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乡之间的“中心—边缘”结构及其消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乡论文,边缘论文,结构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5)04-0117-08 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产生了城市,城市与农村分化开来并产生了城乡关系。城市位于社会的中心,农村被置于边缘,城市占据着主导和支配地位,农村只能是被支配和依附的角色,城乡之间形成了“中心—边缘”的结构。就我国的城乡关系发展来看,“中心—边缘”的城乡结构一方面有自然演进的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政策干预的结果。总体来看,无论城乡结构是否明显体现出自然演进的特征,现代社会中不同空间之间的划分以及等级化都是政治的结果。城乡关系所体现的就是工业社会的治理结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城乡结构看成是社会治理结构的缩影。工业社会中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分离开来,并且藉由城乡之间的不平等结构得以实现社会治理中主体对客体的管理与控制。在“中心—边缘”的城乡结构中,空间被等级化了,城乡居民也在身份上被重新等级化,这反映为城乡居民在经济、文化以及政治上权利的不平等,因而违背了平等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资源的高度流动冲破了所有的划界,社会再度“脱域化”,城乡之间的划分失效,“中心—边缘”的城乡结构也被解构了,“去中心化”的图景生成。城乡之间所具有的差异不再用单一系统来评价,也就不具有高低之分,相反,差异成为合作的理由并诱发合作的行动,城乡之间支配与依附的关系也演变为合作的关系,只有这时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 1. “中心—边缘”城乡结构的生成 在6世纪时,地中海沿岸就出现了商业活动,发展到9世纪时这种商业活动更为频繁,但是根据皮雷纳的研究,这并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商业。皮雷纳给出的理由是,9世纪时地中海区域仍然是以各个领地为单位实现的自给自足,也就是我们称之为闭门自守的家庭经济。这一观点是有道理的。当领地之间仍然是一种被明确分割开来的状态时,不同领地之间不存在资源和商品的自由流动,更不存在统一的商业制度,此时出现的商业活动就如同传统社会中周期性的集会,这种集会是每一个定居的社会都会提供的,并不表明真正的商业活动的发生。到11世纪时情况发生了改变。在人口迅速增长的情况下,原有土地无法继续成为人们获得生活资料的全部来源,多出来的这部分人口只好寻找其他的出路,这样,以年轻小伙子为主体的劳动力流动起来,劳动力的流动摆脱了地域的束缚,也打开了地域之间的封闭界限。劳动力一旦流动起来,他们身上原有的身份等级烙印就消失了。即使他们在原住地是农奴,但当他们流动到异地,因为没有奴隶主的认领而成为了自由民,这样,消除了身份等级的自由民出现了,而自由民的出现是交换关系成长的一个重要条件。从11世纪起,商业进入了复兴的阶段。复兴的一个策源地是欧洲南部,主要是威尼斯和南意大利,另一个策源地是欧洲北部,主要是佛兰德尔海岸,正是在这些地方出现了真正的商业活动。 到12世纪时,商业活动的发展推动了空间上的集聚,这就是城市的产生。城市产生于城市化、工业化的过程中,是在流动性的开放的商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城市一出现就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中心,城市经济向农村渗透且蔓延开来,工业社会中的经济结构开始发生改变,并进一步带来了西欧整体社会情况的变化。这体现为,“商业和工业不再仅仅处在从属于农业的地位,而是反过来对农业起作用。农业产品不再只供土地的所有者和耕作者消费,而是作为交换品或原料卷入总的商品流通系统”[1]65。农村资源向城市流动,城市内形成了交换的市场并对周边地区产生影响力。“城市或大或小,到处可以见到,平均每五平方里厄就有一座。这是因为城市确实已成为社会必不可少的东西。城市采用了社会再不可无的劳动分工。城市与乡村之间相互服务。日益紧密的利害关系把城乡联结在一起:乡村向城市供应粮食,反过来城市向乡村供应商品和产品。市民的物质生活依靠农民,而农民的社会生活则依靠市民。