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巧雅[1]2017年在《开采海洋油田的环保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二十一世纪无疑已成为海洋世纪,工业社会几十年高速发展已让陆地资源几近走向枯竭,而海洋面积巨大,石油资源蕴藏丰富,世界各国纷纷将眼光投向了海洋。而随着海洋石油勘探活动的频繁增加,尚未成熟的海洋石油开采技术已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无法忽视的损害。为规范海洋油田开采活动,完善海洋油田勘探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制度亟需提上议事日程。笔者旨在分析国内外关于海洋油田开采环境保护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海洋治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海洋治理的国情现状,为制定我国特有的海洋油田开采环境保护的专项立法献计献策。本文第一部分重新定义了海洋油田的概念并对开采现状作了必要描述,为全文的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对国际条约、各海洋强国关于油污损害先进的立法经验、我国国内关于海洋油田开采环境保护有关立法现状进行阐述。第三部分分析了国际条约在立法方面的不足之处和我国在海洋油田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立法中的不足之处,以便后文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建议。第四部分从国内外立法、执法、司法角度提出我国在海洋油田开采过程中环境保护立法应当改进的措施。本文创新点有:1、在国内率先从环境保护单角度着手对海洋油田勘探进行讨论研究;2、在比较国际法当中以及世界海洋强国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和各国立法实践经验,力求为系统构建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出良性建议。3、完善海洋油田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应当同时兼顾法律人才队伍的培养。
叶正国[2]2015年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三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谭柏平[3]2007年在《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洋是资源的宝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海洋可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本文从地域分布的视角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分为两类,即陆地资源与海洋资源。海洋资源是指海洋空间所存在的一切资源,是海洋中各种类型资源的一种总的称呼,属于复合型的资源系统,是一个集合概念。海洋资源具有自然性、稀缺性或有限性、整体性、多用性或多宜性、区域性等特点。海洋资源有多种分类方法。根据赋存的地理位置,海洋资源大体分为两类,即海域资源和海岛资源。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赋存的自然资源都归于海域的范畴;海岸带与海洋滩涂资源也大部分归属于海域资源;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海域”,依据“公海自由”理论,其资源不属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管辖,对该范围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是本文与国际海洋法交叉研究的部分,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以,海洋资源在地理位置上主要分布于海域与海岛,本文研究的范围主要就是海域资源与海岛资源的保护问题。但从重要性讲,两者之中更侧重于对海域资源的研究。海域不仅是各种自然资源的载体,而且其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是一种与土地资源相对应的自然资源。海岛与海洋互相依存,不可分割,又各有其资源和生态特殊性。海岛资源既不同于陆域资源,也不同于海域资源,兼有陆域资源、海域资源和海陆结合的双重特性。海洋资源保护非常必要性。一方面这是吸取陆地资源已经破坏严重、生态难以恢复的历史教训产生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海洋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制度体系,更加重视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调整在海洋资源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组合,是海洋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化。与海洋资源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理论包括物权理论、资源价值理论、生态安全理论、行政权理论等,构建完善的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系统,必须借助这些理论学说与观点。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是由多项法律制度组成的系统,这些法律制度包括海洋资源权属法律制度、海洋资源安全法律制度、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制度和海洋综合管理法律制度。二海洋资源权属制度是关系海洋资源利用与保护的一个关键问题,权属不清、权利人错位是造成海洋资源破坏性开发利用的主要原因。厘清海洋资源权属关系是保护海洋资源、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首要问题。考察海洋资源权属的历史渊源以及相关理论,对揭示海洋资源的权源,理解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进而完善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大有裨益。海洋资源是一种重要类型的自然资源,了解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共性与一般规定,有助于对海洋资源权属制度作进一步探讨。自然资源使用权、准物权与物权三者并非包含关系,自然资源使用权与物权是一种交叉关系,其交叉部分属于用益物权范畴,必须物权化。不能完全用传统私法的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进行理论上的解释。