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若干问题研究

假冒专利罪若干问题研究

于阜民[1]2004年在《假冒专利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以启动刑罚权为保护专利制度的最后防线乃东西方各国现代立法上通例。而构成WTO体制框架的法律文件《知识产权协议》提倡以刑事制裁手段遏制具有商业规模且故意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由此,专利权保护问题和维护世界贸易秩序联系在一起,我国亦享有(承担)该等国际条约项下的权利(义务)。诚然,与贸易相关联的知识产权纠葛往往成为我国与发达国家经济贸易争端的导火索。于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研究在我国法学学术界和司法工作者之中得到前所未有的注重。假冒专利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旨在直接保护专利权的唯一罪名,然而我国法学界专事研究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着作尚为鲜见。本文于广泛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之上,以十余万字之篇幅就假冒专利罪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展开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全文内容划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概说。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是指具备新颖性、先进性而能够在产业领域发生积极效果的技术方案,本质上是一种思想。发明创造本质上属于知识形态,是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于存在、使用形态、消灭方式上具有独到之处:发明创造不以占有一定空间的形式存在,而其物化载体却易于大量、迅速地复制,遂使其主人对它的有形的占有和控制为不可能;发明创造于被利用过程中并不发生有形的损耗,因而于被他人擅自使用场合其主人不易察觉,即令发觉也无法要求擅用者恢复其原状;发明创造不会因事实处分而消灭,却随着时光的流逝而逐渐丧失原来的价值。于是,社会出现了这样的需求:以国家的权威授予发明创造的主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垄断权,同时赋予发明创造者向社会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内容的义务,则社会及时地得到了先进技术,而发明创造者凭借垄断权由社会得到利益回报,知识产品的再生产得以维持。法律授予的权利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面对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国家予以专利权人行政救济、民事救济;而针对蔑视专利管理秩序的最极端的行为,国家以刑罚权的启动为专利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最后防线。如上,这一章较为深刻地揭示了专利制度的原理,阐明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又介绍了若干西方国家、我国台湾地区保护专利权的刑事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第二章,假冒专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这一章涵盖了关于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基本理论方面的六个问题:第一,关于假冒专利罪是否为目的犯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以目的犯类型的理论为基础,笔者分析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而认为:由于该罪是选择的犯罪构成,所以,于一些构成格式场合该罪是隐含的目的犯、于其它构成格式场合是非法定的目的犯,而且称这种能够选择目的犯之类型的目的犯为选择的目的犯。第二,何为该罪的客体?主要有叁种观点,笔者的观点与之均不尽相同。本文先行辨别我国法上专利权的七项权能,又提出了专利权人身份权的概念,进而具体、明确地指出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专利号的标注权或者专利权人身份权,是属复杂客体。第叁。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此为通说。笔者认为,将犯罪对象定义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或者指向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如此更为适宜,尤其是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危险场合。我国学者往往认为假冒专利罪的对象是专利,而笔者认为专利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并非我国法上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对象。我国法上该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物化的专利号、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第四。无论是理论研究中的表述还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狭义的专利侵权)行为混淆。笔者以我国《刑法》、《专利法》关于假冒专利犯罪和专利侵权违法行为的若干法律规范为依据,确认狭义的专利侵权行为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而,为了准确把握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笔者提倡将该罪多层次的选择构成展开,而编排为20种组合格式,称之为构成格式。第五。笔者发现假冒专利罪的主体表现出不典型现象:同一罪名项下,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并存而表现为不典型(8种构成格式之下成立本罪的特殊主体,其余12种构成格式之下为一般主体);同一罪名项下,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要件不同亦表现为不典型。第六。文中亦指出选择的目的犯是假冒专利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如上述,本文就假冒专利罪犯罪构成的特征做了全面的考察和讨论,于六个方面均提出新的或者较为深入的意见,将该罪的理论研究推进一层。第叁章,假冒专利罪的外延之界限。这一章以司法实践中提出的疑难问题为出发点,以求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两个方面讨论假冒专利罪的外延之界限。其一,伪造或者变造成他人的,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宣告无效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本文先就《刑法》有关规定和该罪名需要参照的法规进行文理、逻辑的解释,得出否定的结论;又参考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该等行为均不成立他们的专利法附属刑法条款规定的罪名;且体现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该等行为既

