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二难推理在讯问中的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作用论文,谈二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难推理是演绎推理的一种,这种推理一般说来,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它常用于论辩的场合;第二,论辩的一方往往提出具有两种可能的大前提,使对方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其中的那一种可能,都会陷入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困境。由于二难推理具有上述两个特征,因此在讯问活动中,它广为人们所运用。如果运用得当,笔者认为它将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深挖犯罪
讯问的具体实践表明,讯问时有些被告“侥幸心理”或“哥们义气”较为严重,因而在受审时,往往避重就轻作些交待,或是替人受过拒不交待同伙的罪行。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材料,针对具体的深挖对象,如能正确地运用二难推理,则对突破口供,发现线索,深挖余罪,追究同案犯具有特殊的功能,如,某车站转运车间工作人员张某,在盗窃彩电的运赃途中被抓获,当场缴获泰山牌彩电一台。收审后,他一口咬定只盗一台青岛牌彩电。捕后,讯问人员经过详细地阅卷和分析,感到被告人张某交待的与当场被缴获的彩电明显不符,其盗窃的数量与参与人也都交待不清。于是在下次的讯问中,讯问人员巧妙地运用了二难推理的简单否定式作了如下质问:
如果你真是偷了一台彩电,根据现场缴获的情况,则你交待的应是泰山牌的;如果你真是偷了一台彩电,根据你交待的情况,则现场缴获的应是青岛牌的;然而事实上你交待的不是泰山牌的,现场缴获的也不是青岛牌的;对于这些,你该如何解释,难道你真是偷了一台彩电?
被告张某被问得哑口无言,至此他不得不改口承认偷了两台彩电,使深挖向前推进了一步。讯问人员没有就此罢休,又根据一人一次作案只能搬动一台彩电和分两次作案时间不够的事实,认为并非张某一人作案,他还有同案犯没有交待。于是讯问人员又巧妙地运用了二难推理的复杂构成式,再次使张某陷入了“两难”。讯问人员说:
如果是你一人偷的,我们只收缴了一台彩电,那么你必须交出另一台彩电;如果是你与别人合伙偷的,那么你必须交待出同案犯;无论是你一人偷的,还是你与别人合伙偷的;总之,你或是交出另一台彩电,或是交待出同案犯。
张某闻言,张口结舌,汗流满面。为什么张某张口结舌呢?关键是因为讯问人员向张某提出了“两难”,即如果张某继续坚持是他一人偷的,那么就得交出另一台彩电,而他没有另一台彩电,必然交不出来;如果不交待出同案犯,又不能否认他自己同时偷两台彩电的事实,在这“两难”的迫使下,最后,张某的防线彻底崩溃,不得不彻底交待出同案犯及其多次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事实。经查属实,顺利地挖出了重大案件四起,追究同案犯两名,取得了较好的讯问效果和较大的深挖成绩。
二、驳斥诡辩
在讯问中,有时不乏这样的情况出现:有些被告企图推脱或减轻罪责,往往借用二难推理的形式进行诡辩。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如果具有一定的二难推理的知识,就可依据其原理驳斥诡辩。如,1988年6月某地审理的一起“雇人杀妻案”。案情大体是:李某给了王某一大笔钱,让他杀死自己的妻子。案发后,王某被捕。在一次讯问中,被告王某不但不承认他杀害了李某的妻子,反而用了一个荒谬的二难推理向讯问人员发难,为自己“辩解”,他说:
如果我是杀人犯,那么我应与被害人比较熟悉;如果我是杀人犯,那么我应与被害人有怨有仇;现请你们查一查,我究竟是与被害人比较熟悉,还是与她有怨有仇?怎么能说我是杀人犯?被告的这段“辩解”,实际上就是一个诡辩。从推理形式方面看,他用了一个二难推理的简单否定式,形式是正确的;从内容方面看,它似乎言之成理,持之有据,无懈可击,但实则不然。因为二难推理的结论是否正确,不仅取决于它是否遵守了其推理的规则,还取决于前提是否真实这一点。二难推理的大前提是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其前件必须是后件的充分条件,其后件必须是前件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才是真的。而被告王某所用的二难推理的假言前提的前件“我是杀人犯”,不是后件“应与被害人比较熟悉”和“应与她有怨有仇”的充分条件,其后件也不是前件的必要条件。因为它不符合“有前件必有后件,无后件必无前件”的逻辑特性,显然,其二难推理的假言前提是假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被告在前提中分别否定了两个假言判断的后件,但不能必然地否定两个假言前提相同的前件。
讯问人员根据二难推理的有关知识,及时地识破了被告王某借用二难推理的形式,以虚假的前提所进行的诡辩,并运用二难推理的驳斥方法,立即驳斥道:“杀人犯与被害人之间并不一定非得熟悉不可,杀人犯也不一定非得与被害人有怨有仇才杀死被害人。”从而揭露了其推理前提的虚假,强有力地驳斥了诡辩,回击了被告的发难。
三、促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
在讯问中,有些被告明知自己有罪,但由于畏罪心理的作用,因而在受审时往往不能主动地坦白罪行,或是“一言不发”。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可根据所掌握的证据,适当地结合法律、政策,巧妙地运用二难推理陷被告于“两难”之中,促其在“二难”之中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趋利避害的原则,坦白交待罪行。如,1990年9月某地公安机关审理的一起“合伙抢劫案”。在讯问中,其他同伙都作了坦白并交出了赃物,唯有赵某一言不发而拒供,并在监房中对人说:“只要我不供,他们就定不了案,治不了罪。”据此,在下一次讯问中,讯问人员在出示部分赃物的基础上,结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较好地运用了二难推理的复杂构成式进行了攻心战,讯问人员对被告说:
如果你交待罪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我们能认定你的案情;如果你不交待罪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我们也能认定你的案情;无论你交待罪行,还是不交待罪行;总之,我们都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你的案情。被告听后,态度有所好转,开始有出入地作了些交待。针对这种情况,讯问人员接着又用了一个二难推理的复杂构成式,向被告展开了进一步的攻心战。讯问人员对赵某说:
现在,如果你还能作如实地坦白,则处理时可以考虑从宽;如果不能作如实地交待,则处理时可以考虑从严;你究竟是如实地坦白,还是不如实地交待呢?何去何从由你自己决定。被告闻言,心里似有很大震动。经过一翻考虑认为还是如实交待得好,在这种心理的促使下,结果被告很快交待了合伙抢劫的罪行。
综上所述,二难推理在讯问中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明确这一点,对于讯问人员在今后的讯问工作中,自觉地运用二难推理的方法,深挖犯罪,揭露伪证,驳斥诡辩,提高讯问人员的讯问谋略、技巧与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