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农户行为的演化及校正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中国论文,思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及逻辑构建
中国农村改革20年来的实际进展从某个侧面向我们表明:一方面广大农户目前的收入总体水平较之于改革开放以前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另一方面制约农户收入持续增长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不仅没有因此而得到根本性解决,反而还使得农户收入增长曲线在近些年来呈下滑之势。有关资料表明,农户纯收入1997年比1996 年下降4.4 个百分点,1998年比1997年又下降0.6个百分点。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1999 年秋季分析报告预测,1999—2000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还可能有所减缓。(注:本文的分析将蕴含着这样一个结论,即在此期间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不是“可能有所减缓”而是“必定减缓”。)农户收入增长的这种运行曲线削弱了农业这个国民经济基础产业部门对于中国经济增长的支撑力度,也使得“三农”问题成为中国现实经济生活中诸多矛盾的重要诱因。如果任凭这种态势在新的世纪继续蔓延膨胀的话,无疑会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道路上挖掘出一个难以跨越的“李嘉图陷阱”。
面对着这一无法回避的严峻挑战,朝野上下要求通过增加国家政策供给的方式以根除农户增收效应缺乏弹性问题的呼声一再高涨。在此背景下,一些诸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进行制度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推广科学技术、发展乡镇企业等等五花八门的政策设计开始频频跳动于国内经济学文献的字里行间。透过这一炙手可热的现象我们不难发现,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有待破解的重大命题即“持续增加农户收入”以及破解这一命题的基本思路即通过“增加国家政策供给”的方式来求得农户增收效应在无穷时间序列中充满弹性。形成“持续增加农户收入”这一重大命题以及把这一重大命题摆上议事日程的确触及到了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因而无论就其理论价值而言还是就其实践价值而言都不可低估,但是把破解这一重大命题无条件地简单定位于“增加国家政策供给”这种思路却是一个本身就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首先,“增加国家政策供给”这一思路对国家政策供给的量的规定性的界定有违市场规则。从这一思路以及作为这一思路表现的关于国家政策的各种设计中,我们很容易地就能够看到这些设计遍及到迄今为止人们可以想象到的方方面面,因而在总体上具有无限供给这种量的规定性。且不论这些具体的政策设计是不是真正具有持续增加农户收入之效,仅从这种无限供给的量的规定性而言就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悖论。在市场经济制度中,国家政策不仅仅只是一种公共品更重要的还是一种经济资源,并且同其他各种经济资源一样都属于一种稀缺品并都具有机会成本代价。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国家政策供给的量的规定性并不是“无限供给”而恰恰是由其“稀缺性”所决定的“有限供给”。从此意义而言,把破解“持续增加农户收入”这一命题寄希望于国家政策的无限供给实际上就等于自寻死路。我们破除对国家政策无限供给的幻想并不意味着不重视国家政策。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运行的国际经验业已证明,国家政策对于增加农户收入具有其他一切力量或因素所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注:例如1982—1984年,由于政府补贴政策的作用,日本的“生产者补贴等值”(即在农场主的全部收入中政府补贴所占的比重)为72%,欧洲共同体为33%,美国为22%。)任何排斥或忽视这种功能作用的操作都将无功而返。我们重视国家政策也决不意味着国家政策的无限供给,而在于谋求在其“稀缺性”约束下的供给结构。只要国家政策的供给结构能够在主要方面满足农户增收效应弹性渴望的需求结构,有限的国家政策供给就有可能展现出事半功倍的绩效。因此,为了有利于破解“持续增加农户收入”这一重大命题,与其“增加国家政策供给”还不如“调整国家政策供给结构”。