海域物权制度是与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海域物权的成立是有条件的,即只是在海域本身作为一种自然资源,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的情形下,才能成立。而海域如果只是作为其他海洋资源的载体,利用海域的目的在于采掘海域赋存的自然资源,此时对海域的“使用”就不能成立民法上的物权。海洋资源国家所有权包括海域所有权与海岛所有权。海域所有权是海域使用权的“母权”,构建海域使用制度,必须首先明确海域所有权的归属。海域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海域独自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于我国海域资源和海岛资源的权属问题,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做出明确的文字表述,因此,人们的认识较为混乱。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分析,海域资源与无居民海岛资源必须归入宪法未予明确的其他自然资源即“等自然资源”之列,归于国家所有。有居民海岛资源是一个复合概念,它们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属于集体所有。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具有派生性、客体特殊性、排他性、支配性、公示性、用益性、有偿性、期限性等法律特征。海域使用权具备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给予了完全肯定,但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海域使用权的具体内容仍然由《海域使用管理法》这一带有较强公法色彩的法律来进行规范。除了海域使用权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与海洋资源利用有关的权利类型。这其中既包括使用海域并采掘自然资源的权利类型,如海洋矿业权和海洋渔业权中的捕捞权等;也包括海岛使用权、海岸滩涂以及填海造田的权属问题。其他还包括填海所造之“地”的权属问题、海上建筑权、海底利用权和海洋能利用权、海域使用权中的海域空间多层次利用问题等。海岛权属制度包括海岛所有权制度和海岛使用权制度。海岛使用权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类型。海岛使用权分为有居民海岛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这两者又具有明显区别。海岛使用权证制度包括海岛权属管理制度、海岛权利登记制度和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权问题是物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学界就《物权法》草案中是否要写入“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以及作如何规定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和探讨。新颁布的《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并且对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养殖权、捕捞权作了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三生态安全与资源安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资源安全是生态安全的核心内容,是生态安全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地域上看,资源安全分为陆地资源安全与海洋资源安全。海洋资源安全享有与陆地资源安全同等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资源安全是与海洋资源保护相辅相成的一对概念。海洋资源保护的理想状态是海洋资源安全;要使海洋资源安全必须使海洋资源得到保护;海洋资源安全制度是构建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现象造成的海洋资源安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海洋资源安全问题也因此进入人们的视野。海洋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持续、稳定、充分并经济地获取海洋资源,同时又使其发展赖以依存的海洋资源基础和海洋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受破坏的状态。这种状态不单是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更体现为海洋资源使用的良性循环,海洋资源能够持续、稳定地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地缘政治上看,海洋资源安全问题一直处在一国安全战略的前沿,涉及国家的主权与海洋权益,尤其以国防、外交事务为甚。从性质上来看,海洋资源安全实际上是一种国家经济安全,海洋资源是制约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从状态上来看,海洋资源安全是动态的,其中任何一个因素或层次结构的改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根据不同的标准可把海洋资源安全进行不同的分类。海洋资源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政治、军事、环境、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对我国海洋资源安全造成危害的主要因素包括海洋资源破坏问题、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外来海洋生物入侵问题、国家之间的海洋权益之争等。为保障我国海洋资源安全,必须完善以下法律制度与措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防治外来海洋生物入侵的法律制度、化解国家之间海洋纷争的方法与制度、海洋灾害预警报制度,以及海洋生态安全评价制度、海洋资源监测制度、海洋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行海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四研究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度,要从可持续发展理论入手。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指可以持续的方式利用海洋资源。一方面,对于可再生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在保持海洋资源的最佳再生能力前提下的利用。另一方面,对于不可再生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保存和不以使海洋资源耗尽的方式对其加以利用。对于不可再生海洋资源,既要保证当代人的需求,也要照顾到子孙后代的利益。