官员也因对扬州盐商的勒索、敲榨而暴富起来。如任过监掣同知的杨重英,在乾隆十九年(1754年)至二十六年(1761年)勒榨扬州盐商赃银三万五千两(注:《清高宗实录》卷八一六。)。又如康熙时两淮巡盐御史李陈常,这个被称为廉政官员的人,“原属贫寒之家”,但在作了盐运使、巡盐御史后,家“有好田四五千亩,市房数十处,又有三处当铺,皆其本钱,但未知本钱有多少在内”,由于“家道却已富足”,因而“大改操守”(注:《李煦奏折》。)。这两个盐务官员比起人称“阿财神”的阿克当阿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嘉道时,阿克当阿任两淮盐政十余年,他家所藏书籍字画总值银三十万两,金玉珠玩值银二三十万两,花卉食器几案值银十万两,衣裘车马值银二十万,僮仆以百计,幕友束修以数十计,仅鼻烟壶一种,不下二三百万枚,无百金以内物,纷红骇绿,美不胜收(注:金安清:《水窗春呓》卷下。)。明嘉靖时,大学士严嵩的心腹鄢懋卿总管全国盐务,“每历淮扬诸大镇,则馈索不下二三百万金。风力所加,甚于诏旨。”(注:田艺蘅:《留青日札摘抄》卷四。)巨额的勒索,肆意的敲榨,激起了扬州盐商的愤怒,“几至激变”(注:《明世宗实录》卷五○○。)。明万历时,矿监税使四出,剥削百姓、商人,他们看中了扬州,“中涓衔命辜榷,以大贾为奇货,鱼肉之”(注:《大泌山房集》卷七十二。)。不仅盐务衙门的官员对扬州盐商敲榨勒索,其它衙门的官员也借机生财。如明末九江关李光宇把持关务,“盐舟纳料多方勒索,停泊羁留,屡遭覆溺”(注:歙县《济阳江氏族谱》卷九。)。事实上,何只盐务衙门及官员对扬州盐商的婪索贪求呢?封建帝王也在对扬州盐商不断的刻剥与搜括。据两江总督陶澍称:国初,两淮正纲盐课银原只九十余万两,加上织造、铜斤等解款,也只有一百八十余万两。但是,到乾隆年间已达到四百余万两,“科则数倍于原额”。嘉庆二十年(1815年)后,“淮纲每年正杂内外支款,竟需八百余万之多”(注:《陶文毅公全集》卷十四。)。
三、官商交结,狼狈为奸
从内心讲,扬州盐商对于封建政府官员的婪索是心不甘,情不愿的,但他们又需要盐务衙门官员作为自己的保护伞、代理人。“官以商之富也,而朘之,商以官之可以护己也,而豢之。”(注:杨钟羲:《意园文略》卷一。)盐官与盐商相互交结,共同取利。他们甚至通同作弊,相率为伪。有的盐官将贪婪所得之钱交盐商营运,“伙本行盐”,有的盐官与盐商“联姻换帖”,结成儿女亲家或姻亲关系。明代弘治时,户部郎中李梦阳曾说过:“今商贾之家,……援结诸豪贵,藉其荫庇。今淮扬仕宦数大家,……其力势足以制大贾。……四方之贾,有不出其门者亦寡矣。”(注:李梦阳:《空洞子集》卷四十。)乾隆皇帝在二十七年(1762年)四月二十二日一道上谕中说:“两淮纲商旧习相沿,一切交接应酬甚多,公然遗,而往来之人,颇有因此渔利者,盐政、盐运使竟习以常,而不之禁。”(注:《清高宗实录》卷六五九。)这种相沿旧习,盐政、盐运使也是概莫能外,怎能要他们来一个“令行禁止”呢?乾隆认为,两淮盐务衙门的盐政等官员,“在任日久,其中必有留寄两淮等处令商人生息渔利情事”,因而“著令一一供明,和盘托出”(注:《清高宗实录》卷八一三。)。据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谕旨:两淮盐政巴宁阿与商人往来交结,并“与商人联宗一事,尤为卑鄙”,而巴宁阿的前任董椿也“与商人交结婪索”(注:王先谦:《东华录》。)。其它如塞楞额、安宁、吉庆、周学健、蕴著等,都与扬州盐商有交结往来,并把银两寄顿商人处。乾隆在十三年(1748年)传谕军机大臣,说他曾传谕两淮盐政吉庆,要他查明塞楞额、安宁、周学健与两淮商人有无交结寄顿之处,令其据实查奏。“原因塞楞额等罪犯重大、家产应行入官,而伊等久历外任,淮商实为利薮,恐平日有交结寄顿等弊,不可令其隐匿遗漏。”吉庆在奏疏中称:塞楞额等并未交结寄顿,“淮商吴裕大、江广达、程观泰等与周学健往来交结,愿出银十万两赎罪”。这就不得不引起乾隆的怀疑。乾隆说:“该商等既无寄顿周学健赀财,其素相往来,又无关说干请,何罪可治,而横加重罚,国家有此政体乎!”