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与近代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的演变——兼论商业市镇的政区实体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体化论文,市镇论文,政区论文,江南论文,行政区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9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05(2011)02-0044-09
传统的历史政区地理研究,多以县级政区为研究下限,而较少对县级以下政区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但随着“眼光向下”的史学研究视野转向,以及相关研究问题意识的转变,特别是由于近世文献丰富性的大大加强,学界已陆续有对中国历代县以下行政区划的类型、性质与功能的探讨,对此,周振鹤、傅林祥、夏维中、黄忠怀、余蔚、张研等学者均已有相关的论述①。而将县以下基层行政区划的划分与基层政治的运作,置于国家政治制度的结构性背景及区域史研究视野当中进行理解,更成为现今历史政治地理研究的一种新趋势。比如,张伟然曾通过个案研究的方式,详细描述了1957年湖南省衡山县南湾乡在要求划归安仁县管辖当中的区域归属、表达与调整过程,并藉此展开了自然区、行政区与文化区之间,行政与政区之间关系的讨论②。吴滔曾就嘉定、宝山两县在清初救荒活动中以市镇为中心划分的“厂”的管辖区,后来逐渐演变成清末民国基层行政区划的历史过程进行了研究③。他还专就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区域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指出现今意义上的“镇管村”机制,是一个清末民初以后才出现的历史现象④。从而使人从一个更为长远的区域历史脉络当中获得了对江南市镇史的全新理解。
对于清末民国时期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演变过程的纷繁复杂,民国时人已有相当之认识。抗战胜利后的第二年(1947年),浙江吴兴冯千乘在叙述《吴兴县行政区划沿革》一书编撰缘起时,就曾这样说道:
吴兴自民初并县以来⑤,迄未有县志之修辑。关于舆地部份县以下行政区划之变革,自清末以迄民国,改革创制颇多,但未有人作系统之记述。抗战八年,地方文献,散失殆尽。仅凭记忆所及,非但清末民初之地方制度变革情形,已属模糊。即最近抗战八年之变迁实况,亦鲜有人能完全道出者。将来年代久远,必更难追忆矣。⑥
基于以上担忧,冯千乘乃“就记忆采访参考所得”,将“上自亘古,下及最近”之吴兴县以下自治行政区划沿革作了一番“有系统之简述”。其中关于清末民国时期的内容,就有“民初之城镇乡”、“十七年以后之村里乡镇”、“二十四年之扩并乡镇编组保甲”、“抗战中乡镇区域之变迁”及“胜利后之二次扩并乡镇”等五个部分,从中亦可见冯氏所云清末民国县以下行政区划变革的“创制颇多”,确为一不争之事实。
另一方面,冯千乘编撰该书时,只能“就记忆采访参考”而行,亦实有其无奈之处。这是因为八年抗日战争,使得江南各县1945年以前有关行政区划变革的地方档案资料多有损毁,加上民国时期编修的县志又多以清末宣统为下限,而幸存下来的各种地方调查资料对于行政区划的记载,也多为一时之记叙,而较少注意其前后演变之关系。承其余绪,1980年代以后江南各县新修志书,对清末民国县以下行政区划沿革的叙述,亦多述其梗概,而不能详述其流变原委。从这个角度看,冯千乘当年所谓“将来年代久远,必更难追忆”的担忧,似乎也已成现实。
此外,清末民国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的变革,对于此一时期江南地区商业市镇与乡村关系的演变也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按照吴滔的研究,明初以降以迄清代中叶,江南地区的商业市镇虽然对于周边农村的地位对比一直呈上升态势,“但直至清末民初乡镇自治期间,才逐渐产生出今天所理解的‘镇管村’的机制”⑦。而从清末民国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演变的整体历史过程来看,清末的“城镇乡”自治还只是江南的商业市镇被纳入地方行政区划序列的第一步,之后随着国家对于地方自治区域划分制度设计的多次改变,江南商业市镇与基层行政区划的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多种变化。本文即以近代吴江、嘉定二县为例,探讨清末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运动对于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演变以及市镇和乡村关系变迁的意义。