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持续性、适度性、协调性、公平性、效率性、目标性等特点。影响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因素有:资源丰度、环境容量、人口因素、文化理念、经济发展、科技水平等。我国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极具现实意义,选择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之路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自身需要和必然选择。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海洋资源无偿、无价、无度使用是错误的,因此就要论证“海洋资源是有价值的”这个命题。海洋资源的价值问题可以从探讨自然资源价值理论的观点中找到答案。自然资源的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稀缺价值论等理论在一定意义上解释了自然资源的价值问题,但还存在缺陷,上述价值理论应相互借鉴彼此的观点、取长补短,并从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等多方面来揭示自然资源有价值这个命题。海洋资源价值论的重点应该是论证天然赋存的海洋资源也具有价值,即具有存在价值,以及采掘后进入交易市场的海洋资源能体现其自身整体价值,即其价值不被低估,防止价值体现不足。论证自然资源具有价值的方法可以运用在海洋资源上。我们不能孤立地运用传统价值论来说明海洋资源价值,可以综合运用效用价值、劳动价值、稀缺价值的观点,并从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等多方面来揭示海洋资源的价值。在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一直延续着无偿使用制度,由此造成的破坏和浪费是普遍的。因此,实行海洋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势在必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海域使用方面的基本制度,为目前世界各国的海域使用立法所普遍采用。在如何对待海洋资源的问题上,有开发、利用和保护三种基本的利益要求。我们应摒弃或者谨慎使用海洋资源“开发”的概念,而应使用“利用”、“保护”的概念。海洋资源的“利用”只能诠释为“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是国家和社会为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海洋资源的“保护为主”,其主要任务就是确保海洋资源能够合理利用,防止海洋资源的破坏和浪费。从此意义上而言,“保护”与“合理利用”并不矛盾,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待海洋资源,其开采利用的时序和布局应该是:优先开采中远海资源;在中远海域,应该优先开发利用有争议海域的资源,然后才是开采我方完全控制海域的资源;对于海岸带及近海资源,当务之急应该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近海可再生资源,限制采掘近海不可再生资源。五海洋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海洋综合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海洋资源管理,其目的是通过综合管理来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并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洋综合管理是由海洋管理逐步发展而来的,是海洋管理演变的基本趋势,是海洋管理的高层次管理形态。海洋综合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海洋整体利益为目标,通过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区划、立法、执法等行为,对国家管辖的海域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在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实施统筹协调管理,以达到提高海洋资源利用的系统功效,协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和国家海洋权益的目的,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适应海洋形势的新发展,许多沿海国家重新审视本国海洋政策,制定新的海洋开发战略,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各国相继建立起海上综合管理机构、部门和有强大、高效、精干的海上执法部队。国外的海洋资源管理体制及其优秀管理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目前,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海洋管理模式。我国现行的海洋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根据海洋自然资源属性及其开发产业,按行业部门进行计划管理。我国海洋管理机构涉及海洋行政、环境保护、交通海事、渔政、海关边防、海事法院、军队等许多部门。我国的海上执法管理也同样由多部门承担。由于我国海洋管理牵扯部门多、分工不明确等原因,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等矛盾长期存在,并直接损害了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的总体效益。因此,我国实行海洋综合管理势在必行。为实现海洋综合管理的总体目标,需要坚持统筹谋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区域管理、改进创新、科学决策的原则。我国实施海洋综合管理需要有总体的思路和正确的对策。海上执法是指海洋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海洋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对相对人是否正当行使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我国海上执法具有合法性、执法主体多元性、公正性、合理性、效率性等特点。海上执法是环境执法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手段。我国的海上执法范围包含一切管辖海域,管理内容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管理、海域使用、海上交通安全、海洋权益等海洋事务。我国现行的多部门分散海上执法模式积弊日深,已经制约了我国海洋管理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如果不及时调整,其负面效应将日趋加重。因此,建立一支现代化、集中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很有必要。