其次,“增加国家政策供给”这一思路没有把握住“国家政策”与农户“增收效应”之间真实的传递关系。市场经济制度中“国家政策”对农户“增收效应”的作用有两种方式即直接推动方式和间接诱发方式。直接推动方式对于农户“增收效应”具有立竿见影之效但至少需要具备雄厚的国家财政实力和(或)农副产品价格存在较大的上调空间等前提条件。间接诱发方式虽无立竿见影之效但其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摆脱国家财政实力不足和(或)农副产品价格上调空间极限的硬约束。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由于财政实力雄厚偏重于使用直接推动方式,发展中国家囿于财政实力单薄且农副产品价格上调空间狭窄则偏重于使用间接诱发方式。这种规律决定了中国未来的国家政策只能够依据本国国情重点选择间接诱发方式而不是直接推动方式。(注: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其一,国家财政实力不可能在短期内会有根本性改观,加上各项重大改革措施诸如债转股、收入分配的重大调整、基础建设的巨额投资等等的相继出台,使得本来就单薄的国家财政已是捉襟见肘。其二,国内农副产品价格经过前些年的几次调整其价位水平已经不低了。按现行汇率计算,中国许多大宗农副产品价格已接近甚至超过了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水平,今后靠提高农副产品价格直接作用于农户“增收效应”的可能性和潜力几乎不复存在。)国家政策的间接诱发方式意味着由“国家政策”到农户“增收效应”之间存在着一条很长的传递通道,意味着在这条传递通道上存在着由前一状态影响着下一状态的许许多多的间接诱发点,其中任意一个间接诱发点发生传递故障都将影响到下一个间接诱发点的传递功能,从而使“国家政策”的传递出现信息失真、流失或梗阻,以致于根本不可能诱发出农户“增收效应”弹性甚至还可能适得其反。可见,破解“持续增加农户收入”这一命题必须:(1 )认识到由“国家政策”到农户“增收效应”之间是一条由许多间接诱发点构成的漫长的传递通道;(2 )弄清楚在这条传递通道上究竟存在哪些间接诱发点特别是其中的关键性间接诱发点;(3 )弄清楚这些间接诱发点特别是其中的关键性间接诱发点是否已经发生传递故障以及对这种故障的正确诊断;(4 )根据这种诊断特别是对关键性间接诱发点故障诊断设计出相应的国家政策。显然,简单的“增加国家政策供给”的思路对上述问题缺乏应有的思考,以此去破解“持续增加农户收入”命题必将陷入“高投入低产出”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根据上面的讨论本文进一步认为,第一,由于从“国家政策”到农户“增收效应”之间是由许许多多的间接诱发点构成的一条长长的传递通道,因而可以把此合理地看成是一个n 阶马尔可夫过程(缩写成NOMP,下同),并规定在NOMP[x][,t]中,(1)上标x表示其传递状态。当x=1时,NOMP[1][,t]即为正常传递状态;当x=0时,NOMP[0][,t] 即为故障传递状态。(2)下标t表示在无穷时间序列中NOMP所处的特定时期。(3)每一个NOMP[x][,t]都由“国家政策(NP[x][,t] )→间接诱发点(IEP[x][,t])→…→增收效应,(EAI[x][,t])”这种具体的传递过程构成。这样,所谓“持续增加农户收入”就可以表述成具有正常传递状态的无穷个n阶马尔可夫过程的连续性,即“NOMP[1][,1]→NOMP[1][,2]→…→NOMP[1][,∞]”; 所谓破解“持续增加农户收入”就可以看成是如何保持具有正常传递状态的无穷个n阶马尔可夫过程的连续性。
第二,由于市场运行变动不居以及国家政策的适时调整(处于转形时期的中国在此方面的表现更甚),任意一个间接诱发点的传递功能都有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动,因而即使一个正常传递状态的n 阶马尔可夫过程在其后面也并非一定就联结着同样状态的n阶马尔可夫过程, 亦即在时期上前后相继的两个n 阶马尔可夫过程的传递状态有可能呈非连续性。于是,所谓保持具有正常传递状态的无穷个n 阶马尔可夫过程的连续性,首要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如何保持前后相继的两个不同时期的任意两个n阶马尔可夫过程的正常传递状态具有连续性,例如NOMP[1][,1]→NOMP[1][,2]。
第三,由于NOMP[x][,t]的具体构成是“NP[x][,t]→IEP[x][,t]→…→EAI[x][,t]”,当着NOMP[1][,1]成立时即“NP[1][,1]→IEP[1] [,1]→…→EAI[1][,1]”成立时意味着,(1)NP的供给结构能够满足所有IEP的需求结构;(2)所有IEP 的选择正确并具有正常的传递功能。因而为了保持NOMP[1][,1]→NOMP[1][,2] , 极其重要的一步就是要将NP[,2]与NP[,1]、IEP[,2]与IEP[,1]进行仔细比较并作出相应的判断。当NP[,2]与NP[,1]存在着一定差异甚至本质差异时(现实中往往正是如此),必须校正所有IEP[,2]的传递功能使之与IEP[,1]严格区别开来,否则,其结果必然是“NP[1][,2]→IEP[0][,2](因为等于IEP[1][,1 ])→…→EAI[0][,2]亦即NOMP[1][,1]→NOMP[0][,2]。可见,破解“持续增加农户收入”命题的关键在于根据国家政策供给结构的变化去校正所有间接诱发点特别是关键性间接诱发点的传递功能,或者根据校正间接诱发点特别是关键性间接诱发点传递功能的需要去调整国家政策供给结构。
研究NOMP[1][,1]→NOMP[1][,2]→…→NOMP[1][,∞]甚至NOMP[1][,1]→NOMP[1][,2]都是笔者难以胜任的工作。本文要做的是,(1 )依据中国农户收入增长的大体走势和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1979—2000年划分成1979—1984年和1985—2000年两个不同阶段,并分别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量的积累阶段”和“质的变迁阶段”。(2 )把农户行为(PH)作为关键性间接诱发点从任意一个NOMP中抽取出来,(注:本文之所以把PH作为关键性间接诱发点主要是因为:(1 )目前国内理论界还没有充分认识到PH及其传递功能变化对EAI的不同作用;(2)无论马尔可夫过程内含多少IEP,最终都要通过PH传递到EAI上。PH的传递功能对于EAI具有“一票否决权”,即假如PH?成立,则必存在EAI?,进而NOMP?或SOMP?必存在。)从而把上述两个不同阶段处理成前后相继的两个二阶马尔可夫过程(即SOMP[,1]→SOMP[,2])即“NP[,1]→PH[,1] →EAI[,1]”→“NP[,2]→PH[,2]→EAI[,2]”作为逻辑分析框架,深入探讨SOMP[1][,1]→SOMP[0][,2]的主要原因。(3)提出与SOMP[0][,2]→SOMP[1][,3]任务相适应的关于中国未来政策结构调整的主要构想。
