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先秦史研究的理论反思”笔谈——先秦史研究的10个理论问题——先秦史研究的几点思考——关于近三十年先秦史研究范式的超越与重构——改革开放以来先秦史研究的理论模式转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先秦论文,史研究论文,理论论文,笔谈论文,范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先秦史研究的10个理论问题
沈长云
沈长云,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河北,石家庄,050091。
最近,史学界不少有识之士在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史学研究进行回顾时,感到近一段时间,一些史学工作者有忽视理论研究的倾向。他们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史学研究总的状况是好的,大家对“四人帮”的“影射史学”及“文革”前一段时间盛行的形式主义、教条主义进行拨乱反正,使史学研究回到实事求是的正确轨道上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取得了史学研究各个领域的丰硕成果。但是,事情的发展在一些学者那里却被引向了反面。本来,实事求是是为了纠正教条主义、空头理论或理论脱离实际的空疏学风的,一些从事实证研究的学者却渐渐滋生出了一种实证至上的想法,以为唯有实证才是史学研究的唯一要务,理论则是可有可无的。这就完全背离了我们一向提倡的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主张。
学者们指出的史学界这种忽视理论研究的倾向,我认为是确实存在的,在先秦史学界也不例外。我在过去发表的一篇对先秦史研究进行回顾的文章中曾经指出,近百年来史学界的各种思潮,总是率先在先秦史研究领域中反映出来(沈长云:《先秦史研究的百年回顾与前瞻》,《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先秦史学界近年来忽视理论研究的这种倾向,也是不容小觑的。
回想改革开放之初的先秦史学界,学者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旗帜下,勇敢地突破所谓“五种生产方式”的桎梏,或是用实证批判过去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古代奴隶社会说,或是用实际行动抛弃过去“大而无当”的古史分期讨论,转而专注于先秦政治、经济、军事、家族、社会生活、礼仪、社区、地方史及古国史等多个领域的具体研究。这期间,由于地下出土文献,包括甲骨文、金文及简帛资料的不断被发现,要求人们不断投入精力进行整理并发掘出新的史料,也引导人们把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微观研究。迄至今日,在上述研究领域,由于学者的努力,都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使先秦史研究呈现出繁荣的局面。但是,如果我们在环顾已取得的各项具体研究的成绩的同时,也仔细思量一下我们的研究工作还有哪些不足的话,那么就会立即发现,我们对有关先秦史重要问题的宏观理论的研究确实显得薄弱,与上述微观具体研究的发展并不平衡,存在着不小差距,甚至与社会公众的期盼也存在着距离。例如上面提到的先秦时期的社会形态问题,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否定了古代中国经历过什么奴隶社会,这在如今几乎成了大家的共识,但是先秦时期,包括夏商周三代及春秋战国究竟可以划归为何种社会形态,我们并没有做出认真的解答。还有中国古代文明暨国家的形成问题,到底我们的文明形成于五千年前、四千年前,还是三千多年前,到如今仍然莫衷一是,这显然也是因为我们有关文明暨国家形成的理论没有得到充分清理的缘故。近年来,我们引进了一些西方人类学、考古学的理论,如所谓酋邦理论、早期国家理论等等,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且莫说国内尚有不少人排斥或拒绝接受这些理论,就是在接受或引用这些理论(有的只是引用某些理论术语)的学者中间,又有多少人弄清了这些理论的真实意蕴,并能引以对中国古代社会做出符合实际的解释?