因为市民向农民展示了一种较为舒适、讲究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激起了农民的希望,因而增加了他们的需要和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标准。”[1]65-66这一时期城市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中心,也成为了生活方式的标杆,城乡之间的依附关系已现端倪。 城市与农村之间不仅表现为农村对城市的依附,而且表现为城市对农村的排斥。城市一经产生就在城乡之间划出了边界,这在最初就是体现为城墙。城市居民依靠城墙来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只有城墙才能给予他们安全感。城墙将城市与农村分割开来,“中世纪的公社实际上具有今天的国家所具有的属性。公社保证每个成员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在城市之外,他们则处于一个敌对的世界之中,危机四伏,听天由命。只有在城市之中他们才受到保护,因而他们对于城市有一种近乎热爱的感激之情”[1]132。城墙之内就是治理中心所覆盖的区域,城墙为人们营造出了安全感,也激发了人们对特定城市的热爱,同时也使得城市与城市之间隔离开来,开展竞争并相互排斥。不过,从总体上看,人们争相进入城市并不在于要与其他城市分割开来,而是要与农村分割开来。“城市的排他性符合于地区观念的热情。由于每个城市当其发展到最后阶段都构成一个共和国,或者不如说构成一个集体领地,所以它把其他城市视为对手或敌手。它不可能超越于本身利益范围之上。它只顾自己,对邻近城市的感情非常近似我们时代的民族主义,不过范围更加狭窄。使城市生气勃勃的市民观念是非常利己的。城市小心翼翼地将自己在城墙之内享有的自由给自己保留着。周围的农民对它来说似乎丝毫不是同乡。它只想到剥削他们以图利。它竭尽全力地防止农民从事由它所垄断的工业生产;它把供应的义务强加给农民;如果有力量,它就使农民屈服于一个专制的保护国。而且凡是能够这样做的地方,都这样做了,例如在托斯卡纳,佛罗伦萨将附近农村置于其奴役之下。”[1]132-133城市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第一次“脱域化”而出现,城市中流动的因素都因为身份等级的消失而具有了自由的气息,但是,城市并没有将自由带到整个社会中,城市与农村之间、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再度等级化,城乡关系出现了明确的“中心—边缘”结构。 在19世纪40—70年代这一段时期,随着欧洲和北美工业的飞速发展,城市也获得一个异乎寻常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国际贸易空前增长,就如同霍布斯鲍姆所说的,这是一个“资本时代”置换了“革命时代”的时期。尤其是1848-1849年期间,资本主义国家发生了全球性危机,结果带来了资本主义的重大重构,表现为资本在空间上聚集,生产在地理方面出现了高度集中的趋势,同时按照一定的梯次向周围扩散,尤其是在运输和建筑等方面的新技术得到广泛使用之后,经济在地理位置上更加中心化,凝聚性经济涌现。这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春天,新型城市纷纷出现,美国东部的大型工业城市已经将小型商业城市吞并,欧洲城市开始转化为对竞争性工业资本主义特色的包纳,这些特色包括工业制造厂以及相关的生产服务,工业资产阶级,以及新兴的城市无产阶级,这些都是使整个资本主义制度运作的力量。具有等级体系的城市管理系统也完善起来,中央商务区和就业核心区在城市中建立起来之时,城市管理在空间上成功实现了城市分割区和隔离圈,这给社会控制、行政管理等起到了前所未有的凝聚作用。哈维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具有工具性的和具有惩罚性的城市空间化,这一看法是非常准确的。当城市的发展带来了空间上的进一步等级化,空间等级反过来便成为了管理的工具。 到19世纪后期,城市开始向郊区发展,生产逐步向农村扩散,这是逆城市化运动的开始。虽然城市里仍然会存在一块中心区,但是城市景观在不断向外拓展。城市不仅延伸到更为广泛的地区,而且被分解成更多的碎片。在有了汽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后,地理位置不再像以前那样作为重要的管理工具而得到井然有序的安排,无产阶级成了城市里的主力军。苏贾谈到19世纪末的情况时写道:“差不多一个世纪之前,大约百分之八十的城市人口是非受雇于人的。时至1940年,几乎有百分之八十的城市人口是挣工资或薪水的工人。”