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导决策中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_少数服从多数论文

在领导决策中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_少数服从多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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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我们党确定和坚持的这个民主集中制,既是基本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也是基本的政治原则和制度。我们党就是按照这一原则和制度组织和发展起来的,也是按照这一原则和制度实施领导和开展工作的。几十年来,我们在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方面积累了很多好经验,也还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建党78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把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讲政治的一个重要问题提到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面前,要求在“三讲”教育中解决好,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针对性。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把民主集中制坚持好、贯彻好,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从多方面进行探索和研究。本文仅就领导决策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问题,联系“三讲”教育中反映的一些情况,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充分认识民主集中制在领导决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是通过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实施正确的领导来实现和保证的。而领导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政策、策略是否正确,取决于党的领导班子能否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任务,作出正确的决策和部署。也就是说,正确的领导表现为正确的决策。那么,正确的决策从哪里来呢?不能从天上掉下来,也不能从头脑里空想出来,只能从实践中提炼和总结出来。这就需要借助一种好的制度和方法的作用。民主集中制就是我们党运用了几十年的这样一种好制度好方法。运用这种制度和方法,有利于领导班子加强集体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减少决策方面的失误,作出比较符合客观实际,能够经受实践检验的决策。要改革,要发展,要稳定,是当前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服从这个大局。但是,具体到一个地方一个单位怎样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制定什么样的改革方案,确定怎样的发展思路,如何维护社会政局的稳定,不是单靠一两个人坐在房子里拍拍脑袋就能有好结果的,必须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发扬民主,正确实行集中,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毛泽东同志说过,领导者的责任,归结起来,主要的是出主意、用干部两件事。出主意也好,用干部也好,都是属于决策的范畴。研究决策学,就要研究民主集中制,就要研究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出好主意、用好干部的作用和意义,就要研究在决策过程中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决策正确不正确,主意出得好不好,干部用得当不当,同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好不好有直接的关系。从县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三讲”教育的情况看,大凡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好的,班子就团结好,凝聚力强、战斗力大,决策正确性大,失误就少,集体领导的作用就发挥得比较好。有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散,内部疙疙瘩瘩的东西多,分散了许多精力,集体领导能力差;有的班子决策能力低,决策失误,用人不当的事情不少发生,把那些本不可用的人提拔到重要岗位,以至造成重大的政治经济损失;有的班子内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腐朽庸俗的作风滋生,党性党风方面的问题突出,搞得人心涣散;有些单位许多本来很容易办好的事情却没有办好,许多并不复杂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如此等等,究其原因,当然不止一条,但从领导班子的决策上看,民主集中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

决策失误,是最严重的失误,尤其是用人决策的失误危害最大。用一个人,如同树一面旗帜,用人得当,可以凝聚人心,用人失当,必定涣散人心。用对了人,事业就发展,用错了人,事业就破败。要避免用人方面的失误,抵制任人唯亲、以人划线、以地域划线等不正之风,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走群众路线,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实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充分讨论,集体决定。在有的地方、有的单位,为什么有的人本无多大能耐,只因喜好抛头露面,能把牛皮吹上天,就能得以重用呢?为什么有的人缺德寡才,而且屁股已经很不干净,却被节节提升呢?为什么一些思想正、作风纯、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只因不显山不露水,就被长期埋没,得不到重用呢?为什么一些德能勤绩俱佳,任劳任怨,埋头苦干的人,却没能得到提拔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由少数人或个人决断。我想,如果在作出决策之前,在任命干部之前,多听听群众意见,在班子内部认认真真地酝酿讨论,不是形式上的走过场的实行民主集中制,那是会有很大好处的,会避免一些重大失误。即使决策错了,纠正起来也比较容易。我们应该从这里吸取深刻的教训。