并说:“吉庆所奏,殊属乖谬,观其如此居心,实不可问!”(注:《清高宗实录》卷三二七。)在此之前,漕运总督蕴著曾参奏“总河”(河道总督)周学健,说周学健在总河任内“赃私狼藉,亲戚家人营私不法,款跡多端”(注:《清高宗实录》卷三二四。)吉庆在查察塞楞额交结扬州盐商时,曾传讯过一位姓程的盐商,而这位姓程的盐商却与漕运总督蕴著“相好”,因而蕴著“见吉庆传讯素相交厚之人,恐于伊有著,是以腾章入告”,于上年岁末“驰奏”参劾吉庆,结果吉庆也以贪败。据乾隆在谕旨中称:“蕴著身为总漕,又系宗室,乃与商人往来,亲至商人家中,深为有玷国体”,最后蕴著被革职查处(注:《清高宗实录》卷三三九。)。一连串的官员都因与扬州盐商交结、寄顿财产而被查处。
清代扬州盐商与政府官员相互交结之事,可谓神通广大,甚至把关节打通到清内务府清茶房太监处。两淮巡盐御史李煦在康熙五十二年(1787年)十二月初九日《谢革职留任并报商人赴慎刑司领银折》中称:两淮商人马德隆等行贿清茶房太监事发后,“臣过恶滔天,虽死犹有余辜,乃蒙我圣主恩宽,不加重罪,允革职留任之议。”他“又愧又感”,“惟有矢志报效。捐糜顶踵,以竭尽犬马之力而已。”(注:《李煦奏折》。)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太监张凤盗窃宫内金册,逃至扬州大盐商江春处。后江春与扬州营游击白云上设计,于酒宴上捉住了张凤。此事说明了扬州盐商与太监的交往决非个别之事。
扬州盐商往往利用一些与官府有往来,熟悉官场的人物,“交通当事”,从中行贿,营私舞弊。道光年间,江苏有一著名“劣幕”叫平二愚(平衡)的,他在嘉庆年间穿梭于两江总督署内,“焚贿招摇”,结果“被参驱逐”。后来,他又在两淮盐政衙内“营私舞弊”,被两江总督孙玉庭押回原籍。道光时,他在扬州总商黄潆泰家“办理商务,交通当事”。两淮盐政曾燠“为其所惑, 致鹾务毫无整顿。 ”道光五年(1825年)两淮盐政张青选“又加信任,所有行销事宜及一切奏折,具系该劣幕在黄潆泰家主办,总商等听其指。”这位盐商的参谋,利用以往幕友的身份从中行贿盐务官员,营私舞弊。他每年从扬州盐商手中得到了万金以上的酬劳,如再遇到重要情事处理的索要,“前后所得私款不可计数”。他的侄子平翰以佐杂人员候补,不几年“洊升知县”,其子“亦援例报捐”。道光皇帝认为,象平二愚这样之人,“若系盐政幕宾,衙署例有关防,不应在外居住,仍代商人办事。若系商伙,又何得与盐政往来,干预奏章事件。两淮鹾务日形败坏,或竟由若辈欺朦把持所致,不可不严行查禁。”(注:光绪《两淮盐法志》卷三。)官场的腐败,扬州盐商的贿赂,罪不全在这些人身上,他们不过是替主子办差,穿针引线之人,而真正的有罪者应是那些行贿者与受贿者。
扬州盐商“挟其重资交结权贵”,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可以在封建官府的庇护下,用压低盐价收购、短秤、掺沙、故意哄抬市价等方法来获取利润。乾隆六年(1741年)二月,陕西道监察御史胡定奏文称:“向买(食盐)每桶只给银五钱,或乘其急需而给四钱,仅敷工本,其戥头银水更是克扣。灶户将欲舍此而他售,其盐即为私盐,欲他售而不得,是灶户之受其挟制侵削也。”在销售过程中,“或盐船故令迟到,使盐价腾贵,或诡称盐将缺乏,致百姓抢买,顿收数倍之利。且复每包短少分两,掺和泥沙。”(注:胡定奏文转引自韦庆远等《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更为重要的, 扬州盐商要使盐务衙门的各级官员听命于自己,为自己说话,从而获取更大的利润。正如贺长龄所说:“遇有拨解之款,盐政运司又因库贮空虚,不得不向商人挪借,以致总商有所挟持,故盐务一切陈奏,多有出自商人意指者。”(注:贺长龄:《驳长芦盐价改用银桩疏》,《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十二。)康熙年间,上元、江宁等八县所行“食盐”,因食盐商人欠课,纲盐商人程增、项鼎元等“情愿分行八县食盐”。