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理论初探_法律论文

仲裁法理论初探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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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仲裁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仲裁法学又称仲裁法律学。它是以仲裁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仲裁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它是研究仲裁法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是对仲裁法的理论概括和总结,它与仲裁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仲裁法学,它是在仲裁法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概括和总结,是一门法律学科,是理论体系,是仲裁立法和进行仲裁司法活动的理论指导;而仲裁法则是仲裁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基础,是程序法律部门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此外,仲裁法学还是一门交叉学科。它既以仲裁法为核心,着重研究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仲裁法律现象,从而具有法律科学的属性;同时,它又以仲裁法律现象为基础,并由此进一步研究仲裁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如研究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仲裁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中外仲裁制度的现状与改革、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与保障以及仲裁法律意识等,从而又具有社会科学的属性。仲裁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尽管它与仲裁学有交叉也有密切的联系,但由于它着重研究仲裁法律现象,所以它又不同于仲裁学。归根到底,仲裁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既然仲裁法学是以仲裁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那么,要研究仲裁法学,首要的任务就要弄懂什么是仲裁法,即首先要明确仲裁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般来说,仲裁法就是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仲裁关系,即仲裁法主体之间在仲裁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仲裁关系具体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仲裁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仲裁当事人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之间在仲裁裁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仲裁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在仲裁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对所有这些仲裁关系所进行的法律调整,便是仲裁法。所以,我国仲裁法就是关于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仲裁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他们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之间在仲裁裁决和仲裁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对仲裁法的研究,则是仲裁法学研究的核心、基础和出发点。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仲裁法。而且,也只有以仲裁法研究为基础,才能在此基础上更加广泛深入地进行仲裁法学研究。因此,为了更加广泛深入地研究仲裁法学,我国必须在研究仲裁法的基础上,同时开展对仲裁法律关系、仲裁法律意识、仲裁法律制度、仲裁立法原则和制度等一系列因素的研究,而这些又都是我国仲裁法学必须研究的重要内容。

研究仲裁法学,其中一个最基本的内容就是要研究仲裁法律关系。所谓仲裁法律关系,就是指仲裁法主体之间在仲裁过程中的形成的,并由仲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一种仲裁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当仲裁法主体之间在仲裁过程中形成的仲裁关系受仲裁法确认和调整时,便形成了仲裁法律关系。作为仲裁法律关系,如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它也由以下主要因素组成:一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仲裁法律关系主体指的是仲裁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参加仲裁法律关系并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享有仲裁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仲裁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以及人民法院。这些仲裁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则必须由仲裁法所确认和规定。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当事人是指依照仲裁协议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包括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是在仲裁过程中受理仲裁申请、进行仲裁裁决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这是在仲裁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主体;人民法院是依法参加仲裁活动和依法进行仲裁监督的国家司法机关,它具有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二是仲裁法律关系的内容。仲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仲裁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仲裁法确认并保证实现的仲裁权利和义务。在仲裁法律关系中,不同的仲裁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不同的仲裁权利和义务。作为仲裁当事人来说,它既依法享有申请仲裁、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裁决、选择仲裁机构和选定仲裁员等仲裁权利,同时也依法承担提供证据、交纳费用、赔偿损失和履行裁决等仲裁义务;作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说,它既依法享有受理或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组织仲裁庭、开庭审理和进行仲裁调解、仲裁裁决等权利,同时也依法承担受理仲裁申请、提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和进行先行调解、部分先行裁决与及时进行裁决等义务;作为人民法院来说,它既依法享有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裁定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和恢复撤销程序、裁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裁决以及恢复执行裁决等权利,同时也依法承担执行仲裁裁决和裁定撤销裁决、不予执行裁决、中止执行裁决以及恢复执行裁决等义务。三是仲裁法律关系的客体。仲裁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参加仲裁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来说,仲裁法律关系的客体大体可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情况: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看,是指经济权利和其他财产权益,这是引起仲裁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根本原因;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看,是指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解决仲裁当事人之间在实体与程序法律关系上的争议,集中表现为仲裁当事人之间对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和对其他财产权益的争议;从人民法院同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看,则是仲裁案件的事实真相。因为只有查明仲裁案件的事实真相,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对仲裁予以支持和进行必要的监督,即依法执行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也才能切实保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之间构成的仲裁法律关系的客体,只仅仅是仲裁案件的事实真相。通过上述对仲裁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仲裁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它们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构成部分,三者缺一,就不能构成仲裁法律关系。作为仲裁法律关系,它也是国家意志的具体表现,它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征;而且,它是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是为解决仲裁当事人之间在实体和程序关系中的争议服务的。作为仲裁法律关系的实质,它是一种以仲裁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关系,即,在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并由仲裁法确认和调整的一种仲裁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要研究仲裁法学,其中一个最基本的内容,就是要研究仲裁法律关系。而对仲裁法律关系的研究,则是我们研究仲裁法学的理论基石和根本前提。