一 从“城镇乡制”到“市乡制”
清末“新政”时期,国家在地方传统区划基础上,首次划分地方自治区域,规定:“凡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⑧因此,江南各地的商业市镇为了迎合国家以人口数(5万)划分“镇自治”与“乡自治”的标准,以保住原有的“市镇”地位,不得不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构建各自的“固有之境界”,从而引发了各县普遍性的区域纠纷。当时的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备处曾这样形容道:
朝廷许地方自治,原为人民谋幸福,不料疆界纷争,如临敌国,功效未见,恶感横生,开通如苏辖地方,亦复有此现象,良用浩叹。⑨
需要说明的是,上引“苏属”地方自治筹备处所称的“疆界纷争,如临敌国”,本是指吴江县与元和县就周庄镇自治合办还是分办所发生的反复诉讼。但这种“疆界纷争”的内容,却不仅包括跨县区域的归属纠纷,还包括各县以下自治区域的划分争端和各种插花地的处理。而在自治区域划分的具体过程当中,各县所面临的“疆界纷争”的类型,也各不相同。就本文所述之吴江县而言,其所遇到的“疆界纷争”,主要是与元和县之间对周庄镇自治的分办还是合办的分歧⑩,以及对青浦县内插花地章练塘的处理(11)。而在县以下自治区域的划分过程中,吴江县的各个市镇的区域构建显得十分顺利,并最终划为城区、盛泽、同里、黎里3镇及八坼、芦墟、北厍、周庄、莘塔等5乡共9个自治区域(见表1)。
清末吴江县市镇的固有区域建构与自治区域划分过程的顺利,直接得益于当时相关国家政治制度的“宽松”。清末“城镇乡”自治虽然规定“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不满五万者为乡”,但在对县以下“镇”与“乡”的数量设置方面,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给各州县以相当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城镇乡区域,各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准,若境界不明,或必须另行析并者,由该管地方官详确分划,申请本省督抚核定”(12)。江苏“苏属”自治筹备处建立以后,鉴于“各属镇乡区域大小往往悬殊,广则指臂之效难收,狭则担负之力不足”(13),又规定“凡镇乡固有区域不满五十方里者应行合并,过三百方里者应行分析”(14)。因此,清末江南各县可以放开手脚以一个或数个市镇为中心,在50-300方里的较大地域面积范围的划区标准内,进行“城镇乡”的各种区域构建,而不必过于担心自治区域划分的数量限制。这也是清末吴江县最终划分为1城3镇5乡共9个自治区域的国家政治制度背景。
在紧临苏州府域的嘉定、宝山二县,虽然均有较为久远的“分厂”传统,但在划分镇乡自治区域时的情况却各不相同(15)。宝山县由于“厂域”相对较阔,未费太多周折。但嘉定县三十四区,却只有方泰、马陆、南翔、真圣塘四乡面积在五十方里以上,其它均在五十方里以下(16),因而在划分自治区域时显得异常的艰难。虽然嘉定县最终按照固有的“分厂”区域划全县为1城33乡,但其间嘉定县知县姚守彝却因“分划乡区方里未照标准”,而被记大过一次(17)。表2列举了清末嘉定县自治区域划分的具体情况。
综合表1、表2所显示的清末吴江、嘉定二县各自治区域的面积、户口数量及所属的市镇与村庄数量,可以清楚地知道,尽管此时市镇还从属于具体的“镇”或“乡”一级的自治区域,并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划实体,但自治区域已开始打破原有的乡——都图界限,转而以市镇为中心重新划分,“镇”与“乡”一级的自治区域也大多以原有之商业市镇命名,商业市镇对于周边乡村的统辖关系,第一次得到了国家在基层区划设置方面的正式确认。
民国建立后的1913年6月,江苏省颁布《江苏暂行市乡制》,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县治城厢地方为市,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市,不满五万者为乡。”(18)嘉定乃将清末1区33乡并为1市18乡(19),吴江全县分为18个市乡(20)。这种“市乡制”以5万人口为标准划分市乡的作法,其实质与清末的“城镇乡制”是一样的。