六海洋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我国迄今已颁行了一系列有关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本文从立法的视角,认为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应该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例。以上这些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了我国海洋资源保护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也是我国现阶段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渊源的主体。我国与海洋资源保护直接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我国海洋资源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如我国海洋立法“重污染防治,轻资源保护”,“重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海洋资源的保护或养护”;各单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差;海洋资源法律体系中仍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海洋资源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海洋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完善的海洋资源法律体系能够保证依法“管海”和依法“用海”,杜绝海洋资源开发活动中“无偿、无序、无度”现象,使之合理有序进行,从而保证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利用,使海洋经济能够持续健康发展。所以,海洋资源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应该围绕海洋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这一目标进行。当前,海洋资源法律体系完善的重点是,有关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海域使用管理与物权、海岛资源利用与保护、海岸带管理、海洋生态安全保障、外来海洋生物入侵防治与管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
马秋[4]2007年在《中国南海矿产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南海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天然气资源,有“第二波斯湾”之称。这决定了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政治地位,本世纪70年代以来周边各国纷纷在南海海域竞相抢占岛礁,划分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使这一地区的形势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成为世界上争议面积最大、介入国家最多的“热点海域”。从国际法角度对中国南海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领海主权,促进南海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对世界海域争议地区的解决也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南海矿产资源开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许多、领域也很广,有国际公法问题、海洋法问题,还有诸如私法、合同法、税法等方面的问题,十分复杂。本文主要从国际公法的角度,特别是海洋法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南海矿产资源开发问题。文中,首先列举了从国际法上解决中国南海矿产资源开发争端的四种可能方案,即协商划界、维持现状、司法或仲裁、共同开发等,分析了其利与弊,认为共同开发是目前南海矿产资源开发的最有效和最可行的途径。其次,论述了共同开发理论的基本问题。其中包括;汇总了中外学者对共同开发的不同解释,并阐述了自己对共同开发定义的理解;概括了共同开发的特征;论述了共同开发的基本法律依据和直接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中国南海矿产资源共同开发的可行性、面临的困难;总结分析了中外学者关于南海矿产资源共同开发的建议;对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的“主权属我”是“共同开发”的前提的看法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归纳了80年代以来我国在南海矿产资源共同开发方面所作的尝试,并对未来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姜延迪[5]2010年在《国际海洋秩序与中国海洋战略研究》文中指出当我们审视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构建的当代国际海洋秩序时,我们会发现许多令人鼓舞的新的变化,在这些变化中所蕴含的安全、自由与公平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诉求,为解决日趋增多和日益复杂的国际海洋权益纷争,以及世界持久和平的实现带来了新的理念和希望。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对国际海洋秩序的价值追求予以分析,对国际海洋秩序演进中条约基础的变迁、创制规范的演化及国际法维持力的变化加以梳理,从而推导出国际海洋秩序法制化发展的必然性与现阶段的有限性,并辅以案例分析说明国际法在解决海洋权益纷争中的作用。尽管当代国际海洋秩序有了诸多进步,昭示了国际海洋社会发展的美好愿景,但在马汉的海权思想仍占据统治地位的今天,海洋秩序还没有完全摆脱西方大国的主导,真正和平、自由与公正的国际海洋秩序构建仍然任重而道远。和平与安全秩序——自由与公平秩序—全人类共同利益正是体现中国和平发展需要的国际法价值体系。这一价值体系必将为中国海洋战略“软实力”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撑,为中国和平解决同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尤其是东海争端提供法理依据。