为使大家进一步了解目前先秦史理论研究的现状,下面将列出我所了解的这个领域的一些理论研究的课题,并略述这些课题的研究进展及所以纠结的状况,以见其亟待解决的迫切性质。
1.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与形成问题
此问题已被科技部列为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十一五”科技支撑项目,号为“文明探源工程”。从技术层面上看,它不外乎就是探讨一般人们所说的诸“文明要素”,例如文字、城市、礼仪性建筑、金属器等在中国古代何时产生及怎样产生的问题。其难点在于把握古代中国总的文明水平及文明进程,即如学者现实讨论的古代中国何时进入文明社会的问题。按学者的意见,文明起源与文明的形成(即进入文明社会)是两个概念,文明社会的形成应有一定的标志。目前学者正就此讨论,或认为应采用西方学者提出的从考古学角度观察到的一个地方所具有的文明要素作标志,或认为应以过去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国家产生作标志。而对于所谓“国家”的理解,人们的分歧就更多了。
2.中国古代国家起源及形成问题
就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而言,它到底是脱胎于古代的部落联盟,还是脱胎于如今一些学者所称的酋邦、酋邦联盟?就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而言,其形成的标志是否亦应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必须具备“公共权力”和“地域组织”的建立两个条件?所谓“公共权力”及“地域组织”应怎样理解?关于这个问题,自“文革”前就已为大家经常论及,到今天仍未解决。这也是有关我国文明史的时间有多种不同说法的原因。看来,今天是换一种思路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3.中国前国家时期的社会形态,所谓“酋邦”理论是否适用于古代中国
这是较前两个问题更深一层的理论探讨。同马克思、恩格斯(暨摩尔根)的社会发展学说有所不同,一些现代西方人类学者,以美国的E·塞维斯为首认为,在平等的氏族社会与文明社会(即国家社会)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不平等的氏族社会发展阶段。他们管这种不平等的氏族社会组织叫“酋邦”。那么,这样一种关于人类史前社会发展的新说是否有道理,是否适合于中国古代社会?国内不少学者对之持否定看法,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它十分有道理,并认为酋邦理论“十分有利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研究,十分有利于中国文明和国家起源的研究,十分有利于近几十年来中国相关领域新的重大发现,尤其是考古学上发现的解释”(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4.酋邦对古代社会是否具有普遍性,它可以对应于古代中国何种社会组织
在接受酋邦理论的学者中,对于酋邦是否人类社会普遍经历过的一种社会发展阶段,是有不同看法的。部分学者遵循塞维斯的理论,同意酋邦是人类社会普遍经历过的一种社会发展阶段,认为人类由平等的氏族社会经过不平等的氏族社会再发展到国家社会是一种自然历史逻辑。但也有学者认为酋邦只存在于像古代中国这样的专制主义国家,在古希腊、罗马是没有过的。至于酋邦可以对应于古代中国何种社会组织,答案有文献记载的“五帝”时期“天下万邦”的“邦”,或尧舜禹部落联盟,或一些别的说法。不同的答案反映出大家对这种来自西方的人类学理论还需要进一步消化。
5.何谓“早期国家”?这一概念提出的学术背景
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已较常使用“早期国家”这一概念。其中西方人类学者提到的这一术语,是指那些在世界各个地区第一次出现的原生状态的国家,由于刚从原始社会发展而来,它们还带有不少原始氏族社会的残余(A.M.哈赞罗夫:《关于早期国家研究的一些理论问题》,中国世界古代史学会编:《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时事出版社1985年版)。这显然是为了区别于以后发展得较成熟的国家而提出来的一种国家类型。国内学者一般称夏商周三代王朝为早期国家,其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三代国家仍然保留了各种形式的血缘组织,国家不是建立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而是仍旧以这些血缘组织作为自己的基本架构。应当说,上述国内学者所称呼的“早期国家”与西方学者并没有多少差距,这对于深入理解三代社会的特殊性质是很有帮助的。不过,现在却有部分学者将更早时期就已存立于世的各种酋邦结构也称作“早期国家”,或“城邑国家”,这就需要慎重对待了。下面我们还要继续谈到这个问题。
