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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具有自身的制度结构,绝非简单的供求法则所能概括。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运作与发展的柱石,不仅产权安排是市场交易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而且制度结构影响着人类的选择和自身的发展,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此外,制度对于“价格矫正”和技术创新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制度,不可能简单地通过价格自由化而建立,必须依靠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才能建立并发展起来。
一、交易成本、产权界定和制度
新古典传统构造了完全竞争市场经济模式,其要义是:通过自由交换可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并实现帕累托最优。在新古典世界中,相对价格变化会毫无摩擦地把生产要素导向最为有利的用途,并且所有变化都是追求极大化的个人的成本与收益调整的迅速反应。对于新古典模式理论前提的非现实性,早期制度经济学家已提出了批评,指出人类相互依存会产生冲突,必须加以解决;秩序和可预见性不是想当然地设定的,而是集体决策的产物;自由不是自然中先验存在的,而是人类制度选择的产物;政治经济和法律交互作用意味着法律可以成为解决权力争端和决定经济变迁的一种工具。尽管这些观念扩充了对市场经济既有的认识,提出了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结构的政治与法律秩序问题,但仍限于新古典传统分析框架中。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如科斯(R.Coase)、德姆塞茨(H.Demestz)、阿尔钦(A.Alchain)、张五常(S.N.Cheun)诺思(D.North)等人,一方面继承了早期制度学派某些成果,另一方面对新古典理论前提提出了批评和重大修正。他们强调新古典完全竞争市场模式的致命弱点是:首先忽视了竞争过程中时间、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重要。只是阐释了单个经济实体如何通过分散化的被动适应性竞争以实现最大化决策,难以概括广泛存在的主动性竞争行为(如配售、互惠、特殊定价策略等)的机制;其次忽视了对经济法律和政治摩擦的各种根源的考察。企业和居民户被认为是纯粹的计算机,其内部是“黑箱”,市场成为一个空洞的超时空范畴。①
新制度学派理论的基本范畴是“交易成本”。科斯在对企业起源和性质探讨中最早提出这一概念。1937年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探讨如下问题:在实行自由企业制度的国家里,为什么工人会自愿服从企业主和代理人的指令,而不到市场上去亲自出售自己的产品和劳务?科斯在市场运营的成本,特别是“发现价格”的成本中寻找答案。他断言,雇佣和指挥工人的集中代理人避免了决定多边交易价格所必须的无数谈判与度量成本,因而被称为企业的组织产生并取代了市场,或者要素市场出现取代了产品市场。现在比较一致的认识是:从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精力;从广义上看,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经济组织的鲁宾逊·克鲁索经济中的成本。交易成本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含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
由施蒂格勒(G.Stigler)命名的“科斯定理”通常被表述为:法定权利的初始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言之,只要市场上交易成本为零,则产权初始界定不会影响经济绩效。然而,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一样,零交易成本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它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所以,科斯定理的真正含义恰恰是:“在正交易成本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积极作用。”②“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它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出。但是,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权利配置和由此而来的更高产出将永远无法实现。”③可见,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产权界定还直接影响市场的有效运作和最终绩效。
新制度经济学家立足“交易成本”,悉心探讨了企业起源、产业组织和外部性等问题,目的在于“建立一种能使我们对生产的制度结构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分析的理论。”为此,他们对“制度”进行了广泛研究。“制度可定义为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是有关社会、政治和经济行为的”;④“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以约束行为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的规则、守法程序、道德和伦理的行为规范。”⑤制度是社会中的博弈规则,进而是有关人类相互间行为的人文的约束因素。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被界定的和已转让的产权,已缔结的契约和已通过的法律均是某种人们必须恪守和适应的制度或制度安排,因而能对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限制。比如,人们可以在公共土地上穿行,但不能在其上建房,人们可以在资方监督不严时偷工减料或怠工,但不能无故旷工;人们可以认为某项法规不合理,但不能触犯它。这些都是制度对经济和经济行为的规束。
