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制度文明_文明发展论文

制度与制度文明_文明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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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的含义

1.“制度”一词,在中国思想史上久已有之。《商君书》中就曾有过这样的叙述:“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按《辞海》解,制度的第一含义便是指要求组织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

2.长期以来,制度现象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主要内容。一般来说,社会学家对制度的界定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 )制度是社会公认的比较复杂而有系统的行为规则(孙本文),是维系团体生活和人类关系的法则和社会行为模式(龙冠海,1985),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中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郑杭生,1987)。美国著名政治学家Samuel P.Huntinton也是这么认为的。

(2)制度包括正式的、成文的、理性化的形式,还包括风俗、 习惯、道德、文化、价值观念等非正式的、不成文的、非系统化理性化的表现形式(陈颐,1988;白秀雄,1985)。美国早期的社会学家萨姆纳把制度看成是民风和民德的高级结晶。

3.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理解。制度经济学分为古典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是一般思想习惯、某种生活方式与自然习俗(凡勃伦,1932);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方式(康芒斯,1934);制度是一种决策式行为规则(Elsner,1989);制度是对人类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Bromley,1989);制度是社会中人与人、 组织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博奕的规则,它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是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D.C.诺斯,1994~1995)。(game一词许多文章译为游戏,笔者认为在此译为博奕更为恰当)与社会学家相比,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主要是从损益、资源配置、效率和交易成本的增减出发的,同时也比社会学家更重实证、更重利益的分析。

4.综合以上各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制度可以界定如下:

(1)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和活动空间、范围。 它不仅约束人们的行为,又为人们提供了其可以自由活动的空间。换句话说,制度不仅告诉人们不能、禁止和如何做什么,同时也告诉人们能、可以自由选择地去做什么,这两种作用是同等重要的,不能厚彼薄此,只谓其一。

(2)制度是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或责任的集合。 这是从另一个角度界定了制度的行为约束和活动空间的双重作用。一套制度安排的核心就是其下各类人的不同权利及其相对称的义务的总和,权利实质就是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和活动空间,义务则是行使权利后的约束与责任。无权利人们也将不承担义务,无义务人们将滥施权利,两者均导致制度的毁灭。

(3)广义而言,制度不仅是正式的、理性化的、系统化的、 形成于文字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非正式的、非理性化的、非系统化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如道德、观念、习惯、风俗等,此外制度还可以是一种动态运行中的体制架构,也即行动中、实践中的制度。成文的制度只是名义上的,运行中的制度则是实际的,两者并不相等,甚至有时相去甚远,名实完全不符。现实中已通过的法律条文与其实际的执行常常偏离即是一例证。

二、制度文明的含义

制度如果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价值判断,即什么样的制度是进步的、好的、优越的,则进入制度文明的研究范围。对制度做实证的研究(是什么、如何运行、效率如何、代价成本多少、变化规律等)是规范研究的基础,但实证研究的总归宿是与价值研究密切联系的,绝对的实证研究是不可能的,也是无意义的。

与制度一样,文明也有许多含义。许多研究者都把文明看作一种复杂的多方面的社会现象,包括物质、精神、制度、权利等等。在中国,远古时代的文化典籍中就出现了文明概念,其含义被理解和诠释为“清明政治状态”,也就是说,文明一开始就同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联系起来了。在国外的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文明概念往往同文化概念混用的。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文明概念也有多种表述,而通常是在三种意义上加以使用的。第一种是在时间界限意义上的文明,它指人类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社会现象,与其相对的是蒙昧和野蛮时期。第二种是总体意义上的文明,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活动中的全部成就。第三种是进步状态意义上的文明,指与落后、愚昧、野蛮相对立的状态。本文主要依据第三种文明的含义,来界定制度文明,当然本文也不反对在其它意义上使用文明概念。制度文明,也可以称之为“文明的制度”,这指一种合理的、进步的、科学的、合乎人类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的、有生命力的、为人民大众所向往、追求、拥护的制度。制度文明随着对制度的不同分类,可以具体化为社会政治制度文明、经济制度文明、法律制度文明、教育制度文明等,这些总括为社会制度文明;也可以将制度理解为体制,制度文明也即体制文明;还可以将制度文明理解为具体的、微观性的各项规章或行为规范的文明。另外制度文明还可以从制度本身分为制度功能的文明与制度运行的文明,前者主要是就制度运行的结果而言的,后者主要是从制度发挥其作用的代价或成本而言的。制度文明也不只是从结果、静态角度而言的一种文明的制度,也是从运行、过程、动态角度而言的制度的文明实施、建构等,但本文对这两者不做严格的区分,视制度文明为文明制度。

三、制度文明的基本规定性

结合以上对制度、制度文明的界定,本文简要地将制度文明的基本规定性阐释如下:

1.一种文明的制度,或一种制度是文明的,它必须是各种资源配置最优的制度。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对人类经济与社会发展起作用的要素,其基本的原则是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财尽其利,地尽其力等,使对人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项要素的配置与组合达到效率最高,产出最多,代价最小,投入最少。

