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经济组织工会维权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经济论文,工会论文,组织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6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坚持贯彻这一方针,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在内的新经济组织得到了长足发展,对推动我国的经济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新经济组织的发展,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变化,企业与职工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成为工会工作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最近,笔者对北京及外地部分新经济组织企业工会维权工作进行了调查,对维权工作的现状、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等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新经济组织维权工作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在全总的统一领导和各级工会的努力下,新经济组织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据统计,截止1997年底,在工会组建方面,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已累计组建工会53634家,占投产开业数的67.4%, 职工入会率为84.6%。全国私营企业累计建工会29132家,工会会员累计76.98万人, 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数的80.8%。 全国乡镇企业累计建工会75787家,工会会员达 576.45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数的84.2%。 在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协商制度建立方面,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签订集体合同23142家,占同期已建工会企业数的43.1%;全国共有16802家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了协商谈判制度,占已建工会企业数的31.3%。全国私营企业共签订集体合同10769家,占已建工会企业数的36.96 %, 有7124家私营企业建立了协商谈判制度。全国乡镇集体企业累计签订集体合同19655家,占已建工会企业数的25.9%,有16028家乡镇集体企业建立了协商谈判制度。①
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新经济组织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这些问题主要包括:①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一些企业主任意侮辱、打骂、处罚工人,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肆意侮辱职工人格。②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显失公平甚至违法的劳动合同。例如,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为60%左右。有的企业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经劳动部门鉴证,合同内容对工人有失公平,有的则明显违法。③集体合同覆盖率低。目前在新经济组织中,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占总数之比为:集体经济占44.7%,私营经济占26%,股份制经济占53.3%,外商投资经济占54.9%,港澳台投资经济占26.5%。②④职工劳动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有的企业缺乏起码的劳动保护措施,有的企业劳动保护低于国家标准,有的企业粉尘、噪音严重超标,有的企业该设置职工福利的不予设置。⑤职工收入偏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加班加点较为普遍。有的企业主对加班加点采取强制、半强制手段,违者轻则受到经济处罚,重则予以解雇,使职工缺少安全感。⑥女职工劳动保护难以落实。有的企业不但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难以落实,甚至让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更谈不上设置女职工卫生设施。⑦职工参加劳动保险步履维艰。由于有的企业主认识上的原因,加上有的管理部门工作松懈,新经济组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比率很低。如1997年,全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人数为 11220万人,国有企业的参保率为95.2%,集体企业为51.5%,包括外资、私营企业在内的其他所有制企业仅为27.5%。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未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主要是私营、个体、外商投资企业。③⑧民主管理无从谈起,职工主人翁地位失落。在新经济组织中,只有很少的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因此,职工不能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参与企业决策与管理,职工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如有些企业制定的厂纪厂规,由于没有民主管理机构审议,大多只体现了企业主单方的意志,有些成为对职工的惩罚条例。由于民主管理权得不到实现,职工感到自己只有劳动者的身份,而无主人翁的地位。
上述事实表明,在新经济组织中开展职工维权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新经济组织工会维权的特点
按所有制的不同,新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类型,一是私有经济,如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二是公有经济,如乡镇企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三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如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部分等。这一特点使新经济组织劳动关系呈现出了全新的性质,一方面,在新经济组织中,依然存在着与公有制经济性质相同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又存在着私有成份,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而且,即使是公有性质的那部分劳动关系,由于其存在于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也呈现出与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不同的特点。
就私有经济而言,由于生产资料归私营企业主和外商投资者所有,因而,在这类企业中,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表现为雇佣劳动关系,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剥削,雇主为了最大限度获取雇员创造的剩余价值,本能地要采取降低雇员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忽视安全生产等手段来达到目的,而这些做法由于直接侵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必然要遭到工人的反抗。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侵犯职工权益的问题在新经济组织中普遍存在,而且在一些地方还表现得比较严重。上述事实表明,在私有经济中,雇主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具有对抗性,这种对抗在一些时候,还表现得非常强烈,严重时甚至会导致罢工、停产等各种突发性事件发生,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不过,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虽然在私有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存在着对抗性,但是,这类私有经济企业由于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其劳动关系又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私有制经济的劳资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在我国,私有经济中的工人阶级从本质上看依然是国家的主人,因为我国工人阶级是一个整体,私有经济中的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中的一部分,同样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同公有制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这种权利一是国家主人的权利,二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权利。其次,由于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制约,私有经济中的雇主和职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正常情况下表现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协商关系,这种关系较之资本主义企业中的雇佣关系无疑是更为进步的。