[2]274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郊区化进程明显加快了。大都市不断扩张,政治管辖权更为零散,包括作为集中化堡垒的巴黎在内,在二战后也出现了明显的郊区化的趋势。不过,即便逆城市化在发展,城市与郊区的分化仍然存在且具有结构上的不平等关系,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在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相继进入后工业化进程中时,各种各样的工业活动、研究活动和服务活动在技术的基础上出现了整合,资本和劳工被重新分配到不断扩展的空间体系,控制资本投资的行政管理权与类似的分支、子公司、分包合同公司等联系起来。这些生产体系的空间范围覆盖了全球,并通过工业综合企业在当地的合并重新产生了一种强大的城市化效应,这样,“似乎又一次出现了去集中化与重新集中化的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合”[2]281。 城市生成于工业化进程中,并且城市一经产生就成为工业化的载体,以至于一个国家的工业化程度往往体现在城市的发展上。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是通过国家的政治手段来强行推动的,为了促进城市发展、加速工业化进程,我国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强行形成城乡二元结构并巩固了城乡之间的空间等级关系。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通过制度的“三驾马车”,即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人民公社制度和户籍制度,以“抽农补工”的方式从农业中抽取工业化启动所需的资源,以推动城市的发展。为了压低城市居民的生活成本,国家控制了农产品的收购和分配,同时通过户籍制度控制城乡之间劳动力的流动,城乡之间的分配与收入差距被固定下来。在户籍制度的作用下,城乡居民被分成两个地位迥异的社会群体,因为所在的空间位置不同而具有了不同的地位、待遇、权利,并且通过制度将这些差别固定下来,城乡成了类似于世袭色彩的身份制度。城乡之间的“中心—边缘”结构成为一种稳定的社会存在形式,在这种社会结构之下城市偏向政策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更多的政策被制定出来并反过来固化了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存在。包括住房、教育、养老、医疗、就业等一系列福利政策都仅仅针对城市居民实施,农村居民被排斥在城市优惠体制之外,正是以牺牲农村居民利益的代价来达到了维护城市居民利益的目的。权力控制已经被隐藏到制度中了,此时,来自于中心与边缘任何一方对现有支配格局作出挑战或者改变的行为都被视为是不恰当的行为,也是需要制止的行为。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继续出台城市偏向的政策。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制度的施行,农村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中央围绕国企改革、信贷体制改革以及地区不均衡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高层经理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每逢通货膨胀政府都会通过财政渠道向城市职工发放额外的价格补贴。地区发展政策向东部倾斜,这样使得城市人口集中的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更快,变相提高了城市居民的相对收入,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城乡差距不仅是体现在经济方面,更是表现在社会保障、政治地位等方面。尽管改革开放之后出现了劳动力和资源的流动,但是在户籍制度与相关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劳动力流动是有限的,城市居民继续享受着保护性的住房、教育、就业、养老等福利,农民仍然被排斥在外,即使是流动到城市里的农民工也被排斥在城市福利体制之外。可以说,改革开放之后,“中心—边缘”的城乡结构并未改变,甚至在后续的城市偏向政策出台过程继续向两端发展。 2. “中心—边缘”的城乡结构及其表现 “中心—边缘”结构中的城市与农村之间形成的是不平等的空间结构,其中,出台的任何政策都是为了维护城市的中心地位,全部社会治理活动及运行过程都是围绕着维护和强化“中心—边缘”结构的目标。