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稳定性思想的考察与批判_正义论论文

罗尔斯稳定性思想的考察与批判_正义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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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理论的创始人霍布斯认为,政治稳定性是最重要的:没有政治稳定性,无论是生活还是自由都没有安全可言。(参见霍布斯,第17-18章)许多自由主义的理论家都意识到,解决政治稳定性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在建立社会契约前就一个公正的观念达成广泛协议。但是,随着现代社会政治多样性的增加,实现任何相关的协议都变得非常困难。当代一些著名的理论家接受了这种情况所带来的挑战,试图建立一种公正的观念,它可以有效包容各种竞争和冲突的观点。在这些理论家中,罗尔斯是最有代表性的一位。那么,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论述究竟是怎样的?其他学者对罗尔斯的论证进行了哪些批判?应该如何反思这些批判?应该怎样看待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解释?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罗尔斯的论证

在罗尔斯理论生涯的不同阶段,对正义理论辩护的方法是不同的。在1958年发表的文章《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他主要依靠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他向我们展示了一个精美的社会契约论证,用“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的设置和关于基本善的学说等来进行论证。《正义论》出版以后,罗尔斯侧重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其正义原则,重新将其描述为政治的正义观念,并且构成现代自由社会“重叠共识”的核心。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发展了这些理论,并认为必须解决《正义论》中关于稳定性问题解释的缺点。

1.《正义论》中的论证

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正义论》的第8和第9章。在第8章,罗尔斯建立的道德心理学展现了人们在公平正义的良序社会中如何获得道德动机,罗尔斯称之为“正义感”。在第9章,罗尔斯进一步论证了正义感与人类之善的相容性,也就是关于“一致性”的论证。

众所周知,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后面的代表人选择适当的正义原则,他们认可所选择的正义原则,也关心稳定性的观念。在那里,罗尔斯视稳定性为一种道德原则的态度,他关心的是“道德心理学法则”。一个人在人人都遵循道德法则的社会中长大,他将从中获得巨大利益,并更愿意遵循这些规则。罗尔斯描述了一系列关于稳定性的道德法则:“当制度(按照这个观念的规定)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一个正义观念,假如倾向于产生的正义感较之另一个正义观念更强烈,更能制服破坏性倾向,并且它所容许的制度产生着更弱的不公正的行动的冲动和诱惑,它就比后者具有更大的稳定性。一个观念的稳定性依赖于各种动机之间的平衡:它培育的正义感和它鼓励的目标必须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战胜非正义倾向。”(Rawls,1971,p.454)稳定的道德原则能让人们产生强烈的遵守欲望,进而培育对社会道德原则的普遍忠诚。于是,在罗尔斯所描绘的“良序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并了解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同时,基本的社会制度满足着并且被看作是满足着这些正义原则”。(Rawls,1971,p.454)

罗尔斯关于一致性的论证是:假定公平正义的良序社会中的人们具有独立的正义感,并且他们按照自己的目的做那些正当和正义的事情。那么,是什么保证人们坚持一贯地按照这些动机行动?罗尔斯认为,只有当正义和人们的善相容时,他们才可以按照正义的道德动机行动。那么善是什么?罗尔斯用“合理性的善”来表达,这种合理性是在一定慎思条件下的一些最现实的实践标准:按照优先性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手段,并选择行动路线实现自己目的的最大化。来自西季维克的“合理生活计划”被罗尔斯看做是善的正式定义。

关于一致性的论证展示了在良序社会观念下,从正义和善两个角度作出的判断是合一的。一致性的问题在一个对每个人来说都认可的作为公平正义的良序社会中,从慎思理性的角度采取正义的公共视角时,正义的原则将是合理性的一致。如此,对于良序社会的成员来说,合理规划他们的生活计划才是合理性的,正义将成为每个成员的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2.《政治自由主义》中的论证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试图发展他所谓“政治的”正义观念。《正义论》并没有明确区分完备性的观点和政治的观点,只是假设社会的所有成员以相同的方式理解正义原则,而《政治自由主义》明确指出要纠正这个失误,减少了对良序社会的解释。