二、全面把握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的含义

一些单位的领导决策没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或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怎么好,一个认识上的原因是,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在理解上存在偏颇。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行动上的失误。有的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理解太窄,把它仅仅看成班子内部的民主,这种认识是不完全的。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制度和政治纪律,其中的“民主”应是整个党的组织内部的民主,还包括广大群众的民主,即在充分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的班子内部的充分民主。这也可以说是两个民主的结合,即班子内部充分民主和广大群众的民主的结合。有的单位也执行民主集中制,但效果不太好,同对“民主”的理解不广泛不深刻有关。当然,班子内部的民主是重要的,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首先而且很重要的是班子内部的民主,没有班子内部的民主就没有民主集中制可言了。班子内部没有民主不行,民主不充分也不行,由个人说了算,或者走走民主的形式,这当然不是什么民主集中制了。但这样理解还不够,还应从更广大的范围和更深刻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个“民主”。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在党内、群众中充分听取意见,有一个更广泛的民主。决策前,班子成员应深入到群众中,调查研究,必要时还应发动群众讨论,收集党内外各种不同意见,再在班子内部深入讨论,这样班子内部的民主才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把班子内部的民主建立在充分的党内民主和广泛的群众民主的基础之上,这才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的真正含义。只有在这样的民主基础上形成的决策才能称得起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决策,也只有这样的决策才可能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决策。

“三讲”教育中,一些地方和单位,联系决策方面曾经发生的重大失误,检查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无不感到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对于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正确性至关重要。有的单位搞开发,立项目,办公司,填进大把大把的钞票,却白白地打了水漂,交了学费;有的单位搭这个“台”唱那个“戏”,引资招商,结果商没招来资没引进,却肥了某些骗子的腰包;这些单位的领导班子不是没开过会,没讨论过,大多是以集体的名义作了决定,发了文件的。出现这样的失误,并非决策者的初衷,这里的原因是很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的。我想,除了班子内部民主不够之外,主要是没有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的意见。搞开发也好,招商引资也好,有两条最关键,一是用好人,二是选好项。靠什么来保证这“两好”呢?最靠得住的就是贯彻民主集中制,不仅要在领导班子中充分发扬民主,而且要在群众中充分发扬民主。这样,才有可能减少决策的失误。

从广义上认识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并落实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切不可以为决策只是领导班子的事情,普通群众不懂决策,或者怕麻烦、图省事,不积极动员群众参与决策。应当承认,最高明的领导者如果脱离了群众,也会眼不明、心不亮。心须明了,在重大的是非问题上,在事关群众的根本利益问题上,群众的看法、群众的情绪、群众的态度,应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许多事情没有群众参与,不听取群众的意见,事情就办不好。在有些地方和单位用人问题上累累失误,反映出群众的看法和一些领导人的看法不是没有差别的。有些人的问题,领导可能看得不太清楚,群众却往往看得比较清楚。有些人的恶行劣迹可以避开领导人的眼光,却逃不脱广大群众的视线。这个人正派不正派,真正有多少本事,能不能出以公心,为民办事,在群众的心目中是有一杆秤的。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毛泽东同志说过的话,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这是我们共产党人必须坚持的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只有坚持这样的观点,才能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态度,自觉把领导班子内的民主和广大群众的民主结合起来,在决策过程中切实贯彻好民主集中制。

那么,怎样理解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呢?“集中”既不是仅仅集中一把手或一两个主要领导人的意见,也不是简单的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更不是集中每个人的意见。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讲的是什么意思呢?即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民主集中制是民主的也是集中的,是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这就决定它既区别于专制主义的集中制,又区别于极端民主化的无政府主义。如果把“集中”理解为仅仅是集中一把手或一二个主要领导人的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就是“你民主我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就是“按照我的意志来民主”,那就无所谓发扬民主了,民主只不过成了一种愚弄人的形式,这实际上同专制主义的集中制别无二致。当然,也不能把“集中”理解为每个人的意见都要集中,那也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事实上要求集中每个人的意见是不可能做到的,那就无所谓集中了,集中制是建立不起来的,只能走到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状态的歧途。“集中”也不是简单地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不经酝酿和讨论,大家的意见还没有充分发表出来,就简单地来个表决,搞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了事,这也不是正确地集中。“集中”是要集中多数人认为比较正确的意见,是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的少数服从多数,而不是简单的流于形式的少数服从多数。