中心与边缘之间存在吸引与排斥两种力量,中心为维护自己的地位,会对边缘进行排斥,但是当排斥到达一定的临界点时,会爆发社会危机,因此中心又不得不通过吸引而把边缘向中心拉近。城乡关系问题就产生于中心对边缘的排斥和吸引这一双向过程中:一方面,城市排斥乡村,在社会排斥的思维中将社会资源向城市集中;另一方面,在城乡差距过大的情况下,又会出台政策适当地促进乡村的发展,来稳定这一不平等的空间结构。这表现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农村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农户收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垄断的产品市场逐渐放开,劳动力和资本开始在城乡之间流动。进入21世纪之后国家又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出台了农村义务教育减免学杂费政策,这都使农民得到了实惠,降低了农民的生活成本。但是,这只是在城乡差距过大以至于威胁到结构的稳定性时位于城市中的社会治理主体所采取维护自身位置的策略。“次一级的城市受到上一级城市的支配,是作为上一级城市的附庸而存在的,所创造的财富受到上一级城市的掠夺。作为这种体系的延伸,那些次一级的城市又对复次一级的城市加以支配和掠夺。最后,也就是处在支配和掠夺最底层的是农村。结果,农村没有活力,国民经济体系的地基受到侵蚀而变得脆弱。”[3]张康之教授所描写的“中心—边缘”结构下城乡发展的这一现状并没有改变。 只要存在“中心—边缘”的社会结构,农村作为边缘就只能依附和从属于城市,而且将在发展中愈益边缘化。理解城乡之间的关系必须从社会结构出发,也就是必须从社会治理体系来理解。无论西方国家的城市化以及后来的郊区化进程呈现出何种自然演进的趋势,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划分都是一个政治过程。城市与乡村都是空间的指称,但空间并不仅仅具有自然的意涵。在历史主义长期处于霸权地位时会出现诸如福柯的观点:“空间依旧是被看作刻板的、僵死的、非辩证的东西,而时间却是丰富的、有生命力的、辩证的,而且对批判社会理论化来说,是能揭示问题的语境。”[2]16。而现实表明,这种观点只是一种误解。空间并非只是一种自然的客观的划分,空间是被建构出来的,也就是具有政治意味的。正是出于这一考虑,列斐伏尔反复强调:“有一种空间政治学存在,因为空间是政治的。”[4]67在列斐伏尔看来,空间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关系的重要一环,空间是在历史发展中产生的,并随历史的演变而重新结构和转化[5]9,“空间并不是排除于意识形态和政治学之外的一个科学客体;它始终具有政治性和战略性。如果就内容而言空间是一种中立和冷漠的姿态,并因此显得‘纯粹’是规范的,是理性抽象的典型,这正是因为空间已被占用和使用,并且已经是以往诸种过程的聚焦点,其留下的痕迹在地理景观上并不总是十分的明显。空间已经受历史和自然诸因素的影响和塑造,可这一直是一种政治过程。空间具有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它是实际上充溢着各种意识形态的产物”[2]122。苏贾阐述了同样的观点:“空间在其本身也许是原始赐予的,但空间的组织和意义却是社会变化、社会转型和社会经验的产物。”[2]121即使城市的出现最初是缘于社会中劳动分工的发展,城市与农村之间只是因为提供了不同的生产场域并体现为地理位置上的不同,但空间的划分从来都不是中性的,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划分是具有政治意味的。城乡结构反映了社会的治理结构,同时,城乡结构是社会治理的基础,甚至可以将城乡结构直接等同于社会治理的结构。 对空间的生产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工具。现代国家是在控制主义的思维中来实现社会秩序的,而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就表现为对空间的区隔以及塑造,这就自然否定了关于空间是一种自然空间的想象。“自然空间(natural space)已经无可挽回地消逝了。虽然它当然仍是社会过程的起源,自然现在已经被降贬为社会的生产力在其上操弄的物质了。”[6]48城市与乡村的空间结构不能仅仅看成是自然的社会分工的结果,而是社会关系最直接的体现。