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博士后制度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博士后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博士后制度是一项高级人才开发的重要战略措施。其基本涵义是,在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设立一些不固定职位,为获得博士学位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和进一步科研的机会,从而促进高级教学和科研人员成长的一种制度。博士后制度在美国已有百余年历史,在中国建成刚逾十年,但都促进了本国学术人员的成长和学术发展。对两国博士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借鉴美国博士后制度的可取经验,吸取其发展中的教训,有利于我国博士后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两国博士后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美国,19世纪后半期建立博士学位制度后不久就产生了博士后制度。1876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成立研究生院初期就提供科研津贴,资助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增加研究基金和培训人员经费,使国内博士后研究机会激增,从而逐渐形成一种造就优秀专业人才的制度。尤其是1957年前苏联人造卫星上天,这一事件引起了美国研究生教育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博士后制度相应地获得了迅猛的发展。联邦政府开始把博士后制度作为推进科学研究的最有效手段,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了大量奖金。博士后制度在发展科学研究,培养高层次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在交流学术、活跃学术空气和补充大学师资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博士后制度为许多国家所仿效,加拿大国家科学研究理事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Canada)于1949年提出实行博士后制度计划,很快在大学里推行。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恢复了高考制度,从1978年起开始向国外派遣留学人员,在国内独立自主地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到1983年,留学人员逐渐学成回国服务,国内培养的博士毕业生也逐渐增多。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些人才,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并在使用中加以选拔和培养,使他们迅速成长为国家急需的高级人才和新的学科带头人,成为一个受到关注的问题。从国际范围内看,科学技术变革日新月异,知识更新迅速,为了迎接新科技革命的挑战和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各国纷纷制定了高级人才开发的战略措施。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博士后制度应运而生。
在1983年和1984年,著名物理学家李政道教授两次建议在中国设立博士后制度,培养学科带头人。这些建议引起了我国科技界、教育界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85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转国家科委,批准试行博士后制度,并成立了全国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同年10月,经过严格评审,全国73个学术单位102个博士后流动站获准建立,其后,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陆续进站工作,中国博士后制度正式建立、启动。十年来,中国博士后规模不断扩大,有关规章制度逐步完善,一批高科技人员脱颖而出,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促进了国内外学术人才的交流,成就斐然。
比较中美两国博士后制度,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异同。
二、两国博士后制度的相通之处
首先,指导思想和基本认识是相通的。
在美国,关于博士后制度的基本认识是,已经完成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继续在大学和研究机构中,在高级导师的指导或监督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继续接受教育或培训,并在研究工作中取得经验,增长知识和才能,是更高一级的教育和研究阶段。洛克菲勒基金会在设立博士后研究人员津贴时明确地提出三个目的:(1)发展科学事业,给予科学人员更完善的科研工作训练;(2)增进科研人员适应科技发展需要的基础理论知识;(3)在国家教育机构中创造科研工作条件。在中国,实行这一制度的办法和目的是,在高校和研究机构设置一些不固定职位,挑选一些博士学位获得者在这里从事一个阶段的研究工作,以拓宽知识面,进一步培养工作能力,使之成为高水平的科研、教学人员。李政道教授在1985年提出博士后的主要特点是“找研究的课题,寻找研究方向和发展方向”。
从吸引人才角度看,美国博士后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外藉人员常占美国博士后人员总数的一半左右,以学科领域为例,物理学和生物化学领域中博士后人员有1/2来自国外,在化学领域这一比例则高达2/3。中国通过实施博士后制度吸引了大量留学人员归国,截至1995年8月,留学归国做博士后总人数达702人,约占博士后总人数的1/6。
不难看出,中美两国关于博士后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认识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吸引、培养和造就更高一级教学、科研人员,而且主要通过科学研究来完成这一任务。
其次,在具体做法上存在不少近似之处。
两国都把博士后作为一种暂时的职位,博士后人员进站工作期间,不占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正式编制,但是不少博士后人员都借此成为该校或研究机构的正式成员,期满后转入正式编制,这在两国都有类似做法。如到1992年初,在我国400多名期满出站的博士后中,约有60%留在原设站单位。
从学科分布角度看,中国博士后制度走着一条类似美国的历程。美国最早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设置博士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博士后设置较晚,影响和数量都要比自然科学博士后小得多。据1971年统计,全美博士后人员90%以上分布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只有3%的人员研究社会科学和心理学,2%的人员研究人文科学。中国最初博士后流动站只涉及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有关领域,1991年才开始设置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博士后流动站,目前仅限于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和历史学等几大学科招收博士后,数量很小,研究人员所占比例极为有限。