第三,在我国,私有经济也同样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私有经济中,虽然存在着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一面,但同时也有着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贡献的另一面。同样,私有经济中的职工的劳动也具有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方面,他们是在为具体的雇主干活,但与同时,他们创造的财富,除了被雇主剥削的一部分外,也同样在为地方和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有经济中劳动关系双方又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如果协调得当,在私有经济中将会创造出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既不同于公有经济,也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可以这样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有经济中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存在着既矛盾又统一的二重性。一方面,企业同职工的关系表现为对抗性,即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另一方面,二者又表现出利益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即雇主与职工双方的劳动都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贡献,而且在政治地位、公民权等方面,他们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如何减轻与缓和其对抗性,促进和增加其一致性,就成为协调私有经济中劳动关系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工会在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用的时候,也同样不应忽视私有经济企业劳动关系所具有的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二重性。在工作中,尤其在处理劳资争议中,既不能只注重其对抗性的一面,采取过激手段激化矛盾,又不能只看到其一致性的一面,放弃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一味对资方妥协。而应当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使“两个维护”真正落到实处。也正是基于对私有经济劳动关系的这一认识,全国总工会在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工作中,从实际出发提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健康发展”的新经济组织工会工作指导思想,从而使新经济组织维权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新经济组织中,还存在着一部分公有制企业,这部分企业由于企业和职工利益在根本上存在一致性,所以其对抗性要小得多,不过,尽管如此,与国有企业相比,这类企业在维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特点:首先,这类企业包括了一部分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这种企业中,尽管由于国家股占有控股地位,其性质属于公有制,但与国有企业相比,已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在这类企业中已存在一定的私有成分,劳动关系的对抗性比纯国有经济要大得多。其次,这类企业包括了很大一部分乡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些乡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尽管也属于公有制经济,但由于企业一方与职工一方都来自农村,与农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维权意识不强。对这类企业来说,尽管维权的原则相同,但其维权工作的开展较之国有企业来说要艰难得多。
上述特点,使工会在这类企业中开展维权工作时,不能完全照搬国有企业中的做法,而应当从实际出发,找到一种既不同于国有企业,又不同于私有经济企业工会维权工作的新路子。
三、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新经济组织工会维权工作
近年来,新经济组织工会维权工作随着新经济组织工会领导体制的建立得以深入开展。各地着重从组建新经济组织工会入手,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双爱双评”等活动,为新经济组织工会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由于工会的组建是维权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新经济组织中加强工会的组建工作仍然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尚未组建工会的,应尽快组建;已经组建的,应在完善工会机构、提高工会干部素质和水平、积极开展维权工作方面下功夫。
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由于在新经济组织中,三方机制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在理论上已不存在任何障碍,因此,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将能够从整体上对职工权益加以维护。同时,由于集体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从而为依法维护提供了有力保障。鉴于目前新经济组织中集体合同的覆盖率仍然较低,例如在私营企业中,签订了集体合同的职工仅占总数的26%,因此,加快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的步伐,仍然是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
“双爱双评”活动是新经济组织工会维权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协调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使经营者尊重和关心职工,调动职工热爱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工会工作整体水平提高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这项活动还应当长期开展下去。
调查中,我们发现,除了上述已经开展的工作外,还有一些工作也应逐渐列入议事日程。
一是加强对新经济组织中劳动争议的处理。目前,新经济组织劳动争议的数量与国有企业相比要大得多,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劳动争议发生率最高的是港澳台经济,达35%,其次为私营经济,为21.8%。整个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争议发生率为14.1%,分别高出国有经济(7.4 %)和集体经济(7.7%)6.7和6.4个百分点。④与此同时, 新经济组织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率却偏低。到1997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会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9万个,组建率达74.6%,其中,国有企业组建率已达80%以上。而新经济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率却相对较低, 截至1997 年底,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5640个,约占投产开业企业数的20%;私营企业3613个, 约占投产开业企业数的0.9%;乡镇企业23619个,约占投产开业企业数的4%。 ⑤上述数字表明,目前在新经济组织中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已是当务之急,因为,相对国有企业而言,新经济组织中劳动争议的数字要高得多,如果工会不能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将难以有效维护新经济组织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新经济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注重源头维护。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保证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能否实现的重要标志。新经济组织职工主人翁地位能否得到保证,应从职工能否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中得到体现。从目前的情况看,新经济组织工会干部列席(参加)董事会的状况不容乐观。统计资料表明,到1997年底,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列席(参加)董事会的企业数为10273个, 约占投产开业企业数的13%;私营企业1179个,约占投产开业企业数的0.3%; 乡镇企业5140个,约占投产开业企业数的0.84%。⑥从上述情况看,在新经济组织中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源头维护的能力仍然较低,应当成为今后新经济组织工会工作亟待开展的一项长期任务。
三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新经济组织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虽然同为新经济组织成员,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开展工作时,既要注意它们的共性,又要看到它们之间的不同,这样才能因地制宜,探索出新经济组织工会维权工作的有效途径。
此外,建立健全有关新经济组织工会维权的法律法规,提高新经济组织工会干部的素质,探索新经济组织维权工作的新经验、新办法,也是今后新经济组织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