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党的十五大所有制理论的重要发展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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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第一条就是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江总书记的报告,对历史进程中提出的新问题,从理论到实践都作出了意义非凡的科学回答。作为又一次的思想解放,并鉴于所有制问题在经济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引起上上下下的极大关注是必然的。但是,从当前许多报道、文章和人们的思想认识看,要正确贯彻这一方面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必须首先强调要认真深入学习和全面准确理解报告原文的精神,澄清某些模糊混乱观念。

一、 明确提出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但是不能由此认为整个所有制结构都是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

十五大提出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有人据此就把整个所有制结构说成是经济体制的一部分;把我们近20年的改革历程,包括调整所有制结构的巨大变化,都归结为对“经济体制和管理方式”的摸索(注: 参见郑庆东:《进一步解放生产力》,1997年9月19日《经济日报》。)。 这里没有理清所有制结构与经济体制的关系,是不妥当的。

从基本理论上说,社会生产关系是一个多层次的大系统,它包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形式三个层次。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最高层次,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的基本方式等,体现不同社会的本质属性。经济形式是生产关系的最基础层次,是经济活动中实现人们之间劳动联系的形式,如自然经济形式或商品经济形式等,它不具有社会制度属性。经济体制是上述两者之间的中介层次,是在一定的经济制度下,在经济形式运行和发展中起组织和协调作用的制度、方式、方法、规则的体系,如市场经济体制或计划经济体制等,它本身也不直接带有社会制度的属性。由此可见,所有制属于经济制度层次,经济体制属于经济运行层次,两者有密切联系,但不能把所有制直接说成是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

从所有制结构含义上看,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社会上有几种所有制形式以及它们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各自的地位、比重和相互关系,即社会所有制结构;二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内部各个要素的构成、相互关系和具体组织形式,即所有制的内部结构。通常讲所有制结构,主要都是指前者;这是经济体制的所有制基础,但本身不属于经济体制。后者则形成为企业生产资料(资本)经营方式,即所有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在确保所有权的前提下,自己据有或者暂时转让经营权所采用的具体形式,也就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这一层意思讲,它是属于经济体制的。

从经济改革角度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对原有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所以,对原有的社会所有制结构是调整和完善问题,不是也不允许否定和抛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对原有的经济体制则要来一个根本转变,不能只作细枝末节的修补。因此,也不宜把整个所有制结构作为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以免引起思想认识和实践的混乱。

由上可见,所有制结构与经济体制是既有联系、交叉,而主要又是有区别的,不能把全部所有制改革归结为经济体制改革。那么,怎样理解十五大提“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呢?我们认为,这一方面是从经济体制和所有制两者相互联系、经济体制改革攻坚必然涉及社会所有制结构要有新的调整和完善而言的,另方面也由于所有制的内部结构是与经济体制交叉在一起的。但这并不是把整个所有制结构直接纳入经济体制的构成,正如不能把上述提法中的“生产力”也当作是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一样。

二、第一次提出要确立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不能说这是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制定和执行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出现了公有制和其他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但是,在所有制改革上,也有人总想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或有人终日担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快。同时,我们在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上,仍受所有制结构“纯而又纯”思想的影响,把它简单地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把非公有制经济一直摈弃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之外。为了冲破这些思想束缚,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我们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所要达到的目标。这里,把原来的“方针”、“局面”上升到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不但坚定地坚持了公有制为主体,而且把公有制以外的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也纳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大拓展了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这是对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进一步准确把握和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论的重大突破,真正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观。这是历史的正确选择,必将进一步大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还可以预期,由于经济制度是社会的经济基础,这一理论和实践的突破,也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结构的研究,引起重大连锁反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显示出它的深远理论意义。

为什么非公有制经济也能成为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就因为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不发达的阶段,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必须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而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既是客观需要,又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所以成为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

十五大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使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进入“制度内”,由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身份”和地位,是对其积极作用的进一步肯定,有利于它们更好地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现在有些误解,如1997年9月17 日《经济日报》头版的述评和9月29日的评论员文章中, 两次强调地提到这是“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显然,这是不准确的,因为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就一直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十五大才使非公有制经济从非法地位变成合法地位。

三、 “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是不能随意“拓宽”这一含义

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指什么?有的报刊对此虽然运用了“重大突破,意义非凡”、“黄钟大吕,振聋发聩”等赞词,但却把十五大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论述,也都纳入到这一“含义”中去了。(注:参见1997年9月15日《光明日报》和1997年9月19日《经济日报》。)这准确吗?