城乡之间的“中心—边缘”结构表明了空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和依赖关系,缘起于社会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之间的分离。当社会治理主客体之间分离之后,社会的治理主体就对空间进行分类与排列,自身则置于主导性空间之中,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维护空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在城市空间的生产过程中,国家政治权力主导一切。中心地区主宰边缘地区(这是列斐伏尔的核心观点),并把局部地区与全球联结在一起,在此方面,权力起了关键作用。”[7]99-100任何空间的划分都不是自然而然的,在“中心—边缘”的社会结构中,任何制度的生成都不能逃脱这一结构所赋予的使命,也就是出于强化这一不平等结构的目的。农村对城市的依附也是不平等的结构之下所产生,实则是一种强迫性的依附,是由中心所制定的政策实施的结果。 工业社会中的社会治理是以城市为中心展开的,社会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分立开来且位于不平等的空间中,社会治理因而是一种等级化的治理。实际上,城乡之间的不平等空间结构只是最为显见的等级化结构,也是最为抽象的均质化的空间划分。不仅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反映在空间的等级结构上,而且不同区域之间,甚至在不同群体的聚居地之间的不平等关系都表现为地理上的不平衡结构。“一切进步的社会力量,包括女性主义、绿色革命、和平运动、有组织和无组织的劳动者、各种民主解放运动和激进的城市与区域变革运动,也已变为有意识的并具有明确态度的空间运动。”[2]263可以说,只要存在身份群体上的划分与等级化,就可以找到相对应的不平等的空间,这样,一切进步运动都可以与空间的不平衡联系起来,并进一步演化为后现代对区域不平衡的挑战。“由于在许多范围内的被生产和被再生产,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天生就需要接受资本主义各种社会关系和区域化的具体化,其作用既是手段/预设,又是结果/体现。如同空间性本身一样,地理上的不平衡发展在传统上已被视为各种社会力量的一种外部反映,即社会行为和社会各阶级斗争的一种虚幻的镜子。”[2]248-249 启蒙运动确立了人的基本权利,并通过抽象的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在自由平等的口号中实现了正义,但是在城乡空间的划分中,生活于其中的人重新被等级化了。现代化是一个“脱域化”的过程,城市就是脱离了地域限制的产物。不过,即使人被解除了地域的桎梏而可以四处流动,可以在城市与农村之间随意穿梭,但人却无时无刻不受着制度的规范,一系列制度的存在无形地在强调着空间之间的等级化,提醒着不同空间之中生存着的人们所存在的身份上的差异。“场所完全被远离它们的社会影响所穿透并据其建构而成。建构场所的不单是在场发生的东西,场所的‘可见形式’掩藏着那种远距关系,而正是这些关系决定着场所的性质。”[8]16场所是由渗透其中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在“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中,空间标签成为了身份等级划分的依据,人因为被贴上不同的空间标签从而具有了不同的身份等级。这是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度在工业化过程中被摧毁之后出现的新的等级化,人们重新被划分为不同的身份等级,并表现为空间上的等级化。即使法律高喊着人人平等的口号,但是现实中不同等级的身份的存在却表明人们实则行使着不同的权利,制度实施的结果只是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空间属性转化为了具体的不平等的物质或者待遇,这不仅体现为城乡居民经济上的不平等,也表现为政治上参与的不平等以及文化上的傲慢和歧视,结果就是一部分人在治理体系中被排斥或被边缘化,而这又进一步推动不平等的极端化。 以我国为例。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是通过政策输出强制性地实现的,城乡空间的等级化在政治参与权上明显体现出来。城乡居民享有参与权的不平等,这既是政治不平等的结果,也会促发新一轮的不平等关系。虽然宪法规定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享有政策过程中平等的参与权,但是选举法的规定却在很长时间造成了农民与市民之间不平等的选举权。