两淮巡盐御史曹寅“缮疏题明”,未获批准。当时中央户部以纲商代行,日后恐有误钱粮为由,“议另募新商办运”,得到康熙帝批准。但纲商程增、项鼎元等不愿外来商人挤入两淮口岸,一再请求认运。故此,继曹寅之后任两淮盐政的李煦,再次于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缮写密折给康熙帝,说什么另募新商“恐外来奸棍有坏盐法”,为“慎重以为保固之计”,力保程增、项鼎元等商人认引,如蒙批准,“可胜激切之至”(注:《李煦奏折》。)。同一个李煦,他在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四月初十日给康熙上了一道《两淮众商求代题再借皇帑折》,在奏折中,他用商人的口吻说:自四十二年借得皇帑一百万两后,“生意年年俱好,获利甚多”。现在如再借皇帑一百二十万两,“两淮生意就好到极处了”。他在商人们的“务求据呈题本”的情况下,上此折子,“伏乞睿裁批示遵行”(注:《李煦奏折》。)。从上述两件事看,两淮盐政李煦完全成为扬州盐商的代言人,一切按盐商们的意志而行事。
扬州盐商对那些不按他们意志办事的盐务衙门官员,往往以不纳盐课相要挟,对庸懦无能的官员,更是随意玩弄于股掌之中。据《清朝野史大观》卷十二《金山寺僧弥缝大案》记载:“两淮盐运使某公初下车,忌商人势焰大,欲假官权牟私利,迫令商人于正供外,别筹报效款若干。先是商人交口议运台不洽商情,对于运司已有恶感。至是总商皆持不可,运台恶之,欲中伤商人以他事。商人稍稍闻之,共议谋抵制。某总商者申韩家也,首倡不纳课之议,七总商附和之,议遂定。”“运台始虽主张抑商,至此无如商人何,又恐于吏部议,进退失据,识短情急,遂悬梁自尽死。”一个从三品的地方官员,竟然在盐商们的不纳盐课的逼迫下自杀身亡。这位盐运使死后,清政府命两江总督亲往扬州查办。扬州八大商总又以巨金买通镇江金山寺住持僧某,使僧某在总督往扬州途中,邀游金山,巧妙地以盐运司病死,消弥了这件大案。扬州盐商以金钱开路,似乎什么事都能办得到。康熙时,两淮巡盐御史张应诏,本是一介儒生,不善于处理官场政事,“恩威不立,疏通无术,是以怨声沸腾。……闻总商有公务进见,或议论参差,应诏不能决断,辄云:‘太爷们,你饶了我罢’。两淮传为笑谈。”(注:《李煦奏折》。)这样的盐政,必然一切听命于商人,被他们玩弄于股掌之中。
扬州盐商还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阻挠、干预盐法的整顿与实施,甚至参与地方政治的决策与执行。明天启年间,董应举在扬州整顿盐法,划一纲法。当时扬州奸胥与奸商通同两淮都转运盐使,要求补淮南积引二十二万引。按规定正引余价银八钱,积引价银只有三钱五分。二十二万引,政府要少收入九万九千两,加上挪凑割没各项钱粮,少收不啻二十万。又正引引价五钱六分,若以解部又该十二万三千二百两,而积引乃免征。这样一来,明政府要少收三十三万两。其时两淮边引共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而行盐乃至百万以上,无积引。两淮都转运盐使表面上对董应举开征新纲“阳许之”,而实际上却鼓动奸胥、商人“刻揭阻挠”。“王一儒、邵庭臣、曹鉴盐所积书也,傅懋礼盐道积书也。王秉衡系假名,余皆走私光棍,与黠奸王之桂、朱少峰、吴道勋相为表里”,吴道勋即为著名徽商。最后,董应举只好被迫乞罢(注:董应举:《崇相集》。)。这是一起内外勾结破坏盐法整理的典型事件。更有甚者,扬州盐商积极参与和外国侵略者的和谈,出卖人格与国家经济利益。梁章钜《浪迹丛谈》卷二《颜柳桥》记载: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六月初七日,英国侵略军闯入圌山关,将犯扬州。此时周子瑜观察(道台)“札委余东场盐大使颜柳桥崇礼驰往招抚”。颜柳桥“遂与办事商人包恪庄计议,禀商但云湖都转,许即相机办理”。颜柳桥于初八日第一次随带羊酒鸡豚等物赴瓜洲,渡江至象山,见英军至焦山马头,颜即至焦山,“头顶说帖,诡献江干”。