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公司制度的变迁_经济研究论文

论日本公司制度的变迁_经济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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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体制是一国经济制度的最核心内涵,也是社会经济和公司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障,因此,组建合理的高效的公司体制则构成了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从表面上看,公司体制的转轨表现为组织机构的调整,运作机制的完善和管理模式的创新,但从深层次上看,则表现为某种制度上的转型变迁和对传统文化的改造,是一个发展的和路径依赖的过程。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转型经济的展开,日本的传统公司体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转轨时期。

一、公司体制的形成与演进

任何一种公司体制的建立都不是孤立存在和独立运作的,而是一国特定宪政制度的派生物和总体社会经济体制的集中表现,可以说,它是由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传统文化综合构成的产物。

自明治维新到20世纪30年代,日本的社会经济体制,无论是金融体制还是公司体制都带有明显的资本主义一般特征,尤其是在公司的统制结构方面更是体现出了高度化资本主义的一般特征(注:〔日〕日本评论社:《经济研究》,1992年,第12期,第30、30、30、27、31页。)。但是,由1940年前后进行的经济改革确立起来的“战时经济体制”使日本的公司体制发生了重大的转型。首先,在公司的组织管理上开始由公司控股型向金融机构调控型转变;其次,在公司所有制结构方面开始由“资本与经营相分离”转向“资本与统制相分离”;第三,在公司治理上也开始由资本家治理结构逐渐向法人治理结构演变。而导致上述变化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即是1940年体制中确立起来的间接金融制度和由此形成的间接金融体制。因为随着间接金融体制的建立,公司的红利分配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股东的权限受到了制约,进而又抑制了直接金融的发展。尤其是长期信用银行的建立,改变了整个产业资金的供给渠道,使日本政府借助于间接金融体制增强了对公司的干预能力,进而加速形成了政企一体化的公司体制。

(一)政企一体化的公司体制。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本应是社会经济中的细胞组织,是在相关法律的规制下,按市场经济规律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政府的有限管理旨在以法规范公司的经济活动。而日本的公司却是作为“日本股份公司”的一成员与政府共同组合成了“政产复合的企业体”,(注:〔日〕大原进,吉田丰明译:《日本股份公司》,SAIMARU出版社,1972年,第4页。)使政、财、企三者构成了紧密联合的复合性组织体系,一个“裙带型资本主义”把日本的政、财、企构筑成了“金字塔”型的网络结构,在这个“日本股份公司”的框架体系内,政府发挥着强有力的主导作用。

第一,官僚制多元主义的政府职能。日本是个官僚制多元主义的国家(注:〔日〕日本评论社:《经济研究》,2003年,第5期,第40页。)。日本政府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两大部门构成——职能部门和协调部门。各职能部门是独立存在分权管理的,具有明显的独立性技术官僚的特征。在市场经济制度欠缺的日本,职能部门在制定总体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规划时,不仅独立地与各行业组织建立稳定的信息相涵关系,而且各行业组织也直接参与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制定。这种政企互动机制的建立,不仅符合各利益集团的实际需要,而且,也与国家的根本利益相一致,于是,在这种互动关系中政府干预经济时便把握住了最主要的中心环节。不仅如此,当国家的总体战略与各利益集团发生冲突时,或需要重点扶植主导产业发展时,便由协调部门运用金融、财政和税收的杠杆作用进行协调平衡。如战后初期的“倾斜生产方式”、60年代的重化工业化发展、70年代的知识密集产业的发展、80年代的尖端技术产业的发展等,日本政府的协调部门都在兼顾国家利益和利益集团的前提下,运用相关政策上的倾斜作用,对经济发展进行了有效的干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富有成效的政府干预,充分表明日本的官僚优于政党的议员,官僚机构甚至优于日本的立法机构。日本政府与利益集团的结盟,不仅强化了政府的干预经济的能力,而且,成了日本经济不断增长的制度资源和体制保障。

第二,政府主导型的资金调控体制。在完全市场经济制度下,企业是以直接金融为主导的资本市场紧密连结在一起,资本利益最大化的内在规律,规制着融资的流向和资金配置方式。而战后日本公司中的资金配置体系,却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规制体系。(注:〔日〕东洋经济新报社:《东洋经济》,2005年2月26日,第72、72页。)