我国1953年《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如第20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80万人选代表1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10万人选代表1人,城乡之间按照8︰1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1995年《选举法》第三次修改,统一把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的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改为4︰1,即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到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决定城乡按1︰1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才实现了城乡居民在选举权上的“同票同权”。“如果说代表权是政治的规范性问题的话,那么,典型的政治不公正就是错误代表权。当政治边界和/或决策规则错误地发挥作用,致使一些人和其他人一样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社会交往的可能性——其中还包括参与政治竞争——被否定的时候,错误代表权就会发生。”[9]18长期以来,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所享有的不平等代表权直接影响到政策过程中参与的不平等,实际上这是社会治理体系对边缘群体的一种隐性排斥。 空间之间所形成的“中心—边缘”结构是不正义的。在农业社会中,是依靠身份等级制的社会结构来进行统治的,分配关系成为主导性的社会关系,因此按照等级制度所进行的资源不平等分配是合乎正义的,这被亚里士多德称之为分配正义。但当交换关系取代分配关系成为主导性社会关系时,公平公正就成为了正义的主要内涵。工业社会通过形式上人人平等的制度安排来体现对公平公正这种正义的追求,而且也确实带来了正义在形式上的实现。但是这种形式上的正义无助于实质上正义的实现,相反在强调对形式正义的关注时有意忽略了实际上存在的不正义,最终是人们表面上获得了平等的权利,实际上却被标上了不平等身份的标签,这是一种实质上的不正义,弗雷泽将其直接等同于不正义。“正义的最一般含义是参与平等。根据平等道德价值原则的最根本的民主解释,正义需要一些社会安排,这些社会安排能够允许所有的人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克服不公正意味着,分解阻止一些人以与其他人平等身份参与活动(犹如社会交往中完全的合伙人那样)的制度化障碍。”[9]16弗雷泽在之前人们只关注正义与经济上的不平等的关联的基础上,着重强调的是文化上的错误承认与政治上的不平等代表,由此建构起了正义的经济、政治、文化三维观。弗雷泽也看到,经济、政治或者文化这三个维度之间是相互联系的,经济上的不平等往往也会反映为文化上的错误承认和政治上的不平等代表权,进而强化支配和依附关系,而这种关系就是不正义的体现,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差等正义”[10],不论采用何种概念都表明,“中心—边缘”结构所带来的支配—依附关系只能导致社会治理中的实质性的不正义。 3. “去中心化”结构中的城乡合作 “中心—边缘”结构是解释城乡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也是理解工业社会中社会治理结构的一个视角,城乡之间的“中心—边缘”结构只是社会治理结构的体现。只要城乡之间是一种“中心—边缘”的不平等结构,空间正义就无法实现。“中心—边缘”结构体现为经济、政治与文化多方面的支配—依附关系,这种支配—依附关系顺应了空间的等级化,人和物因为所处的空间而被对应到单一的等级体系中,不同空间和领域之间不仅存在差异,而且被强行进行高低之分,由此而具有了优劣之别。在经济方面,城市成为社会发展的经济中心,但是这是以农村发展的滞后为代价的,城市高速发展的资源由农村来供给,污染等成本则向农村转移,城乡发展差距越来越大,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在文化方面,城市树立起了文化上的标杆,农村人想方设法进入城市,成为城里人,模仿城市的生活方式并以此为傲,即使流动到城里仍然无法享有城市的特权,那也要在衣着谈吐生活方式等方面模仿城里人,并将这些作为农村人回乡炫耀的资本。