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应该是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它的内涵人所共知。十五大有针对性的强调“要全面认识”的,则是指在外延上它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所以,上面的引述以及另外有人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等,都归结为公有制经济的全面含义,甚至借“拓宽”含义把非公有制经济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说成也就是公有制经济,这些都是不符合十五大报告的原意的。

正确地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含义的重大意义在于:(1 )准确衡量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和正确判断所有制结构的状况。现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只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算作公有制经济,而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全部当作非公有制经济,这是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统计资料表明,混合经济中公有比重约占三分之一,相当于全国经济总量的7个百分点,按1996 年GDP计,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包括这部分占76%,如不包括则为69%。 无疑这将直接影响对所有制结构状况的判断。而正确判断所有制结构状况,是正确认识我国社会的性质和正确制定经济政策的前提。(2 )有利于更快更好发展集体经济。有些同志虽然在理论上承认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但是实际上总是对它的发展不那么放心、关心,总想在政策上加以限制。十五大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调整的前提下,重申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纠正以上片面认识,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机遇和推向更高的水平。(3)促进搞活整个公有制经济和寻找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趋势看,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以及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公有经济的方针的贯彻,今后混合所有制经济将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在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上冲破了它局限于主要是国有经济或是纯粹的公有经济的束缚,就使我们在调整所有制结构、选择所有制形式和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过程中,获得了更大的空间和灵活性。这会促进全社会范围内的资产流动和重组,推动公有制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结合、共同发展,大胆放手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积极利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有效的资本和企业组织形式,扩大公有制经济的支配范围,转换公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改善公有资产的运作状况和提高资产整体质量。

四、 “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论断是经济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但是不能把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混为一谈

十五大第一次明确运用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概念,并且提出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新论断。这是经济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是完善所有制结构的主要内容。

对这一论断的理解有不少认识上的误区。为了把问题说得透些,有必要具体列举几例:

1997年9月17 日《经济日报》关于十五大的报道中写道:“在深圳,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大约有十种:一是国有制,二是社区所有制,三是股份合作制,四是劳动集体所有制,五是社团所有制,六是社会基金所有制,七是股份制,八是技术所有制,九是经营资本制,十是混合所有制。”9月29日《经济日报》上登有两位著名经济学家的发言, 都认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一位还说:“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共同所有制和公众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共同所有制的两种实现形式”,而公众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又有“合作社所有制”、“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的财产”等。

1998年1月5日《经济日报》上的长文《论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前后几十处谈到公有制、公有制形式或公有制具体形式,除个别指明是公有制本质、性质或实质外,基本上都是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并用、混用,可以彼此取代,而且被等同于十五大所提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概念。如第一部分讲马恩列斯对公有制形式的论述,尽管全部引述的原著中没有一处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提法,但却归结为“共产党人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第三部分中把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私人所有制形式和其实现形式混为一谈,文中列举个人所有制、合作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股份所有制和法人所有制,并列地称为五种所有制形式,认为这是“西方国家的所有制结构”,其实前三种可属于私有制形式,而后二种不但本身不是所有制形式,而且作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不能把所谓“法人所有制”作为与股份制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实现形式。第四部分提出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的问题时,也把十五大明确地作为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股份制,说成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形式”之一;而把反映“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质”的“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及其“占有形式”问题,本应是公有制的形式,却又归入“研究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列。