显然,从交易成本、产权界定到制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脉络。只有认识了交易成本与相应的非市场组织的成本,才能理解产权界定对于经济绩效的决定性影响,由此选择不同形式的制度安排,形成科斯所谓的“生产的制度结构”。这也就是我们探讨市场经济的制度结构的理论依据。
二、市场经济与制度结构
(一)作为一种制度的市场经济
现代经济学一般认为,市场经济是通过价格和市场体系对资源配置和生产决策进行无意识协调的一种精细机制。一种有代表性的表述是:“市场经济是一种有关资源配置的经济组织,在这种组织中,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主要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厂商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动机来购买投入、进行生产和出售产品,而拥有要素收入的居民户则决定市场上的商品需求。厂商的供给和居民户的需求相互作用决定着商品的价格和数量。”⑦但是,这种理解把市场经济仅仅看成一种抽象的自我调整的均衡过程,忽视了交易成本和制度因素。
我们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长期演进的,具有社会、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结构的经济制度,所谓制度结构,是指一个社会中决定经济绩效的基本特征,包括政治和经济制度、技术、人口和意识形态等。一个有效市场经济的制度结构包括:
1.宪法秩序。这是市场经济制度中最为基本的组织约束,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这些规则确定集中选择的条件,是制定规则的规则,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其目的在于确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形式;在竞争世界中确立一个保护体系;为减少经济部门交易成本的运营规则体系提供一个框架。
2.在宪法秩序框架内的法律安排。包括界定产权和规范基本经济关系的法规,如《财产法》、《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赋予交易以确定性规范的法规,如《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确保特定市场运作的单行规则,如《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3.公共品的提供。公共品是市场不能提供或提供甚少的物品,其特征有二:一是某人享受公共品的利益并不给他人带来额外成本;二是不可能排斥其他人对公共品的享用。因此公共品的提供须由一种特殊的制度体系来保障。
4.人力资本积累机制。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人身上的技能和生产知识存量,是人们作为经济中创造收入的主体的生产能力。人力资本投资能提高人们的技能和收益能力,增进市场经济中决策的效率,但是,该投资的社会成本收益与私人成本收益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它也应由一种制度体系来支持。
5.风险分担机制。由于信息不完备、人类理性有限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某些分担风险的机制。一是组成分担投资与生产经营者风险的各类保险机构;二是形成一个社会保障网络,通过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计划,以确保劳动在部门间和地区间有效的再配置,并为连续的劳动流动性提供一个持久的制度框架。
6、意识形态。它既被视作一种规范行为规则,又被看成是世代相因、逐渐演进的文化与世界观的一部分,主要有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等因素。从制度角度看,它能简化决策过程,是个人与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经济的工具;它内在的道德伦理判断明显地有助于缩减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选择时所费的时间与成本;当经验与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人们便试图发展一套更适合于经验的新意识形态来节约处理相互关系的成本。
由此可见,有效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复杂的制度安排,它具有丰富多样的制度结构。市场经济发达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和培育了这些制度结构。
(二)制度是市场经济运作与发展的柱古
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是什么?许多学者曾提出资本决定论、技术决定论、偏好决定论等观点来加以解释。现在,制度对于市场经济运作和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已不容忽视了。比如科斯定理说明了一定法律制度和产权界定对经济绩效的巨大影响;诺思等指出有效的经济组织通过建立制度安排和确立产权,提供了把个人经济努力导向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相接近的经济活动的剌激,因而有效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奥秘所在。”⑧制度结构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可具体归结为:
1.产权安排是市场交易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首先,产权作为一个社会工具,具有帮助人们形成与他人交易时的理性预期的功能。人们在与他人交易、发生权利的交换时,总要形成某种预期。产权界定越明确,产权越是得到法律强制的保护,则产权所有者对于拥有产权的排他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越能形成稳定预期,因而他更有动力把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用途上去;其次,产权传递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赋予人的行为权利总是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因此,产权界定了人们如何受益或受损,进而就界定了,为了调整人们采取的行动,谁应该赔偿谁;再次,产权为实现外部性更大的内在化提供剌激。只要存在外部性,总有一些成本和收益得不到考虑,但是允许产权交易会提高内在化得以发生的程度。外部性的内在化是指一种产权转换的过程,它使得外部效应在更大程序上为所有发生相互关系的人们承担。最后,产权的界定和明晰为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创造了条件。一方面,私有产权对于从企业生产专业化中实现较大收益十分重要,私有产权的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及特征正是现代法人组织建立与运作的前提;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的合作性生产活动不是削弱、而是维护了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2.制度结构能影响人类选择和人类自身发展
新古典经济学家将其学说视为在给定机会与偏好下进行选择的理论,恰恰忽视了正是制度结构约束着人类选择。不同的经济制度体现着不同的产权结构,使得决策者面临不同的获利机会,从而影响决策者的有效选择。比如,产权制度影响人们的各种经济考虑:产品的质量、数量与价格,投入的数量与总成本,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对目前和未来资源消费的分配等。产权制度甚至还影响人们的其它选择,如在何处定居和工作、何时结婚、如何抚养子女。
制度实际上是在个人与资本存量之间、资本存量与商品劳务产出以及收入分配之间的一种过滤器。制度可以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通过塑造发展动力和建立社会交易的基本规则来影响人类选择。制度创新则通过提供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来促进发展,促进制度结构调整与创新将会扩展人类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选择机会,全面充实发展的内涵。这意味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调整其现有制度安排,使人民广泛参与选择过程,使资源配置依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具有社会效率的方式来进行。
3.制度安排和发展是“矫正价格”的重要部分
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往往出现价格扭曲现象,这是因为:其一,即使在最有效的市场体系中,由于公共品的特征、外部性、信息不完备以及高交易成本,仍然有市场失效的潜在可能性;其二,随着政府规模扩大和权力膨胀,政府权力机构和预算的影响也可能使价格扭曲,并不是说公共政策难免是负效应的,而是说只要这些政策取决于非市场力量,那么在缺乏严密监督的情形下,它们就增大了扭曲的可能性;其三,当资本市场、契约体系、产权等经济制度都设法通过实施规则来规范经济交易时,很可能因其建立秩序固有的惯性而引起对市场效率的偏离;其四,如果构成政治经济基本结构的法律秩序不健全,也可能造成价格根本扭曲。显然,市场经济越不发达,则价格越容易扭曲。
传统理论只论述了市场经济中价格是供求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更重要的是,供求相互作用又是通过制度来媒介的,因此,选择“正确的价格”以减少稀缺或实现其他一些目标,实质上是选择“正确的制度”。换言之,“矫正价格”不仅是个调控问题,而且是个制度问题,即是如何建立一套规则和权利以支配个人选择过程,以及在一个变化的、相互作用的世界决定每个人可以作些什么的问题。正确的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矫正价格的关键在于选择正确的制度进程以收集、解释和传递信息,向决策者提供激励,以便即时选择正确的价格。
4.制度提供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构建一个社会、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
在稀缺社会里,人们不得不为了分享现有资源而相互竞争,并通过专业化和交易来增进自身福利。生产的专业化使个人能够从事那些自己擅长活动(包括参加一个企业的联合生产),从而增加总产出;而交易可以使每个人获得他所偏好的商品与劳务,从而又鼓励专业化,并享有更高的生活水平。为此,任何社会都必须逐步发展一套引导竞争和解决冲突的规则,这些规则包含在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框架内,它们通过具体规定个人可以拥有权利(这种权利是个人可以使用资源,得到资源所产生的收入及对资源的可转让性)的性质,规范了被允许的行为范围。