吴绍渊[6]2015年在《我国破局南海问题的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南海问题敏感、复杂而多变,不仅广涉周边“六国七方”切身利益,而且对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战略格局都产生着深刻影响。近年来,随着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域外势力的介入,南海问题日趋“国际化”、“扩大化”、“复杂化”,进而使得本已举步维艰的南海问题解决之路雪上加霜。在此背景下,本文广泛收集了有关南海问题的历史资料,紧跟当前南海问题发展,在综合各方专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别从法律、外交、管控等多视角出发,采用综合、比较研究、数值模拟、归纳演绎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南海问题中的核心与关键问题进行了阐述与分析,提出了旨在有理、有力地应对南海众声索国与域外势力诘难,综合施策破解我国当前“南海困局”,有效提升我国南海管控能力和效率等策略建议,从而为未来相关研究的开展与国家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智力支持与决策参考。在第一章中,本文主要从地理、资源等方面对南海的地理区位价值与其中所蕴藏的自然资源状况进行了概述。对南海问题的历史发展进行了阶段划分,并按不同阶段的历史发展状况展开了介绍。随后,对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有关南海岛礁主权、划界等问题的权利主张进行了总结,阐述了美国、日本等国所采取的政治与外交政策对当前及未来南海问题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归纳并提出了我国当前南海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后文各部分的展开提供了研究基础。在第二章中,本文从南海问题的核心——“岛礁主权问题”入手,基于可适用于南海岛礁主权取得和变更的三种方式:“先占”、“时效”与“恢复领土主权”以及国际法中解决岛礁争端的三个原则:“时际法”原则、“有效控制”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就我国对南海岛礁的主权主张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同时还对南海周边各声索国的权利主张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给予了批驳。同时,指出了岛礁主权的确定与归属和“南海断续线”法律地位之界定间的紧密关系,引出下文相关探讨。在第三章中,本文首先回顾了“南海断续线”的产生历史。随后,分别就当前学术界有关“南海断续线”法律地位的四种主要学说:“国界线说”、“历史性水域线说”、“历史性权利线说”和“岛屿归属线说”进行了研究与评述。此外,还就菲律宾2013年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所提出的“南海仲裁案”的背景与双方主张,以及我国“不接受、不参与”这一立场的法理依据进行了分析。在第四章中,鉴于国际法庭日渐看重有效控制的法证价值和引入,本文首先对有效控制进行了法律分析。随后,对我国南海的管控状况进行了分析,并依据我国历史上在南海开展的管控实践分别就我国如何实现对南海的有效管控及其相关模式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就各模式的特点、代表案例及所存在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在第五章中,本文在上述章节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针对南海问题中的核心与关键问题展开了破局研究。分别就解决南海问题的法律应对、外交应对、促进南海问题解决的策略整合,以及提升我国海南管控效率的策略研究,提高我国南海执法维权效果等几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就我国政府如何应对南海问题,如何有效地促进南海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应对策略与可行建议。
迟远达[7]2010年在《中日“东海共识”浅析及东海共同开发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日两国针对东海的划界争议由来已久,划界涉及法律、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敏感领域,牵扯多方利益。在经过漫长的探索和艰难的谈判之后,中日就东海特定区块的共同开发达成谅解。“谅解”的达成引起广泛关注,各方看法不一。不可否认,“共同开发”在政治、军事、经济、外交、法律等层面有着积极的影响,但不可避免的又触及到双方的“固有”利益,特别是对中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不利于今后的谈判和共同开发公平性的体现。本文对本次“共同开发”的案例进行剖析,结合国际法试述“共识”对中国造成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并参考国际共同开发的实践对中日之间如何进行共同开发进行探讨。首先,文章从探讨共同开发的产生及发展入手,对共同开发的定义、法律基础等作系统的阐释,为中日共同开发提供理论支持。然后结合东海地理环境,两国对大陆架定义、划界原则的分歧及政治、军事等因素阐述中日东海问题的由来及发展,并归纳出共同开发是两国基于历史和现状的必然选择。经过艰苦谈判而产生的中日“东海共识”是两国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重要实践和历史突破。“共识”是两国在国际法原则指导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现实实践,“共识”促进了中日能源的合作、缓解了中日关系、维护了地区稳定,并对未来东海问题的全面解决打下了基础。但通过对国际法和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分析来看,本次“共识”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日本和韩国关于东海的共同开发案、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关于帝汶缺口的共同开发案对中日共同开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共同开发的重要前提是共同开发区域的选择,双方关于共同开发区域选择上的分歧也是中日长久以来共同开发谈判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通过对国际法和国家实践的研究可得出结论:共同开发区一定要界定在争议海范围内。因此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共同开发区就要界定在中日“中间线”到冲绳槽中轴线的争议海域范围内。而“共识”将共同开发区域划在了“中间线”附近,这不仅不符合国际惯例,更是会给今后的东海谈判带来不利影响。通过当今国际海洋划界的发展,结合两国的划界主张,文章对在“公平原则”下划定双方界线的构想进行了探讨,认为“界线”应当是在考虑了岸线长度比例、海底地形地貌、历史人文等“相关情况”下调整了的双方争议海区的中间线,并建议双方的共同开发区域应该重点在该“界线”附近。随后,文章通过对共同开发区三种管理模式的分析,对协商共管、建立联合管理机构和划分各国管辖分区的方式在中日东海共同开发中的适用做了可行性分析,以期形成初步的共同开发方案。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引实践,通过对上述诸问题的分析论述,文章最后对我国如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争取东海谈判的主动性提出了建议。文章通篇以对国际法的分析和对国际共同开发实践的参考、借鉴为基础,通过对中日“东海共识”的利弊分析,结合中日东海现状对中日东海共同开发的前景做了预测和建议。
