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确对待论文,私营经济论文,个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在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所作的《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它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这条方针,才能使我国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十四大以后的实践证明,由于坚持了这一方针,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才得以发展,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和国民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如何坚持这一方针,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50年代前期,全国城镇个体劳动者有900万人,农村手工业者、 小商贩有三、四千万人,私营工业企业有15万户,从业人员247万人。 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甚微。1978年底,城镇个体劳动者只剩15万人,私营企业所剩无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渐增大。1994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达4335.4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的7.2%;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1.51%;社会商品零售额占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8.45%。由于个体、 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不断增大,它与整个国民经济的相关度也随之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增加,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已显现出一定作用。如山西省,到“八五”期末,全省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约占全省社会劳动者总数的8.77%,比1990年增加4.54个百分点;工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6.59%,比1990年增加0.38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2.4%,比1990年增加15个百分点;向国家缴纳税金占全省工商税收总额的8.9%,比1990年增加2.36个百分点。(2)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一批人的生计及社会的稳定,已成为政府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显示,到1995年底,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已达506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18%。(3)个体、 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与之关系日益密切。表现在由经营上的拾遗补缺、相互协作,发展到各种形式的产权组合;由相互合作,发展到相互间的竞争,在竞争中促进公有制经济发展。
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增大、地位提高的同时,其积极作用也得以发挥。其作用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发展了生产力,创造了社会财富,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个体、私营经济的基本功能,是把各种潜在的、分散的生产要素集合起来,变成现实的生产力,为社会创造财富。“八五”期间, 山西省个体、 私营经济共创造总产值375.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537.5亿元,向国家缴纳税金30.6亿元。第二,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现脱贫奔小康。据国家工商局个体司1994年的调查,个体工商户年均纯收入为1.4万元, 私营企业投资者人均年收入为6.17万元。它是从少数人致富到多数人致富、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还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形成一定的收入差距,有利于调动劳动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分配体制的改革。第三,减轻了就业压力,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个体、私营经济在城镇的发展,不仅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待业人员、无业闲散人员、复转军人、进城农民的就业问题,而且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转制改革后的富余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个体、私营经济在农村的发展,不仅振兴了农业,还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转移到二、三产业,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小城镇建设。同时,提高了农民收入,对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显示,1995年全国城镇私营和个体新增从业人员,占全国城镇新就业人员总数的55.97%;农村私营和个体经济还安置233万人就业。因此,个体、私营经济的作用,不容忽视。
二、个体、私营经济是靠政策和法律发展的
1、个体、私营经济是靠党的政策存在和发展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政策。这一政策使大批的个体户应运而生。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由1979年的31.6万人发展到1981年的105.8万人,年均增长83%。其后,在党的十二大、 十三大会议上,都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作了充分的肯定。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指出:“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一百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像这一类的问题还有不少,如果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动摇我们的方针,影响改革的全局。”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问题,作了系统的表述。江泽民在政治报告中指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份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并在《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明确规定:“必须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此决定还指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纲要》,把继续鼓励和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今后十五年发展国民经济坚持的方针。江泽民在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指出:“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国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没有多少投入,只给了政策,个体、私营经济就发展起来。可以说,个体、私营经济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产物,是我们党和政府培育起来的,是改革开放政策培育起来的,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培育起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是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连在一起的。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来说,他们是改革开放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属于先富起来部分,他们对改革开放路线是拥护的。所以,个体户、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和党的宗旨的,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
2、个体、私营经济是依法存在和发展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策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至1982年底,全国城乡个体工商户达261.4万户,320万人。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7年8月, 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国家进一步放宽个体经济的政策,大批富余劳动力从事个体工商业。到1988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比1982年分别增长4.58倍和6.02倍,并涌现出一批大户,即私营企业。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随后,国务院于同年6 月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把私营经济发展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1995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比“七五”期末分别增长6.67倍和1.9倍; 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及注册资金,比“七五”期末分别增长2.47倍和9倍。
3、个体、私营经济是根据社会需要存在和发展的。 由于发展了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吃饭难、住宿难、乘车难等。目前,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经营的网点,已占到社会总数的80%以上;社会消费品1/3是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销售;城镇80%的蔬菜、 瓜果也是他们经营。他们的生产经营已成为整个社会经济中不可替代的部分。