刘君东[2]2008年在《侵犯专利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是关于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一篇论文。侵犯专利权犯罪不仅是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而且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专利权犯罪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面对专利权犯罪的日趋严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专利权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捉襟见肘。基于此,笔者选择《侵犯专利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作为硕士学位论文,试图对侵犯专利权犯罪若干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析。全文总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概述。本部分首先界定专利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然后界定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广义和狭义概念,并分析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现状和特点。第二部分对假冒专利罪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初步探析。本部分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假冒专利罪中的有无未遂犯问题、一罪与数罪问题、实行行为认定问题、“歪打正着”的冒充专利行为入罪问题、假冒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界限及冒充专利行为定性问题和情节严重的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入罪问题。在有无未遂犯问题上,本文认为应从专利权刑事保护实际需要出发,应通过正确认定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情节严重”适度追究侵权人的犯罪未遂责任。在罪数问题上,本文首先研析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产品行为的罪数问题,认为两种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应按牵连犯处置;然后研析行为人伪造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再排印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的文字、图案,进而在伪造的证书、文件文本上加盖印章完成伪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行为的罪数问题,认为二者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在实行行为认定问题上,本文认为把“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当作该罪的实行行为有失偏颇,只能作为该罪的预备行为。最后结合案例对假冒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进行区分,并对“歪打正着”的冒充专利行为和情节严重的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入罪问题进行探析。第叁部分对完善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体系提出若干构想。本文首先考察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专利权犯罪的立法规定和刑事处罚,然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若干完善立法的构想。这些构想为:建议增设若干罪名,包括增设“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和将“歪打正着”的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假冒专利罪中;改革刑罚设置,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和增设资格刑。

马翔[3]2017年在《专利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创新改变生活”。每一天,平凡人都在创造不平凡的新事物,让世界变得更美好。各种各样的创新形式,有些平淡无奇,有些却奇妙无比:在秘鲁,发明了可以收集空气水分并为当地人们提供干净饮用水的广告牌;在美国,3D打印技术可以重新构建受损的人体组织;在中国,你可以用石墨烯电池几分钟就可以把电池充满;在俄罗斯,尖端辅助器技术可以帮助残疾人完成日常生活和职业任务等等。创新让我们的生活更健康、更安全、更舒适。这里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指专利,创新诞生专利,专利改变生活。然而,现实中伴随着大量的专利侵权。如果在新的时期下,我国不能有效合理的遏制侵犯专利权的不法行为,肯定会影响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良好竞争环境,导致先进技术、先进工艺的退出,进而影响我国相关产业的成长,阻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我国,专利侵权案件发生后,对专利权人提供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叁种形式的法律保护。本文研究的是如何完善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使之与经济发展相匹配。刑法保护是守护专利侵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故本文在结构和内容上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专利权刑法保护进行了综合概述,分别介绍了域外和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历史起源和发展。从我国立法、司法角度阐述了现阶段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现状,最后从朗科公司专利维权之路的实践出发说明了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别从法理学角度和现行打击专利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刑法典中唯一规定侵犯专利权犯罪——假冒专利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作出了解析,并着重剖析了法条中“假冒他人专利”和“情节严重”的具体含义。在司法实践操作层面,从当前的司法解释入手,进一步分析了假冒专利罪的行为特征,并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上如何合理的划分“假冒专利罪”与其他相关的罪名。第叁部分指出并分析了我国目前专利权刑法保护所面临的缺陷和挑战,指出了应纳入刑法保护而尚未纳入的专利权犯罪行为,并说明了其被刑法所规制必要性。最后对专利权刑法保护的不足进行了反思。第四部分是对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域外探究,分别从立法模式、罪名体系、刑罚设置叁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了有益于我们借鉴的内容。第五部分是对专利权刑法保护完善的建议和思考。在综合考量和分析了各种因素后,对假冒专利罪的立法修改和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的增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刑罚配置问题进行了分析。

余向阳[4]2018年在《假冒注册商标罪若干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单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与自然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起点及量刑完全一样,这不符合公平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应提高单位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起点,或对单位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责任人从宽处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额应统一标准,以销售价计算,在没有销售价或无法查清销售价时,应委托鉴定机构对产品进行鉴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相关犯罪竞合时,应先判断行为的个数并结合罪数理论,进行具体分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竞合时,应择一重罪处罚;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时,或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假冒专利罪竞合时,都应依照不同类型分别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

岳晓立[5]2016年在《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研究》文中提出专利权是推动国家创新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之一,而创新特别是科技的创新是引领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要义。然而当今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数量和严重程度在全球范围内都在逐步的攀升,之前主要依靠民事和行政手段对专利权人进行救济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于是专利权刑法保护的模式被越来越多国家所采用,并正在逐步加强这一对专利权的最终保障。然而在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权领域存在着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这一直承受国际上的压力。而面对目前国内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日渐增多需要更高保护的严峻形势和国际上对提高专利保护的要求,我国现行刑法保护专利权单薄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这种需要,因此完善和加强刑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变得势在必行。正是基于这种目的,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得出目前在该领域中存在的缺陷,继而对假冒专利罪罪状不明确、冒充专利和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在刑事立法上存在缺失以及刑罚过低这些方面的缺陷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借鉴探索域外国家对于专利领域刑事立法的现状所得到的启示,在最后大胆的提出了完善假冒专利罪罪状、增补相关罪名以及加大刑罚力度的立法建议。