6.早期国家与酋邦的区别,中国早期国家的国家形态
按照现代西方人类学的理论,酋邦属于前国家社会形态,早期国家则属于国家范畴。酋邦是一个个具体的“邦”,是由一些具有共同血缘关系,但彼此间并不平等的家支构成的氏族共同体。早期国家则是由多个具有不同血缘关系的酋邦组合成的比这规模大得多的社会组织,它们往往接受其中一个较大规模的酋邦的世袭统治。中国早期国家亦是由一个大邦做“共主”,联合其同姓族邦和姻亲族邦对其他异姓族邦进行统治的稳固的共同体组织。可是现在却有不少人在继续混淆酋邦与早期国家之间的界限,甚至出现了诸如“酋邦国家”这样连逻辑都十分混乱的称呼,说明我们在这方面的理论修养确实有待加强。
7.夏商周三代的社会形态。这种社会是否可以称作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世袭社会或别的什么社会
如上所述,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史坛占主流地位的学者就一直坚称三代是所谓奴隶社会。“文革”以后,这种说法很快被人们抛弃,学者转而探求用什么新的、合适的词语来界定这个时期的社会性质。其中较多的一种说法是称三代为“封建社会”,但问题是如何能将三代那样一种血缘宗法性质的社会架构说成是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社会结构,并将三代那种带有族长役使性质的剥削方式说成是农奴制生产方式。亦有称三代社会为“世袭社会”者,问题是这种称呼难以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形态挂钩。我在数年前曾提出是否可以考虑当年雷海宗使用的“部民社会”给三代定性,但迄今反响甚微。总之,这个困扰了学术界多年的问题还将继续是一个“老大难”问题。
8.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有哪些内容,是否符合古代中国社会的实际
关于前一个问题,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史研究》曾组织过一组文章讨论,其中王敦书、庞卓恒的文章对之都有过很好的解答。他们应当都是相信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科学内涵的(王敦书、于可:《再谈“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庞卓恒、高仲君:《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几个问题的商榷》,《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这个理论只是马克思的一个未经深思熟虑的理论,不值得深入研究。看来,关键还是要弄清这个理论是否适合于古代中国这样一类被马克思划在“亚细亚”范畴的国家的社会实际。目前,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在国际学术界正被人们重新提起并引起高度关注,有人还提出了“非洲生产方式”的概念,显示学者心目中的亚洲与非洲不同于西欧历史发展道路的设想。国内如李学勤等学者也不断提出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重要性。可以说,那种认为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未经深思熟虑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9.我国春秋战国之际社会的变革,是否可以用封建制代替奴隶制来解释这场变革的性质
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大变革是学者一致承认的。只是这场变革的性质,却有待人们做出新的界定。过去称这场变革是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如今看来显然缺乏理由。变革前的社会既不能说成是奴隶制社会,变革后的社会也难于一下子说成是封建社会。即如战国时期各国普遍实行的国家授田制,就很难说成是封建土地制度;各国确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也不好说就是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鉴于战国时期的社会性质有待做出新的界定,这场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大变革的性质也需要再仔细斟酌。
10.马克思主义民族形成理论及我国华夏民族形成问题