同时应看到,市场有可能通过价格手段有效配置资源,缓解商品稀缺,为经济主体提供信息和剌激,但市场的有效性从根本上又取决于产权的界定和交易成本高低等制度因素。为此,应该强调法律秩序在构建社会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中的地位。法律与土地、机器一样也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一部分,如果没有耕作和交换的权利与责任,农作物就得不到播种和收获;没有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某种法律秩序,机器就得不到生产。正如一位学者所说:“这种法律秩序本身就是一种资本形式。”⑨
5.技术创新本质上也是一种制度现象
在经济结构分析和经济发展实践中,发明与创新十分重要,并且具有显著特征:首先,这种活动中几乎总是存在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巨大差异;其次,技术发明建立在前人知识基础上,知识存量决定了发明活动的方向;再次,除非知识存量不断扩张,否则新技术发展最终会陷入收益递减境地。随着经济和生产技术日益成熟和复杂,技术也越来越依赖于作为其来源的基础科学状况,而基础科学及其产生的许多技术都具有公共品特征,如领先时间长、人力资本投资大、商业风险大且收益难以估价。因此,技术创新的进程有赖于一套复杂的制度安排,其中不仅包含产生创新的制度(如农业研究系统),而且包含确定产权和新契约关系,或分担外部性风险(如环境污染、失业和安全性风险)的制度。总之,技术创新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制度投资和制度创新,基本上不是市场现象,而是制度现象。
综上所述,在最为基本的层次上,市场经济是以确定的产权和结成某种组织形式以获取经济收益的权利,以及对个人选择加以限制的基本价值观为基础的;市场交易并非简单的商品转移,而是这些商品的权利的交换;市场可能是使个人排列其偏好并实现最大化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但市场制度的运作依赖于以政治、社会、法律等正式制度和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为基础的一套权利与规则,这些规则不仅造就了引导和确定经济活动的激励和非激励系统,而且还决定了社会福利与收入分配的基础。由此推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制度不可能简单地通过价格自由化而建立起来,发展中国家历史上缺乏这些制度基础,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必须从西方市场经济道路中有所借鉴,寻求一条适应发展中国家实际的新型道路。
三、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制度:一种思路
联系我国经济发展与改革的实际,改革之初,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等方面的权利调整比较顺利(即改革成本较小),生产状况和制度效率明显改善(即改革收益较大);但是随着改革的初始超常规效应逐渐耗失,权利调整的难度越来越大,迫使人们在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谨慎的权衡。目前,我国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经济的制度结构十分薄弱,特别是法律法规极不完备,市场机制的运作尚未步入正轨;企业制度改革步履艰难,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关系模糊,削弱了企业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力,造成效益水平滑坡。之所以出现这些严峻问题,正是由于我国迄今尚缺乏市场经济的各种制度结构。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过程中,寻求市场经济高效运作的制度结构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历史经验表明,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途径有二,一是自发地生成,二是通过政府推进而生成。前一道路以西欧早期市场经济为典型,即政府放任自由竞争,在市场机制的剌激、淘汰和分化等作用下,缓慢地渐进地形成这种经济制度。但是一般而言,政府(或国家)作为一种组织能够比自愿性组织以更低成本界定和实施产权,并且市场越是扩大,这些收益也越是显著,这就意味着政府在确保产权的合法化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政府的优势在于:通过提供产权的合法性和使产权得以交易、产权争端得以解决的法律框架,进而创造有组织和制度化的交易,即市场;通过提供一套丰富的组合与重新组合产权的规则,批准产权的可转移性,并建立产权运作的前提条件;通过提供法律制度,解决被交易产权的争端,以确保交易中产权的连续运作。可见,政府恰到好处的积极作用不仅可以大大缩短市场体系发育的过程,避免市场机制运作中的摩擦和失效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培育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背景的过程中,政府作用也是无以替代的。为此,我们提出“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制度”这样一种思路。在我国这样一个面临起飞和赶超任务的发展中大国,这一思路不失其可行性。
具体而言,“政府主导”作用表现在如下方面:
1.提供立法和法律制度体系
稳定而权威的法律环境是市场经济高效运作最基本的制度条件,这在斯密的“守夜人式政府”中就被规定为政府不可或缺的职责。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就更为重要了。
首先,政府应建立界定产权的法律制度。如前所述,在新制度学派的现实世界中,即使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都存在交易成本,因而产权的法律界定直接关系着企业制度、市场制度的选择与变迁,决定着整个经济体系的最终效益成果,所以,政府应制订界定产权和规范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法规,比如财产法、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通过产权主体与产权限度的明晰化,来规范各种经济行为,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