2.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能够对人们工作劳动激励最大的制度。换句话说,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工作、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即它必须促使人们自觉自愿地,而不是被迫地;它能够促使这一制度下的绝大多数人,而不是极少数人;它必须能够促使人们长期地,而不是一时地;它必须能够促使各个阶层,而不是仅仅是某一个阶层,特别是不仅仅是享有政治权力的阶层积极地行动起来,以自己的最大能量投入各自的本职工作,并在各自的本职工作中做出最优异的成绩。

3.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人们所享有的权力、利益、责任最明晰的制度,换句话说,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人们所享有的各自的权力、利益、责任边界最明确、相互之间发生的侵权夺利纠纷最少、互相推诿责任的可能性最低的制度。同时一种文明的制度也是人们所享有的自主权力、获得的相应利益、承担的相应责任最大的制度。一种文明的制度还是政府权力干预最低、而普通民众的权力作用最大的制度。

4.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最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制度。换句话说,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能够保证人们受到的压抑最低、约束最少、人们的性格变异最少、最愿意、最能够使人言行坦率而诚实的制度。

5.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各种信息传递最优的制度。换句话说,一种文明的制度不仅其信息的传递有纵向的,而更重要的,也是更大量的是横向的信息传递;一种文明的制度是信息传递最迅速、最便捷、最大量、最真实、成本最低廉、渠道最广泛、覆盖面最大的制度。

6.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整合程度最高的制度。换句话说,一种文明的制度是法制最健全、最有序的制度;是能够将千百万人从各自利益出发进行各种活动的结果最终导引到最能够促使社会公共利益增加、最能够迅速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最能够迅速增强综合国力并迅速提升国际竞争力、最能够使社会稳定、协调、有序发展的制度。

7.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对人们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监督最完善、最有力的制度。换句话说,一种文明的制度之下,不存在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特权,这种监督不仅是对民众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监督政府所享有的各项权力,因为政府权力具有一种以权力制造权力的自我膨胀机制。

8.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具有经常性的调整、改革、更新功能的制度。换句话说,在一种文明的制度下,改革不再是一时的任务或一时的运动,而是一项经常性的制度性活动,这种活动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随时随地依法有序地进行,而不再是某一个人物、某一个政党发起之下才进行的运动,只有具备这样功能的制度才是具有优越性和永久生命力的制度。一种文明的制度就是最有利于自身制度变迁、制度创新的制度。

9.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以理性化的、成文法规的、显性的、正式的制度为主导的制度,而不是主要依靠偶然的典型、人为拔高的模范、历史传统、社会习俗、道德、社会心理的制度,尽管我们不否定后者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角度看,至少到目前为止,对人类经济与社会发展更有利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10.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贯彻最有力、最彻底的制度。 换句话说,一种文明的制度是在其贯彻执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因人而异、因党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权而异的现象最少的制度;一种文明的制度是少数人、某一党派、某些权力享有者操纵、随意更改、滥用的可能性最低、机会最少的制度。

11.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在其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过程中成本、 代价、费用最低、最少的制度。这些成本既包括不应该支出的贪污腐败的耗费,也包括虽应该支出,但必须使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最低的限度内的费用,如政府行政事业费、军费等。

12.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能够使在这个制度下的人们受益最大、 最明显、最迅速的制度,也即它使在这个制度下的人们的利益损失最少的制度,这样的制度才是人们最向往的制度。

13.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开放程度最高的制度。 这里的开放不仅指有形的、物质层面上的开放,同时更为重要的也包括无形的、精神文化方面的高度开放;不仅指非政治领域的开放,同时更为重要的也包括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开放;不仅指国内的全面开放,同时也包括国际间的全面开放。

14.从经济的总体角度而言, 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最大限度地解放、容纳、激活、推进生产力的制度。

15.从社会文明的总体角度而言, 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最有利于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等各项文明程度提高的制度。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如没有制度文明作保障,则不可能实现;前者某种程度的实现,没有制度文明,也不可能长久保持;制度文明如不能落实到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16.从最终的、最高的意义而言, 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在其现实的条件下,最有利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制度。换句话说,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能赋予并保证这个制度下的人们的自身体能和智能发展以最大自由选择空间的制度。

17.从最终的、最高的意义而言, 一种文明的制度必须是在其现实的条件下,最有利于优化人们生存的社会、自然、生态环境的制度,是最有利于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的制度。

18.从社会文明的总体角度而言, 一种文明的制度是将效率与公平兼顾的最好的制度,即既能保证效率的最大化而又不失公平,或者既能实现公平而又不失效率;这样的制度不是简单地以第一或第二来对效率和公平进行排序,而是依据社会政治与经济的不同发展状况对其有机的结合,不是牺牲一个而发展另一个。