二、理论与实证考察:农户行为的变化
国内经济学文献在研究如何增加农户收入问题时,农户行为及其变化这一关键性间接诱发点要么当作一个无足轻重的因素给舍象掉了,要么作为一个既定的前提条件而隐含在所要证明的命题之中。然而离开了对农户行为及其变化的理论把握,既不可能正确行使对国家政策供给结构的请求权,也不可能对增收效应的弹性问题作出科学阐释,更谈不上去破解“持续增加农户收入”这一重大命题了。
1.农户具体生产目标函数选择行为的变化:由农业行为到兼业行业
一般说来,在市场机制驱使下,农户作为微观行为主体必然要去主动寻觅市场信息、自觉感受市场价格刺激从而追求利润或收入最大化(这里对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说存而不论)。因此无论从总生产目标函数的角度还是从若干具体生产目标函数的角度看,其利润或收入最大化取向是不言自明的。为了不致于使讨论复杂化同时又能满足分析要求,我们不妨令农户的具体生产目标函数行为有农业行为(A)和兼业行为(B)两种,则其总生产目标函数(G)就可以写成
G=F(A,B)
当农业行为和兼业行为的生产目标函数的利润或收入最大化实现时,它们对总生产目标函数的贡献就可以定义成以下模型,即:
之间的数量对比关系,我们就能够据此判断农户的具体生产目标函数的行为偏好及其替代关系。当
时,农户的具体生产函数行为对农业活动和对兼业活动就具有相同的偏好。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前特别是在“十年动乱”中,农户的兼业行为是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而不断加以“割除”的,到了粉碎“四人帮”之时农户的兼业行为几乎荡然无存。尽管那时的农业行为可以被看成完全替代了兼业行为,但并不是本文所定义的偏好所致而是当时体制下农户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屈从。1979年开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量的积累阶段是对农户的农业行为的充分激励开始起步的。国家政策为强化农户的农业行为进行了倾斜式的供给,其中最主要地体现在:第一,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政策供给不仅为农业行为的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而且作为对“人民公社制度”的制度创新本身就具有产生创新利润的功能。第二,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79年,国家调高了粮食、棉花、油料、畜产品、林产品等18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当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上扬20.1%。1980年,国家再次调高了部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当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又上升了7.1%。这种政策供给对农户的农业行为提供了足够的价格刺激, 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而且也启动了增收效应的弹性。据McMillan(1988)估计,1978—1985年间,中国农业生产率增长近25%来源于价格因素。牛若峰(1997)认为,大体上在此期间,由于价格因素的作用中国农户增加了近300亿元的收入。第三,严格控制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 例如1979年和1980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分别只比上年上升0.4%和1%。平稳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大激发了农户使用农业生产资料的积极性并产生了良好的效益。有关资料表明,1978—1985年产出增长的32.2%就是由于化肥使用量增加所致。
国家政策对农业活动的倾斜供给,成功地诱发了农户的农业行为,农户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得到了空前提高,从而塑造出了
这种增收效性,农户收入大幅度增加。1978—1984年,农户人均纯收入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3倍,平均增长15.1%。
1985年以后,国家政策的宏观安排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步入质的变迁阶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此相应国家政策的作用方式也由过去那种以直接推动方式为主转入以间接诱发方式为主的新时期。这些变化本来在更为深厚的底蕴上极有利于农户持续增加收入,但事实上不但没有增加农户收入相反还使得农户收入曲线在这一阶段呈现下滑之势。反思这一“矛盾然而是事实”的现象固然可以找到许许多多的理由,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没有抓住这一阶段二阶马尔可夫过程(SOMP [,2])中的关键性间接诱发点即农户农业行为(PH )及其传递功能的变化,也没有考虑到为校正PH传递功能而对国家政策供给结构进行相应调整。