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伊利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多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伊利论文,会计处理论文,股权激励论文,准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伊利股权激励计划分析
2008年1月31日,作为国内乳制品龙头企业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伊利股份)公布年报预告,经财务部门测算,因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依据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权益工具当期应确认成本费用,导致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中净利润将出现亏损。由于公司年报与市场预期差距很大,“预亏”结果导致当日伊利股份放巨量跌停。
透过表1可以看出,伊利股份在2007年第3季度还有超过3.3亿的净利润,而年报却预告亏损。按照公开的数据,在剔除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本身对利润的影响后,伊利股份2007年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与2006年相比无重大波动。
2006年11月,伊利公司披露经修订的经理人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显示:共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股票期权,标的股票总数占当时总股本的9.681%,行权价格为13.33元,同年12月28日被确定为股票期权授予日。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8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权利。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伊利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5000万股伊利股份股票。
根据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简称股份支付准则)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企业可以不做任何会计处理,而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以授予职工的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增加资本公积[1]。按此规定,根据伊利股份计算,公司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为14.779元/份,公司预计所有激励对象都将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将对公司等待期内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损益影响总额14.779元×5000万=73895万元,公司分别在2006、2007年摊销25%、75%比例(2006年要追溯调整,根据新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减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这样,对2007年损益的影响为55421万元,伊利股份2007年度亏损约为2.2亿元左右,EPS为-0.23元/股。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1.股权激励费用的巨额摊销促使伊利股份2007年度EPS变为负数
2007年前3季度,伊利股份实现净利润33064万元,由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利润无法抵消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带来的负面影响,伊利股份2007年度亏损无法避免,亏损金额为2.2亿元左右,考虑期权费用摊销,2007年EPS将变为-0.23元/股。
2.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一定问题
如前分析,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费用总额为7.3亿元,2007年公司需摊销大额股权激励费用已在预料之中,但出人意料的是摊销额度之大,竟然使原本盈利3亿多的财务报表出现巨额亏损。伊利股份是上市公司,一直以来给资本市场的形象是健康成长并持续增长的,在投资者看来,其净利润应属于全体股东所有,但伊利的实际做法却像是“高管拿公司全年的盈利来给自己买股票”,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大信息及时披露的要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早已确定,若会对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应予及时公告,而伊利股份2008年1月31日才予以公告。同时,在伊利公司无任何不利信息、大盘火爆、股价连创新高的2007年第三季度,基金公司却先知先觉地集体减持了公司4000余万股股票,这两者之间难道仅仅是巧合吗?
3.股权激励计划影响公司股价
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沪深两市已有青岛海尔、美的电器、苏泊尔等近50家上市公司提出股权激励方案,其中部分公司已进入实施阶段。股权激励一般采取按年度分批行权的办法,每年完成考核指标后,管理层才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这样有利于防止管理层的短期行为,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在二级资本市场上,股权激励概念被认为是利好消息,成为助推个股上涨的主要动力之一。众多有股权激励计划或预期的公司都在方案公布前后得到了二级市场的“涨声”,例如青岛海尔因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刺激,股价当天上涨7%,次日上涨9.76%,此现象不胜枚举。但是对上市公司而言,业绩永远是第一位的,因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却导致年报亏损,引起股价下跌,这前后实在是件矛盾而又很难解释清楚的事情。