其次,政府应建立赋予交易以确定性规范的法律制度。在现实市场经济中,不应回避时间、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完备等问题,而应诉诸法律规范。交易的确定性规范的作用,一是提供保障,使各个经济主体能安全地作出长期决策,避免短期行为;二是为解决各种争端提供一个程序,而不是直接管理交易的细枝末节。在实际交易活动中,采取明确契约形式者不及千分之一,但暗含的契约却无处不在,正是明确的、可预测的程序安排大大减少了交易争端和交易成本。产权的稳定运作为交易的再生产所必不可少,随着交易不断被再生产出来,市场也就制度化了。
再次,政府应建立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竞争虽然是一种高效率的、能够满足消费者愿望的市场机制的必要条件,但不论是厂商还是居民户,对于竞争秩序却总是持有相当矛盾的心理,通常是当自己有利可图或拥有竞争优势时就欢迎竞争,而当自己无利可图或受到竞争不利影响时就主张限制竞争。因此,竞争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只能由政府来扮演。
维护竞争和反垄断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垄断多为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经济垄断,对此许多国家都制订了专门的限制法律,比如前西德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美国的《反垄断法》等。但是对于不同行业的经济性垄断的态度和限制程度是不同的,比如为了执行有效的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应在贴现率改变时保持行动一致性,因此西方各国的金融信贷业都被置于反垄断范围之外。我们认为,在维护整个经济体系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产业规模收益、市场取向等特征,可以采取区别性政策。对于有助于标准化、专业化生产的纵向一体化经营,对于具有显著递增规模收益的产业和旨在拓展国际市场的产业等,可以允许以至于鼓励适当程度的集中和垄断,这并不违背经济效率原则。对于一般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则要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在我国,除了经济性垄断外,还有一类由于体制原因造成的行政性垄断,包括由于中央政府的扶持、特许、特惠政策形成的和由于地方政府本位主义保护措施、地区封锁和割据形成的垄断。行政性垄断严重干扰了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市场机制运作,同时,实行国内贸易自由化,取消各种经济特区的特惠政策还是对外开放、争取“复关”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此,政府应制订国内贸易法规以推动形成一体化市场体系和规范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政府还要制订保证规则与条令的法律秩序。对于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处以重罚,这对于维护竞争秩序十分重要。我国尽管已经陆续制订了一些规范企业行为和交易活动的法规,但欺诈、逃避义务、投机取巧和代理问题等屡见不鲜,关键就在于执法不严,损害了法律效力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重塑国民经济微观基础的制度创新,同样要求政府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要重塑公有资产的所有者主体,形成公有产权的有效约束和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实际上缺位,国有企业运营中不存在所有者对经营者“用手投票”(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和“用脚投票”(通过股票市场行使所有者权利)的监督约束机制。集体企业资产所有者主体,甚至集体主体的构成都模糊不清,致使企业收益分配难以反映所有者权利。要迎接这一挑战,现实的选择是解除国家对企业的无限责任关系,变单一国有的所有者主体为分散多元的所有者主体,使单个的最终所有者约束某个企业转变为众多不同的最终所有者共同约束监督某个企业。简言之,政府要通过产权关系明晰化和产权主体多元化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其次,在证券市场欠发达、证券交易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金融体制改革,形成以银行直接持股为基础的主银行体制。主银行通常是企业的主要贷款银行,大公司可向它出售股份。当出现抛售某企业股票的苗头时,主银行可以及早察觉,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更换经理人员,调整债务契约,为企业提供延期偿债紧急贷款计划,以及暂时出售企业资产以弥补经济损失等。主银行凭藉所持大量股份和权力,在必要时还可临时接管企业管理。实行主银行体制的前提是具备一个高效的企业化经营的商业银行体系。日本主银行体制中许多经验值得借鉴。
再者,要形成既有活力又有压力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要赋予经理人员以极大自主权。我国私人股东持股率低,不足以支配公司经营,法人股东通常也不必干涉企业经营事务。巩固经营者地位,提高其经营自主权,是赢得市场竞争的关键。另一方面,要加强宏观调控,尤其是要利用主银行的特殊地位实施监督。作为机构所有者,主银行关心的主要不是股息,而是通过与企业的贷款交易及相关金融交易来获得长期收益,确保投资安全。因此,主银行的监督既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又维护所有者收益。