而城市人对农民的“土”“脏”等则表现出鄙夷和嫌弃之情,而且这种偏见根深蒂固,甚至演化为显见的歧视。 城市在经济上以及在文化上的中心地位是城市人享有的政治上的主导地位的表现,最终也落脚到政治参与的特权上。农村居民可能会因为经济结构或者文化价值的层级而被阻止平等地参与到政治中,文化价值制度化的层级制度否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带来了身份上的不平等或政治上的错误代表。即使法律规定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代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城乡居民在政策过程中具有平等的影响力。城市居民受教育水平较高、民主权利意识较强,往往能够形成有效行动的团体并开展行动使得政策朝着城市偏向的方向发展,相对而言,农民群体人数虽多,但很难形成具有行动力的团体对政策过程施加影响。城乡居民在言语风格、性格等方面的差异也被纳入到一个单一的评判系统中,城市被视为是好的和先进的,而农村则被视为是劣质的和二等的,包括话语风格和生活习惯等等都被划分为三六九等,如农民的直白粗俗的话语往往受到嘲笑,至少是在决策中很少与理性思辨的所谓文明语言具有同等的影响力。这种单一体系中的等级划分反映在治理体系中,结果就是城乡居民之间存在的差异逐渐成为社会治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区分,社会治理主体大多数都由城市居民组成,农村居民几乎都是作为社会治理的对象,对于社会发展甚少有话语权,只能被动地等待位于中心的治理主体的怜悯,或者是在察觉到“中心—边缘”差距过大之后存在社会危机的威胁进而实行政策安抚。当城市全方位地发展成为政治中心、经济中心与文化中心时,各种资源无一例外地向城市集中,同时成本和风险向农村转移,治理主体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加强,治理客体更显对治理主体的依赖和顺从。 可以说,只要是存在社会治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分离并被置于不同空间的状态,就必然出现控制与依附,“中心—边缘”结构中资源的不平等聚集和空间等级化进一步强化了控制和支配,而这正是一种不正义的状态。弗雷泽寄希望于通过制度来矫正全方位的不正义,“错误承认并不是主要由偏见造成的,如果是偏见造成的,那么我们指的是歧视的态度和信仰。相反,错误承认是由制度和实践传播的,这些制度和实践根据阻碍平等的规范而控制社会相互作用。由于这些通常是无意识地进行,所以只有改变这类制度和实践的努力才能矫正这种不正义(当然,只有这样的努力才能避免这种偏执的诱惑:即以重新塑造意识来替代社会变革)”[11]85-86,但是,在“中心—边缘”的社会结构下,任何制度或者政策的出台都是为了服务于空间等级化的目的,“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才是不正义产生的根源。具体来说,城市中心思维中出台的政策必然是城市偏向的利益表达,任何对农村居民所作出的赋权的举动都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效果,这被奥尔森称之为“赋权的悖论”。也就是说,在“中心—边缘”的社会结构中,对全体公民权利的赋予是在部分公民参与和发挥影响力下完成的,结果必然只能是权利不平等的循环。只能在一个“去中心化”的社会中,在一个“平的世界”中才能改变这样的制度和实践。 “中心—边缘”结构生成于人类的第一次“脱域化”过程中,现在,全球化与后工业化将带来社会的第二次“脱域化”运动,而这一次的“脱域化”将会全面摧毁“中心—边缘”结构。“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虽然局部性的城市中心结构还会存在很长时间,但是,这样的中心不一定必然是政治、经济、文化合一性的中心,它(们)将会呈现出单一功能中心的性状。即使还有许多中心城市集政治、经济、文化功能于一体,但是它原先作为中心城市的统治地位将失去。总的说来,在后工业社会,我们将看到这样一幅图景,城市与城市,都只不过是一个网络上的纽结,任何一个城市,都无法担负起最终的或最高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使命。孤立地看,一个城市与它周围的农村之间构成中心—边缘的结构。实际上,这种结构仅仅是日常生活意义上的结构,在政治、经济、文化的意义上,中心—边缘结构不再存在,这是一个多中心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无中心的网络图景。”[3] 如果说在工业化进程中是因为资源的匮乏而建立起了“中心—边缘”的城乡结构,那么在后工业化进程中资源的流动与共享突破了边界,必将瓦解“中心—边缘”结构。