4.股权激励费用摊销期限的确定存在争议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权激励费用,在授予日企业可以不做任何会计处理,而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以授予职工的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激励对象未来行权不再影响股权激励费用摊销额。伊利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长达八年,为何要在两个会计年度内(并且知道巨额摊销将造成公司出现巨额账面亏损的情况下)就将所有股权激励费用摊销完毕呢?况且实际上,伊利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在2007年年末仅按1%的比例作了首期行权,激励对象可从2008年年末起的六年内任意行权。尽管按照现行准则要求,股权激励费用应该尽早摊销,但这是以客观反映公司股权行权预期和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为前提的。实际上,股权激励费用并非一定要在很短的年限内摊销,比如金发科技在2006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共授予激励对象3185万份股票期权,标的股票总量占当时总股本的10%,行权期限3年,每份期权在2006年9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6893元,影响损益总额为24490万元。金发科技将产生的股权激励费用分3年摊销,其中2006年摊销5522万元,2007年摊销14770万元,2008年摊销4198万元,摊销比例分别为23%、60%和17%[2]。
二、对伊利股权激励的反思
1.新准则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本文所讨论的股票期权,即经理人股票期权(ESO),作为一种经理人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指上市公司授予经理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权利,也有权放弃该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偿还债务。自1970年代股权激励措施在西方国家兴起以来,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就一直成为财务会计领域富于争议和挑战性的难题之一。目前,对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费用观认为,股票期权是企业为补偿经理人将来要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一项经济利益的让渡,根据配比原则,应将股票期权交易相关支出在经理人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并作为企业的成本列入利润表。具体来说,授予经理人的股票期权是有价值的,此价值体现为经理人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一般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将股票期权授予经理人,从而获得经理人未来将提供的资源——服务(有人称之为服务性资产),当经理人实际提供服务时,相当于企业消耗了这一项资源,因此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我国新股份支付准则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即为费用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2004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修订了第123号准则“以股权为基础薪酬会计”(FASB123),采用的均是费用观。
但是,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费用观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弱化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违背股权激励的初衷。股票期权是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制度而设计的,但期权费用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而违背其初衷。伊利事件的发生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公司采用新准则后,发生了“业绩变脸”,股票期权费用化使公司财务报表上出现大额费用,会计利润减少,每股收益也降低。虽然实际上公司的业绩要比损益表所反映的好,但仍然会引起报表使用者的误解,动摇投资者的信心,造成公司股票市价下跌。这样,虽然公司经理人应该因为企业业绩变好而获得报酬,却因股价下跌无法行使期权购买股票获得应有的收益,从而不利于公司留住关键人才,因此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违背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初衷。
第二,期权费用化可能增加上市公司造假几率,成为新的造假手段。实行股票期权能够直接地把经理人利益和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期权费用化后可能更加刺激经理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地去追求公司的业绩,以弥补期权费用带来的收益的降低,使会计造假更为盛行,增加企业潜在的经营风险。实际上,国内学术界从实证角度研究股权激励的效果得出的结论是:经理人股权激励不具有长期效应,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激励作用不明显,股权激励实施后业绩的提升不显著(顾斌,2007)[3];经营者持股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也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魏刚,2000)[4]。既然经营者不能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则必然会大大调动经营者造假的积极性,以使自己在股票期权行权时获得超额收益。例如,经营者会在即将行权前的一段时间虚增企业利润,以抬高股价,在行权后再将利润调回,从而侵害普通股东的利益。由于期权的费用化处理,将可能成为经理人进行利润操纵和盈余管理的新的工具,比如,经理人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调整计入损益的期权费用,以实现利润平滑,公司也可以在效益较好期间多授予经理人员期权,以实现盈余管理。20世纪90年代末,安然、环球电信、世通、施乐等一批“经济巨人”会计造假案的纷纷曝光,在美国国内引发了对股票期权的质疑,投资者意识到股票期权被滥用可能导致负面影响,要求改革股票期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我国报表造假情况比较突出的会计环境下,期权费用化是否恰当值得慎重考虑。
本文倾向于使用剩余分享观(会计语言称为“利润分配观”)处理股票期权。
第一,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是企业经理人因拥有企业家才能这项稀缺性资源从而对企业的剩余利润拥有了索取权,进而参与企业剩余的分享,用会计语言来描述,就是对企业利润分配权,进而对企业利润的分享[5]。利润的分享自然不构成企业的费用。根据周其仁的观点,市场里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周其仁,1996),企业家才能可以为企业创造超额利润,但是,由于人力资本具有隐含性和特殊的产权特性[6],它只能属于个人,非“激励”难以调度,企业为获得和使用这种资源而付出的代价就是把等于股票期权公允价值这一金额的未分配利润拿出来分配给经理人。由此可见,只有将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的利润分配,而非现行准则规定的确认为费用,才能真正反映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