最后,政府要为现代企业制度营造制度基础,如大量培训从事公司管理、财务核算、资产评估、经济仲裁等经济与法律事务的人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在企业制度创新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妥善解决一些企业破产后出现的各种失业;以及建立一个高效、精简、廉洁、公正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等。
3.实行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
发展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削弱宏观调控,相反,市场经济越成功,宏观调控也越重要。
一方面,政府要运用财政、货币、收入政策等措施进行需求管理,弥补市场失效,为整个市场体系运作创造一个高效、公平和稳定的宏观环境。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并重的混合经济思想在许多发达经济中已得到深刻反映,正如萨缪尔逊所说:“市场与政府这二者均为高效运作的经济所必需,舍弃任何一方,现代经济的运作都犹如孤掌难鸣。”⑩我国经济中,公平与稳定一向是宏观调控目标,但是行政性干预多,灵活性、诱导性经济调控少,结果效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在向市场经济转型中,宏观经济调控应更多地强调效率目标。
另一方面,政府要把积极的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结合起来。亚太式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在发展中国家起飞之时,政府有力的供给管理甚至比需求管理更为重要,因为供给管理避开了发展中国家现有市场体系发育程度与运作能力的制约,它不仅能提高一国生产能力,而且通过增强经济能力,形成外向型产业体系和企业群体,内在地促进市场经济转型。因此,我国应当审慎地研究国内、国际经济形势所提供的挑战与机遇,立足于长远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变迁;同时要根据要素密集度、相结成本优势、规模收益水平等,形成具有地区、行业特色的产业组织体系。
4.构建市场经济发育和运转所必不可少的支持系统
这一支持系统包括政治支持、组织支持和文化支持等。所谓政治支持,是政府大力推进市场经济的政治意志、民主的政治体制和分散化的决策机制,这是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内在的需要和最为坚实的支持。所谓组织支持,包括富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和企业家群体、国内各地区间自由贸易的组织、对外贸易组织、严整有力的税收征管组织、灵活高效的金融体系、社会保障组织以及公正公允的资产评估组织等。所谓文化支持,是要把市场经济观念广泛传播到全体国民中去,成为其自动恪守的行为准则,比如重合同守信用的意识,排除市场欺诈、寻租行为和越经济干扰的意识,平等竞争、公平税负、防止滥用市场权力和逃避义务的意识等。意识、习俗、惯例等深层文化结构不是短期内所能形成的,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社会文化基础在历史上并非空白,比如中华民族素有经商传统和能力,在“四小龙”经济发展中,华裔的作用不容忽视。只要政府创造出宽松的宏观环境,就可望在较短时间内唤起那些曾被抑制的文化观念和价值标准,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文化支持。
总之,市场是有着丰富的社会、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结构的历史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向市场经济转型必然要经历漫长的自发孕育过程。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可以促进市场经济所需的制度结构的建立,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体系,弥补市场失效,鼓励和保护竞争,激发和释放市场机制的各种功能,最后构建出社会主义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
注释:
①参见H.德姆塞茨:《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维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5页。
②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8页。
③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0页。
④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上升》,载《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1969年第50卷。
⑤D.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81年英文版,第201~202页。
⑥D.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0年英文版,第3页。
⑦P.萨缪尔逊:《经济学》,英文第13版,第48页。
⑧D.诺思和P.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1985年英文版,第1页。
⑨哈罗德·伯曼:《法律与革命》,1983年英文版,第557页。
⑩P.萨缪尔逊:《经济学》,英文第13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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