二 从“市乡街村制”到“区镇乡闾邻制”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法律形式将乡村自治确定为国家政治制度。而在全国统一的乡村自治制度颁订以前,江苏、浙江、江西等国民党势力比较强大的省份便已率先进行了乡村自治的政治实践(21)。1927年秋,江苏民政厅长钮永建在呈省政府文中说:“窃自首都肇建,庶政丕新,先总理之三民主义,人人服膺弗失,奉为救世良谟,党国前途,实深利赖,特是造端宏大,创始维艰,民族主义中如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工作,不在民政范围内,至民权之训练,民生之培养,皆职厅应负之职责,今欲御繁以简,切实可行,似宜仿办晋省村制,用植始基,而资附丽。”(22)于是,江苏率先仿效山西,实行村制。
1928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各县按其户口及地形分划若干区。”第七条规定:“凡县内百户以上之乡村地方为村,其不满百户者得联合数村编为一村;百户以上之市镇地方为里,其不满百户者编入村区域。”第十条又规定:“村里居民以二十五户为闾,五户为邻。”(23)从而在法律上规定了全国乡村的区—村(里)—闾—邻的区划建置。
《县组织法》颁布后,为促进乡村自治等内政工作的全面展开,1928年12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召集苏、皖、赣、浙、闽五省民政厅长及沪、宁两特别市的公安、社会、土地各局局长,在南京召开了第一期民政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详订地方自治条例并从速实行案》和《限期实行乡村自治案》,并就村里长、闾邻长之选举、任用、罢免以及村里经费的筹集、自治公约的制定、村里民四权的训练等提案进行了审议(24)。1929年6月,国民政府又将1928年9月颁布的《县组织法》略加修改,重行颁布。新的《县组织法》改村为乡,改里为镇,乡镇之上设区,乡镇之下设闾邻(25)。
由上述可知,从1927年秋到1929年6月的短短不及两年时间里,江苏县以下自治区域先后有“市乡街村制”、“区镇乡村里制”和“区镇乡闾邻制”的演变。只不过由于相关史料的损毁,后出的地方志书对此一环节,大都语焉不详,或略而不述。就笔者目力所及,目前只发现1992年出版的《嘉定县志》对此记叙较详,虽然目前尚未知道其史源出处,但结合相关制度背景,我们依然能够对这一演变过程得窥一二。
按照县志的记载,1928年嘉定全县将民国初年以来的1市18乡合并为8个市、乡,同年推行街、村制,有集市者为街,无集市者为村,全县划为27街、125村。至1930年,复又改为14镇116乡,1928年的8个市乡行政局也改为1930年的第一至第八区公所。现将嘉定县若干市乡在1928年“市乡街村制”与1930年“区—镇(乡)制”下的演变情况列如表3。
综合表2与表3,可以清楚地看出清末嘉定1城33乡在民国前期的演变。举例而言,清末“城镇乡制”下的嘉定“城区”,变为民国初年“市乡制”下的“城市”,至1928年又分为“市乡街村制”下的“1-4街”,复又演变为1930年“区镇乡闾邻制”下的“东城镇”与“西城镇”。再如嘉定境内最大的商业市镇南翔镇,清末时隶属于“城镇乡制”下的“南翔乡”,民国初年“市乡制”下“南翔乡”的名称不变,1928年又分为“南翔乡”下的“1-2街”与“1-2村”,1930年,“1-2街”变为“南翔镇”,“1-2村”则变为“南翔乡”。与之类似,清末“城镇乡制”与民初“市乡制”下徐行、外冈、望仙桥、钱门塘、葛隆、娄塘、黄渡、纪王、诸翟、安亭等商业市镇所隶属的“乡”,在1928年都或单独或联合其他的“乡”被分为若干个“街”与“村”,而1930年的“镇”与“乡”,则完全是以1928年的“街”与“村”为单位进行编排,而不再做进一步的调整。
由此可见,1928年“市乡”之下划分“街村”的作法虽然短暂,“街村”的名称也只维持了不到一年的光景(1928年9月-1929年6月),但其在近代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演变过程当中的意义却十分重大。“街村制”的推行,使得清末“城镇乡制”中的“镇”与“乡”一分为二,变成了1928年“街村制”下的“街”(100户以上有集市之处,即原来商业意义上的市镇)和“村”(100户以上无集市之处),而1928年的“街”与“村”则改为1930年“区镇乡制”中的“镇”与“乡”。从而使商业意义上的市镇区域在历史上第一次独立于周边乡村之外,而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划实体。从此,市镇与周边乡村在行政区划上变得清晰可辨。
三 改划自治区域:1934年后的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
按照现代行政学理论,基层行政单位需要适度数量的人口,以负担行政经费和从事自治事业,人口过多或过少均不利于行政或自治。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12月制定的《各县自治区域划分办法》,虽也曾以面积、地形、户口、经济、民性五项为划分标准,但1929年6月新订之县组织法又规定,百户以上村庄地方为乡,百户以上之街市地方为镇,乡镇分别组织乡镇公所。显然,这种以百户为最低标准划分自治区域的作法并不适于基层自治的发展。