研究我国仲裁法学,除了着重研究仲裁法律关系外,还要注重研究我国的仲裁法律意识。这是因为,仲裁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内容是要求建立社会主义仲裁法律规范体系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所以,把我国仲裁法律意识作为我国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和重要内容,这不仅对指导我国社会主义仲裁法学的研究和确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仲裁法律法规体系,而且对指导我国仲裁法律规范的制定、执行、遵守和实现社会主义仲裁法制,都具有重要意义。而所谓仲裁法律意识,则是指人们对于仲裁法和有关仲裁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具体表现为:人们探索仲裁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仲裁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在仲裁方面的法律要求;对自己仲裁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对仲裁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仲裁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对于我国仲裁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无疑具有直接指导性的意义和作用。可以说,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制定,与仲裁法律意识的指导是分不开的,因为人们对仲裁法和各种仲裁法律制度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和评价,人们也要求制定、修改、废除一定的仲裁法律、法规,并有建立、变更、废除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愿望和情绪等。此外,人们在遵守和应用仲裁法律规范时,其仲裁法律意识对遵守和实施仲裁法律规范也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仲裁执法和仲裁司法人员,他们的仲裁法律意识对于指导仲裁执法和仲裁司法活动,更具有现实性的重大意义。所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仲裁法制建设的发展,对于各种形形色色的关于仲裁法制的思想、观点、理论、知识和心理等,我们必须予以严肃认真的对待。这也是我们具体研究仲裁法学时必须加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

研究仲裁法学,其中最直接、最具体的内容,是对仲裁法律制度的研究。因为仲裁法律制度是仲裁法的具体表现,是指仲裁法和各种有关仲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解决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具体说来,仲裁法律制度是由仲裁法所确立,并将仲裁法运用于社会实际生活,通过相应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规则和对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从而形成一整套系统的仲裁运行机制和独立的仲裁系统。在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仲裁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仲裁程序制定、仲裁监督制度等。因此,我国对仲裁法律制度的研究,应主要研究仲裁立法原则制度、仲裁机构设置制度、仲裁员制度、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回避制度、仲裁调解制度、仲裁裁决制度、仲裁监督制度、仲裁时效制度、仲裁保全制度、仲裁费用制度、仲裁法律责任制度等具体内容,这些也都是我国仲裁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此外,仲裁法学还要研究仲裁立法的原则和制度。所谓仲裁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仲裁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既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仲裁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同时,在我国仲裁立法的实践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和实行一些基本的制度。而这些有关仲裁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也是我国仲裁法学必须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综上所述,作为以仲裁法为研究对象的仲裁法学,它主要研究仲裁法的一般原理、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法的立法等内容。但是,作为仲裁法学,它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除了一般要以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外,同时也要广泛研究我国过去和别国的仲裁法。只有这样全面地对仲裁法各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才能对仲裁法进行正确的理论说明,同时也才能不断总结探索其经验和规律性并加以科学的理论概括,从而正确指导我国仲裁法的制定和贯彻实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