龙春燕[8]2010年在《泛北部湾次区域国际经济区海洋合作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成立的大背景之下,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泛北部湾次区域经济合作区构想的提出正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泛北部湾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构想提出之后,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泛北部湾各国的积极响应。而北部湾海洋是建立泛北部湾次区域经济合作区的地理基础,正是由于海洋在该次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要位置,对于次区域海洋合作的法律安排更是受到了各国政府和学者们的关注。本文试图以国际经济法、国际海洋法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以泛北部湾次区域各参与国间已存在的海洋合作为论证依据,对泛北部湾次区域海洋合作机制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对次区域海洋合作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领域展开有所侧重的讨论。如首先对相关海洋法律制度、海事法律制度与海洋合作的定义进行论述,再对泛北部湾次区域海洋合作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次区域海洋合作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于该次区域其他领域的经济合作,只限于具有北部湾海洋权利的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企业。同时,论文也以现有的法律依据为基础,对泛北部湾次区域海洋合作机制法律框架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此外,文章还对泛北部湾次区域海洋合作机制中的海洋石油勘探合作利用与开发机制、渔业合作机制、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海洋安全合作机制及次区域海洋合作的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提出自己的看法。据此,论文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介绍了泛北部湾次区域海洋合作与泛北部湾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关系。简单指出了构建泛北部湾次区域海洋合作机制的困难和本文写作的意义。第一章首先对相关海事海洋法律制度与海洋合作的定义进行相关概述;其次对泛北部湾次区域海洋合作进行界定,并指出海洋合作在泛北部湾次区域经济合作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最后,分析了目前次区域内海洋合作的现状,并对建立次区域海洋合作机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二章主要是介绍对泛北部湾次区域海洋合作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首先分析了次区域海洋合作领域目前的法律依据,对次区域各参与国国内的海事法律制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了比较论述;其次分析次区域海洋合作机制的规制范围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问题。为后面章节的论述作铺垫。第三、第四章是论文的重点内容,提出了泛北部湾次区域海洋合作机制的大体框架并指出建立泛北部湾次区域海洋合作机制的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并从法律的角度分别对次区域海洋合作领域中的海洋石油勘探合作利用与开发机制、海洋渔业合作机制、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海洋安全合作机制、港口合作机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作者自己的思考建议。第五章首先是对海洋法领域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介绍;其次是根据泛北部湾次区域海洋合作自身的特点提出了次区域海洋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建议;最后对我国海洋海事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列举出我国海洋海事法律制度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我国参与方在法律方面应对泛北部湾次区域海洋合作的策略。
孙瑶[9]2016年在《我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十三五”规划强调坚持统筹海陆发展,积极发展海洋经济,合理开发海洋资源,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建设海洋强国。如今,海洋经济已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发展海洋经济需要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然而,我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关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不统一、不全面,而且也缺少有效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另外,我国关于海洋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权力分散、各自为政,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因此构建全面统一的海洋法律体系,将现存的、分散的各类各级海洋管理部门进行整合,形成科学高效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对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分述如下: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国内外学者对海洋经济的法律界定,总结出海洋经济的概念,并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海洋经济的法律特征和发展海洋经济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分析,进一步探讨了法律对海洋经济特有的促进价值。