战后日本的金融统制体系,是在隔断与海外连接的金融销国的状态下建立起来的(注:〔日〕东洋经济新报社:《东洋经济》,2005年2月26日,第72、72页。)。到20世纪60年代末期,日本国内的金融活动几乎是在完全排他性的锁国状态下进行的。战后,日本的大企业在摆脱财阀统制后,便以银行为中心组建起了“银企”关系型的融资网络,形成了联而不合但却紧密合作的“银企”关系。这种捆绑式的融资关系即把银行与企业双方连接成了互为依存的一体化的共同体组合,共存、共荣、共衰的内在关系构成了战后主银行制的突出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特殊的“银企”关系,不是银行治理企业,而是企业治理银行。当国内外经营环境适宜,企业经营活动稳定顺畅时,这种“银企”关系会自发地发挥出令人难以想象的良性效益,反之,则会带来连锁性的破坏冲击,“泡沫”经济崩溃后的连锁反应便是有力的证明。其次,官僚制多元主义的银行治理。日本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种类繁多,主要有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日本银行,以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为主体的普通银行,以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为主体的全国性银行,以及以信用金库和信用组为主体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日本的金融机构虽属独立存在、自主经营的主体,但在治理机制上却很大程度受制于政府的行政部门。在金融约束的情况下,日本自战后以来长期执行的固定低利率政策,再加上资本市场制度的严重缺陷,使日本家庭的绝大的资产只能以存款方式流入到各金融机构。据2004年统计,日本家庭财产构成的55.2%是现金存款,股票期权只占其8.2%。同时,金融机构又以长期稳定的低率给大企业放款,这样,就等于金融机构把巨额的家庭财产按政府的意图转移给了企业使用。不仅如此,日本政府还运用行政指导和窗口限制等手段进行直接干预。如原大藏省大臣有权要求银行提交有关业务或财物状况的报告或相关资料,有权介入银行的营业所检查账簿表册,甚至勒令停业或吊销执照等(注:《现代日本经济事典》,中国社会出版社,1982年版,第802页。)。对于那些放款走向不利或偏离放款范围的融资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均可运用行政指导和窗口限制等手段直接干预“产业资金”的分配。可见,政府干预型的间接金融制度,是战后日本金融制度最典型的特征。

(二)法人统制体制。战前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是相对落后的,但其统制结构和治理结构却是相对超前的,并不比当时的美国落后。(注:〔日〕日本评论社:《经济研究》,1992年,第12期,第30、30、30、27、31页。)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战前日本的公司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先进的资本主义制度和落后的封建家族制度有机地交织在一起。战前日本的大企业实行的是“资本与经营相分离”的组织管理体制(注:〔日〕日本评论社:《经济研究》,1992年,第12期,第30、30、30、27、31页。),股权利益最大化和家族利益绝对化,是战前日本体制的最核心内容,是资本主义制度和封建家族制度融合后的复合产物。

战后,日本的企业虽然摆脱了财阀家族的统制,但却依然被禁锢在战后续存的“战时经济体制”的框架内。在国家体制上,由于美国占领日本采取的是“间接占领方式”,使得战前的官僚制度和官僚体系几乎未受任何触动,原封不动地被保留了下来,从而为政府主导型的“日本股份公司”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虽然经过“经济民主化”改革,解除了财阀组织,实行了企业分割,并松散了经济力量的过渡集中,但依然维持了以间接金融为主导的金融制度,使得战后以银行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公司体制,既不同于战前的“家族资本主义”体制,也不同于一般的资本主义体制,而是“脱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人资本主义”体制模式(注:〔日〕日本评论社:《经济研究》,1992年,第12期,第30、30、30、27、31页。)。