事实上,各省在按照新县组织法划分自治区域以后,就发现“自治区域划分过小,级数过多,人才经济,不易集中”,因而在之后的历次全国民政会议上,不断有各省代表提出废区或扩大乡镇等建议(26)。就江苏省而言,则先有睢宁县以区数太多,区公所经费不敷,呈请将原有13区划并为8区之要求。在东海县,又有因自治经费无法筹措,全体区长一再呈请辞职的事情发生。以后,又有川沙、萧县、丰县、金坛4县,要求将乡镇区域重行划并,减少自治单位。至于其他各县区乡镇区域,也不断有呈请局部划并之请求(27)。因此,自治区域重行划分一事,已属势在必行。
1934年,江苏省颁布《江苏省各县整理自治区域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各县人口在五十万以下,面积不满五千方里者,不得超过八区”,第七条又规定,“各县乡镇区域之划分,以每乡镇五百户至千户为原则,其划分失当者,应由各该管区长召集区务会议,于每乡镇千户限度内妥议”(28)。按照《办法》指示,江苏各县开始裁并原有之区数,如吴县由23区划改为13区,吴江、昆山二县均由10改为8区,常熟由13区改为8区,太仓由9区改为6区,嘉定由8区改为5区,区以下乡镇数也有大规模之裁并。其中对于吴江县各区乡镇的划并细节,1935年的《吴江县政》曾有详细之记载,可供分析,兹将清末至1934年吴江县各镇之行政区划演变情况列如表4。
综合表4及前文表1可知,清末“城镇乡制”与民国前期“市乡制”下的“镇”、“市”、“乡”,均为以某一个商业市镇为中心,并包括市镇周边广大乡村区域的“自治区域”。1929年新订之《县组织法》规定,“百户以上村庄地方为乡,百户以上之街市地方为镇”,乡镇之上设立“区”一级自治区域单位,从此商业市镇从民国前期的“市”与“乡”一级的自治区域单位当中分离出来,而演变为一个或数个“镇”一级的自治区域。这就是表4当中同里镇分为东溪、南阳、西津、北辰4镇,黎里镇分成黎东、黎西2镇,盛泽镇分为盛中、盛东、盛南、盛西、盛北5镇的制度原因。
之后,1934年《江苏省各县整理自治区域办法》中第七条又规定,“各县乡镇区域之划分,以每乡镇五百户至千户为原则”,所以为达到500户以上的乡镇设置标准,1929年的东溪、南阳二镇,西津、北辰二镇最终合并为1934年的东溪镇与西津镇。不过,明清以来吴江境内向来大镇林立,表4中1934年的盛中、盛东、盛北、震泽、芦墟、平望等镇的户数虽然均超过一千,但并没有再刻意细分下去。以盛泽镇为例,该镇向来工商业发达,人口众多,1929年时虽然被分为盛中等五镇,但该五镇之地域范围已仅一至二圩甚至半圩,如盛东镇领“大饱”、“大适”二圩,盛南镇领“东肠”一圩,盛北镇领“充字”一圩,盛西与盛中两镇则各领“西肠”半圩(29),这样的镇在地域上不再细分,当在情理之中。
1934年后,国家对于县以下区、乡镇的设置标准又有多次变化。1939年新县制实行后规定,“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30),乡镇原则上应包括600-1500户人口。1946年后,乡镇设置的标准更提高到1000户。所以1934年后,江南县以下的乡镇又有多次的合并。就本文所论之吴江县,1946年即将原先的138个乡镇撤并为91个,1948年2月,吴江乡镇数目更进一步将91个撤并为38个。在此期间的1946年10月,东溪、西津2镇合并为同里镇,黎东、黎西2镇合并为黎里镇,盛中、盛西2镇合并为盛南镇,盛南、盛东、盛北3镇合并为盛北镇。1947年10月,盛南、盛北2镇又最终合并为盛泽镇。这样,原先被分为多个“自治镇”的同里、黎里、盛泽等3个商业市镇最终获得了行政区划设置的完整性(31)。
四 结论
随着清末民国地方自治运动的展开,以及国家对基层自治区域划分制度的不断变化,近代江南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划经历了一个由清末“城镇乡制”向民国初期的“市乡制”、1928年的“市乡街村制”、1929年的“区镇乡闾邻制”、1934年后的“区镇乡保甲制”转变的历史过程。
近代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的演变,也最终使得传统的商业市镇完成了政区实体化的过程,并深刻影响了商业市镇与周边乡村的区域关系。在清末以前,地方政府鉴于江南市镇在商业与赋税意义的日益凸显,曾不断派驻许多“佐杂”官员到市镇中进行管理(32),但市镇始终未被纳入宋元以来江南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序列,更未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划实体。