全球化、后工业化带来了社会的高度流动性,不仅是资源冲破了一切人为的边界而表现为高度流动的状态,而且思想观念和文化也高度扩散了,伴随而来的就是灵活的空间化。“加速的资本流动已伴随着灵活的空间化、各种生产体系在纵向上的分化和刻板的等级制度的瓦解,借此为在世界任何地方追求部门的超额利润(包括那些通过实质性降低劳动成本而取得的利润)提供方便。诚然,地理上的追求并不始终是成功的,但这些部门性的重构过程的总效应,一直就是为了消除实际上在每一个地理层面上久已确立的空间劳动分工的僵化。”[2]261空间劳动分工的灵活化进一步促进了资源的流动,这样,“现代的生活方式在全球的传播,到目前为止,它已触及到世界最遥远的边界。它已经消除了‘中心’和‘边缘’之间的区别,或者说得更加准确一些,是‘现代的’(或‘发达的’)和‘前现代的’(‘不发达的’或‘落后的’)生活方式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存在于现代史绝大部分时间之中,在这段时间内,现代性对于人们久已接受的生活方式进行的颠覆只局限于世界上相对较少的部分。”[12]65现代社会中的治理网络是国家制定、管理和精心维护的,但是,当资源突破了边界的限制而四处流动时,治理权力与政治机构出现了脱节。一方面社会中的风险和危机无法被限制在远离中心的地方,问题是流动的;另一方面边缘在民主权利意识之下开展自我治理,且因为与问题的邻近性而具有中心治理者无法具备的优势。城市的优越性被打破了,城市偏向的政策越来越不具有合理性,且无法解决社会问题也无法控制资源的流动,反而只是加速了社会步入风险社会的进程。 资源的流动和多变使得城乡之间的边界模糊了,如果此时仍然存在城乡的词语的话,也仅仅代表着易于辨认的空间名称,城市与乡村之间融合,城乡居民自由地流动于其间,整个社会治理出现了“去中心化”的图景。空间之间仍然会存在着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并不能用同一的由中心指定的标准来衡量,而仅仅是不同空间的分工差异与特征,这不会带来空间的等级化,也不会影响到不同空间内居民所享有的话语权。当差异仅仅是特殊性的时候,就无法继续通过控制来开展治理了。“差异政治谴责任何形式的歧视,拒不接受二等公民的地位。这就把普遍平等的原则引进到尊严政治中来。然而,即使介入到尊严政治之内,差异性要求似乎也很难为后者所吸收,因为它要求我们承认并给以地位的是注定不能普遍分享的东西。换言之,我们承认每个人的独特性,只是对某种普遍存在的情况——人人皆有其认同——给予适当的承认。普遍的要求推动了对于特殊性的承认。”[13]301特殊性得到承认与珍视,尽管居民之间在行为举止、言谈风俗等各方面都会存在差异,但正如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一样,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消除了轻视和排斥。“差异现在不是意味着他者性,排斥对方,而是特殊性、变动性、多样性。差异所定义的相似性与非相似性之间的关系既不会沦为共存身份,也不会变成非重叠的他者性。”[14]288空间区隔已被唾弃,空间差异推动了合作的兴起。在一个灵活的空间中,只能合作和共享才能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图海纳从他在性的角度探讨多元化社会中主体间的关系:“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并非一般的社会关系:他们赖以建立的关系原则不是从属于同一种文化和同一种社会,而是为了建构主体所作的共同努力。没有这种对于他者的承认,由主体向社会行动者的过渡是不可能的,但是,这种对于他者的理解也建立了另外一种关系,它既不同于职业关系和经济关系,也有别于从属于同一文化社群的关系。它是这样形成的一种反社会,是一颗政治社会的种子,这个政治社会不再是一种公民社群,而是对权力的一切个人逻辑抱抵制态度的社会行动者的志愿联合体。这是一种既尊重差距,同时又互相沟通的友好的关系,不存在由于从属关系而引起的相互勾结;它要求相互尊重,视他如己。这样一种关系,不会被纳入一种把双方都包含在内的整体中。”[15]110实际上,这不仅是不同空间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将会带来空间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将是合作的社会治理的呈现。标签:农村人口论文; 依附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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