二、关于仲裁法学的理论体系及其内容

仲裁法学体系,是指仲裁法学的整个理论体系,也就是仲裁法学全部理论应有的内在逻辑结构。由于仲裁法学是以仲裁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因而仲裁法体系是构成仲裁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但是,仲裁法学体系又不完全等同于仲裁法体系。因为仲裁法学的内容大大超出仲裁法本身的内容,而且同时,仲裁法的体系本身也属于仲裁法学研究的内容之一。因此,仲裁法学体系是由仲裁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所要解决的,是仲裁法学研究的范围和仲裁法学各个分支学科的划分问题。在我国,由于统一完整的仲裁法律制定的时间较晚,仲裁实践也比较有限,所以,我国仲裁法学尚处于初级阶段。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只能按照下列原则来构造我国仲裁法学的理论体系:第一,要以我国仲裁法的体系为基础,基本上按照仲裁法的内容规定顺序来进行理论上的阐述;第二,要采取由浅入深、由共性到个性、由一般到特殊、由理论到实践的方式来作理论阐述;第三,要以仲裁法特有的内容和规定作为重点问题进行理论上的阐述;第四,要以我国仲裁法学理论研究为主,同时注重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仲裁法学理论的有益见解。根据上述原则,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我国仲裁法学理论体系进行研究:一是仲裁法的一般原理。仲裁法的一般原理主要是指仲裁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仲裁法律关系和仲裁法律意识等内容。由于我国仲裁法学以我国仲裁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所以,仲裁法的一般原理,无疑是我国仲裁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二是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法律制度通常包括仲裁法和各种仲裁法律制度。这是我国仲裁法学研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因此,研究我国仲裁法学要以研究仲裁法为核心,但在研究仲裁法的同时,要特别注意研究各种有关仲裁的法律制度,如仲裁时效制度、仲裁费用制度、仲裁保全制度等具体法律制度。而对各种仲裁法律制度的研究,则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仲裁立法以及确立我国的仲裁法律法规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三是仲裁立法的原则和制度。要进行仲裁立法,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和确立一定的制度,而这些原则和制度又是我国仲裁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因此,我国仲裁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对仲裁立法的原则和制度进行研究。而研究仲裁立法的原则和制度,这对进一步明确我国仲裁立法的指导思想、强化我国仲裁立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确立我国仲裁立法体系,也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三、关于仲裁法学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仲裁法学作为一门研究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的法律学科,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日趋形成,特别是随着我国仲裁法的颁布和施行,以及各项仲裁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和日益完善,我国必将出现一个前所未有的研究仲裁法学的新局面。研究仲裁法学,这不仅是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活动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开展对仲裁法学的研究,特别是对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的研究,这对指导我国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活动,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仲裁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仲裁制度,以及推动我国仲裁理论研究本身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仲裁法学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要以此推动我国仲裁法学体系的尽快建立,使之及早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并为我国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指导,进而使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作用。

对于我国仲裁法学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即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我国仲裁法学。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首先就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研究仲裁法学的方法论基础。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指导一切科学研究和人类实践的普遍真理,并成为包括仲裁法学在内的一切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因此,研究我国仲裁法学,应首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其方法论基础,并正确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方法论基础引导出来的一般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仲裁法学时,需要掌握的一般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一是普遍联系、全面分析的方法;二是历史考查的方法;三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四是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五是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法。因为从仲裁法学与仲裁法制建设具体实际的相互关系看,也要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规律而螺旋式向前发展,这就要求仲裁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法,随时注意在仲裁法律制度改革过程中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把它与我国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坚持从我国仲裁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我国社会主义仲裁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服务。同时,研究我国仲裁法学,还可以采用下列一些专门方法:一是分析研究方法。在仲裁法学研究中,要使仲裁法律作为一种概括的普遍性原则适用于千差万别的各种具体场合,就必须对仲裁法律的含义、内容以及更深层次的立法意图进行分析论证,以指导我国仲裁立法和整个仲裁实践活动。二是比较研究方法。研究我国仲裁法学,也有必要进行比较研究,包括宏观与微观、纵向与横向、我国与外国、历史与现实的比较研究等。通过比较研究,既可以对仲裁法学进行广泛、全面的研究,又可以对仲裁法学进行深入、持久的研究,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仲裁法学的早日成熟与完善。三是推理研究方法。推理研究方法是一种逻辑思维活动的具体运用。它主要包括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等研究方法。而将这些研究方法运用于仲裁法学的研究,必将使我国仲裁法学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有所发展。此外,在我国仲裁法学的研究中,也可以采用一些现代科学方法,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因为把这些适合法学研究的现代科学方法引进到我国仲裁法学领域,这必将使我国的仲裁法学研究开拓新的视野和领域,从而推动我国仲裁法学研究更加全面的展开和深入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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