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富余论文,再就业论文,国有企业论文,职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本文分析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存在的原因,指出政府在解决再就业问题上存在偏差。正确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市场调节为主、经济效率优先。最后,作者提出了解决再就业问题的主要对策。
主题词 国有企业 富余职工 再就业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problem of re-employment of staf f members laid off from state-owned enterprises by creating job opportunities
Liu Jianqi
(Business College,Shantou University,515063)
Abstract This paper makes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whys and wherefores of the presence of staff members laid off from state-owned enterprisesand points out that some government organs,while handling the problem of re-employment of staff members laid off from state-owned enterprises,have deviated from the correct guiding principle that market regula-tion should receive priority and that economic benefits should claimprecedence over all others.Finally,the paper suggests the chief countermeasures to be taken in solving the problem of re-employment of staff members laid off from state-owned enterprises by creating job opportunities for them.
Subject terms state-owned enterprise staff members laid off from state-owned enterprises re-employment by creating job opportunities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问题已成为改革进程中面临的新课题,必须加以解决。
一 国有企业改革必然面临大量富余职工的出路问题
(一)国有企业应当自主配置劳动力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是由政府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调配的,采用的手段是行政手段而非经济手段,企业和劳动者都缺乏自主权,企业无权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也无权选择企业。工资也不是由企业决定或由企业与劳动者商定,而是由国家统一规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差距不能真正反映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及其差别。企业无法辞退不需要或不称职的职工,职工也难以获准流动到别的单位。
上述由政府配置国有企业劳动力的制度造成许多不良后果,主要有:(1)大量城镇劳动力依赖政府安排就业,缺乏寻找职业的主动性;(2)企业因缺乏自主配置劳动力等必要的经营权,难以有效地搞好企业经营,企业经济效益低下;(3)劳动者在企业中因缺乏可能被辞退的危机意识和多劳多得的利益驱动,劳动能力未能得到提高和发挥,劳动积极性低;(4)由于企业效益低下,国有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得很少,加上其他所有制企业因受政策限制而发展得较慢,国家便不断地把新成长的成镇劳动力硬性安排到劳动力本已饱和的各个国有企业中,从而进一步加剧国有企业的低劳动生产率和低效益。
我国经过改革实践和理论探索,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而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使企业能够到市场上自主地招用劳动力,劳动者也能在市场中自主地选择职业和用人单位。国有企业必须尽快地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即成为在市场上独立进行经济决策的经济行为主体。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与其他企业一样具有自主配置劳动力的充分权利,在劳动力市场上自主招聘劳动力,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自主配置劳动力,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企业经营者具有搞好企业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2)转换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对国有企业的随意干预。(3)建立包括全社会劳动力在内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国有企业能够从劳动力市场招聘劳动力,也能够把不需要的劳动力退回劳动力市场,即劳动力能自由流动。劳动力价格即工资水平主要由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5)国家对劳动力市场进行适当而有效的宏观间接调控。
(二)当前国有企业必然要分流出大量富余职工
由于上述诸条件尚未具备,所以国有企业不可能真正做到自主配置劳动力。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从而使国有企业存在的隐性失业问题公开化和尖锐化,许多职工成了富余职工。
所谓隐性失业人员或富余职工,指的是名义上是国有企业的职工,但事实上按照企业的经营需要来衡量已是过剩的人员,即企业不需要的人员。企业如将他们辞退,不仅不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反而还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不论用何种方法来计量国有企业富余职工总量,可以肯定地说,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富余职工,或者说企业隐性失业现象是相当严重的。
目前人们对全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总数的估计说法不一。例如有的文章说“劳动部公布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比例是12%左右,即有1000万到1500万人被列为冗员。”[①]但大多数人的估计是国有企业中富余职工总数约占职工总数的1/3。例如,有文章说:“据初步统计,我国国有企业职工中富余人员约占1/3,这部分人实际上处于隐性失业或半失业状态。”[②]由此可知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约有3600万人。根据对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统计,可知1994年国有企业职工总数为10890万人[③],1995年1—9月份,国有企业职工人数比1994年减少了100万[④],1996年3月底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人数又增加为10870.5万人[⑤]。如果仍以前述比例计算,其隐性失业人员的数量显然是相当可观的。
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中,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办法,促使这些劳动者的绝大多数能够重新获得就业的机会,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二 解决富余职工再就业问题的做法与思路