上得英船后,与英军头目郭士利相见,再引见郭富。此时的颜柳桥还“词色慷慨,晓以敬天心保民命诸语”,而郭富却“漫应之”。第二天,他又“复带金币等物以婉词导之”。其时,英军占领了瓜洲民房,在江中停有七八十只兵船,封锁了进入金山、北固山之通道,镇江已被英侵略军占领。“传闻驻防海都统闭城锢死,尽遭屠戮,颜心胆俱碎,即欲为脱身计。”而盐商包恪庄“以扬州危在旦夕,力怂恿之,颜亦以扬州若失,则夷船必溯江而上,金陵、皖江一带俱不可问”,乃“幡然复出”。第三次会谈,提出了“献银百万,不入扬城之议。”颜柳桥“归复于包,包为转请于都转。”包恪庄告知颜柳桥后,颜又一次上英船,要求减少银两数,“往复数回,议定给洋银五十万元,每元作银七钱一分”,“分次送给,而扬城安保无恙,居民亦旋定安辑矣”。在这一出议和丑剧中,盐商包恪庄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他穿梭于颜柳桥与两淮盐运使但云湖之间,出谋划策,力主和议。五十万元议银出于何处,恐大部分来自于盐商。事后,颜柳桥升为运同,其子也以郡守候选,包恪庄也成为总商。《浪迹丛谈》作者梁章钜,因病辞官居扬州,却逢上了“扬州商人醵赀买城,中丞极口称赞。”这位做过护理江苏巡抚的梁中丞,“一闻海警,客坐装风,口吐白沫,诋之甚丑”(注:陈康祺:《郎潜纪闻》四笔,卷二。)。他也是一位投降派的人物。
拥有巨额资财的扬州盐商,在交结权贵、官员,结纳馈送时,往往投这些人物之所好。如两淮盐政每年要备办贡品,进献皇上,借此以取得皇上的欢心,从而升官发财。乾隆在四十三年(1778年)五月给军机大臣的一道上谕中就说得十分清楚。他说“伊龄阿在盐政任内屡派商人多办贡物,伊出名呈进讨好,颇露高兴”,“而寅著调任以来,每岁所进,仍与伊龄阿无异。是盐政办贡惟取给于商人,而本任所得养廉大率存留不动,所谓慷他人之慨,谁则不能?且惟以夸多斗靡为事,日甚一日”(注:光绪《两淮盐法志》卷二。)。两淮盐政“又务进奉,无见银,俵虚数于商以取恩,于是库之银额增,而所纳差不足”(注:《黄个园家传》,《柏枧山房文集》卷九。)。两淮盐务官员为“久任”,以扬州盐商的资财进贡以取媚于皇上,结果是“俵虚数于商”,瞒天过海。作为盐商当然要给以还报。如山东德州卢见曾(雅雨),“以旷代逸才,久于名场角逐”,为一代文学名流。他在任两淮盐运使后,“东南裙屐,往来投赠,咸以厨及视之。”卢雅雨也“以骚坛盟主自任,酬答报谢无虚日,醴酒之费,岁辄巨。”扬州盐商看中了他“有嗜古癖,相率搜访图书碑版以献。”卢雅雨认为“此等馈遗,较贿赂有雅郑之判,且足以要结上官,不为圭角崭露,致遭忌嫉,故雅意优容之,浸久遂成习,且朝事鉴别,夕留欣赏,固亦乐此不疲焉。”当时两淮盐政高恒,是一位“华胄”,“膏梁世族,一物不知,惟以聚为平生主旨”。他见卢雅雨“温文和易,目为易与”,因而“恣意张其爪牙,赃墨狼藉,言官屡加弹劾,持有奥援,不顾也”。他的“家丁门客,与引商表里为奸,滥支浮冒,视官帑如私财,挥霍淫纵,无所不至”。有一次,高恒对卢雅雨说:“先生努力聚书画,吾惟知努力金帛而已。他日先生归田,苟开骨董摊,吾当持金入肆,从容为儿曹择取玩具,则先生亦何患终贫耶?相与谐笑恒类是。”继高恒而任两淮盐政者为普福。此时商风益坏,剥蚀公帑以充苞苴,几成法典。一次,某盐商宴请普福于平山堂,“错绮罗珍,歌童舞妓,储偫在一月前。笙歌灯火之盛,横亘十里,宾从皆锦衣花貌,画舫如云,观者为之目眩。”宴毕,主人送客,以“佳茗淡菰相饷,则匣中累累,皆叶子金与钞币也”。有一盐商娶媳妇,普福亲至其家道贺。普福的到来是对盐商的莫大荣耀。盐商“犒其从者至万金”。后普福看中盐商眷属中一位女子,盐商立即赠送给普福作为“簉室,妆奁几十万金”,并请卢雅雨为“媒介,馈书画金石无算”。上引指严《骨董祸》(注:见《清代野史》第五辑。)还记载说,有一汪姓盐商,被列入四大家,其名姓上达天听,下为社会谋生者所仰慕,“居恒与官府往来”。他“一家兄弟子姓,无不溺声色,治园宅,姬妾至数十人,广厦连云,列院比栉,有如杜樊川赋所谓蜂房水涡者。又治别墅于仪征,极池馆花木之胜。”