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法制化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化论文,税务稽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立法建议
新税制的实施和新的征管模式运行以来,税务稽查在维护税收秩序、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工作中逐步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首先,税务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其次,税务稽查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障。这个问题突出体现在税务稽查人员对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取证难。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但是没有明确如果这些部门和单位不支持、不协助怎么办。结果,往往是该取的证取不了,使该受到查处的税务违法行为不了了之。
第三,现行税务稽查范围的界定不利于调动税务稽查人员的积极性和提高稽查人员业务素质。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偷税、抗税案件达到一定标准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一些稽查人员在接触到这类案件时就会产生一种消极思想:“反正也不归我们处理,我们查不查都一样。”也使一些稽查人员只停留在一般性的稽查工作上,对税务违法案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作深层次的研究。同时,司法机关在受理移送的税务违法案件时,还要重新进行调查取证,造成重复工作。
此外,由于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法定权力和手段,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和收缴税款、罚款工作中也存在着很多的困难。
上述这些问题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彻底解决,也就是说,法制化建设是强化税务稽查的重要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规,明确税务稽查机构在税务行政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建立集税务稽查、税务检察和税务治安为一体的现代化税务稽查机构,使之成为名符其实的、能够独立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的税务司法机构。
二、建立一支与现代税务稽查机构相适应的税务稽查队伍。实行等级稽查员制度,明确各级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从法律上承认稽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制订相应的考核、晋升制度,这样,既可以保证税务稽查人员行政执法的质量,又能促进稽查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三、赋予税务稽查机构必要的司法权,以维护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除了《征管法》所明确的税务稽查权限外,还应赋予税务稽查机构搜查权、对物的强制权等权力,以便于税务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及时有效地打击偷抗税、妨碍执行公务等涉税违法行为,更有利于维护税法和税务执法人员的尊严,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
四、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和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应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改由税务稽查机构直接查处,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既能节约时间、减少环节,又能及时、有效地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还能更快地把税款收缴入库。
此外,通过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接轨,形成对税务稽查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税务稽查法制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