第二,将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利润的分配还能消除目前费用观下产生的负面影响。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直接确认为企业利润的分配而非费用,这样对企业的利润表就不存在影响,像伊利股份发生“业绩变脸”的现象也就将不再会发生了。同时经理人通过股票期权进行利润操纵的动机大大减少,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也消失了。实质上,企业的经理人股票期权越多,本不应导致如伊利事件出现的企业经营业绩越差,而是股东同意企业经理人更多地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是企业累积的未分配利润转化为企业经理人的潜在权益。
2.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性
Scott认为,经济后果是指不论有效证券市场理论的含意如何,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公司的价值[7]。企业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化是有影响的,会计报告会影响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实际决策,而非仅仅反映决策结果。这里会计政策是指任何类型的会计政策,而不仅指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某一项会计政策。即使会计政策不直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这些政策选择对于财务报告的各种使用者还是具有经济后果的[7]。实际上,股权激励费用只是一个会计符号,不影响企业实际现金流出,也不直接影响公司价值。针对上市公司例如伊利股份推出股权激励制度时股票价格大涨,当年报披露后股票价格又出现大跌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信息使用者对股权激励制度及其相关会计处理没有深刻理解,二是企业在核算业绩时没有考虑信息使用者的预期。实际上,伊利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长达8年,完全没有必要在两个年度内就将费用全部摊销。在投资者眼里,一个前三季度还巨幅盈利的公司,全年却出现亏损,投资者的第一反应就是怀疑上市公司出了重大问题。这里涉及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会计政策的合理选择。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贯穿于整个会计处理过程。一方面,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企业处理不同集团经济关系、协调经济矛盾、分配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用泽夫的话来说,是在“会计领域与政治领域之间寻求微妙的平衡”[7];另一方面,由于反映会计处理结果的会计报告是各利益集团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因而不同的会计政策下产生的会计结果可能导致各利益集团做出不同的决策。因此,各利益集团根据会计报告评判企业的经营业绩时,必须清楚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立场,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同时企业的充分披露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会计政策的披露。当采用的会计政策被及时、充分地披露时,市场会根据所用的会计政策解释公司股票的价格,而不会单纯受因会计政策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报告净收益的蒙蔽。会计政策选择是一把“双刃剑”,企业如果能够恰当运用会计政策,合理地进行会计政策选择,这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塑造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是具有积极正面作用的。
3.公司治理的创新性
目前我国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主要障碍之一在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在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目标考核等方面难以充分体现所有者利益,激励与约束不对称。股权激励的实质作用是通过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将管理层报酬与企业整体绩效联系起来,加大公司实现盈利预期的可能性,提高公司业绩和长期增长能力。股权激励制度将使得管理层与股东利益更加趋于一致,管理层会尽可能将企业家才能—经营管理能力转化为资本。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实施全方位的内部控制是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基础,更是长期激励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因此,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必须有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和人文环境,必须有健全的制度,股权激励机制才能够与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性共生互动。股权激励是公司所有者对管理层的激励,但如果所有者不到位,就可能变成管理层自己激励自己,达不到所有者通过股权激励促使公司持续发展的目的。如果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下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就有可能引发管理层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刻意降低每股收益率、压低股价,而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释放隐性收益、驱使股价回升的盈余操纵问题。2008年5月6日,中国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发布了两个备忘录,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重大事件间隔期、股份来源、如何提取激励基金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等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以防止有关利益输送行为。这表明为真正发挥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充分体现股权激励的长期效应,今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及实务操作将更加规范,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将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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