家内一宠婢死后,用“玉鱼金碗,刍灵丹旐以送之”,并为她筑墓于玉钩斜畔,“植梅杏杂卉如园圃,以悦芳魂,辄数千百金不稍吝”。这种无度的穷奢极侈的消费,使得这位汪姓盐商“亏公帑颇伙,恐盐官之发其覆也,乃亟谋弥缝之术。”手下门客程生献计道:“救困之道,一言可蔽,固不外于行贿。但同一贿也,能择人而施,则所向有功,否则弄巧成拙,徒贻画虎类狗之诮。”他说,盐政普福好财色,“如能物色丽姝,媵以宝玩,则彼至乐”。又谓普福喜古玩,并且“自诩收藏之富”。两淮盐运使卢见曾名士风流,“所好在金石书画,苟探得其所,搜访殷勤,海内奇有之物,则彼必能出力。”后来果然于阗玉马、蔡中郎八分书石经墨迹、《清明上河图》等,献于普福和卢见曾,“两鹾员果喜,允将亏空一律弥补”,汪某也被命为诸商之总董。乾隆中叶,士大夫竟尚声气,金石碑版,法书名画,争以财力相罗致”,因而“情贿夤缘,朋党标榜,貌为集古之目录,实即苞苴之变相。”扬州盐商家内珍错杂罗,又养了一批品评赏鉴之人,故而“取精用宏,鹾瞰其隙而攫,如探囊然。且予取予求,了无后患。”在当时,盐务官员的贪墨是极为“正常”的,相反,“有洁身自好者,则反为所劫持,致不获久于其任。”在这种环境下,不少人“委曲求全”,“转不得不自秽其行,以为分谤地”。《骨董祸》作者指严说:“吾闻之故老,乾隆间有二大贿窟,盐务、河工是也。举国娖娖延颈企踵,惟此肥羜是谋,私弊,几如草原,野火不尽,春风又生耳。”清代扬州盐商采用种种手段行贿,“书叶画轴之中暗藏交钞,或彝鼎之足,金石之片,俱为暮夜黄金之媒介”。结果在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爆出了一起特大经济贪污案——两淮盐引案。
乾隆三十三年两淮盐引案,实为预行提引案,几任盐政、盐运使勾结扬州盐商营私侵蚀预提纲引余息银两,数额达一千余万两。事情暴露后,乾隆密派江苏巡抚彰宝迅速前往扬州,会同新任盐政尤拔世详悉清查,“务使水落石出,毋得丝毫隐饰”(注:《清高宗实录》卷八一二。)。经过彰宝等拘集各案犯审讯,查出其中扬州总商代盐政购办器物浮开银十六万六百八十七两,各商藉称动用银一百四十八万二千六百九十八两八钱,备求乾隆南巡大差浮开银六十六万七千九百七十六两八钱。另外,各盐商代盐政吉庆、高恒、普福购办器物作价银五十七万六千七百九十二两八钱二分一厘;各商交付高恒家人张文学及顾蓼怀等经收各项银二十万七千八百八十七两八钱五分六厘;各商代高恒办做檀梨器物银八万六千五百四十两一钱四分四厘;盐运使卢见曾婪得商人代办古玩银一万六千二百四十一两。在这一贪污案中,扬州盐商与历任盐政、盐运使之间,相互利用,营私侵蚀肥己。大学士傅恒等在最后拟具审办意见的奏疏中说:盐商“将官帑视为己赀,除自行侵用银六百二十余万两,或代购器物,结纳馈送,或借名差务,浪费浮开,又侵冒银至数百万两”(注:徐珂:《清稗类钞》。)两淮盐政在得到皇上批准预提纲引后,“始则散给商人领运,听其渔利自肥;继则选择总商分赏,以作奖励示惠”(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十六。)。高恒、普福、卢见曾等人,通过总商,上下串通,互相勾结,事易成,利益大。事实上,封建官员只有通过总商才能承办上贡及康熙、乾隆南巡等差务。盐商代吉庆、高恒、普福购办器物作价银五十七万六千余两中,就应有上贡及备办南巡器物在内。在此一案件中,“诸商具言频岁上贡及备南巡差,共用银四百六十七万两”(注:《清史稿》卷三三九。)。乾隆在三十三年(1768年)六月给军机大臣的上谕中说:“该商等藉称办公名色,以提引应交官帑,冒称乐输报效,滥邀褒奖,又将支用所余应输运库之项,亦乾没不交”(注:王先谦:《东华录》。)。这说明,盐商为了筹措“乐输报效”、每岁上贡及预备南巡差务之款项,不得不勾结盐政、盐运使官员,上瞒皇上及中央户部,支用预提纲引余息银两。盐政、盐运使官员为了个人私利,通同作弊,甘冒案发后的重罚。
四、乐输报效,致命一着
