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道的特征及其对美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启示_美国工作论文

坡道的特征及其对美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启示_美国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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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美国企业界广泛进行了一项制度创新——在企业内建立R&D(研究与开发)部门,配备了受过专门训练的科学家和工程师。 他们专职从事于创新,解决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这一制度创新的作用是明显的,使美国在化学、电气等产业迅速崛起,并超过英国,在整个20世纪,美国在高技术产业方面一直属于世界领先地位。本文的目的就是在分析美国企业R&D与技术创新特征的基础上, 对我国企业发展提出一些对策性建议。

一、企业R&D与技术创新的特点分析

翻阅美国近百年的企业发展史,尤其是二战以后的企业成长历程,我们会发现,美国企业的R&D与技术创新大致拥有以下几个特点。

1.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在美国,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企业是创新投资决策主体。一方面, 从美国整个国家的R&D经费来源上看,主要来自两大渠道,即联邦政府和企业,并且联邦政府R&D投资所占比例自二战以后逐年下降,企业部门则不断上升(1987 年除外),并以1980年为契机,企业部门的R&D 的投资在美国历史上首次超过政府,而成为R&D的最大投资者。如表1所示。另一方面,单就美国企业R&D经费自身而言,美国企业R&D经费逐年上升,其来源主要靠企业自筹和联邦政府的资助。在本世纪60年代,企业自筹份额不断上升,政府资助份额相对下降,进入80年代的前几年,这种趋势发生逆转,这与当时政府大幅度提高军事研究投资有关,但从1987年开始,又恢复到60、70年代的变化趋势,即企业自筹份额不断上升。如表2所示。

表1 美国R&D经费来源比例分析表(%)

内容年份

项目1960 1980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联邦政府64.6 47.1 45.8 45.4 46.2 46.0 44.6 44.0 43.5

企业33.4 49.4 50.9 51.1 50.0 50.1 51.1 51.3 51.5

其他

2 3.5 3.3 3.5 3.8 3.9 4.3 4.7 5.0

注:*暂定值; **估计值

资料来源:Science & Engineering Indicators,1991,USA

表2:美国企业R&D经费及其来源比例分析表

1960 1970 1980 1985 1987

总额**(亿$) 339.55

429.86

519.19

759.25

784.77

企业自筹***% 42.1 56.9 68.5 67.7 66.3

联邦资助% 57.9 43.1 31.5 32.3 33.4

1989

1990*

1991**

总额**(亿$) 804.36 796.29 794.34

企业自筹***%

69.1

69.7

69.8

联邦资助% 30.9

30.3

30.2

注:*估计值; **1982年不变价; ***除企业自筹外尚包含少量的非联邦资助。

资料来源:Sciencd & Engineering Indicators,1991,USA

其次,企业是研究与开发的主体。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美国的R&D工作大部分由企业来承担,据有关资料表明,80年代以来, 分配至企业部门的R&D经费占全国总额的70%以上;二是从美国R&D科学家与工程师的部门分布情况来看,如表3所示,1988年美国94.92万名R&D科学家与工程师中,75.4%受雇于私人企业,14.3%就职于教育部门, 7%服务于联邦政府。与1970年相比,在企业就职的R&D 科学家和工程师所占份额增加了6.3个百分点, 这反映了企业已成为美国科学家与工程师的最大用人部门,亦成为工业技术创新的主导力量。

表3 美国R&D科学家与工程师的部门分布(%)

内容年份1970 1975 1980 1985 1986 1987 1988

企业 69.1 69.0 72.1 76.2 76.3 76.1 75.4

大学 14.6 15.6 14.7 12.8 13.2 13.7 14.3

政府研究机构 12.4 11.1

9.0

7.4

7.1

6.8

7.0

资料来源:OECD,Ma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1991。

再次,企业是创新的利益分配主体。收益获取是企业创新的根本动机,而技术创新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创新收益的非独占性。基于此,为了保持技术创新持续性地向前发展,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所得。如1984年通过的共同研究法使企业从事创新阶段前的R&D合作合法化,以不受托拉斯法的约束。1980 年的技术创新法则允许由联邦政府援助R&D计划的承担者可获得专利权, 以使美国公司从创新研究中获取商业上的利益。