(一)当前国有企业解决富余职工出路的主要做法
从目前来看,我国尚不具备让各企业把富余职工推向劳动力市场的条件。因此,当前的一般做法是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再就业工程”。
政府非常强调企业安置的作用,并将其放在各种解决办法的首位。所谓企业安置,是指企业通过兴办第三产业和拓展多种经营渠道等措施,妥善安置本企业的富余职工。
所谓“再就业工程”,则是指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再就业服务手段,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为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转岗培训、生产自救等各种服务和帮助,促使富余人员尽快再就业。这项社会工程经在30个城市试点后于1995年4月开始在全国全面实施。国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他们,鼓励他们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支持企业主管部门对富余职工进行行业间、企业间的调剂工作,大力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简称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九五”时期国家将组织800万长期失业者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
国家为了支持企业分流富余职工,相继出台的政策主要有:(1)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的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服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2)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
各地方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支持企业分流富余职工的政策。包括:(1)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山东省对免税到期仍然承担安置任务的劳服企业,按照安置比例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对微利企业,税负在10%以下的免征所得税。锦州市对放假待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减收所得税。(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例如,云南省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统一管理的商品外,都应允许经营。对新开办的劳服企业的注册资金应按规定执行,不足部分允许提供担保或限期补足。辽宁省规定,失业职工凭企业和主管部门的证明,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核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管理费。(3)资金方面的政策。例如,山东省规定,银行在安排年度贷款计划时,应把扶持发展劳服企业贷款纳入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省各专业银行每年要为劳服企业安排一定规模的贴息贷款。福州市规定,失业者合作或合伙创办实体开展生产自救的,经申请审核,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拨付;失业者享受救济期满后自谋职业,经申请和审核,每人可酌情给予1000元—3000元的扶持或贷款贴息;劳服机构创办的经济实体,每安置一名失业职工可给予不超过3000—5000元的低息贷款。(4)其它方面的政策。例如,辽宁省规定,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的富余职工可保留原企业职工的身份。职工向原单位缴纳一定费用后,由原定向投保单位缴纳养老金和失业保险费。(5)各地实施“再就业工程”。例如,上海市成立了一批由待岗职工组成的专门服务队(如汽车清洗队、医院护理队等),许多街道办事处腾出一些场地和房子,供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使用。鞍山市通过开办三产公司和劳务开发公司,把为主体厂服务的项目办成三产网点,组织劳务队承担厂内小型基建项目和各种临时性劳务。此外,一些地方还通过协调企业间的劳务合作、利用劳动力市场、发展“厂内劳务市场”、规定企业将富余职工转向社会的控制比例、清退非正常使用的外埠劳动力、压缩农民临时工、加强就业培训、改革用工办法、老弱富余职工厂内退养等办法来安置富余职工。
(二)未来思路:市场调节为主,经济效率优先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应当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要求。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出路问题的未来思路应当是:以市场调节为主,让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同时辅以政府间接调控,经济效率优先,兼顾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的产生,正是源于传统经济体制下为追求全部就业而实行的对劳动力的计划配置,企业不得不接收许多超过生产经营需要的劳动力,牺牲了经济效益。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富余职工的包袱沉重,富余职工问题的解决便日趋紧迫。虽然当前只能通过以企业安置为主的做法来解决,但是,在条件成熟时,富余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应当主要靠市场调节来解决。
通过市场调节为主的办法来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出路问题,其意义有以下几点:
1.可以促进劳动力的供求平衡,从而增加就业。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性将增大,市场将会广泛提供有关职业空位和劳动力供给的信息,从而促进富余职工增加就业。
2.可以减少职工对政府的依赖性,尽快主动地寻找新工作或独立创业。富余职工对政府和原企业有很大的依赖性,“等、靠、要”思想严重,不愿自己主动寻找新职业。一旦实行以市场调节为主,就会促使富余职工积极寻找新工作,从而增加富余职工的就业机会,减轻政府或原企业的负担。
3.可以促进富余职工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和文化学习,提高就业能力,积极参与就业竞争,从而增加就业。
4.可以尽可能地消除劳动者职业间转移的人为障碍,从而提高富余职工的就业率。在市场调节为主的条件下,人们对职业区分高低贵贱的观念将减弱,从而使原来从事“好职业”的职工愿意从事别人不愿干的职业;同时,由于这些低等职业的工资水平会得到较快提高,从而将缩小与“好职业”之间的差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增加富余职工的再就业。
5.可以促进劳动力的地区分布更趋合理,从而增加富余职工的就业。通过劳动力自由流动,可以促进经济衰落地区的劳动力流向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区。由于经济衰落地区建设投资和生产的规模缩小,就业机会减少;在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区,由于增加大量的建设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劳动力需求增加,从而可以吸收大量的外地区劳动力。
总之,政府应逐步取消职业选择的封闭性,鼓励劳动力市场的自由进出,保护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这样,就能够保障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和增进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使劳动力从过剩的地方流向不足的地方,同时也使工资水平及其变动真正反映各种劳动力的供求状况及其变动。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解决富余职工的出路问题,并有效地减少新富余职工的产生。