第二部分以域外国家发展海洋经济的做法为例,以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为代表,从各国的海洋管理体制、发展海洋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做法出发,深入研究了域外国家发展海洋经济的成功经验,总结出发展我国海洋经济的一系列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实践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从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实践情况出发,研究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主要做法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总结出我国发展海洋经济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改进建议,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改进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法律法规、进一步整合与配置海洋行政执法力量、建立保障基地建设管理法律制度、明确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换程序和加强海洋环保,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促进海洋经济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刘瑞[10]2017年在《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定位与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球化时代,海洋是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要地理空间,滨海国家外交活动的主要内容。中国周边海洋外交是中国崛起进程中海洋与外交合力共振的结晶,也是国际环境与中国国内形势相互作用的产物。大航海之后,民族国家开始“走向海洋”,人海关系逐步加强,海洋问题呈现出“外交化”趋势。全球海洋法律秩序的正负效应为海洋外交的兴起提供了规则基础和催化剂。海洋外交的兴起也是全球化时代外交向多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转型的重要表现。中国周边海洋权力格局的嬗变、利益结构的调整以及海洋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增加,为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兴起提供了外在动力。中国海洋思想的历史变迁,由陆向海的战略转型以及周边外交战略的调整是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兴起的内在驱动。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应当以中国的利益诉求、资源基础和宏观战略为参照系,进行科学合理、灵活有限的目标定位。海洋维稳与维权,争取海洋合作与支持,和塑造周边海洋良好秩序是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主要目标。中国周边海洋外交以海洋友好外交、海洋合作外交和海洋预防性外交为主要实践形式,呈现出双边与多边并行、官方与民间并举、诱导与强制兼施的特征。近年来,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取得积极成效。中国海洋权益得到战略性止损,南海问题回归正确轨道,周边海洋合作“双轨”推进。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在权力结构、制度进程以及观念信任三个维度均面临着现实难题。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权力困境来自于美国炮舰外交的制衡、东亚海权联盟体系的围堵以及西方海洋话语权的打压。海洋外交机制不足、海洋法律制度缺失以及海洋治理机制的“软法性”、复杂性和不可持续性在制度层面制约着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域外海洋大国与周边海洋国家对中国和平诚意的不信任、海军实力的担忧以及海洋外交意图的猜疑极易增加海洋外交互动中的误解与误判,扩大“敌人意象”,掣肘海洋合作进程,长期阻碍中国周边海洋外交。未来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应从能力建设、战略布局以及推进路径三个层次着重解决“怎么办”的问题。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应注重统筹协调能力、议题设置能力、海洋强制能力以及海洋法律外交能力的建设;中国周边海洋外交需依据不同海域力量对比和分野,做出轻重缓急、优先顺序的科学布局,坚持陆海统筹、海海联动的原则,实施固黄海、和南海、争东海和拓日本海的周边海洋外交战略布局。海洋外交制度建构,中美新型海洋关系建设以及周边海洋共同体的打造应是未来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策略重心。
参考文献:
[1]. 开采海洋油田的环保法律问题研究[D]. 夏巧雅. 浙江大学. 2017
[2]. 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
[3]. 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谭柏平. 中国人民大学. 2007
[4]. 中国南海矿产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研究[D]. 马秋.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5]. 国际海洋秩序与中国海洋战略研究[D]. 姜延迪. 吉林大学. 2010
[6]. 我国破局南海问题的策略研究[D]. 吴绍渊. 中国海洋大学. 2015
[7]. 中日“东海共识”浅析及东海共同开发建议[D]. 迟远达. 中国海洋大学. 2010
[8]. 泛北部湾次区域国际经济区海洋合作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龙春燕. 广西师范大学. 2010
[9]. 我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研究[D]. 孙瑶. 海南大学. 2016
[10]. 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定位与选择[D]. 刘瑞. 吉林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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