所谓“乐输报效”是指盐商们向皇上无偿捐献银两。他们有时虽囊中空虚,但还要打肿脸充胖子,一再“吁请捐输,陈词肫恳”,“捐输踊跃,少尽犬马报效之忱”。正如有人记载所说:“盐商夙号殷富,而两淮尤为天下甲。当乾嘉盛时,凡有大工大役,靡不输将巨款,以得邀赏以为荣。”(注:《清盐法志》卷一五三。)封建皇上及盐务衙门官员贪求盐商财富,希望盐商们“乐输报效”。正如《骨董祸》作者所说:“中央贪商输财报效,辄假以名器,其最显贵者,赠官至卿贰以上,鹾宪、都使假以礼貌,款以上宾,或尊为顾问,实则利其多金耳。”所以,每当国家军需、河工、灾赈之时,扬州盐商以“捐输”、“报效”为名,向封建政府提供几十万,甚至数百万银两。例如大盐商江春,“嗣为商总,系两淮盛衰者垂五十年。乾隆中,每遇灾赈、河工、军需,百万之费,“指顾主办,以此受知高宗纯皇帝”(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四十四。)。扬州盐商赈灾、助饷,在清初就有。如助饷之事例,在清兵攻占扬州城后,扬州盐商汪文德,为了自身的利益,带领其弟汪文健亲自至豫亲王多铎军营中,拿出了三十万两白银犒赏清军(注:雍正《扬州府志》卷三十二。)。在清代,盐商的“捐输报效”,据《清史稿》卷一二三称:肇于雍正年间,长芦商捐银十万两。事实并非如此。据嘉庆《两淮盐法志》的记载,在康熙年间就有扬州盐商捐输报效。自康熙至嘉庆,捐输次数和银两数越来越多和大。乾隆十三年(1748年)征讨大金川开始,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镇压湖南石三保苗民起义,扬州盐商因军需之捐,多达八次之多,总计银一千三百一十万两。雍正五年(1727年)淮商黄光德等捐银二十四万两,以备内务府公用,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多的捐输共计十五次,每次多则一、二百万两,少则十数万两,总额达九百五十万两之多。现据嘉庆《两淮盐法志》的记载,具体列表如下:
军需
年代 捐输者捐输原因 款项(万两)
康熙十七年陈光祖、程之 急公济饷 13.5
韺35人
雍正十一年黄光德佐边饷 10
乾隆十三年程可正、 佐征讨大金 80
程谦六等 川军粮
乾隆十三年汉口吴鼎和等、佐征讨大金 30
江西许安裕等 川军粮
乾隆二十年程可正等 贺荡平伊犁100
备赏赍
乾隆二十三年 黄源德等 贺荡平西北输饷100
乾隆三十八年 江广达等 佐平小金川军需400
乾隆五十三年 江广达、程佐镇压台湾林爽200
俭德等文起义军需
乾隆五十七年 洪箴远等 佐进军后藏军需400
乾隆六十年汪必相等 平苗族石三保 200
起义军需
嘉庆元年 汪必相等 济兵食防汉口
米2.15左右
嘉庆四年 洪箴远、 佐平川陕楚起 200
程俭德等 义军需
嘉庆五年 洪箴远、 佐平川陕楚起 150
程俭德等 义军需
嘉庆五年 洪箴远等 佐平川陕楚起
50
义军需
嘉庆六年 洪箴远、 佐平川陕楚起 200
程俭德等 义军需
嘉庆八年 洪箴远等 佐平川陕楚起 100
义军需
合计 2233.5米
2.15万石
河工
年代
捐输者捐输原因款项(万两)
乾隆二十四年
两淮众商 1.76
乾隆四十七年
江广达等 佐修黄河经费200
嘉庆五年
洪箴远等 佐修河工之用 50
嘉庆八年
洪箴远等 济城工之用
10
嘉庆八年
洪箴远等 佐修河南黄河工 110
嘉庆九年
洪箴远等 佐修河南黄河工 谷10万石
嘉庆九年
洪箴远等 佐修河工100
嘉庆九年
黄潆泰、程俭德等 佐修河工 40
合计511.76谷
10万石
灾济
年代
捐输者捐输原因款项(万两)
康熙十年
陈垣升等 济淮扬灾 2.267
康熙十八年 两淮众商 济扬州灾3.3
康熙三十、 两淮众商 济水灾
0.1812
乾隆三年
两淮众商 济扬州旱灾 12.7166
乾隆三年
汪应庚济扬州旱灾4.731
乾隆六年
黄仁德等 济淮扬水灾
7.1049
乾隆七年
汪应庚济扬州水灾6
乾隆七年
黄仁德济扬州水灾
24
乾隆十一年 程可正等 济扬州水灾
20
乾隆十八年 两淮众商 济通泰淮水灾 30
乾隆二十年 程可正等 济两淮灾 30
乾隆二十四 两淮众商 济通泰淮水灾 2.1826
乾隆三十六年
两淮众商 济灾谷1.696万石
乾隆三十六年
两淮众商 济灾 1.038