PH是带着在SOMP[,1]中原有的传递功能而进入SOMP[,2]的,尽管PH在“NP[1][,1]→PH[1][,1]→EAI[1][,1]”中的传递功能十分正常,但当它重新进入SOMP[,2]时却只能事与愿违(因为“NP[1][,2]→PH[0][,1]→EAI[0][,2]”)。(注:当NP[,2]在本质上不同于NP[,1] 时, 若PH[,2]=PH[,1],则PH必然出现传递故障即有PH[0][,2]=[0][,1]。)农业行为传递功能故障加上缺乏必要的校正措施,使得改革愈是向前发展农业行为传递功能故障愈是严重,农业行为就愈是不经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1984—1988年间,粮食每亩物质投入的成本增长9.6 %,棉花增长8.3%,油料增长10.3%,分别是前6年的1.6倍、1.1倍和1.4倍, (注:国内学者都把这种现象归结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产物,但作者认为深层次的原因是农业行为低效率所致。)其结果必然是
=0机制造成的农业收入低效应或者负效应损失,但实际上这种替代并没有给农户带来收入效应方面持续的惊喜。例如近些年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市场销售不旺以及由于技术改造形成的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使乡镇企业提供兼业行为的机会大幅度减少。1997、1998两年全国乡镇企业净减少职工900 多万人。与此同时,外出打工的机会也因不少城市实行“腾笼换鸟”即辞掉农民工以解决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举措而大大减少。总之,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种种因素诸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兼业机会、个人素质等等的硬约束,使得农户通过兼业行为而谋求增收效应的道路崎岖而坎坷,仅仅只是因为兼业行为的机会成本相对于农业行为的机会成本而言仍然要小得多,才诱使农户在兼业活动中不惜苦苦挣扎。由此可以看到,一方面
但兼业行为机会难求又不得不去寻求,这两方面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农户增收应必定缺乏弹性。资料计算表明,1985—1999年间,农户人均纯收入按可比价格计算远远没有达到1979—1984年间的增长水准,特别是农户纯收入1997年比1996年还下降4.4个百分点,1998年比1997 年又下降0.6个百分点。
2.农户经营制度选择行为的变化:由“创新”行为到“搜寻”行为
按美国耶鲁大学两位经济学教授理查德·纳尔逊和悉尼·温特在《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中所作出的解释:“创新”是指通过研究与开发去寻找原来没有的技术和惯例(这与熊彼特关于“创新”的界定是有所不同的);“搜寻”则是在已知的技术和惯例中寻找适合自己需要的技术和惯例。纳尔逊和温特教授关于“创新”和“搜寻”范畴的界定及其具体分析是富有创意的,但他们忽略了无论是“创新”行为还是“搜寻”行为都是特定经济环境(狭义地理解就是国家政策供给结构)诱发出来的特定行为,都要受这一特定经济环境的制约而不可能超越这种制约。
本文把“创新”行为与“搜寻”行为与制度问题联系起来,从而作为农户经营制度的两种不同选择行为。“创新”行为是用来指农户研究与开发原来没有的经营制度以及对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搜寻”行为则用来指农户在原来已有的经营制度中寻找适合自己需要的制度以及对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根据SOMP的内在机理,农户是选择“创新”行为还是选择“搜寻”行为,我们把其看成是国家政策诱发的结果。
一般说来,“创新”行为会带来创新利润即
此中的差额反映的是缺乏弹性的增收效应。
(2)在国家政策具有积极意义的前提下, 假如“搜寻”行为的内涵大体上能满足国家政策供给的内在要求,那么搜寻利润仍可以大于其搜寻成本。由于此中的差额较小,其增收效应的弹性也较小。在国家政策具有消极意义的前提下,假如“搜寻”行为的内涵大体上能满足国家政策供给结构的内在要求,那么搜寻利润将小于其搜寻成本即
,此中的差额反映的是缺乏弹性的增收效应。
(3)在国家政策具有积极意义的前提下, 假如“搜寻”行为的内涵完全不能满足国家政策供给结构的内在要求,那么搜寻利润将小于其搜寻成本,即
,此中的差额就是缺乏弹性的增收效应。在国家政策供给具有消极意义的前提下,假如“搜寻”行为的内涵完全不能满足国家政策供给结构的内在要求,那么搜寻利润仍将小于其搜寻成本,增收效应仍将缺乏弹性。(注:在国家政策供给具有消极意义的前提下,“搜寻”行为的内涵完全不能满足国家政策供给结构的内在要求,这种“搜寻”行为也有可能转化成为“创新”行为。由于此处讨论的仅仅是“搜寻”行为,故没有将这种情况在正文中反映。)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国家政策供给结构较之以往发生了巨大转变。其中最主要地表现在;其一,重新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其二,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并在全国试行。其三,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决定调高粮食统购价格和超购价格以及降低农业生产资料诸如农用机械、化肥、农药、农用塑料等的价格的政策等。国家政策供给结构的这种巨大变化,成功地诱发出了农户的“创新”行为,即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对这一崭新制度的实际运作。
