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的均衡模型及其国际比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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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功能性缺陷,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可能。市场机制的功能性缺陷主要表现在:①市场机制不能提供社会所需的公共财货(如国防、司法等);②市场机制不能调节外部经济影响(如给社会带来公害的生产和消费活动);③市场经济不能消除周期性经济波动;④市场经济不能约束某些自然垄断因素导致的对市场操纵(如水、电、能源等)。市场机制的这些功能缺陷,是由于现实经济中市场机制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所带来的,而且有些前提条件是不可能达到的,因而功能性缺陷是无法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所能克服的。为了全社会的整体利益,任何制度的政府都要出面进行管理和经营〔1〕。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不排斥国家的宏观调控,而且要求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管理和控制〔2〕。一些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新加坡), 在经济起飞阶段也实行了强有力的政府干预。

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是为了(也可以)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但这种干预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凯恩斯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两大派争论的焦点问题就是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在多大程度上被肯定或否定;换言之,即市场与国家干预各在多大程度上失灵。干预不足,会加重“市场失灵”;干预过分,又会造成“政府失灵”。我们把政府可能且愿意实施的干预称为政府干预的供给(或政府干预供给);把为弥补市场经济的功能性缺陷所必须且应该实施的干预称为对政府干预的需求(或政府干预需求)。两者(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点即为最优的“度”。

一、对政府干预的需求

由于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的功能性缺陷,为了弥补其不足,更完善地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便对政府干预存在一定的需求,作为一种探索性的方法, 我们可以将市场经济对政府干预的总需求D表示如下:

式中:D为n个市场活动对政府干预的总需求;D[,i]为第i 个市场产生的对政府干预的需求;X为由市场活动产生的外在性;M为垄断的程度(可以用产业的集中度或者由市场流行的商品价格及其竞争价格间的差别来度量);I为市场的不完善(包括进入障碍、信贷上的岐视、 专利或其它技术限制的程度、市场欺诈或不平等,等等);G 为对纯公共物品的需求,如国防、教育。

D[,i]是根据市场机制的功能性缺陷来确定的。引入变量X, 是由于市场经济不能调节外部经济影响,如给社会带来公害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对此政府不加以干预就可能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引入M 变量,是由于某些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如水、电、能源等的供应),如果政府不加干预或管制,企业出于局部利润最大化动机,就可能限制产量并提高价格,从而操纵市场,谋取垄断利润,损害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加深社会经济矛盾。引入变量I, 是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规则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全、市场信号失灵等原因。引入变量G 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不能提供社会所需的公共财货,例如国防、司法、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具有长远利益的风险投资(如太空研究等)。

在D[,i]中,可能某些变量在某一时刻或某一地点对D[,i]没有影响,即它的偏导数可能是零,但通过所有这些变量的综合作用,对政府干预的总需求应该是存在的,即D[,i]的偏导数应为正数。例如,在某一地点某一时刻不存在垄断,则M对D[,i]的贡献此时便为零。而在经济转型期,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I对D[,i]的贡献尤为明显, 即由于市场不完善而产生了对政府干预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些变量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市场机制自身的功能性缺陷而产生的对政府干预的需求,如X、M、G,我们用K代替这三个变量;另一类是由于经济处于转型时期(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市场不完善时对政府干预的需求,这类需求将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而逐步降低,直至为零,而第一类需求是市场机制本身固有的缺陷,不会为零。则D[,i]可表示为:

D[,i]=f(K,I) (3)

式中:K表示市场机制自身的功能性缺陷而产生的对政府干预的需求。I表示经济处于转型期市场不完善时产生的对政府干预的需求。

二、政府干预的供给

政府为了使得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可能且愿意实施的干预称为政府干预的供给(S)。用模型表示如下:

式中:S为政府对n个市场提供干预的总和,即干预的总供给(以政府干预活动所需的总投入资本或预算来表示);S[,i]为政府对第i 个市场提供的干预;R为政府干预的范围;P为政府干预的强度;T 为政府干预的时间长度。

政府干预的范围是指政府对哪些市场经济活动愿意实施干预;干预的强度是指政府愿意通过哪些措施或职能部门对市场经济实施干预;干预的时间长度是指政府希望在多长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的干预效果。R、P、T都与S[,i]呈正相关关系。

三、政府干预的均衡

所谓政府干预的均衡,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政府干预的需求与政府干预的供给达到平衡,称为政府干预的均衡状态。供大于求(即S〉D)或供小于求(即S〈D)都为非均衡状态。当S〈D时,说明政府干预不足,在实施干预工作中投入太少,成本较低,虽然能节约政府支出,但由于对市场干预不足,不能有效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导致经济恶化,下一年度的政府收入将随之减少,又制约了政府下一年度对经济的干预的能力,因为在干预方面投入会随着政府收入的减少而减少。