又讲集中正确意见,又讲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不是自相矛盾呢?不是。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是可以简单地划上等号的。集中正确意见和少数服从多数都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二者都是为保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服务的。我们党为什么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为了在党内和领导班子中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为了使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和贯彻执行符合实际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指导上作出符合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意志的决策和部署。民主集中制首先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需要充分发扬民主。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同的意见,有的甚至可能是完全相反的意见,而且许多意见都是分散的而不是集中的,零碎的而不是系统的。这就有一个不仅需要集中而且集中什么的问题,因而也就有一个区分正确与不正确、适当与不适当、适时与不适时、全面与不全面、可行与不可行的问题,有一个判断是否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邓小平同志强调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的问题。这就不是简单地来一个少数服从多数能够解决问题的。这就需要同时坚持集中正确意见和少数服从多数这两个原则并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在集中正确意见的过程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来集中多数人认为比较正确的异议。如果只讲少数服从多数,而不讲集中正确的意见,那个少数服从多数就只是一个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为了把那些正确的符合实际的意见,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意见,充分地表达出来,集中起来,并以此为据作出决策,把事情办好。

如果要问强调集中正确意见,会不会导致个人说了算,助长“一言堂”和家长作风呢?答案是不会。因为个人说了算和集中正确意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内涵和外延都无共同之处,二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集中正确意见是要求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不是只集中某个人的所有意见,也不是只集中某个人的正确意见,而是在充分酝酿讨论、反复分析比较中,集中大家认为比较正确的意见。有人曾经批判集中正确的意见这个观点,其理由就是说它导致了个人说了算,在我的一本《民主探要》的小册子中,回答了这个问题。个人是相对组织或集体来说的。在一个班子内部,无论是个人意见还是多数人的意见,都有可能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一把手的意见也是这样。集中正确意见,既不是只集中一把手认为正确的意见,也不是集中每个人各自认为自己正确的那些意见,而是要集中大多数人都认为比较正确的意见。一把手的意见无论多么正确,都不能个人说了算,必须通过充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取得多数人的同意和支持,才能形成决议。在领导班子内部讨论重大问题时,包括一把手在内的任何人如果认为或借口自己的意见绝对正确,强行集中,那就违背了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原则,这样的集中当然不是什么正确的集中。但也必须明确,在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之后,一把手的意见被大家认为是比较正确、比较系统的,因而被集中起来并形成决议,这不能叫做个人说了算,而只能说是集中了正确意见,正是正确执行了民主集中制的结果。当然也不排斥某些家长作风严重的人,利用或借口集中正确意见来压制民主,搞“一言堂”,搞个人说了算。但那不能说明集中正确意见有什么不对。被利用或者被当成借口的东西,并不一定是不正确或错误的东西,有的东西正因为它正确,有其利用的价值才被利用的,如果说集中正确意见被利用,就是因为它正确的缘故。被利用来稿“一言堂”和必然导致“一言堂”那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所谓“导致”那是必然地逻辑地发展,而“借口”和“利用”是人为所至。不能因为有人会利用一些正确的东西,我们就连正确的东西都不要了。如果把集中正确意见抛弃于民主集中制之外,那怎么把反映群众根本利益、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呢?那还有什么必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呢?那才会真的导致个人说了算。

三、正确处理少数和多数、班长和委员之间的关系

“三讲”期间,一些单位分析民主集中制坚持得不怎么好的原因时,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很好地处理这两方面的关系。实行民主集中制既要尊重多数,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注意尊重少数,保护少数。一般来说,多数人的意见正确性比较高,特别是在充分发扬民主,大家都把真实的意见说出来之后,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集中意见或决策,正确的可能性较大。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任何人的认识能力都是有局限的,一般来说,单个人比多数人的认识局限性要大。由多数人一起讨论一个问题、认识一个事物的时候,大家从不同的侧面发表意见,这样对问题的看法、对事物的认识比起一个人来就可能会全面些、准确些,就有可能避免某个人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同时,任何人都不是孤立的,都会同周围环境和人群发生各种形式的不同程度的接触,会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听到各种各样的反映和议论,会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普通群众是这样,党员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也莫能外。也就是说,在一个班子里,多数人主张或赞成的意见,往往群众基础比较广泛,能够比较全面、比较客观地反映群众的呼声,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因此也比较能够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把这样的意见集中起来形成决议或作出决策,其正确性就比较大,也比较容易贯彻执行,也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但也不能由此就绝对地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在任何问题上多数人的意见都一定是正确的。说多数人的意见比较正确,也是相对而言的,有时候在有些问题上多数人的意见也不一定正确。这也是同主观和客观因素包括环境因素的影响相关的。主观因素就是认识上的局限性,这对于多数人来说也在所难免。客观因素就是事物的复杂性,环境因素的影响也是复杂性的一种表现。局限性加复杂性,有时还要加上从外界的一些非正确因素的影响,这就难免出现这样一种可能性,即那怕是多数人的意见,有时也会不全面、不正确。因此,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听取多数人的意见,而且要特别注意听取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充分阐释他们的意见,并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意见。特别是在没有充分讨论,意见还没有充分发表的情况下,尤其不可轻率地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尤其要注意保护少数。