总之,以公有制经济为体、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方针,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符合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
三、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积极引导,加强管理,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
第一,转变观念,解决好认识问题。个体劳动者经济是以个人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经济。个体生产经营者既是生产资料占有者,又是劳动者,它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对社会主义起着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作用。对个体经济的属性,已成共识。但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存在分歧。有人认为,私营企业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雇佣雇工生产经营,存在剥削,是一种资本主义经济;它的发展壮大,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新的资产阶级,动摇共产党的领导,滑向资本主义。笔者认为,持这种看法的人还没有充分认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这一方针的正确性,并把今天的私营企业主完全等同于过去的私营工商业者,等同于过去的资本家。只看到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对立的一面,而没看到二者之间协作联系的一面。要看到,现阶段的个体、私营经济,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它在社会经济中只起补充作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于活跃市场,扩大就业,稳定社会,更好地满足人民各方面生活需要,是有利的。其消极因素,通过正确引导,加强监督管理,是可以限制和制止的。今天,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者,与过去的小业主、资本家是不同的,他们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成长起来的,接受的是社会主义教育,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有密切的联系,有的还是共产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下海”。所以,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懂得共同富裕的道理。不少人拿出钱办教育,搞公益事业。因此,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不应与过去的私营工商业者简单类比,更不能像50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要加大宣传力度,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武器,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消除“恐资病”,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二,正确处理好发展中的各种关系,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要注意搞好六个结合:(一)坚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相结合。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实行“两个根本转变”中,与国有、集体企业联营、合作、合股,发挥各自优势,得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实施改制、改组、改造中,采取有效方式租赁、兼并、购买;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积极发展与国有企业配套的生产销售网点,搞好服务工作;引导、鼓励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二)坚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结合农村调整产业结构、剩余劳动力转移,利用本地资源,发展投资少、见效快的生产经营项目,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引导、支持农民务工经商,从事长途贩运,进城开展“直销”贸易;引导、鼓励个体、私营经营者承包、租赁荒山、荒坡等,开发农、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及各类加工业、制造业,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引导、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围绕新型小城镇的建设,发展不同类型的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的经营组织,为农业产业化服务,为农民脱贫致富广开门路。(三)加强分类指导,发展与规范、提高相结合。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别很大,在不同地区,应采取不同办法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山、老、少、边、穷地区,应采取更灵活的办法,促进发展;在东部沿海地区及城市,应在抓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根据国家“九五”计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营方略,提高服务质量,鼓励他们上规模、上档次、增效益,向生产型、外向型、科技型方向发展,向股份化、集团化、产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要认真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重点发展为广大人民生活服务的行业,引导、鼓励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不搞掠夺式经营,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五)引导、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展光彩事业活动,坚持走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的道路,在自愿基础上,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投身到以扶贫为主题、弘扬传统美德的光彩事业中去。支持他们把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劳动力优势,同自身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经营优势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的经济合作关系,进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六)坚持两手抓,监督管理与教育提高相结合。加强政治领导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个体、私营经济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加强监督管理的广度和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和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教育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爱国、敬业、守法,坚持依法经营,勤劳致富,规范其经营行为。
第三,进一步放宽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贷款难、限制较多、社会负担重等问题,一直困扰个体、私营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亟需得到解决。首先废除多年来按所有制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做法,充分体现各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的原则,真正体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都是市场主体。其次,要废除有碍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行业性政策。除关系国家安全、国家垄断和人民身体健康的产业,都要放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发展规模、发展比例,采取边发展、边规范的办法,使个体、私营经济的总量不断增长,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政府有关部门对收费项目要认真清理,依法查处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他们的负担。金融部门应将个体、私营经济贷款纳入计划,允许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抵押贷款。对经营好、产品符合出口要求,达到一定创汇额的私营企业,给予自营进出口权,并在开展进出口业务上提供方便,使它们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第四,完善企业组织制度,强化管理,提高个体、私营企业整体素质。要破除“家族式”、“小作坊”经营,引进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才,参与企业决策管理,使企业的决策向科学化方向发展。同时给予优厚的分红或技术入股,留住人才,发挥才干。对现有职工,也要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以适应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只有提高了企业整体素质,才能保证个体、私营经济向现代化、国际化和高科技发展。
第五,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长期稳定性。各级政府应按中央既定政策,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议事日程,变部门行为为政府行为,纳入长远发展规划。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协调解决;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切实保护;并规范其行为,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