农户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对这一崭新制度进行实际运作的“创新”行为,作为当时唯一的一种“创新”行为镶嵌在当时仍然占绝对优势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空间之中,并与其他领域的种种“搜寻”行为并存从而构成了“双重行为并存”的格局。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作用的话,在这种“双重行为并存”的格局中,农户的“创新”行为极有可能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传统“搜寻”行为的挤压而窒息。不过,一方面由于符合国家政策供给结构的诱发,另一方面又得到了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鼎力支持以及相应的后续国家政策供给的呵护。农户的“创新”行为反倒在占统治地位的传统“搜寻”行为之中得到了极其迅速地发展。这种“一枝独秀”的状况使得农户“创新”行为“排队在先”,理所当然地要获取创新利润即
,农户增收效应表现得极富弹性。McMillan(1989)估计,改革开放以来的前6 年农业总要素生产率提高的3/4要归因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林毅夫(1989)也认为,1978—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产出约增长了46.89%。 (注:在当时国家价格政策支持下,无论是总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还是总产出的增长,都会大幅度增加农户收入。)
1985年以后,国家政策供给结构较之于上一个时期的明显不同之点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经历了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由片言只语的论述到完整的理论体系直至具体实施的根本性转变过程。这一转变过程的实质就是要由传统计划经济制度转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与国家政策供给结构的这种转换过程相适应,中国经济空间的其他领域也渐渐诱发出现了诸多“创新”行为,农户“创新”行为的那种独领风骚的“排队在先”的地位也就随之逐步消失了,创新利润即
也就逐步不复存在了,那种富有弹性的增收效应也就逐步灰飞烟灭了。特别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前阶段的农户“创新”行为是一种小商品生产性质的行为,它在内涵上完全不能满足此阶段的国家政策供给结构根本性转变的内在要求,亦即不能满足大踏步迈进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内在要求,于是便蜕化成为一种“搜寻”行为。由于这种小商品生产性质的“搜寻”行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属性是背道而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愈是向前发展,小商品生产的落后性就表现得愈是突出,搜寻利润在此过程中趋于递减,而搜寻成本则趋于递增,搜寻利润自然也就小于其搜寻成本即
,增收效应自然也就缺乏弹性。在这种行为机理作用下,所谓增加农户收入在此阶段就不能不是一种非份之想。
三、校正农户行为的总体思路及其政策建议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制度经历了一个由量的积累阶段向质的变迁阶段的历史性跨越,这种历史性跨越决定了国家政策供给结构在前后两个阶段具有质上的差异。在量的积累阶段农户增收效应之所以富有弹性,其关键原因在于国家政策供给结构成功地诱发出现了与此阶段相适应的农户行为。在质的变迁阶段农户增收效应之所以变得越来越缺乏弹性,其关键原因在于国家政策供给结构并没有成功地诱发出现与此阶段相适应的农户行为。这就是由SOMP[1][,1] 到SOMP[0][,2]为什么会发生传递状态非连性以及SOMP[0][,2]为什么会生成的深层次原因。
解决SOMP[0][,2]→SOMP[1][,3]的总体思路应该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国际国内市场不断磨合的大趋势,果断调整国家政策供给及结构,使这一稀缺资源能够成功地诱发那种源自于小商品经济性质的农户行为向以大市场为依托的农户行为实现根本性转变。没有农户行为的这种根本性转变,理论界所设计的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加快小城镇建设等等美好蓝图将成为一纸空文。为此,未来的国家政策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结构调整:
