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制度比较_行政长官论文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制度比较_行政长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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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制度比较有哪些异同,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我认为无论大陆或是港澳,公务员制度还是有许多共同点,比如都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公务员都要严守纪律,忠于职守,服从上司,清正廉洁,提倡公平竞争,依法办事,岗位轮换,晋升唯功等等。本文着重探讨今后中国大陆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制度比较有哪些特点。

一、在政治上,中国大陆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而港澳公务员将坚持“政治中立”,对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中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主要原因是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中共是执政党,以公有制为主作为经济基础,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而港澳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分析港澳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历史传统、社会结构和基本法精神,港澳特别行政区很难甚至可以说不可能产生一个新的执政党,港澳公务员将坚持政治中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最高的法律依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只要求港澳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各类长官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澳特别行政区公务员效忠特别行政区政府,坚持“政治中立”不等于不问政治。随着港澳主权的移交和政制的改革,特别行政区政府不断向民主、开放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市民或社团参政、议政,直至参与决策,公务员也将越来越多参与政治活动,涉及政治问题。因此,如果说特别行政区公务员过去是政治行政化,寓政治于行政之中,将来这种现象可能有所淡化,将逐步增加行政政治化的色彩。而中国大陆随着党政和政企、政事逐步分开,“政”与“治”逐步分离,公务员将会由过去行政政治化逐渐向政治行政化方向发展。当然这是相对而言的。

二、在任职条件上,中国大陆公务员不要求本地化,而港澳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却要求本地化;中国大陆公务员都要求是中国公民,而港澳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少数职位允许依法吸收外籍公务员。

中国大陆公务员只要求是中国公民符合规定的条件就行了,不仅没有本地化的要求,而且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二章回避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员必须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同时在基本法上规定,允许少数职位吸收外籍公务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但下列各职级的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门和技术职务。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九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据资料统计,现在香港公务员99%以上都属于本地公务员,外籍人越来越少。据香港政府布政司署公务员事务科1996年1 月份统计,香港179972公务员中,本地178165人,占99.0%,海外180人, 占1.0%,香港首长级公务员1276人,本地850人,占66.6%,海外426 人,占33.4%。我想这主要是体现主权在民,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精神,大力培养中华民族自己的精英,为繁荣港澳经济作贡献。吸收外籍人员加入公务员队伍,是对外籍人士积极性的肯定,也有利于保持过去有效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值得指出的是,港澳公务员本地化主要是针对宗主国而言,并不意味不要回避亲友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是异中有同。

三、在行政长官职权上,港澳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比内地省、市长法律地位高。

按照港澳基本法的规定,内地各省、市、自治区行政长官与港澳特区行政长官的职权有许多共同点,但比较分析,港澳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比内地各省、市、区行政首长更大。比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任免各级法院院长、法官和检察官等等。当然,由于体制不同,名称不同,内地省级行政长官不可能有同样的权限,也没有相应的权限。这就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之点。其原因是中国内地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构,也是各级最高的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行政首长对人大负责,各级人大有权罢免各级行政首长。港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行政长官只有弹劾权,而没有罢免权。港澳行政长官及其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或免职。此外,港澳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必要时,通过合法程序可以解散立法会,各司司长可以按排列顺序临时代理特区行政长官的职务,这既反映港澳的历史传统,又体现特别行政区行政首长的“特别”。

但要指出的是,港澳行政首长法律地位虽然高于大陆同级行政首长,但由于港澳政府行为比较规范,比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而大陆现在政企尚未完全分开,法规尚不健全,在一定时候某些行政首长指示高于行政法规,职权范围比较广,集决策、执行和监督权于一身,实际职权也许比港澳行政长官有过之而无不及。不过随着中国行政法制化的程度不断提高,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深入发展,政府行为将愈来愈规范化,依法行政,指日可待。

四、在管理上,中国大陆公务员制度是共产党干部制度的一部分,而港澳特别行政区公务员不会接受党派的管理,而受政府直接管理。

中国由于长期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因此今后有关公务员路线、方针和政策都将由共产党统一制定,并获得其他党派的赞同和支持。推行公务员制度既是对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又是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举措。党坚持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下放公务员管理权限,集中精力管好公务员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落实,管好少数重要职位的公务员。党组织教育广大党员参加政府工作,模范地遵守和执行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党政利益是一致的。同时,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直至担任重要领导职务。而港澳特别行政区没有执政党,即使有民主党派,按照两个基本法的精神,我想不会也无能力管理公务员。

五、在用人标准上,中国大陆坚持德才兼备,强调德的表现,而港澳特别行政区强调德才并重。

过去中国大陆干部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强调重德,缺乏严格的选拔程序,人际关系在一定时候起着重要作用,而港澳将坚持比较完整的选拔条件和程序,重视学识、品德和才能并举。

不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这说明用人标准将趋向一致,但在衡量德、能、勤、绩的具体标准和分析方法上仍有区别,中国大陆尚处在人法并重,或者说人治成份还比较重,而港澳特别行政区将坚持法治原则,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的标准。

六、在上下级关系上,中国大陆公务员,个人、集体与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不可能出现移民、流失,或为了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找行政首长谈判等现象。如有冲突,往往通过单位与国家利益的矛盾表现出来。而港澳特别行政区公务员与政府的矛盾往往通过工会或其他组织形式表达出来。

此外,大陆公务员范围比港澳小,待遇由重精神鼓励开始转向精神与物质结合;而港澳强调物质激励,“高薪养廉”;大陆公务员队伍不强调稳定,而港澳强调稳定公务员队伍,以利于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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