第一,变异的企业属性。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是资本所有者集团的组织实体,而不应是一般从业者的集团组织。战后日本资本主义企业则是以劳动者(社员)为主体的社团法人实体,即从根本上改变了应作为资本家集团的一般属性。在日本的企业股东中,除银行外,代表劳动者的企业工会成了企业的最大股东之一。但由于其股权所有者所持股票属政策性股票,而非利益性股票,持股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稳定股东和保障企业长期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为了“公司控制市场”,因此,“会社主义”、“人本主义”和“会社即是一切”等的企业理念,便顺理成章地成了企业制度的资源和劳动者的价值观,这样,日本的“会社变成了一个村庄”(注:〔美〕吉布尼:《日本经济奇迹的奥秘》,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战后,正是由于企业制度的这种特殊性,因而给日本式的公司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法人主导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法人代理制度是当今资本主义企业普遍实施的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但作为其前提条件,它必须是股权控制下的“资本与经营相分离”的代理体制,并以股权的主体主控和公司内严格的监管机制相结合为保障手段的。而日本的法人代理制度却是股权失控下的“资本与统制相分离”的代理统制,自上而下建立的是以“社长”为中心的专制统制体制和管理机制。而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模糊式的环绕型交叉持股关系。在这种相互持股关系体系中,股权对其经营活动基本上失去了应有的监控功能。更重要的是,在环绕型交叉持股体系中根本找不到最终的持股人,使这种模糊的持股关系最终导致“资本所有的空洞化”。于是,公司演变成了不是资本家作为股东的“所有统制”,而是劳动者作为经营者的“占有统制”(注:〔日〕日本评论社:《经济研究》,1992年,第12期,第30、30、30、27、31页。)。这样,法人主导型的公司治理结构便自然形成,进而又为经营者专制体制的建立创造了可能。在日本,企业的决策机构是以董事为中心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又是由“社长”为核心的各事业部部长等组成。同欧美国家的董事会不同,日本的董事会同时兼任经营执行权和监督权两大职能(注:〔日〕东洋经济新报社:《东洋经济》,2002年4月6日,第40页。),而作为法人代表的“社长”又拥有任免董事和监查人员的特权。这样一来,法人代表的“社长”既是运动员同时也是裁判员。可以说,这种独裁专制体制也是日本经济走向衰退的原因之一。

第三,家族式的人事管理体制。“会社本位主义”是日本企业员工的基本价值观,“我与企业共存共荣”是企业员工的基本理念,“人本主义”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定位基石。因此,战后以来,日本企业仍像一种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庄园”式的命运共同体。突出表现为平稳的“年功序列制”、无忧的“终身雇佣制”和依托的“企业内工会制”三个方面。长期以来,“土生土长”的内部晋升制度形成了排他性内部循环的人事管理体制,建立起了垂直的等级森严的上下级关系体系。不仅如此,劳动力市场内部化的结果,也使企业员工的集团意识丧尽了人的个性化存在,使之明显缺乏风险挑战意识,而且,“会社本位主义”和“人本中心主义”的企业理念,使企业员工自然形成了一种“竞争为恶,协调为善”(注:〔日〕东洋经济新报社:《东洋经济》,2004年11月6日,第83页。)的人生价值观。当企业的经营环境稳定,经营活动顺畅时,这种传统的人事管理体制确实为企业的成长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并最大限度地激活了日本资本主义的经营机能,反之,当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尤其受外部企业文化冲击时,这种企业制度和人事管理体制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甚至是致命的打缶,“泡沫”经济的崩溃便可有利的证明这一点。

二、经济转型与体制转轨

日本经济的转型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对此,日本学者青木昌彦认为:“1993年是日本的制度转换时期。(注:〔日〕日本评论社:《经济研究》,2003年第5期,第40页。)其标志有二:一是经济上“泡沫”经济的崩溃;二是政治上自民党一党统治的终结,至此,战后日本经济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转型期。