保护少数,不是保护某个人的情绪、面子,尽管有保护少数人发表意见的积极性的一面,那也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可能是真理性的意见。由于立场、观点、学识、才能、阅历、经验、思想方法等方面的原因,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有时候少数人的意见比多数人的意见更带正确性、更能反映客观实际、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是完全可能发生的。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过多次,在某个地方某个单位这样的情况可能更多。有的单位为什么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了不适当甚至于错误的决定呢?并不是因为完全没有不同意见,而是少数人的意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实,所谓多数少数,只是相对而言,并非绝对不变的。在一个班子里少数还只能说是狭义的少数、简单的少数,还不能说就是事实上或真正意义上的少数。如果把它放到班子以外更广的范围,扩展到班子所在的整个党组织、整个单位、整个地方,那么这个少数就不见得一定是少数了,就有可能呈现出另一种或者根本相反的情况。在一个班子内,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从群众中来的,听取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反映了广大群众的呼声,那么这个多数可说是事实上的多数。如果相反,那就不能说是真正的事实上的本质意义上的多数了。只有当少数人的意见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得不到人民的拥护,那才是真正的少数。如果少数意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代表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那么,这个少数实际上是代表了多数。从这个意见上说,保护少数,实际上是保护多数。

那么,怎样实行保护少数的原则呢?我想,从一些单位在“三讲”教育中总结的教训来看,至少有一点是应当注意的,这就是,领导班子在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如果有不同意见,尽管是少数,不妨让他充分发表出来,不要以为反正是少数就认为无足轻重,不予理睬,甚至于挖苦讽刺。对少数不同意见,要在班子里充分进行讨论,甚至可以通过不同意见的充分辩论,以求得统一;如果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否定和说服少数不同意见,那就不要匆忙作出决定,不要轻易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应当让大家深入调查,另找时间讨论。只要这样做不会延误决策时机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就应该这样做,当然规定下次讨论的时间间隔不宜太长。我们应当有这样的信心:只要大家出以公心,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为了把工作做好,总是可以达成共识的。这是不是叫做不果断或议而不决呢?我认为不能这样看。作决策,办事情,要果断但不能武断。当断则断,谓之果断。不当断而断之,则为武断。这里的区别在于是否把握了时机和火候,具备了主客观条件。久拖不决不好,匆忙决断也不好。真理愈辩愈明。在不延误时机的前提下,决策过程不妨慢一点,慢火煎鱼,待各方面条件基本成熟再决策为好;而执行决策则要快,决策一旦作出,就要雷厉风行,尽快执行,抓紧落实。当然,在经过两次以上的反复讨论和议论之后,还是要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的。这时的决定已不只是多数人的意见,而是组织的或集体的决定了。虽然持不同意见的少数同志还可以继续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必须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这也是执行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的原则和纪律。不这样,民主集中制就永远建立不起来,实行民主集中制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当然,在执行中,要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来检验决定是否可行,如果不可行,那就要重新审视少数人的意见;如果认为还是少数意见比较正确,那就要按少数意见纠正过来。

如何处理班长和委员之间的关系,对于执行民主集中制也很重要。民主集中制是保证实施集体领导的制度,要求领导班子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但能否执行好,班长是关键。班长是一班之长,在讨论问题时起主导作用,班长的意见举足轻重。特别在班长威望较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就需要班长特别注意做到:(一)自觉地防止和克服唯我独尊的心理,不能听不得不符合自己的想法和口味的意见,而是要鼓励大家发表不同意见,包括反对自己的意见;(二)善于启发和引导委员们充分发表意见,特别是发表不同意见,细心听取委员之间各种意见的讨论和争论;(三)不要轻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是要深思熟虑地发表意见,最好是在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之后再发表意见,而且要善于根据大家的意见来修正、补充自己的意见;(四)防止委员们根据自己的意见来发表意见,更不能有意无意地暗示大家要服从自己的意见。如果能做到这么几条,民主集中制就比较好贯彻了。