第一,通过调整来供给新型的关于农业经营制度的政策。农业经营制度是一个具有丰富外延的概念。根据农业生产力水平以及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等的多层次性特征,中国的农业经营制度应该是丰富多彩的。目前中国农村所普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尽管还必须完善它以便注入现代市场大生产的精髓,但是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我们既不能够把它看作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唯一的农业经营制度,也不能够把它看成是最后的农业经营制度。未来中国的政策供给结构调整,除了继续鼓励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外,还应该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大胆地鼓励生成其它形式的农业经营制度。如果我们把目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解成为单个农户经营制度的话,那么还可以鼓励建立联合农户经营制度、法人经营制度、企业家经营制度等。除了鼓励国内各种经济主体兴办农业并形成相应的农业经营制度外,还可以鼓励国外各种经济主体到中国兴办农业并建立相应的农业经营制度。
第二,通过调整来供给新型的关于农业产权制度的政策。目前在中国农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作为土地经营者的农户,是一种“集体地主”与“个体农户”之间的出租土地和承租土地的小商品生产关系。这种关系的实际运作事实上既不利于“集体地主”有效地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壮大集体经济,也不利于“个体农户”有效地行使对土地的使用权增加其收入。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土地所有者是通过与土地经营者平等的契约关系而获得绝对地租的,而这种绝对地租则表现为土地所有权的真正实现。但是在中国作为“集体地主”所获得的“绝对地租”并不是由平等的契约关系所规定的,而是由国家法律制度强制指令的。这样做虽然客观上有利于“个体农户”增加收入,但实际上却侵害了“集体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同样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土地经营者获得土地经营权除了根据契约关系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绝对地租(这里抽象掉级差地租)外,不再承担其他义务,从而独立自主行使土地的经营权。但是“个体农户”为获得土地的使用权除了缴纳“绝对地租”外,并没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例如甚至在土地上种什么种多少都得服从“集体地主”的行政指令。这样做也许有一系列理由,但毕竟是对“个体农户”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侵害。按照现代产权理论的解释,上述情况实际上属于“产权界区模糊”并且有碍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而为了保护“集体地主”和“个体农户”各自的产权及相应的利益,形成对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极有必要供给新型的产权制度政策。例如可以考虑在重新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还包括出租市场、租赁市场、抵押市场等)。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土地使用权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摆脱现有耕地面积绝对量弹性为零的制约,推进土地使用权的适度规模经营。再例如可以考虑在重新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让“集体地主”不仅仅是以“租地”为生,而且可以通过土地所有权入股的形式,合法地参于土地经营权的管理,以对“土地所有权股”的保值增值来壮大集体经济。再例如可以考虑在重新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打破产权重组的地域界限、行业界限、所有制界限,在更广阔的层面上求得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通过调整来供给新型的关于现代农业企业家的政策。马克思认为,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当前,农户行为之所以迟迟不能进入现代大市场的轨道,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只是小商品生产者而不是面向大市场的现代农业企业家。把全国所有的小商品生产者农民都培养成现代农业企业家是不现实的,但把部分农民或其他相关人士培养成现代农业企业家则是可能的。通过部分现代农业企业家的带领,广大农民的行为就能够实现根本性转变。为此,国家极有必要制定相应政策,营造一种有利于现代农业企业家形成的环境,实现由“种田能手”进而“农民企业家”的政策取向到“现代农业企业家”政策取向的转移。
第四,通过调整来供给新型的关于农民科学技术知识结构的政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已深入人心,广大农民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渴望开始踏上了掌握科学知识的旅程,这是一件十分可喜的事情。但是要注意的是:其一,如何将农民的这种自觉行为通过政策引导到社会化大生产大市场的方向上来,而不至于在新的更高的市场环境中出现“复归”。其二,如何将农民的知识结构通过政策引导到不仅只是掌握农业生产技术,还要掌握必要的例如市场知识、经济知识、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环境知识、生态知识等的方向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