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走出去经营税收分配制度的博弈思考_建筑论文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税收分配制度的博弈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税收论文,建筑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相关机制的日趋完善,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日益显著,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反映在中国的建筑行业中。近几年来,中国建筑市场中越来越多的企业离开工商注册地,跨区、市乃至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经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建筑企业在为委托方创造价值的同时企业本身也获得了利润,因此建筑企业涉外经营活动不仅是施工地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补充,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重要途径。因而对于该种经营活动应给予充分的肯定。

但与此同时,涉外经营活动也给中国转型中社会税收体制提出了新问题。根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方面: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所得税方面: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这就给各地区的实际操作很大的灵活性。笔者在大连市西岗区政府调研时发现,很多西岗区的建筑企业到北山市①施工,但按照大连市政府的规定这些企业应该在注册地缴税。由于信息和地域的影响导致对企业的税收流失,而且类似的情况也广泛存在于全国各地区。当建筑企业施工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时,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收的征管就涉及到了建筑企业施工所在地政府②(简称施工地政府)和工商注册所在地政府(简称注册地政府)这两个部门。显然施工地政府在对于企业税收的征缴上有明显的地理优势,将企业税收的监管和征收交给注册地政府是不明智的,由施工地政府承担税款的征缴工作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但税收应归哪一方支配,即如何在相关政府间分配建筑企业交纳的税款,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从全局最优的视角出发,通过以下的分析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二、区域政府博弈的存在性与政策制度的涵义

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已经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过渡,政府的计划管理与规模控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弱化,目前正在向法制型和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中央与地方政府虽然是严格的隶属关系,但在政策的执行上,地方政府还是具备一定的自由度与灵活性。尤其是处于同一级别的地区政府,他们相互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如区级政府之间,特别是不同城市的区级政府之间。当他们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时,其中的博弈特征就表现的很明显。首先,各地方政府对区域经济发展和政绩的目标函数是不一样的,体现在税收的方面就是在保证区域经济发展前提下实现税收总量的最大化。因为中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是根据税收收入总额按比例分配的。税收是一个区域经济实力的体现,也是区域政府政绩的重要标志。因而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所涉及到的两个区域政府可以看作近似满足理性人和理性共同知识的假设,在这里对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体现为对税收最大化的追求。其次,当对外出经营企业征缴税款时,双方政府在特定政策下行为的选择与决策的做出,均对对方存在着影响与制约。所以,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是切实存在的,只不过在不同的税收分配制度下,博弈结果不同而已。

“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3]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政府之间关系的调节。上级政府是政策的供给者,各级地方政府是政策的接受和执行者。税收分配制度该如何制定,其实是地方政府博弈的结果,先行的政策制度如果违背了与博弈双方中任意一方的利益选择不一致,就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使政策的贯彻与落实大打折扣。针对建筑企业涉外施工存在着两种极端的税收分配制度,税收归属一般而言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规定将税收全部归注册地政府,当然另一种就是规定全部税收属于施工地政府的所谓税收属地化政策。在此,笔者将对这两种极端税收分配制度进行分析。当然无论是哪种制度条件,根据上文的分析,笔者假设税收的征缴工作都是由施工地政府来完成的。

三、不同税收分配制度下的博弈分析

(一)税收最终完全归属于注册地政府

假设只存在两个地方政府,即注册地政府A和施工地政府B,另外还有在A地区注册并在B地施工的一个或若干个企业C。注册地政府在制度规定建筑企业的税款全部归自己所有时,其为争取自己区域税收最大化所可能选择的策略有两种,或者是大力发展和扶持建筑行业并积极与施工地政府沟通,配合施工地政府的税收工作;或者对建筑企业的发展持消极态度,不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优惠,而且也不与施工地政府沟通,笔者分别简称“配合”与“不配合”。而施工地政府在追求本区域税收最大化时可能选择的策略也有两种,或者是对建筑企业积极监管并努力征税;或者是消极监管不努力征税,简称“努力”和“不努力”。A政府选择配合时付出的成本是D+W[,A],不配合的成本为0。其中D是A政府在发展建筑行业企业所付出的成本,包括财政拨款、专项资金扶持以及政策的优惠和税收的减免等等。W[,A]是A政府配合B政府所付出的成本,包括与B沟通并向其提供企业C的相关信息等等。同时,B政府选择努力的成本是W[,B],不努力的成本为0。其中W[,B]是政府B在监管和征收等方面所作的努力,支付矩阵如图1所示。T是企业C在这次博弈中应交纳的税款总额,也就是两个政府所能得到的税收的上限;T[,1]是只依靠A政府的沟通和其所提供的信息等B政府缴纳上来的税款;T[,2]是只在B政府的单方面的努力下征缴上来的税款,显然有T>T[,1]>0和T>T[,2]>0。至此,笔者构建了将现实简化后的博弈模型(见图1)。