《求是》1997年第19期评论员文章中也有一段值得分析的话:“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资料由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的所有制关系。由全体劳动者还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是如何实现的,它们之间是如何结合的,则形成了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的基本性质不能改变,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由于公有制的范围不同,所有制包含的各种权力的实现形式和结合方式不同,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公有制的不同形式与不同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第23期上《为什么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文,在重述以上观点后,更直接指出:全民和集体所有“这两种形式公有的范围不同,……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要识别上述认识中的误区所在,关键是要把通常所说的公有制、公有制形式同十五大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十五大报告原文在用词上,对所有制“形式”和“实现形式”都有准确所指。在“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这一部分的论述中,两处提所有制的“形式”,都是指某一种性质的所有制;三处提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都是指中性的资产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我们知道,公有制或公有制形式,是就所有制的经济性质而划分的所有制类型。公有制是一种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的所有制关系,公有制形式是指这种性质的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这些是基本上同一层次的概念,都具有社会经济制度的属性。它们是与非公有制、私有制、个体所有制、私营所有制等相并提的概念。所有制、所有制形式的核心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而公有制实现形式则是指公有资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包括产权组织的方式、企业的治理结构、资本的运作方式、剩余产品的分配方法等。作为一种既定性质的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它主要反映的是本来完整统一的财产权,怎样分解为最终所有权、实际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及它们之间如何不同结合形成为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等。这些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表现为国营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委托经营制、租赁制等。它们的是否适合,对所有制的完善巩固和生产力的发展极为重要,但是它们本身只是方法、手段问题,并不具有社会经济制度的属性。不能笼统地说某种实现形式姓“社”或姓“资”、姓“公”或姓“私”,它们都既可以作为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运作效率问题。正如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12月所指出的:“用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这是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许多经营形式,都属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方法,既可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为社会主义所用,谁用得好,就为谁服务。”(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2页。)所以,所有制、所有制形式同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前引认识的主要误区在于把公有制形式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混为一谈。其中,把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并列称为公有制实现形式,或直接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其误解是十分明显的。《求是》评论员文章中的话则较难看清。领会其行文原意,是想把“公有制的基本性质”、“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同“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但在前一半说明怎样形成“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中,纳入了“由全体劳动者还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生产资料”的内容,实际上这应是指由于公有制的范围不同,其形式表现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而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公有制形式说成是公有制实现形式,或者把公有制实现形式说成是公有制形式,不但都会贬低十五大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这个论断,在既坚持公有制主体、又解除姓“公”姓“私”争论束缚上的突破性意义,而且还会引出一系列有害的或说不通的结论:(1 )如果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实现形式”已经是十五大提出的要努力寻找的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那么就等于基本上取消了这一“寻找”任务;(2 )如果说两者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实现形式”(注:1997年10月6日《经济日报》。“改革前我们实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从苏联社会主义模式中移植过来,按成熟的社会主义要求构造的,它们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那么势必就要否定它们,而否定了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又何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3 )如果继续肯定这两者,而要寻找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那么岂不变成了寻找“实现形式”的实现形式?(4 )把一切体现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公有制形式,都说成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或者把一切体现所有制经济性质的所有制形式,都说成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全部变成是中性的东西,这样就实际上抹煞了所有制的社会经济制度属性。现在有人提出要形成以股份制为主导、股份合作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这是以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取代所有制形式,同样也是抹煞了所有制结构的经济性质,是不符合十五大精神的。

前引认识中还有一些其他误解。如技术所有制只表明所有的对象,既不反映所有制性质,也不是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混合性质的所有制形式,本身并没有表明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所以都不能说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又如说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共同所有制和公众所有制,而共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那么再要寻找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岂不就变成是找“第三代”的实现形式了;而把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笼统归结为“公众所有制”,一概视作“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那么今天的股份经济占主要地位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岂不也都变成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了吗?