(一)主银行制的调整变化。日本的主银行制为其经济制度和公司体制提供了制度起源,作为一种制度体系,主要是由关系型相机治理、金融系列制捆绑、多元官僚主义的银行治理三大制度构成的(注:〔日〕青木昌彦著:《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页。)。尽管这种制度起源带有很大的耦合性,但却成了日本“护航”制度的基础和政府干预经济的保障手段,而且也是日本公司体制框架结构中的主导主体。但随着日本经济改革的启动,1996年,原大藏省公布实施了“金融激进改革计划”,计划在5年内陆续取消对金融业的各种管制,随之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体系开始松动。首先,金融机构开始合并转制。到2005年初,日本的金融界通过改组合并已形成了三大金融集团,即三菱东京金融集团(三菱银行、东京银行、三菱信托、日本信托、东京信托、三和银行、东海银行、东洋信托、东海信托)、嘉禾金融集团(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日本兴业银行嘉禾信托、安田信托)、三井住友金融集团(三井银行、太阳神、住友银行)(注:〔日〕东洋经济新报社:《东洋经济》,2005年2月12日,第73页。)。重新组建后的金融集团已完全超越了原来大企业集团框架,银企连体的“特权价值”明显下降,相对自主的市场化“优质”融资活动成了金融机构的优先选择。与此同时,银行间的相互持股比率也开始明显下降。1991年为7.43%,到2000年下降至5.31%。随着金融体制的调整,传统大企业体制也开始变化。一是企业相互持股比率下降,1988年企业相互持股率为10.62%,到2000年下降至4.54%(注:〔日〕日本评论社:《经济研究》,2001年,第7期,第43页。);二是大企业集团体制框架开始松动,原来以主银行、母企业和综合商社为核心的系列化的大企业体制,正在朝着以IT产业为主导的网络型混合企业集团转化,同传统的大企业集团相比,这种新型的企业集团已经没有了原来的核心组织体系。集团内的每个企业主体都变成了独立自主的经营实体,是以信息系统为纽带的水平并存的新型企业集团。如原来三菱集团的三菱电机与三井集团的东芝电气合并成了一个新的合资企业;三菱集团的三菱商事和三菱电机、芙蓉集团的丸红和日立制作所、第一劝业集团的伊藤忠商事和川崎重工分别组成了跨集团、跨行业的强强联合的新型集团(注:〔台〕《日本研究》,2001年,第434期,第35页。)。

(二)股权监控下的法人代理体制。日本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突出特征,即是经营者专制体制下的法人主导治理结构,即在“资本与统制相分离”的公司制度下,经营者通过“否定所有”的法人资本主义”形态,是运用“占有统制”方式来实施法人代理行为,这从根本上浅化了法人代理的经营管理属性。这样,不仅排斥了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合理参与,而且也摆脱了资本所有者的监控。

第一,直接金融比重明显提高。从20世纪80年代后,非金融法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比重明显提高,到1990年,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高达39.5兆日元,比1980年提高了2.9倍,通过债权股票买卖等筹措的融资1990年达15.6兆日元,比1980年提高了3.62倍。而来自系列金融机构的融资却呈下降之势,1993年金融机构的贷款额为4776420亿日元,到2000年下降至4222400亿日元(注:〔日〕东洋经济新报社:《东洋经济》,2005年1月8日,第95页。)。这表明美国式的“华尔街”规律开始对传统的法人代理体制发生作用。

第二,机关投资家逐渐在资本市场上活跃起来,进入21世纪后,日本的厚生年金基金会等机关投资家们,不仅迅速地介入到直接市场,而且作为股东主体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关系决策活动。1998年,年金基金联合会公开发表了“年金基金行使表决权行动指针”;1999年,第一生命保险和东洋信托银行等共同制定了“行使决议权的准则”;而日本证券投资顾问协会则于2002年启动了“对行使决议权的问卷调查”(注:〔日〕《经营研究》,2004年第53卷,第19页。)。机关投资家在资本市场上的崛起,表明日本的股票期权已由原来的“政策性股票”开始向“利益性股票”转变。这样,资本与统制开始有机结合起来,进而促成资本与经营真正意义上的分离,最终建立起股权监控机制下的法人代理体制。

第三,海外投资家的股东地位得到提高。到2000年,海外投资家在日本保有的股票率已超过10%,这不仅冲击了原企业间相互持股的密封结构,而且也迫使企业经营活动更加透明化和公开化。更重要的是,日本传统的“土生土长”的人事管理制度受到了巨大挑战。同时,“社外董事”的介入也大大改变了原法人主导的统制结构和管理机制,如日本帝人公司吸纳了两位外国投资家进入决策机构,并新组建起了董事会、监查会、顾问团、集团监查会和社长审议会五大职能机构。这些机构独立存在、自主行使职能,并形成了网络型的监控体系。如顾问团监控董事会和社长;董事会监控社长和属下的各事业部;而监查会监控集团监查会;集团监查会则主监属下的各事业部,这样,便在组织管理体系上有效治理了法人主导的专制统制结构。