三、两国博士后制度的差异
由于国情不同,文化教育传统存在较大差别,中美两国在实施博士后制度上又有所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方式不同
美国博士后制度最早自发地诞生于高校中,属于学术机构范围内的事务。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在1957年以后,联邦才对这一制度予以重视,通过拨款、奖学金等方式来施加影响。美国没有统一的博士后管理机构,主要通过协调方式来达到管理的效果。一些非官方性的组织,如国家研究会和国家科学院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美国国家研究会(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设有博士后教育研究机构,它通过阐释博士后性质,考察其运行状态与效果,提供有关情报和建议等方式来影响博士后制度的发展。中国博士后制度的建立则是自上而下的。1985年国务院批准有关部委试办博士后流动站报告,组织严格评审,设置博士后流动站。从诞生之日起博士后制度就一直成为一种有高度自觉意识的国家行为,其建立和发展始终处于国家和社会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之中。有关政府部门和科学家组成“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一系列宏观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协调有关工作。
2.资助模式和经费渠道不同
美国博士后主要有3种资助模式,即奖学金、培训拨款、研究拨款或合同三种类型。博士后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包括政府、工业界、有关基金会、国外有关科研和教育机构以及私人捐赠等。此外,在美国有不少博士学位获得者为了接受教育和得到研究工作机会,在得不到资助和薪水条件下申请博士后职位。中国博士后制度启动之际就由政府拨发专款,现在每年政府为每位博士后提供2万元日常经费,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保证博士后生活与工作的基本经费外,国家还在1990年正式成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博士后科研事业,成为政府出资建立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世界首例。与美国相比,中国博士后人员从政府以外的渠道获得的经费较少。
总之,美国博士后经费提供的主体多元化,政府、工业界、各类基金会乃至个人共同参与,而中国博士后人员资助的主体较为单一,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费用。
3.实施形式上的差别
美国博士后类型多样,有的人选择并研究一定课题,有的人教课并指导学生,有的人学习一些课程,有的人担任实验助手,有的人甚至不参加研究生教育的任何工作。实际上美国博士后制度并没有什么结构和组织形式,博士后人员作用差别极大,国家研究委员会的官员曾称它为“无形大学”(Invisible University)。美国博士后流动形式比较灵活,有的进行全日制或半日制科学研究,有的利用学术休假来进行科研,有的通过各种类型的学术交流、专题讨论或学术会议来进行。中国博士后主要地参加科学研究工作,也有的同时参加部分教学工作,有较严格的进出站制度,流动期限一般为两年。在中国只有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才有权接受博士后人员,而在美国,凡设有研究生院的大学中大多数博士授予专业都自主地招收博士后,没有严格的资格限制。
四、初步结论与建议
无疑,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建立、实施博士后制度是卓有成效的。以加强国家科学技术力量方面为例,博士后在站期间人均承担2至3项重要科研项目,其中国家级项目占40%,两年内项目完成率为64%。
在实施过程中我国也并非照搬美国或其他国家博士后模式,而是在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过程中自始至终考虑到了结合国情的需要。如美国自主性、分散性的博士后管理体制是对应于其地方分权制教育管理制度和自主性科研体制的,实施百余年来形成了特有的传统。而我国教育管理缺乏分权的传统,科学研究事业还落后于发达国家,为了保证博士后制度的效果,政府有必要把它作为一种高度自觉意识的国家行为而加以介入,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如成立博士后基金会和管委会,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但是,我国博士后制度仍面临不少问题。如规模太小,人员有限,截至1995年9月底总人数才达4091人,相当于美国60年代初的一半左右;管理权限过分集中,限制了博士后单位的积极性;经费来源渠道少,资助方式单一,造成经费短缺,实施形式不够灵活等。
借鉴美国博士后制度的经验可以为解决我国博士后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些启示。
如前所述,提供博士后经费的主体有政府、工业界、基金会、国外有关科研和教育机构、私人捐赠乃至个人自身等。这样多样化的经费渠道为博士后提供了必要的经费。而在中国,在政府财政紧张的条件下,科研和教育投入本来就十分有限,再由政府来承担绝大多数博士后费用是很困难的。鼓励通过多样化渠道筹措经费,如鼓励博士后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博士后单位或个人与企业、科学界乃至国外有关机构合作,鼓励捐资和捐赠等,这些有利于筹措到充足的经费,改善博士后科研、学习和生活条件,从而促进博士后事业的发展。
我国博士后制度缺乏灵活性,博士后单位自主权不够,不利于博士后事业的长足发展。在我国,只有通过严格评审的单位才有资格招收博士后,博士后数量、流动期限等都有硬性规定,博士后人员活动形式极为单一,集中地表现为参与、承担一定的研究课题。而在美国,博士后单位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只要通过有关鉴定机构的认可,就能自主地招收各种类型的博士后;尽管博士后层次参差,但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学术水平的提高,活跃了学术空气,博士后人员从各种类型的学术活动中自身获得了发展。我国博士后发展尚处于初期,存在着一些不同看法,如集中管理与适当放权、灵活性与质量保证等,但可以明确的是,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博士后单位的自主权,增加博士后制度的灵活性是完全必要的。
博士后制度在我国虽然不是“始生之物”,但毕竟只有十年的历史,在发展中有许多方面需要改革,因而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仅就中美两国博士后制度作几点粗略的比较、分析、以期取得抛砖引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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