由于多元论的问题,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需要被具有不同理性的人们所认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把主要精力放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问题上。例如,“在被看作是自由平等的、并在整个生活中世世代代都能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具体规定其社会成员之公平项目的最适当的正义观念是什么?”(ibid,1993,p.3)也就是说,“因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公民,怎样才能维护一个公正而稳定的民主社会”。(ibid,p.10)在民主社会中,稳定性问题必然要涉及政治稳定性。

正义原则的稳定性如何促进政治的稳定性?罗尔斯不再试图论证道德同意,而是转向“重叠共识”的原则。他认为,“发现了新的社会可能性:这是一种理性和谐而又稳定多元的社会可能性”。(ibid,p.XXV)罗尔斯用美国南北方对奴隶问题的解决来说明这个问题,该事例阐明了各种组织在和平稳定的社会中共处的重要性。

对罗尔斯来说,各派仅仅共存是不够的,他还区别了临时协定和重叠共识。临时协定是一种终止争论的模型。具有不同观点的各种组织在协商条约时,明智谨慎地弄清他们所提出的契约代表的一种平衡点。这样一种协议即使是为了平衡权利的需要,在道德上也是肤浅的,因为占支配地位的组织可能与较弱地位的反对者产生新的冲突。与临时协定相反,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具有一种道德稳定性。其追随者对理性的支持根源于完备性的道德观点(尽管不同组织支持不同的观点)在良序社会中培育的正义感。重叠共识的重要优点是它的政治稳定性,按照这样的方式平衡各派的权利,可以发挥各派的长处。

二、对罗尔斯的批判

1.《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的观点并不一致,罗尔斯前后观点发生了巨大变化;另一种观点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是《正义论》的延伸和补充,二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对立。

巴里持第一种观点,他认为罗尔斯不满意自己的《正义论》,才出版了《政治自由主义》,因而前后观点并不一致。《正义论》其实也是“政治的”,而非“完备性的”。巴里指出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各种“完备性观点”是相容的。同时,他认为《正义论》的根本缺点所引出的问题,也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讨论的主要问题,但是,罗尔斯并没有完成自己的任务。(cf.Barry,pp.814-915)可以看出,巴里对《正义论》中的理论表示肯定,但他肯定的并非《正义论》的结论本身,而是其中所揭示的问题——稳定性问题,认为这开启了一个政治哲学的新时代。

希尔持第二种观点,他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是对罗尔斯前期著作《正义论》的补充,而不是取代。希尔指出,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变化,其中的关键是稳定性问题;对于这种变化需要一种新的论证。在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下,只有按照公平正义建立的社会结构才是稳定的。《政治自由主义》把作为公平的正义仅仅表述为一种“政治的观念”,因而可以赢得不同的理性完备性学说的支持,诸如主要的宗教传统和古典道德理论。如果这种说法在《正义论》中是正确的,那么很难说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变化对于稳定性问题是有用的。如果这个问题及其解决被看做是对稳定性问题的重新阐述,那么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变化对于它的目的来说就是不充分的。(cf.Hill,pp.167-186)

2.对稳定性论证的批判

弗里曼主要讨论了《正义论》中对稳定性问题的论证,以及康德对罗尔斯的影响。康德认为,阐明一个正当的宪法可能是人类最大的问题。为此,罗尔斯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正当宪法的准确概念;第二,实践过程中的丰富经验;第三,高于一切的善将接受该宪法。这就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述的康德问题的结构。罗尔斯在《正义论》的第一和第二部分已经给出了正义原则和制度的设想,正义建立在公共意志的道德确信和民主制度的知识之上。罗尔斯对稳定性的证明,目的就是为了展示这些公共意志的表达能够促进每个人意志的发展,至少良序社会的成员能够意识到这种状况。(cf.Freeman,pp.277-315)