相反,如果供给超过了需求,即S〉D,则说明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过度,不仅弥补不了市场经济的缺陷,还会产生一系列的副作用。如随S的增长,政府支出随之增加,为使政府收支相抵, 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或发行国债等手段来缓和这种超支,使得整个社会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不能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了市场对经济“看不见的手”的功能。

那么如何使得政府干预的供求达到平衡,即S=D呢?即必须有一个约束变量来调节S与D,使两者平衡。我们知道,政府收入增加,则政府可能用于经济干预的投入就有可能增加,反之则会降低;而同时经济的发展程度是影响政府收入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经济发展程度越高,政府收入就会越多,同时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经济总规模和市场数量(n)也会随着增加,对政府干预的需求(D[,i])也会增加, 所以我们引入政府收入Y这个约束变量:

则:D[,i]=f(K,I,Y); S[,i]=f(R,P,T,Y)

D与S都随着Y的增加而增加,但D[,i]的增幅小于S[,i], 原因是随着政府收入的增加,可以成比例的增加政府干预所需的投入;而D 却不是随着市场数量的增加(市场数量(n)的增加导致经济总规模的扩大或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从而使得Y增加)而成倍地增长, 原因就是规模经济的节约性。(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行业需要2个管理人员, 如果现在这个行业扩大了5倍,那么所需管理人员应少于10个)。

四、国际比较

我们把市场作为微观被控行为主体,把政府作为宏观控制行为主体,两者对政府干预的供求达到均衡是经济效率最优的约束条件。根据D[,i]的来源将微观被控行为主体抽象为两大类:A[,1]为内生需求型(由K 带来)、A[,2]为外赋需求型(由I带来)。 再将宏观控制行为主体抽象为三大类:B[,1]为不干预型(R=P=I=0)、B[,2]为过分干预型(S〉D)、B[,3]为理性干预型(S≌D)。据此,微观被控行为主体与宏观控制行为主体之间可以有以下六种组合方式:

(1)A[,1]~B[,1] (2)A[,1]~B[,2] (3)A[,1]~B[,3]

(4)A[,2]~B[,1] (5)A[,2]~B[,2] (6)A[,2]~B[,3]

以上六种组合中,第一种以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为模式主体;第二种以凯恩斯时代的经济为模式主体(指3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凯恩斯理论在西方经济理论界占绝对地位的这段时间的西方经济);第三种以亚洲“四小龙”的经济为模式主体;第四种以原南斯拉夫国家和改革初期的原苏联的经济为模式主体;第五种以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主义经济为模式主体,如古巴、朝鲜及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第六种在现实中还没有相应的模式主体,不过日本有点类似。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国家对整个宏观经济不干预,即S=0,而D[,i]≠0,则D≠0,所以经济运行不处于最优状态。 凯恩斯经济也不是最优状态,因为S〉D,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必然干扰和损害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滞胀”的出现就是一个明证。亚洲“四小龙”中,D为一常数,S=D, 经济运行几近最优状态,经济发展最好最快。南斯拉夫人在正确地认识到国家所有制弊端的同时,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干脆放弃了国家对整个宏观经济的控制,即S=0,而D≠0,所S≠D。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由于S〉D,同样达不到经济的最优运行,因为外赋需求本来就难以确定其大小,还加上一个过分干预的控制主体,自然难以达到经济最优状态。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外赋需求D[,i]=f(K,I)≠0,应尽量缩短这一过渡过程,尽快使得f(K)=0,减少这一过程中D的不确定性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均衡点经济效率最高,政府与市场功能互补,但这种均衡是不常存在的,而不均衡是经常性的,经济就是在这种从不均衡向均衡靠拢的过程中发展着,而这种从不均衡向均衡的靠拢是靠Y即政府收入的变动来调节的。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重要的是确定恰当的政府收入(特别是Y中用于经济干预的支出比例),从而使S=D,达到经济效率最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古典自由主义时期的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而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其状态也不是无政府的,而是有严格秩序和规则的。不过,政府干预的作用必须被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强度内和时间长度内,即弥补市场之不足,必须掌握一定的“度”。整个经济仍然是以市场为基础的。

确定均衡点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依靠政府的自觉行为,编制合适的预算,确定合理的税率,这在计划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都会奏效;第二个是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力量,使政府收入向均衡点靠拢,这在市场经济国家会奏效。

1995年8月

注释:

〔1〕刘小燕:“计划与市场的功能性缺陷及其有效结合”, 《改革》,1992年第1期。

〔2〕藏志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199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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