图1 税收完全归属注册地政府A条件下的支付矩阵

对于施工地政府B来说,无论A选择什么策略,B政府选择努力所得到的税收收益都为-W[,B],选择不努力的得到的税收收益为0,因此B一定选择不努力。在这种情况下,A选择配合的收益为T[,1]-D-W[,A],此时若规定由A来承担税收征缴任务,A的收益也许会更好一些,但始终不能排除政府A与企业C间距离因素的影响。这将影响到政府A监管工作的开展,其在信息上将处于劣势。A若选择不配合,在“不配合,不努力”的策略组合下会使企业C产生很强的逃税动机,导致税收的大量流失,在模型支付矩阵中就体现为双方的收益均为0。该博弈的纳什均衡取决于T[,1]-D-W[,A]的值。但无论均衡解是那一个,都不是全局的最优解“配合,努力”,因为此时的整体收益为T[,1]-D-W[,A]-W[,B],而T的值通常要远远大于T[,1]和T[,2]。

以上只分析了双方政府在一次博弈中的情况,在现实中该博弈可能会两者间发生很多次,而且双方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是最后一次,所以可将其看作一个无限次重复博弈。在多次博弈中B将始终选择“不努力”,其收益也将一直为0,B政府彻底丧失了征税的积极性;而A政府将尽量降低自己的成本使T[,1]-D-W[,A]的值为正。因为T[,1]与W[,A]有关,所以只能缩减D,即减少对该行业发展的鼓励政策等,这将不利于建筑业的发展。

(二)税收最终完全归属于施工地政府

税收完全上缴给施工地政府的政策也称税收的属地化。在该政策下双方政府的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各符号的含义与上例相同)。无论B作出怎样的决策,政府A配合的收益为-D-W[,A],不配合的收益为0,因此A一定选择“不配合”,但B若选择努力的话可以通过其地理优势得到T[,2]-W[,B]的收益,而且通常为正,所以该博弈的纳什均衡是“不配合,努力”。看起来税收属地化政策似乎要比前一种的情况好些,但企业的应纳税额为T,也就是说属地化的税收政策仍然不能避免T-T[,2]的税收流失。同样这也是一个无限次重复博弈,在多次博弈中政府A会完全取消对建筑行业发展的鼓励,为了保证税收,甚至会限制建筑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这不仅在总体上降低课税总量T,而且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图2 税收完全归属施工地政府B条件下的支付矩阵

(三)全局最优的税收分配制度

经由上面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两种税收分配制度都会导致其中一方积极性的严重丧失进而影响到行业的发展,甚至影响到市场机制的发挥。那么如何构建一种制度能使博弈的均衡停留在“配合,努力”的全局最优解上。不妨设一个税收分配百分比α使A政府得到的税收总额t[,A]=αT,使B政府为t[,B]=(1-α)T,实际上是将应税总额在两地政府之间分配,目的是在弥补双方付出的成本的同时使各方均有所得,从而保证注册地政府有足够的动力继续鼓励和发展建筑行业,也确保施工地政府有积极性去监管建筑企业,规范行业秩序,实现公平竞争。要实现效率与公平,就要求政策的科学与合理化。具体地说,就是α能否确定与如何确定的问题。

可以解得:

这样α的值便得以确定。从结果可以看出税收的分配取决于应税总额T、发展投入D、双方的努力程度W[,A]和W[,B]以及效用函数的形式。作为制定政策的上级政府在决定分配比例时,应该参照以往年度的相关数据和指标再作出决策。

四、小结

当前国内解决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税收问题的相关法规还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是由注册地税务部门为外出经营企业开具“证明”,凭此证明企业可以完全不受施工地税务部门管理。企业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应缴税款全部向注册地政府交纳,就是将全部税收分配给注册地政府。由于税务管理部门距离企业相对较远,对企业缺乏相应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再加上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的流失。而且“证明”的发放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企业不回来纳税,本地企业也持有“外来证明”逃税等一系列严重后果。此外还有注册地与施工地政府双方按税种分配税收的方式,若由双方各自征收属于自己的税种,注册地政府仍不能摆脱距离因素的制约;若由施工地政府代缴这部分税收,则其对不属于自己的部分仍然缺乏主动性。

按比例分配的优势在于,若双方都不努力,不配合则各方收益都为零。为了保证自己税收的增加必须使税收总额增加,所以双方都会选择积极的态度从而使均衡停留在全局最优的策略组合上,并且它也是无限次重复博弈的均衡解。但以上的分析是基于企业应税总额T与行业发展投入D保持不变的前提。若考虑到税收的增长和政府发展力度的变化,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α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上级政府根据区域情况对分配比例适时地作出调整。譬如,省级政府可以将本省的各区域按行业和经济情况分成若干等级,各等级之间有不同的分配比率α。α的值可以定期调整,同时也可以作为建筑行业市场的调控手段。笔者主要目的是用制度去弥补税务管理上的漏洞,但对税务系统内部及税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严格管理是不可缺少的。此外要加强地方政府间的沟通,尤其是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最后还要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以保证政策的贯彻和有效执行。

注释:

①北山市是指瓦房店、普兰店和庄河三市。

②这里的政府是指整体的政府系统,当然包括该地区政府的税务部门,本文将他们统一简称为政府。

③A、B具有各自独立的效用函数结论依然成立。这里的u含义是A、B所得的收益组合对整个A、B构成政府系统的全局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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