王志勇[6]2011年在《中国大陆侵犯专利权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专利制度诞生于15世纪的威尼斯,此后数百年来,专利制度迅速在世界范围内被采纳。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专利制度对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都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专利制度在给权利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因其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而使得社会投机分子蠢蠢欲动,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产品等专利侵权和犯罪行为频频发生。基于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类推"以及刑法谦抑性的考虑,中国大陆现行立法仅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这一种专利犯罪,如此"罪行单薄"的立法现状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捉襟见肘。本文在考察有关国家和地区侵犯专利权刑事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司法实务角度尝试对完善中国侵犯专利权刑事立法提出若干建议。

田晓辉[7]2006年在《专利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从法学的角度一般将专利权类比为有形动产权,既然是动产权利就必然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专利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科技水平高低的标志之一。国家在进行科技投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要对开发成果进行保护,因为如果不进行合理的保护就会导致利益的流失。目前国际上专利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就是越来越注重运用刑法予以保护。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对国外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专利权刑法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证: 第一章是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概说及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了专利权和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的概念。第二节主要说明了对专利权进行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对专利权进行有效的刑法保护有利于及时用法律手段巩固专利成果,协调专利成果开发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使专利技术探索朝着健康的法制化方向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国家竞争力。 第二章是若干国家对侵犯专利权犯罪立法例的考察。本章又分为叁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两个代表性国家对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其中英国规定了四个罪名,美国只规定了两个罪名。第二节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几个代表国家对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其中德国、法国、日本对专利权均有刑法保护的制度。第叁节主要阐述了我国台湾及澳门地区对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例,其中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罪名较多,共有十一个罪名之多。而澳门有关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罪名只包括侵犯专利罪、将产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隐藏罪、恶意取得工业产权证书罪叁个罪名。 第叁章是对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立法沿革及现状相关问题的阐述和分析。本章分为叁节,第一节主要对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了介绍。第二节是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假冒专利罪规

刘虹, 王志勇[8]2012年在《中国大陆侵犯专利权犯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专利制度诞生于15世纪的威尼斯,此后数百年来,专利制度迅速在世界范围内被采纳。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专利制度对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都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专利制度在给权利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因其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而使得社会投机分子蠢蠢欲动,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产品等专利侵权和犯罪行为频频发生。基于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类推"以及刑法谦抑性的考虑,中国大陆现行立法仅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这一种专利犯罪,如此"罪刑单薄"的立法现状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捉襟见肘。本文在考察有关国家和地区侵犯专利权刑事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司法实务角度尝试对完善中国侵犯专利权刑事立法提出若干建议。

徐祝[9]2000年在《侵犯知识产权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临近,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违法犯罪必将日益突出。针对刑法规制知识产权的犯罪存在的一些疏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反向假冒应纳入假冒商标罪的范畴;在非专利产品上擅自使用专利标记、以自己的非专利产品假冒他人的专利产品、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假冒专利罪的具体表现形式;用故意及商业规模来限制侵犯着作权罪的调控范围。

王新宇, 周宇[10]2007年在《假冒专利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假冒专利罪的主要犯罪客体是专利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他人专利权即指专利标识权,适当包括消费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济利益。行为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同时又假冒他人专利的,应作为两个不同行为分别处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中与之时应的他人专利权如果在假冒行为发生后被宣告无效,对于行为人而言,可以考虑构成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而对于情节严专的判断标准应着重于商业规模及主观恶性程序。目前不宜将专利侵权行为犯罪化,而应将冒充专利行为犯罪化,同时,以假冒专利行为涵盖"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统一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假冒专利罪若干问题研究[D]. 于阜民. 吉林大学. 2004

[2]. 侵犯专利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 刘君东. 西南政法大学. 2008

[3]. 专利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完善[D]. 马翔. 云南财经大学. 2017

[4]. 假冒注册商标罪若干问题探析[J]. 余向阳. 企业经济. 2018

[5]. 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研究[D]. 岳晓立. 新疆大学. 2016

[6]. 中国大陆侵犯专利权犯罪问题研究[C]. 王志勇.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2012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叁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选编(第二部分). 2011

[7]. 专利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D]. 田晓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8]. 中国大陆侵犯专利权犯罪问题研究[C]. 刘虹, 王志勇. 专利法研究(2011). 2012

[9]. 侵犯知识产权罪若干问题研究[J]. 徐祝.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0

[10]. 假冒专利犯罪若干问题研究[J]. 王新宇, 周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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