周保松认为,稳定性问题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罗尔斯将一个与道德证成无关的现实问题引入他的理论,这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导致严重的道德妥协,甚至犯了最基本的概念错误。其基本原因在于罗尔斯没有将道德稳定性(关心正义感的优先性)和社会稳定性(关心社会秩序和延续性)作出清楚的区分,并使人误以为前者只是后者的手段。道德稳定性必须独立于社会稳定性,并有其内在于道德证成的重要性。关键在于道德稳定性所要求的“正义感的优先性”。这种新的诠释不仅能有效回应对稳定性问题的批评,也能提供一个更合理一致地理解政治自由主义的新向度。(参见周保松)

3.稳定性问题与重叠共识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把重叠共识作为正义原则的基础。1995年,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进行了一场著名的辩论。在《正义论》最后一章,罗尔斯强调依据正义原则建立社会稳定性:这样的社会能够通过对其公民进行必要的政治社会化而从自身中获得功能上必要的动力。(cf.Rawls,1971,p.496f)如果严肃地看待社会和意识形态多元主义的事实,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终所依赖的人格这一关键概念必须足够中立化,以便不同世界观的人们都能接受,因而必须证明作为公平的正义能构成“重叠共识”的基础。然而,罗尔斯认为可接受性的检验与在论及良序社会自我稳定的潜力时所采用的一致性检验属于同一个类型。按罗尔斯的说法,政治自由主义的论证分为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后,便会进入第二阶段评估得出的政治原则是否稳定。评估的标准是看不同的理性完备性学说能否从各自的理论内部出发接受政治原则,并形成“重叠共识”。(ibid,1993,pp.140-141)

哈贝马斯批评说:由于罗尔斯将“稳定性问题”置于最显著的地位,重叠共识便只是起了某种功能性的作用,使得正义原则能够有助于社会合作的和平制度化;但在这个过程中,一个被证成的理论的内在价值必须已被预设。(Habermas,p.121)

在哈贝马斯看来,既然稳定性关心的只是一个功能性问题,那么直到第二个阶段才会被处理的重叠共识问题,其成功与否对正义原则本身是否合理可取并无影响,因为这方面的论证已在第一阶段完成。既然如此,政治自由主义中最为强调的重叠共识便成为一个相当次要的问题。也就是说,重叠共识成了稳定性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当然是与罗尔斯相违背的,因为罗尔斯视重叠共识为稳定性问题的核心。哈贝马斯的反驳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缺乏一种彻底的规范性理论的支持,罗尔斯的理论只是倾向于一种共识和稳定性的实用性考虑。通过强调稳定性问题并试图达到重叠共识,罗尔斯已经从规范性转换到纯粹的政治或者实践问题。

三、进一步的反思

1.罗尔斯讨论的稳定性问题是什么?

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讨论显示了某些特殊性。这个术语在一般的使用中都是涉及政治学,稳定性是政治系统的一个属性,而不涉及道德原则。罗尔斯使用的“稳定性”术语则有些不同:起初并不是在政治系统中使用,而是涉及道德理论,指一种稳定的正义原则。基于这种考虑,“稳定性”被看做是一种“道德稳定性”。(Rawls,1971,p.177)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代表人在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幕之后选择适当的正义原则,他们认可所选择的正义原则,也关心稳定性的观念。罗尔斯所提出的“道德心理学法则”是一种稳定的道德原则,在社会中能产生很强的遵守欲望,从而培育对社会道德原则的普遍忠诚。

罗尔斯不满意霍布斯关于稳定性的解释,他更关注社会正义的稳定性。在此,罗尔斯有一种实用性的倾向。对于罗尔斯来说,稳定性不仅是对普通规则的遵守,还是对正当原因的服从。一个社会只有通过有规则的合作,而且规则被自由地接受,才能算是稳定的。“稳定性是靠人们在正义制度下获得的那种恰当的强大动机来保证的。”(ibid,1993,pp.142-143)