乾隆四十六年
两淮众商 济灾 0.4谷1.25
万石
乾隆四十六年
两淮众商 济灾 0.262
乾隆五十一年
两淮众商 济灾 0.392
乾隆五十三年
江广达等 济水灾 100
乾隆五十六年
洪箴远、程俭德等 代灶丁纳历年积欠 3.3843
嘉庆六年
洪箴远济汉阳灾
谷10万石
嘉庆七年
洪箴远济江西灾
谷10万石
嘉庆七年
洪箴远济湖北灾 10
嘉庆九年
洪箴远济江苏、安徽灾
20
合计277.9596
谷22.946万石
备公
年代
捐输者捐输原因款项(万两)
乾隆九年
程可正等 备内府公事之用
31
乾隆十一年 程可正等 因南巡蒙" 加斤
30
捆重" 捐银备内
府公事之用
乾隆十二年 程可正等 备内府公事之用
16
乾隆十三年 程可正等 备内府公事之用
20
乾隆十四年 程可正等 资公用 100
乾隆二十二年
黄汲德等 备南巡赏赍之需 100
乾隆二十五年
黄汲德等 贺皇太后七旬寿诞 10
乾隆二十六年
黄汲德等 供皇太后巡江赏赍之用100
乾隆三十二年
黄汲德等 备赏用 100
乾隆三十六年
江广达等 贺皇太后八旬寿诞 20
乾隆四十五年
江广达等 备南巡赏赍之用 100
乾隆四十九年
江广达等 备南巡赏赍之用 100
乾隆五十五年
洪箴远、程俭德等 贺乾隆八旬寿诞 200
雍正五年
黄光德备公用
32
合计 959
综上所述,自康熙至嘉庆年间,清政府共收扬州盐商报效银达到三千九百八十二万二千一百九十六两之多。乾隆等封建统治者,为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及个人之享受,对扬州盐商无休无止的敲榨钱财。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没有充实国库,而是自挖了墙脚。扬州盐商为了自身的利益,勾结盐务衙门的官员,侵吞钱粮,行贿馈遗,败坏了社会风气,盐务已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这实在是一种自杀性的政策。
在两淮盐引案所查出的款项中,有一项备办南巡差银。清代康熙帝先后六次南巡,都“巡幸”扬州。乾隆帝仿效乃祖,自十六年(1751年)起,至四十九年(1784年),也先后六次南巡,在六次南巡中“驾幸”扬州。乾隆南巡时,口头上说,经费“一切出自内府,无烦有司供亿”(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首一。)。内府的钱哪里来,还不是从盐商身上搜刮来。乾隆又说:两淮商人“涌跃急公捐输报效,地方官一应公务俱于此取给,可信其无丝毫扰累闾阎”。并说“办理工程贫民,更得资其利,赖于生计,转有裨益”(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首一。)。道出了南巡经费之真实来源。在迎接乾隆南巡过程中,地方各级官员,“以办差美华,术工取悦为得计”,“玩视民瘼,专务浮华”(注:萧一山:《清代通史》卷中。)。其它承办人员则“张皇其事,藉以邀结上司”(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首一。)。各级地方官员又相互攀比,务求更为华美。这一点连乾隆也感觉到了。他说:“扬州所建行宫,从前吉庆为盐政时,其缮葺已觉较华,而普福任内,必求争胜于吉庆。今闻高恒所办则又意在普福之上。”(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首一。)为了迎驾,不惜资财,“踵事增华”,以取悦于皇上。扬州盐商为了迎接乾隆的到来,他们不惜拿出巨资修建行宫花园,整修街道,码头铺设棕毯,搭彩棚,设景点、戏台。据第一历史档案馆所存档案《扬州行宫名胜全图》标记:共有高桥、香阜寺、天宁寺、迎恩桥、虹、莲花桥、万松亭、平山堂、宝塔湾、高旻寺、锦春园、金山、焦山等,建有宫殿楼廓5154间,亭台196 座(注:转引自鞠德源等《乾隆勒索盘剥官商民史料》,见《康雍乾三帝评说》一书,紫荆城出版社,1986年版。)