2.政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代科学技术需要大量的、精确的、细致的工作,涉及了人数众多的科技人员和政府的巨大投资,使美国的科学技术发展趋势逐渐走向国家化,具体表现为:

政府是科学技术政策的制定者。美国政府历来认为国家的强盛必须把国家所拥有的巨大科学技术能力发挥出来,并加以控制,这就使美国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根据联合国教科文对其84个成员国的调查,在这些国家中,共有1117个单位从事科学技术政策的研究与教学工作,而其中美国就占了四分之一。美国科学技术政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机构主要有五大系统,包括政府立法部门、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全国科学院及一些著名的科学家和个人。在具体的对企业R&D活动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联邦政府便相应地改组或增设一些政府部门,并随之成立专门委员会或以专家为主的咨询机构,如美国工业研究协会。

政府投入是R&D经费的重要来源。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 无论是从美国R&D经费总额上,还是从企业R&D经费上来看,政府所占比例虽不是第一位,但政府却明显地是R&D经费的两大来源之一。通过政府的R&D经费来控制也正是政府对全国科学技术管理的主要手段。通常是联邦政府向企业、高等院校和其他研究机构以“研究合同、研究资助和合作研究”等不同形式拨款以从事R&D工作。 这种方式不仅避免使政府直接雇佣大量的科技人员,而且极大地刺激了企业与高校的技术创新积极性,提高了企业R&D与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效率。

政府是R&D工作的重要执行者。 美国联邦政府各主要行政部门都直接经营着一些完成本部门使命极为重要和关键的研究单位,如国防、公共卫生等部门。进入80年代以来,这些研究单位每年得到联邦政府援助的R&D经费占美国政府R&D经费支出的25%左右。表面看来这些研究单位与企业R&D工作并无直接关系,但是这些单位的存在为企业R&D与技术创新的运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弥补了一些企业、学校等部门无力或不愿进行的、而又是社会所必需的R&D空缺, 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政府是科技法规的制定者。科技法规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美国,联邦政府则是科技法规的制定者,像前文所述的共同研究法和技术创新法及1980年里根政府签署的联邦技术转让法都反映了这一点,美国可以说是世界上促进技术创新法律最完善的国家。

3.企业R&D工作主要集中在大型公司

这主要从两方面来说明,一是从企业R&D经费分布上看, 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最近统计表明,尽管有近万名R&D 人员工作在美国企业的1.3万个研究实验室里,但美国工业大部分R&D工作是由几个公司承担的;在美国企业R&D经费最多的国家公司即通用、福特、IBM、AT&T用于R&D经费占了全美工业企业R&D经费的四分之一,排前的31家大公司占了61%,排前的100家公司则占四分之三。以雇员人数为例,拥有1000 名雇员以下的所有公司的R&D经费仅占美国工业企业R&D经费总额的5%, 那些雇员有5000名以上的大企业则几乎占了全美工业企业R&D 经费的90%,而这些公司数量却在全美仅占4%左右,由此可以看出美国企业R&D工作集中在大企业中。

另一方面,从美国企业R&D经费的行业分布上看,自1979年来, 在美国工业企业R&D活动中,高技术制造业在美国工业R&D经费中的比重基本稳定在59%左右,其他制造业则由1979年的37%降至1989年的33%,非制造业中R&D经费虽然很少,但所占份额有较大幅度提高,1989 年达到了8%,比1979年的4%高出一倍。仅以1989年为例,航空与导弹制造业、电气设备制造业、机械制造和化学制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业等四大制造业R&D经费占了美国R&D经费的三分之二强,这其中3 个是高技术产业,可见美国的R&D工作集中在高技术产业中。