班长的作用至关重要,委员们的作用也不能低估。如果只有班长的积极性而没有委员们的主动配合,民主集中制也还不能真正贯彻好。因而要求一般委员注意做到:(一)克服盲目服从和随意从众的心理。自己不开动脑筋,思考问题,不认真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班长说好就说好,大家说行就行,这样也不能执行好民主集中制。(二)敢于发表意见,特别是要敢于发表经过深思熟虑的不同意见,还要善于坚持和阐明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意见,不要怕人家说你固执己见,也不要怕伤了和气、影响团结,而轻易放弃自己的还没有被别人说服的意见。(三)善于在尊重集体决定的前提下保留意见。一旦自己的意见没有被吸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了决定,有权放弃或保留自己的意见,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集体的决定,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执行过程中检验哪种意见更正确,而确定对所保留的意见的取舍。(四)如果班长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不高,就要有敢于冒得罪班长的风险,坚持从大局出发,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提出善意的批评,努力在班子内部营造一种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良好气氛。只要班长和委员都能注意从各自的角度处理好这方面的关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有了组织上的保障。

四、积极探索保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和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需要提高认识和觉悟之外,还要有具体的程序和制度作保证,否则自觉性也难以提高,提高了也难以坚持。党内在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之所以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缺乏具体制度的规范和能够实际操作的程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强这种制度和程序的建设比提高人们的认识和觉悟更重要、更带有长远的和普遍性意义。因为有了这样的制度和程序,执行起来就有了具体的参照和遵循,有利于上级机关进行督促和检查,也有利于班子内部成员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在建立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程序方面,许多专家学者和从事实际领导工作的同志,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三讲”教育的单位,也都作了一些规定。如何使这方面的制度和程序既不烦琐又切实可行,能收实效,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和研究,进一步总结经验。联系“三讲”教育中反映的实际情况来思考,我想在操作程序方面,至少要规定如下几点:

1、提出议题。领导班子在讨论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决策时,事先要提出议题,预先告之,不要在大家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提出重大议题进行讨论,更不要草率作出决定。

2、调查研究。班子成员应围绕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情况,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准备好发言材料。

3、开会讨论。会议要在班子中的大多数成员都有了比较充分的准备之后进行。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不要在大家都没有经过调查研究、没有做好准备时就开会。开会讨论时,每个人都要发表意见并把话讲完,对自己的重要主张或主要观点,要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论证。

4、进行表决。这要在经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的认识基本趋于一致的情况下,在会议上进行。如果在主要问题上有重大意见分歧,就暂不表决。

5、再调查,再讨论。班子成员要围绕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分歧,再到群众中去听取意见,必要时将不同意见在一定范围内的群众中进行讨论。在经过再次调研之后,再次召开班子会议,对分歧意见再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进行充分辩论,尽可能达成共识。

6、最后表决。在对分歧意见经过反复讨论或辩论之后,在会议上付诸表决,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同时,要允许有不同意见的少数人保留意见。

除了必经程序而不可跳越程序之外,为了保证程序的执行而不被违反,还要制定一定的具体制度,以监督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我想监督制度至少也要有以下几点:

1、重大的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决定任何重要的事项,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都必须符合民主集中制执行程序,都必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讨论,会议决定。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执行程序不能形成决议。对没有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经过酝酿和讨论的决定决策,应宣布无效,班子成员应坚决抵制,拒绝执行,并有权提出召开会议,重新决定。

2、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果发生原则分歧,要经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会议讨论才能付诸表决,作出决定。如果至少未经两次会议讨论就付诸表决,班子成员可以拒绝参加,应宣布这样的表决结果无效,不予执行。

3、在作出重大决策决定前或后,都要召开民主生活会,统一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决策前要强调自觉坚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程序办事,决策后要检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程序的情况。会前会后,都要就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和执行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要把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的重要内容,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的要提出批评,直到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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