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税收导向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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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发展史充分表明,技术进步是引致产业结构转换与升级的关键,技术进步对于经济增长的决定意义也日趋重要。而当今世界已进入了一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因此,许多国家都将高新技术产业列为先导产业或支柱产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也应作为我国优化产业结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有效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采取了独特的措施,即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形成集中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区域。目前,我国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50多个,它们是: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只写地名,省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南京、沈阳南湖、天津、西安、成都、威海火炬、中山火炬、长春、哈尔滨、长沙、福州、广州天河、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杭州、桂林、郑州、兰州、石家庄、济南、上海、大连、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海南国际工业园区、苏州、无锡、常州、佛山、惠州、珠海、青岛、潍坊、淄博、昆明、贵阳新天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太原、南宁、乌鲁木齐、包头稀土、襄樊、株州、洛阳、大庆、宝鸡、吉林、绵阳、保定、鞍山等。

与设立高析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提供了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实际上,我国的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设立以来,高新技术企业迅速发展,尤其是在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于带动整个产业结构的转换与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细细分析我国现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所得税优惠,不难发现它仍有不足。具体说来,一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即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和2年免征所得税为基本内容, 而实践证明单一的减免税优惠形式不仅存在适应性不强的弊端,并且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影响较大。二是税收优惠的目标不太明确,我国现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从表面上看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但实际上因实施办法过于笼统,不利于真正实现这一目标。

在运用税收手段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面,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或地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中也不乏成功的例子。以台湾为例,台湾自进入70年代以后,面临着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以逐步实现产业结构转换与升级的重任。为此,台湾于1979年公布了《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在新竹县设立了科学工业园区,即类似于我国大陆现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台湾对科学工业园区也实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⑴科学工业可自其产品开始销售或劳务开始提供之日起1年内,自行选定4年内之任何一会计年度的首日开始,连续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5年。 ⑵科学工业增资扩展供生产或提供劳务设备者,可就下列优惠择一适用,但择定后不得定更:1)自新增设备开始作业或开始提供劳务之日起1年内,可自行选定4年内之任何一会计年度之首日开始,连续4 年内就其新增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2 )新增供生产或提供劳务设备之成本,可以其15%低减增资扩展年度新增所得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当年度新增所得之应纳税额不足抵减者,可在以后4 年度新增所得之营利事业所得税中抵减。3)科学工业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及附加捐总额, 不得超过其全年应税所得额的22%。但如果科学工业使用台湾各级科学技术人员之人数未达到契约规定者,则取消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参见杜萌昆 杜存鸣:《台湾科学工业园区税收政策》,载《涉外税务》 1993年第4期。)

有的同志将台湾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列为经济特区(参见邓子基 唐腾翔著:《国际税收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161页),笔者认为科学工业园区虽然也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特区,但在类型上同我国的经济特区有差别,而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接近。

从台湾科学工业园区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台湾的税收优惠形式包括免税与投资税收抵免以及规定最高征税比例等,如加上其《产业升级法案》中的有关内容,可以说形式是相对较多的。同时,台湾明确规定了企业使用其各级科学技术人员的人数等条件,对于真正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借鉴这些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办法,其一是要规定较为明确的条件,其二是税收优惠形式应多样化,如实行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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