4.企业自身加强对R&D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为了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效率,美国企业非常注重对R&D 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首先,注重建立起一支优秀的R&D队伍。 美国企业拥有一支具有雄厚力量的R&D队伍,这支队伍人数除在1969—1973年间出现了下降外, 一直呈稳步增长,1988年已达94.92万人,是同期日本的1.7倍。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多移民国家,为了建立高质量的R&D队伍, 美国注重采取对外籍科研人员的兼容吸收、为我所用政策。以美国历年授予的科学工程博士为例,1970年外国学生占美科学工程博士学位获得者的16%,1980年上升至21%,1990年为33%,其中持永久居留签证者占5%, 临时签证者占28%。前者中有50%打算留在美国,后者中有85%拟留在美国。尽管这些比例近年基本未变,但打算留在美国的外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的人数一直在增加。同时,美国企业注重对企业R&D人员的管理, 建立了各具特色的人事激励制度,以刺激创新。如贝克曼仪表公司,对自己的R&D人员的考核包括六项:技术表现、费用消耗、工作进度、 技术报告、在工艺中所起的作用,与其他人和其他部门的联系等。在审核表上,每项内容都有评分和具体评语,然后把各项评分加权平均,即是对一个R&D人员审核的最后结果。美国企业通过对R&D科学家和工程师经常的、定期的、而且是严格的审核,来决定一名R&D人员命运的制度, 调动了他们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

其次,加强信息收集,避免公司重复研究。重复研究不仅使公司浪费了大量的成本,也往往错过发展时机。60年代初,美国由于R&D 课题重复造成的损失达数十亿美元,占当期R&D经费的10%以上。鉴于此, 再加上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对科技情报愈来愈重视,并且在科技情报的收集、处理、贮存、传播等方面均表现了极高的效率。以科技论文为例,据美国四大检索系统统计, 1990 年美国共发表论文357750篇,占世界科技论文的35.34%,相当于第二名英国的4.3倍,第三名日本的4.9倍。 美国企业经过调查发现个人之间接触比出版的学术刊物上获取的情报有效,因此,美国许多企业总是经常组织相当多的专业人员以各种形式与外界交流,以便尽快地获取国内外的技术情报。

再次,强化企业R&D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与以往60年代不同, 美国企业管理者认为工业创新的推动力量不仅是科学和技术本身,而且还包括市场的需要,公司的R&D组织与管理重点在于协调研究、 发展和市场的工作。以IBM公司为例,该公司的R&D工作部门分三个部分,即研究部、发展部和市场部。三个部门根据产品特点、技术可能性和市场需求,确定不同部门在不同时间段上的工作重点,其突出特征即是在研究、发展与市场之间允许有一定的重叠,但不允许出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发展工作和市场几个环节相互脱节的现象。

最后,注重采用灵活的R&D组织形式。美国企业进行R&D工作时,根据工作性质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要用灵活的组织形式,其中包括以制造企业为龙头,有供应商和客户参加的纵向合作开发形式,企业内部R&D人员联合攻关形式,企业、 科研机构或高校以及政府部门横向合作的伙伴开发形式等。单就联邦政府与企业订立的研究合同开发形式就有“成本加固定合同”、“成本合同”、“成本分摊合同”、“成本加奖励及利润合同”等形式。

二、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美国企业的R&D与技术创新的经验表现在多个方面, 从以上这些主要特征的分析中,对我国企业自身建设得到以下启示:

首先,加快企业制度创新,促使企业尽快确立自己的创新主体地位。实践也证明了在市场经济中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模式在效率上明显优于以政府和高校为主体的创新模式。对我国来说改变过去那种R&D 机构游离于企业之外、科研和生产相脱离的现象,迅速确立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已成为当务之急。这就要求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重组现有的科研开发力量,鼓励科研机构以各种形式进入企业;使国有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投资决策主体、研究与开发主体及利益分配主体。

其次,加强企业的R&D管理。 美国企业技术创新之所以取得了如此大的成绩,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非常注意自身的R&D管理。 今后我国企业要改变过去那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R&D管理模式, 增加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强调研究开发、生产、营销、服务各阶段之间的协调,把以前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统一到技术创新上来。

最后,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美国政府就是通过“创造比较优势”来推动其技术创新的。从我国历史经验看,政府难以独自发挥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但政府作为一种非市场力量,在企业创新中仍起着关键作用。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不能排斥政府的作用,而是调整政府作用的方式,通过直接资助、产业调整、信贷政策、基础设施服务等手段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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