三 解决富余职工出路的对策
(一)尽快建立自由的劳动力市场
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力也必须利用劳动力商品的形式,进入劳动力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国统一的、真正自由的劳动力市场。所有劳动者与所有企业(泛指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才能够自由地相互选择,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也必将通过这种劳动力市场而重新就业。
真正自由的劳动力市场意味着劳动力的供给方(劳动者)与需求方(企业)能够在市场上自由地就劳动力价格(工资)和劳动条件等方面达成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关系的组合。而对进入市场的劳动力而言,劳动力既能在不同职业之间进行流动选择,又能在不同产业部门之间进行流动选择,甚至还能在不同地区(国家)之间进行流动选择。这种选择是多次性的,不存在就业歧视和歧视性工资差别问题。
当前,我国建立自由的劳动力市场的关键,一是消除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障碍;二是大力减少由政府行政手段配置的劳动力数量。通过消除城乡间劳动力流动的人为障碍(如城乡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劳动力之间的双向流动,特别是劳动力“从城市到农村”的流动,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出路问题的解决。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统计,目前城镇人口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已达900万人左右[⑥],预计这个数量还将逐步增加。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配置劳动力这一点而言,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和一部分集体企业的劳动力都是由政府计划配置的,计划配置的劳动力进入企业,企业无权辞退。这种状况无疑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难以进行重新选择。这一点,既是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是影响和妨碍富余职工重新就业的因素之一。因此,应当尽快改变由政府利用行政手段配置劳动力的传统做法。
当然,建立真正自由的劳动力市场,并不是说要否定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必要的调节干预。恰恰相反,在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中,一方面是政府尽快转变职能,积极扶持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与现代化劳务市场接轨;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也离不开政府的调节干预,以克服劳动力市场自身的不完善性。这样,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干预应当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特别是失业保险制度。就失业保险制度而言,我国目前尚不健全,覆盖面过小(尚未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低,失业保险待遇较低,尚未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1994年底,城镇失业人数为480万,其中接受失业救济的为187万人。一些省市已出现失业保险金入不敷出的现象,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⑦]。此外还存在资金筹集难度大、社会保险管理的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因此,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2)实行扩大劳动需求的充分就业政策。重点调节劳动力供给的人力政策和调节劳动交换的劳资关系政策。(3)实行调节工资运动的工资政策(包括规定最低工资率的最低工资立法,限制工资增长率的收入政策),提供便利就业过程的公共就业服务,实行保证公平就业和公平报酬的反歧视政策,采取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如监督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4)采取调节国内劳动力流动和限制外国移民数量以及促进国内劳动力境外就业等措施,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多样化发展。
(二)大力促进非国有经济的发展
据统计,1994年全国从业人员为61469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249万人。其中工资劳动者为28998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303万人。在工资劳动者中,城镇职工人数为14849万人,乡镇企业工资劳动者12000万人,城乡私营工资劳动者2149万人。在城镇职工中,国有单位职工10890万人,比上年底减少30万人;城镇集体单位职工3211万人,比上年减少182万人;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职工人数增加较多,达748万人,比上年增加了212万人。1994年,全国城镇需要安置就业的人员总数为1213.4万人,全年共安置就业715万人。在这些被安置就业的人员中,到国有单位的有284万人,到城镇集体经济单位的有195万人,到其他各种类型单位的为198万人[⑧]。
以上统计数据,实际上也能反映近年来的总体趋势:(1)从全国范围看,工资劳动者中在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占相当大的比重,如果就包括非工资劳动者在内的全部从业人员来说,那么在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数量就更多;(2)仅就城镇职工来看,虽然国有单位职工总数或新增职工数的绝对数都不小,但是国有单位职工总数却呈下降趋势,国有单位新增职工数在绝对量上也小于非国有单位新增职工总数。由此可见,非国有经济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已有明显提高。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不仅能够解决大量的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而且还能为国有企业富余职工提供更多的重新就业机会。
总而言之,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借鉴外国经验,在保证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促进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再就业,而且对于我国企业现代化建设,亦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①④ 王彦田《“饭碗”的变迁》,《经济管理文摘》1996年第1期,第18页。
② 徐天宝《失业,有风有雨也有晴》,《经济管理文摘》1996年第1期,第19页。
③⑧ 《我国劳动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劳动内参》1995年第6期,第15页。
⑤ 《今年第一季度劳动事业取得新进展》,《劳动内参》1996年第6期,第23页。
⑥ 张根明《1996年我国劳动就业形势预测与分析》,《经济研究参考》1996年第12期,第3页。
⑦ 张小建《就业形势分析和促进就业的对策》,《劳动内参》1995年第3期,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