限于篇幅,本文没有对各个制度文明的规定性作出详细的论证,只是对其一一列举,详细的论证只能待以后另文补充。

四、制度文明的实现问题

应该说以上对制度文明的规定性是从一种理想化的思路出发的,但并不因此就失去意义。现代经济学所研究的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型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但其研究向人们提供了一种衡量其他类型市场的尺度,以求尽量改善非完全竞争的各类市场,使其尽量接近于完全竞争状态。理想化的制度文明的规定性也有与完全竞争市场模型相类似的作用性质。制度文明的实现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过程,本文简要地提出以下几个一般性的原则。

1.制度文明的实现是不断完善、不断逼近目标的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渐进式的改革与激进式的革命都是必不可少的相辅相成的两种形式。绝对的制度文明是绝对不存在的,现实中不同的制度体系、结构是在相互比较、相互促进、取长补短、兴利除弊的动态之中趋向于更为文明的制度安排的,而这一动态过程永远不会完结,它将始终伴随人类所创立的制度。在制度不断文明化的进程中,目标是重要的,因为没有目标就失去了制度文明前进的方向,但更复杂、更困难的还在于其实现的过程。从历史上看,人类的各种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财产制度、产权制度等无不是处在不断的进步之中,而各种微观的具体制度更是处在经常的变革之中,从而不断地趋于完善和成熟。目标虽不等于现实,但其参照作用是极为重要的。

2.理想化的制度文明目标是一最终的目标,在实现这一最终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分阶段、根据不同的现实情况设立分阶段的具体目标,以便于向最终目标的不断逼近。当然,这些阶段目标所达到的制度文明,也将始终不是理想化的目标。前已论及现实中十全十美的制度文明是不存在的,因此,不断推进的分阶段的制度文明目标总是不尽如人意的。例如,计划经济已被证明是无效率的制度,市场经济优于计划经济,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市场经济,但即使市场经济(本质上也是一系列制度安排)在我国建立起来,也还是存在许多其失败、失灵之处,其本身依然需要不断地完善、扬弃,以便实现更高目标的经济制度文明。

3.切实尊重人民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由自主的充分选择权,这是实现制度文明的关键。所谓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并不是外在于人类的实践活动的,其产生、存在和发生作用恰恰就在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有理性、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的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之中,同时制度文明就是这种实践活动的主要成果之一。制度、制度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样都是广大民众创造的,没有民众的自由选择权,也就不可能有制度文明。可以说,人民自由自主地充分选择出来的制度必定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制度,必定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制度,因而也必定是进步的文明的制度。反之,任何替代、包办、压制、抵毁人民自由选择而产生的制度必定是落后的、腐朽的、不文明的制度。尽管在历史上,人民有时也会选择出在后人看来不好的、不文明的制度,但只要尊重人民的自由选择权,人民终将会抛弃不文明的制度,进而筛选出文明的制度,使制度逐步地、最大限度地接近最优状态。让人民自由选择还是专制地代替人民去选择,其实质是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历史观。传统的计划经济制度的错误之一就是它蕴含着一种有害的思想方法,那就是不相信民众自由交往、自由选择能够使经济有秩序地运行,而只是相信少数“精英”的理性与智慧。这种思想的核心在于:民众是非理性的、觉悟程度低的、没有文化的,因而是不能依赖和相信的,而少数“精英”是英明的,觉悟程度高的,因而完全可以代替民众做好一切选择。简言之,选择、创造制度的不能是人民,只能是少数“精英”。现实中,计划经济的主张者尽管大肆宣扬的是“群众史观”,但其真正实行的则是彻头彻尾的“英雄史观”。这种思想方法在理论上的错误是不言而喻的,稍有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不难明了这一点;在实践中,这种思想方法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制度也已被判定是失败的。一种长期持续的、僵化的制度是不文明的,同时它也肯定是民众丧失了自由选择权的制度。反之,民众没有自由选择权的制度,也必定是僵化的、腐朽的制度。

4.在切实尊重民众的自由自主的充分选择权的前提下,适度地、科学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比如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农民的首创,一开始并不是政府确立的,但其一产生,就迅速地被广大农民接受,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因势利导、扶持、完善、巩固它,使这一制度在中国广大农村推行开来,并产生了极为明显的农业经济效益。这一事例说明,民众的选择是第一位的,因为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有生命力的;政府的作用也是不可缺少的、十分重要的,但毕竟是第二位的、从属性的作用。所谓在制度文明的实现过程中,适度发挥政府的作用,指的是这种作用不能过度,从而妨碍、代替民众的选择。所谓在制度文明的实现过程中,科学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指的是政府及时地、准确地识别、扶持、巩固民众的选择,使其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诱导民众的制度选择向更优的目标前进。遗憾的是政府常常希望大有所为,大包大揽,以为自己的选择优于民众的选择,而结果往往走向反面,导致制度文明的实现停滞不前,甚至衰落成为腐朽的制度。尽管从人类历史的长时期看,再专制的政府也阻挡不了历史前进的步伐,也压抑不了民众的选择,但却使人民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推迟了一种文明制度的早日实现。所以,从根本上说是民众的选择主导政府的作用(政府本身也应当是民众选择的产物),政府的作用必须顺应民众的选择。正确地理解和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顺利实现制度文明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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