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组织的法律形式及税收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创业投资论文,形式论文,组织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创业投资的主要对象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对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实行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政策,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强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中介服务,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创业投资的作用及发展趋势
创业投资也被称为风险投资,其英文译法是“Venture Capital”。按照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创业投资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所谓创业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而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创业投资对技术创新有密切关系。技术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但技术创新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是高新技术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这一过程既依赖高新技术成果本身的市场价值,更需要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支持系统。国外经验表明,创业投资体系就是有效的高新技术成果市场化、产业化的一个支持系统。Samuel Kortum and Josh Lerner(2000)通过对美国1983-1992年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创业资本投入量只占研发投入的3%,但其对工业发明的贡献度达到8%。
创业投资还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融资难不仅在中国存在,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存在。中小企业初创期间,资金规模小、经营风险大、声誉和经验远不比大型企业。因此,中小企业始终在融资领域处于弱势地位。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创新意识较强,经营灵活,一旦获得发展的机遇,增长的速度比较迅速。这一点也成为其吸引创业投资的重要因素。
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迅速。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创业投资募集资金12.98亿美元,新募基金达34支。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2008年,中国创投市场仍保持了极高的活跃度和吸引力,持续稳定高速增长的中国市场仍为广大投资者所看好,2008年我国创业投资募集资金73.1亿美元,新募基金达116支(见图1)。仅就2008年看,所募集创业投资基金中,新增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资金额为73.1亿美元,有607家创业企业得到创投机构的资金支持,已披露金额共计42.1亿美元。尽管如此,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创业投资仍需要更快的发展。
图1 2002-2008年创业投资机构募集资金比较
三种创业投资组织法律形式的优劣比较
一般来说,根据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主体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信托型三种。
公司型的创业投资组织依据公司法成立,在我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成立。投资者投资之后便成为公司股东,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由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具体来说,公司型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又有两种运营方式:自我管理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所谓自我管理模式是指,创业投资公司既设董事会,又设专业管理团队,自行管理投资公司的资产及投资经营业务,并在公司内部实行授权经营的机制,即董事会行使法人财产所有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被聘用的管理团队即经营班子由董事会授权负责投资管理的日常活动。目前中国设立的本土创业投资企业普遍实行自我管理模式。委托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创业投资公司不设经营管理团队,而是委托与之相独立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从而实现管理团队的机构化,并通过量化业绩报酬和管理费等使激励和约束机制硬化。
合伙型的创业投资组织依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成立,在我国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成立。更准确地说,合伙型的创业投资组织通常采取有限合伙型的形式,投资者投资后成为有限合伙人。他们提供创业资本,不参与投资经营管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一般为创业投资家,出资额占比较少,负责运作及管理,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信托型的创业投资组织依据信托法的相关法律成立,在我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等成立。这种法律框架下的创业投资组织以信托基金的形式存在。信托基金所体现的是法律关系中的信托关系。不同的投资者一旦投资就成为委托人,受托人对信托基金进行受托管理,基金托管人按照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
上述三种形式的创业投资组织就实现投资者收益最大化角度看,各有优缺。信托型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在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形成“信托——受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下,投资者一旦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则受托人就拥有了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可能存在管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按自己目标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扭曲,欺骗投资人而产生道德风险。在有限合伙型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中,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为创业投资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对创业投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把创业投资家的责任与创业投资的成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与有限合伙型的创业投资企业相比,公司型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对管理人的激励没有这么大。从国际上的创业投资实践上看,有限合伙型是创业投资的最优组织形式。
我国目前针对三种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
对于上述哪一种是我国创业投资组织的最佳法律形式,理论界目前持有不同的见解。由于实践中我国创业投资刚刚兴起,很难对此下定论,只能充分利用财税政策鼓励其发展。下面本文结合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列举一下我国目前的主要税收政策。
(一)公司型创业投资组织的税收政策
就所得税政策来看,公司型创业投资组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科技企业的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另外,公司型创业投资组织的股东应当就分得的红利缴纳所得税。如投资者为个人,则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二)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组织的税收政策
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须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缴纳时,适用5%~35%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则边际税率将达到35%。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组织也应按照上述方法缴纳所得税。
(三)信托型创业投资组织的税收政策
信托型创业投资组织的税收政策就更为复杂。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信托型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与信托型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相近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行为,然而,税收政策还有不完善之处,有必要从全局考虑,进一步健全针对创业投资组织的税收政策。
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鼓励创业投资的实质是鼓励资金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促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因而,鼓励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是促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完善鼓励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还要基于创业投资的不同组织形式,考虑税收政策的公平性问题。
(一)健全信托型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
信托型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是信托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税收制度的问题之一是信托税收政策缺失。因而,应当对信托税收政策进行完善。信托不同于委托,其在名义上已经实现了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是在信托财产转移时,受托人已经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然而实际上,信托工具只是资产管理的一种渠道。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件下,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投资者通过信托机制将资金交由受托人管理时,免于征收所得税及营业税等主要税种;对信托资产本身通过投资行为获得投资收益,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信托受益人获得信托收益时征收所得税。
(二)将“抵扣优惠”扩大至所有类型的创业投资组织
我国目前对于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优惠政策对于按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型企业及信托型创业投资组织来说是不适用的。建议将对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到合伙型企业及信托型的创业投资组织中去。
(三)加大对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组织的税收优惠
从国际上看,有限合伙制是创业投资最经常采取的组织形式。依照我国的税法规定,合伙型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各个合伙人按分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虽然可以避免双重纳税,但是应纳税所得额一旦超过5万元的限度,税率就升至35%,这样的税率是很高的。从鼓励创业投资的角度出发,应该考虑适当降低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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