清末“城镇乡”自治时期,江南各县多以原有市镇为中心来划分自治区域,并多以原有市镇之名称来命名新设置的镇、乡,实质上是对市镇长久以来在江南地方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的一种确认,传统的商业市镇也第一次被纳入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序列。而1928年“市乡”之下“街村制”的推行,虽然为时甚短,但在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的演变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街村制”的推行,使得具有一定规模(100户以上)的商业市镇被划为“街”的建置,从此,市镇与周边乡村在行政区划上变得清晰可辨。只不过,商业市镇在1928年的“街村制”与1929年后的“区—镇(乡)制”下,往往被分为多个“街”或“镇”,这样,商业市镇虽与周边乡村在行政区划设置上区别开来,却显得支离而不完整。抗战胜利以后,各县乡镇大规模合并,传统的商业市镇才最终完成了由依附走向独立,由支离走向完整的政区实体化过程。
注释:
①周振鹤曾对汉代县级以下政区“乡亭里”作过研究,他认为,作为汉代基层组织的“里”是用来体现户籍的,是政区。而“亭”是用来体现地籍的,“亭部”为监察区。傅林祥则探讨了清代介于县与乡之间的巡检司和分防县丞厅这些次县级政区的辖区、分布、职能和作用;之后,黄忠怀和夏维中又对明代县级以下乡村地域的层级结构、主要类型及其作用进行了相关的考述;余蔚则考察了宋代“镇”、“监”、“场”、“寨”、“堡”等县以下政区,认为宋代县以下的政区建置很少是单纯出于治民的目的,一般都带有很强的经济或军事目的,而宋代“建制镇”的出现,标志着“基层政区”由县向县以下政区过渡的开始。最近,张研又以全国范围为基础,考察了清代县以下行政区划的形态、依据、性质,并认为晚清以后县以下行政区划的性质,已经逐渐由官方为主体的“准政权”变为士绅为主体的“准自治”,表明了基层社会以士绅为主体的支配体系的最终形成。以上论述,分见周振鹤:《从汉代“部”的概念释乡里亭制度》,《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第36-43页;傅林祥:《清代的次县级政区与辖区》,孙进己主编:《东北亚历史地理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59-68页;夏维中:《明代乡村地域单位的主要类型及其作用考述》,《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166-171页;黄忠怀:《明代县级以下区划的层级结构及其功能》,《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第53-59页;余蔚:《宋代的县级政区与县以下政区》,《历史地理》(第21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3-86页;张研:《清代县以下行政区划》,《安徽史学》,2009年第1期,第5-16页。
②张伟然:《归属、表达、调整:小尺度区域的政治命运——以“南湾事件”为例》,《历史地理》(第21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72-193页。
③吴滔:《清至民初嘉定宝山地区分厂传统之转变——从赈济饥荒到乡镇自治》,《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1-16页。
④吴滔:《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第51-71页。
⑤民国的吴兴县系由清代的乌程、归安二县于民国元年合并而来。
⑥冯千乘:《吴兴县行政区划沿革·引言》,吴兴县文献委员会印行,上海图书馆藏,1947年,第3页。
⑦吴滔:《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第71页。
⑧《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宪政编查馆奏核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摺》,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28页。
⑨《批元和县周庄镇陶惟坤等禀奉批会勘江邑复函展期据章请示由》,江苏“苏属”自治筹备处主编:《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卷7《批牍类》,《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5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8年,第159页。
⑩《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卷7《批牍类》,第28、47、58、82、130、132、135、153、159页。