澄清了上述认识误区,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论断。就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言,我国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形式,从基本性质上是适合现阶段主体生产力状况的,但是原来公有资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存在多种弊端,如产权主体单一、具体产权关系不清晰、企业没有经营决策和投资的自主权、无人承担盈亏责任、缺乏竞争机制以及资本的积聚和集中机制等,这一些都阻碍了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兼容,直接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难以发挥。若要采取西方发达国家用过的有效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又陷入抽象的姓“私”姓“公”之争而阻力重重。十五大提出的新论断正好解决了上述问题: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中性的,所以一切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我们都“可以”用;而为了有效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特别是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问题,它又“应当”多样化。由此就进一步提出了“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任务,一方面向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找”,如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的论述;另方面向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找”,如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合作制的论述。

五、 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但是不能说它们因此就都姓了“社”

这里实际上涉及三个问题:第一,“三个有利于”是判断什么的标准?有人十分肯定地说:这“是判断姓‘社’还是姓‘资’的标准,这是小平同志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突出强调的重要思想。”(注:中央党校教务部编:《〈邓小平文选〉(第三卷)辅导教材》,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3页。)这符合小平同志的原意吗? 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紧接着他就提出“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细读原文,这里的“标准”,是针对改革开放中的“步子”该不该迈、该不该“闯”而言的,并不是用来判断事物的姓“社”姓“资”,而且他实际上还批评了那种遇事总要先问姓“社”姓“资”(往往不管它存在不存在“姓氏”问题)、自己束缚自己或别人手脚的思想偏见。

对于“三个有利于”,十四大报告归结为是“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的标准;中共中央宣传部编的《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纲要》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的《邓小平经济理论学习纲要》,都认定为是“判断改革和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的标准,是“衡量一切工作最根本的是非标准”。特别是两本《学习纲要》,都专门强调指出:“按照这个根本标准来衡量,我们既不要把那些合乎‘三个有利于’、本来姓‘社’的,错误地判定为姓‘资’而加以排斥;也不要把那些合乎‘三个有利于’、既可为‘资’所用又可为‘社’所用的,错误地加以排斥。”这里十分明显地把“三个有利于”与“姓氏”问题分了开来,而不是认为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就是姓“社”的,反之则是姓“资”的。

第二,提出“三个有利于”是否就否定了“姓氏”问题?所谓“姓氏”问题,一般是指判断社会事物的社会属性,是社会主义性质还是资本主义性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反对的是抽象的、标签式的“姓氏”之争,如不管有没有社会属性的事物都要给贴上一张“社”、“资”、“公”、“私”的标签,胡乱地混淆、颠倒事物的性质,抽象地认为凡是姓“社”、“公”的都是好的,姓“资”、“私”的都是坏的等。这种争论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和手脚,争掉了时间,结果是什么也干不成、干不好。邓小平提出不搞这样的争论,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实践证明,有许多事物本身是中性的,如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股份制等,不存在上述的姓什么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下,有些姓“社”、“公”的东西,如果脱离了实际,也会是有害的,而即使姓“资”、“私”的东西,只要合乎“三个有利于”,也就应该允许、鼓励和发展。但是这不等于就否定了社会生活中“姓氏”问题的存在。在涉及到生产关系、经济制度、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等人们的基本经济关系时,正确判明其社会性质,无疑仍是极端重要的。在这些方面抹煞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姓氏”是由什么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人们的基本经济关系怎样,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状况决定的;而其社会性质则直接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状况。十五大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了新概括,并提出了:“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新论断,这体现了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积极作用的进一步认识和评价。但是有人据此认为:这些精辟论断“明确告诉人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也可以姓‘社’,并非都是‘资’姓异类。”(注:参见吴酩:《重谈“姓氏”问题》,1997年9月16 日《人民日报》华东新闻版。)这种认识,本身存在自相矛盾,既肯定是“非公有制”经济,又说是“姓‘社’”;其根子则在于把符合“三个有利于”、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等,直接当作决定姓“社”的因素,而撇开了对所有制本身状况的分析。果真这样的话,我国现在一切所有制经济都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那也就基本上取消了正确处理各种所有制经济关系、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任务;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把当前的个体、私营和外资所有制经济都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也有失荒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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