建造这些行宫名胜,耗费了多少资财,今天已无法统计。行宫名胜建成后,要有摆设,古玩书画珍宝,花石竹木,所费当亦不少。十六年(1751年),乾隆首次南巡,因平山堂行宫中无梅花,盐商出资植梅万株,供奉宸游。无数次的南巡游幸,“是时上屡南巡,两淮盐商迎跸,治行宫扬州。上临幸,辄留数日乃去。费不赀,频岁上贡稍华侈。”(注:《清史稿》卷三三九。)钱不够,怎么办?当然要想方设法捞取。“屡值南巡大典,历年就盐商提引,支销冒滥,官商并有侵蚀。”(注:《清史稿》卷三四一。)扬州盐商勾结盐务衙门官员,狼狈为奸,肆意贪索,为名为利,这就毫不足怪了。
扬州盐商勾结政府官员,与封建政治势力相结合,固然是他们赚取商业利润,求得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他们更希冀自身及家庭子弟能跻身于官场之中,提高自己的身份与地位,从而在与封建政府官员交往中,畅通无阻,获利更大,在与其他盐商竞争中处于优势。为了跻身于官场,他们一是通过多种“捐输报效”,获得一个虚的职衔。如大盐商江春,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因恭办乾隆第二次南巡大差,踊跃急公,实力办事,乾隆沛特恩,赏赐他内务府“奉宸苑卿”衔,以示奖励。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江春又因捕获偷盗宫内金册而逃逸的太监张凤,乾隆赐他“有政使”衔。又如另一大盐商鲍志道,在乾隆、嘉庆年间担任总商二十年,因他在催征盐税和捐输报效中为清政府立下了汗马功劳,因而从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至嘉庆六年(1801年)的十一年间,被清王朝先后敕封为“文林郎内阁中书”、“候补道”、“直奉大夫内阁侍读”、“朝议大夫刑部广东司郎中”、“中宪大夫刑部广东司郎中”和“朝议大夫掌山西道监察御史”等六个职衔。尽管这些职衔都是虚的,但盐政与盐运使官员见到他们时,都要“假以礼貌,款以上宾,或尊为顾问”(注:指严:《骨董祸》,《清代野史》第五辑。)。有的扬州盐商家庭,往往是亦贾亦儒,或先儒后贾。“人毕事儒不效,则弛儒而张贾;既侧身飨其利矣,及为子孙计,宁驰贾而张儒。一张一弛,迭相为用,不万钟则千驷,犹之转毂相巡,岂其单厚计然术哉,择术审矣。”(注:汪道昆:《太函集》卷五十二。)这种亦贾亦儒,先贾后儒的情况,正如民国时歙县人许承尧所分析的那样:“歙县之业鹾于淮南北者,多缙绅巨族,其以急公议叙入仕者固多,而读书登第,入词垣跻朊仕者,更未易卜数。且名贤才士,往往出于其间,则因商而兼士矣。”(注:许承尧:《歙事闲谭》。)这种现象,在扬州盐商中的徽商,看来为数不少。如鲍光道的次子鲍勋茂官至内阁中书,后又入军机处学习行走,又如“居扬州淮北人赖之”的总商曹錤,其父曹文植官户部尚书,弟曹振镛为军机大臣(注:李斗:《扬州画舫录》卷十。)。一旦自己的子弟跻身于官场之中,对扬州盐商来说,有着极大的好处。盐商触犯封建法律,因有子弟当官,因而从中活动,免于处分。如嘉庆年间,两淮盐政佶山参奏盐商鲍志道之弟鲍芳淘抗佥一案,最后不了了之。其中原因当然因鲍家在朝中有人为官。
总之,扬州盐商与封建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正是通过“善行媚权势”(注:《大泌山房集》卷六十六。),寻求政治靠山,求得商业利润的增多,发家致富。食盐自古以来就是封建官府控制的专卖商品,有了政治靠山,才能取得贩卖食盐的许可权。明万历以来实施的纲盐制,列入纲册的盐商,才能成为世袭的专卖商人。这更促使扬州盐商要交通政府官员,买通关节,挤入这一行列。作为封建政府以及政府官员来说,他们亦要借助盐商,从中渔利,相互结合,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两者结合到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