(11)《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卷7《批牍类》,第164、173、206、310、469、499、548、549、616页。
(12)《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28页。
(13)《批科员、嘉定县详复嘉邑分厂事势难强合归并合将暂准分设理由开摺乞示由》,《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卷7《批牍类》,第238页。
(14)《区城标准问题四条》,《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卷1《纪事类》,第36页。
(15)关于清初以来嘉定宝山二县的“分厂”传统与清末民初地方自治区域划分的关系研究,见吴滔:《清至民初嘉定宝山地区分厂传统之转变——从赈济饥荒到乡镇自治》,《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1-16页。
(16)民国《嘉定县续志》卷1《自治分区》,《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70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第33-34页。
(17)《移藩司本处详请将嘉定县姚令守彝分划乡区未照标准应记大过一次奉抚批文》,《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卷7《批牍类》,第524页。
(18)《江苏暂行市乡制并选举章程(附施行细则)》,江苏省议会议决修正,江苏民政长公布施行,上海图书馆藏,1913年。
(19)包括:城市,第1乡(西门、严庙),第2乡(外冈、葛隆),第3乡(望仙桥、钱门塘),第4乡(安亭、西胜塘),第5乡(方泰),第6乡(六里桥、白荡),第7乡(石冈、小红庙),第8乡(马陆、真圣塘),第9乡(黄渡),第10乡(南翔),第11乡(封浜、江桥),第12乡(纪王庙、诸翟),第13乡(广福、陈店),第14乡(澄桥、徐行),第15乡(樊桥、曹王庙),第16乡(吴巷、新庙),第17乡(唐行、庵桥),第18乡(娄塘、陆渡桥)。
(20)民国元年,吴江、震泽二县合并,故此时吴江县之18市乡,还包括了原先震泽县之震泽市、严墓市、平溪乡、横扇乡、吴溇乡、梅堰乡、五都乡等7个市乡,以及从城区分离出来的南厍乡与湖东西乡。
(21)对南京国民政府乡村自治制度的专门研究,见李德芳《民国乡村自治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18-164页。
(22)《江苏民政厅原呈》,尹仲材:《地方自治学与村制学之纪元》,(上海)上海大中书局,1929年,第352-353页。
(23)第七条又规定:“因地方习惯或受地势限制及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亦得成为村里。”《县组织法》,1928年9月15日,《国民政府公报》,第92期。
(24)《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纪要》,《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编第53辑,1929年。
(25)《县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第五章《乡镇公所》第四十条,1929年6月5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26)《江苏省情述要》,《民政》,《自治·改划自治区域》,1936年,第24页。
(27)《江苏省情述要》,《民政》,《自治·改划自治区域》,1936年,第24页。
(28)“江苏省各县整理自治区域办法”,江苏省民政厅训令第3532号,吴江县档案馆档案,0204-3-828。
(29)“各区乡镇圩调查表卷”,1935年,吴江市档案馆档案,0204-3-455。
(30)《县各级组织纲要》,第二十九条,1939年9月26日,行政院公布,徐秀丽主编:《中国近代乡村自治法规选编》,(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18页。
(31)“改划乡镇区域表”,1946年6月-1948年2月,吴江市档案馆档案,0204-2-694。
(32)相关的研究,见[日]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分防”初探》,《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05-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