(三)企业体制由垂直网络型向水平网络型演变。综观发达国家大企业体制的演进,主要采取过三种形态。一是控股公司结构;二是集权与按职能划分的一元结构;三是多事业部或多分支单位结构。(〔日〕《比较体制研究》,2004年第6期,第91页。)战后日本的企业组织大都采用多事业部或多分支单位结构模式。这种体制的特征是,自上而下呈“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形态,是按照股东——社长——董事——上级管理层——中级管理层——企业职工——交易客户的顺序组成的等级关系。在决策管理上实行集权制,而在决策的实施上则按事业部实行分权管理。日本的这种企业管理,在战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曾发挥了巨大的组织管理作用,但在“泡沫”经济崩溃后的今天,传统的“金字塔”型的企业组织体制已愈发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体制转轨势在必行。

第一,水平环绕型的企业组织体制。传统的“金字塔”式企业体制,是分层次自上而下严格排列的,而改革后的企业组织体制却是水平环绕型的形态,是呈圈域结构。中心圈是由社长和董事组成的中枢管理机构,环绕中心圈的外围组织,是水平排列的五大主体——股东、外聘董事、企业职工、交易户和顾客。中枢管理实行“经营执行”和“监督执行”彼此分离的管理模式,即把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有效分离后,各自独立行使职能。五大外围主体是环绕型水平排列在中心圈的四周,并与中心圈的中枢管理保持着对等的连接关系,内外直接互动是这种新体制的突出特征。

第二,企业分割重组。目前,日本企业的分割重组,从总体上看分为两大类,即创新分割型和吸收分割型。创新分割型,是指在创新领域内通过全部或部分继承行为来分割企业的经营业务;而吸收分割型,是指在吸收扩充的领域内,全部或部分地继承被分割企业的经营业务。从分割的内容上看又统分成“分社型”的企业分割和“分割型”的企业分割两种,前者侧重物质分割,而后者则侧重人事分割(注:〔日〕东洋经济新报社:《东洋经济》,2004年4月6日,第14页。)。

从分割重组的手法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持股公司过渡型。在操作手法上,是将整个企业统分成持股公司和子公司两大实体,继而再将各个事业部改造成完全独立的实体单位。这种分割转型后的企业:①实行独立管理,自主决策收益;②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不同的劳动条件;③开展多种经营活动;④可跨行业自主与相关企业进行合作经营。二是集团内部的改组型。集团内部的改组手法主要集中为两点,即持股公司专一化和事业部分公司化。原集团内的母公司脱离经营活动,改为专一的持股公司,是以控股方式对分公司进行调控,同时,以经营活动为主的分公司,则完全开展独立自主的经营活动。2001年,日清制粉的母公司脱离经济活动后,更名为日清制粉本社,变成了专一的持股公司,其下通过创新公司、吸收公司和业务转让三种方式,分别成立了独立经营的日清制粉、日清饲料、日清食品等分公司群,由原来的捆绑型集团演变成了股权调控下的松散型企业集团。三是经营活动的创新统合。目前,日本企业的分割重组已成主流之势,但在这股主流中并非全是一味地分割重组,还出现了创新统合的新形态。2002年10月,日本两家大型航空(JAL和JAS),在日本首创了“共同持股公司”,开展共同经营活动。统合后新公司分为国内航空、国际航空和货运三大领域,并相应地组建起了分公司体系,在“共同持股”公司的调控下,各分公司水平并存独立经营。这种控股方式与原来的模式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表明创新体制下的新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形成。

如果把日本战前和战后的公司体制做一归纳,可以说,战前的公司体制是以资本家为中心的“家族资本主义”体制,社会财富有形地集中在资本家的财阀手中,其体制更接近资本主义一般特征。而战后的公司体制则是官僚制多元主义规制下的“法人资本主义”体制,社会财富模糊地集中于整个社会,其体制是“超资本主义”的特殊形态。同欧美国家相比,日本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都明显带有宪政制度和政治体制的色彩。自民党一党专制的“五五”体制建立后,政、财、企三位一体的国家体制随之建立,继而以政府行政指导为中心的“护送船队”方式渗透到了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于是,以间接金融为基石,以主银行制为依托,以法人相互持股为手段的大企业体制在日本占据了主导地位。1993年自民党一党专制终结后,经济发生转型,体制发生转轨。这种时间上的巧合恰恰说明像日本这样一个长期习惯于组织化和集团化运作的国家,其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托宪政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从根本上说,目前,日本宪政制度的调整变化对市场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变革具有举足轻重的决定作用,政经互动仍是21世纪日本社会的主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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