综合以上分析,罗尔斯所谈的稳定性其实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正义观念的稳定性,这主要是在正义原则的论证过程中,目的在于体现它的道德属性;二是社会的政治稳定性,其中又包含两个方面:稳定的社会制度和持久的社会制度。这个观念在罗尔斯的后期思想中体现得非常清楚。后来在《答哈贝马斯》一文中,罗尔斯首次使用了“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stability for the right reasons)这个说法,并承认他以前未能说清楚稳定性与公共证成及重叠共识之间的关系。“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的要旨在于追求的是某种独特的稳定性,即必须透过实现正义感的优先性来达致的稳定性:不是因为这是最有效的方式,而是因为它是最正当的。这些正当理由从一开始便限定了什么样的稳定性是道德上容许或值得追求的。

2.稳定性问题在罗尔斯理论变化中的作用

按照《正义论》,政治哲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它应该提供一种统一、重述和证明正义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建立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2)它应该解释和阐述这些原则的应用,对于熟悉的政治问题,展现出这种理论与我们的道德判断是一致的;(3)它将提供一种考虑,按照正义原则建立的社会是稳定的。这三个问题分别对应于罗尔斯《正义论》的三个部分。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承认他先前的论证,即关于两个正义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稳定性问题的论证,存在一些错误。他早期的论证假设,公民们接受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完备性哲学学说”(或者是部分完备的)。罗尔斯想证明正义的社会是不朽的,而且社会的成员也会感受到正义原则的力量。

总的来说,《政治自由主义》的论证思路是这样的:(1)把作为公平的正义看作是一种“政治的观念”而非“完备性的道德学说”;(2)按照政治的设想,在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之间作出一个区分;(3)区分在理性学说的重叠共识基础上的稳定性和在临时协定基础上的稳定性;(4)如果政治的正义原则能够赢得理性多元学说的重叠共识,那么在一个多元的世界中正义的社会是稳定的;(5)在理性完备性学说的重叠共识基础上的稳定性被公共理性的观念加强,这种观念限制我们的论证,即我们在基本政治制度的公共辩论中,不能诉诸我们特殊的完备的宗教和哲学学说。

可以看出,《政治自由主义》是对《正义论》的补充而非取代。罗尔斯所谓“政治的观念”已经在《正义论》中给出了暗示,他对一些模糊性的观点已经给出了清晰的描绘。只是在《正义论》中,它仍限定在形而上学的范围。《政治自由主义》并没有否定《正义论》所提出的原则和论证的正确性和重要性,它对“理性完备性理论”的依赖多于对抗,并没有彻底改变正义的原则,而是从一个新的角度进行阐述。

3.道德与政治的关系

现在从稳定性问题的视角,透视罗尔斯理论中道德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正义论》在那个政治哲学不景气的年代,使得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不可分性提高到了更深的层次。在《正义论》中有关稳定性的论述主要是,在正义和人们的善之间有一个“一致性”。这个论证似乎诉诸特殊自律的善的观点,这种观点是一种完备性的自由主义的观点。也就是说,这种稳定性论证阐发的一致性在于道德与政治的统一,它使得罗尔斯没有区分道德与政治。

然而,在《政治自由主义》时期,面对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解决面临困境,即如果基本的道德和政治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正义论》中良序社会的模型就是不现实的。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必然要涉及政治稳定性。现代民主社会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多元化特征,而这些完备性学说是互不相容而又合理的,要让现代社会的公民都认可这些学说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实现政治社会的稳定性,就要让政治的正义观念成为各种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核心。于是,将政治的正义观念从这些学说中区分出来是必要的,这就有了道德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区分。《政治自由主义》作了这种区分,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稳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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