“文革”前史学界曾有关于汉民族形成的讨论,那时多数学者根据斯大林的民族形成理论,硬说具有悠久历史的汉民族只是在近代才形成的,唯有范文澜坚持汉民族形成于秦统一的观点。其实,马克思、恩格斯早有民族与文明社会及国家同时产生的一系列论述,今学者或称这样的民族为“古代民族”。今学者又都认为华夏民族乃汉民族的前身,或说汉民族乃华夏民族在汉以后的改称,然而对于华夏民族的形成,包括它形成的时间,却又有不同的说法。有说它形成于夏朝,有说它形成于春秋,或春秋战国之际,也有说它形成于秦统一的。不同的说法主要缘于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形成理论的不同理解,也有对文献材料的不同理解问题,这是我们今后要加以注意的。
以上10个课题,都是十分重要的宏观理论问题,尽管其中一些已是“文革”前就已受人关注的老问题,但至今未得解决。有一些不仅是先秦史学界关注的问题,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中国文明起源问题、先秦社会形态问题等。人们期待这些问题能够尽早解决。从事先秦史研究的学者有责任,也有必要尽快、尽可能完善地就这些问题给出答案。
对于某些只愿意从事实证研究而不屑于宏观理论研究的学者,我这里只想指出,任何微观研究实际上都脱离不了宏观理论的研究,都会被纳入某种宏观研究的范畴之中。因为宏观理论并非空头理论,它一定要建立在坚实的微观研究的基础之上,建立在许多具体的史实基础之上。另一方面,许多微观研究也需要在宏观理论的指导下,才能开阔视野,增加研究的自觉性,使自己的研究朝着更加广阔、深入的方向进行下去。此即是我过去对这二者关系做过的一个总结:微观基础上的宏观,宏观指导下的微观。当然,我这里不是要从事微观研究的学者也都去做宏观研究,而是希望我们从事微观研究的学者心里要装着一些宏观的东西,至少装有与自己所从事的微观研究有关的宏观理论的内容。
收稿日期 2011—04—10
先秦史研究的几点思考
刘泽华
刘泽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天津,300071。
说起先秦历史研究,我先说几句较远的话。就我个人体验与观察,我认为不管是谁,从事历史研究都离不开某种理念,也离不开有点贬义的所谓的意识形态。有些人可能很不以为然,但这需要平心静气地扪心自问。“历史”固然是过去的事,但它能不是矛盾体吗?研究者是现实的人,能离开现实的社会环境、社会矛盾以及多元的社会观念吗?这种状况就决定了研究者不可能有什么所谓的价值中立(在非常具体的时间、名物、地理等等事情上另论)。诚实的研究者不应回避自己的理念、价值等等问题,至于如何表述,那完全由自己选择。下边回到题目来说自己。
在我混混沌沌的学术生涯中,四十岁以前几乎没有学术个性。“文革”之后逐渐萌生独立的学术意识,逐渐意识到此前天盖式的观念有许多需要再认识。但由于我的经历与知识局限,只能蠕动式地向外移动,而且也不是很容易的事。下边说的这些,在现在人们视野中也许不算个什么,但从我的经历与那个年代说,或许还能多少显示一点我的学术个性。
一 对绝对化阶级斗争说的怀疑与挣脱
1979年我与王连生合写过一篇《论历史发展的动力问题》的文章,对绝对化的阶级斗争说进行过质疑,并引起了史学界一场较大的争论。沿着质疑的思路,我对先秦史研究的进路也进行了相应的变更。此前一谈到政治,几乎没有不与阶级相连或划等号的。上个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我撰写《先秦政治思想史》时,就与此前盛行的凡是历史人物与思想都要进行阶级定位的套路拉开了距离。我当时有如下两点认定:一,政治不等于阶级性,它还有社会性;二,政治思想家除有阶级性外,也可以有超越阶级的普遍性。因此在全书的章目中没有“阶级”这个词,对每一位思想家也没有冠以某某阶级的帽子。如果读者有兴趣与当时出版的思想史著作比较一下,不难发现其间的差别。回忆往事,当时我还相当战战兢兢,因为出版时正赶上清理精神污染的“小文革”。在书的序言中对上述理念说得很含糊,到1985年,我把序言稍加改写,在刊物上发表,明确阐述了上述意见。现把该段文字复述于下:
在阶级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部分具有最明显的阶级性质,但从政治思想的总体看,又不能全部归入阶级范畴。比如关于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论,除有阶级烙印外,还有人类与自然的共同关系问题;关于社会生活的认识,也有一些超出了一个阶级的范围,比如调和阶级关系的某些论述,便包含了不同阶级、不同阶层的要求;还有一些社会规范是人人需要遵守的,也不好简单地划入某一个阶级范畴之中。就每个思想家而论情况更为复杂,虽然每个人都无法游离于阶级生活之外,但在观念上,并不妨碍某些人会提出超阶级的理论和主张。
为了从公式化的阶级定位中走出来,我还用了相当工夫对战国的社会身份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当时的想法是,不从流行的“阶级”框框出发,而是从实实在在的有资料可稽的社会身份入手来看社会的结构。这些文章收在《洗耳斋文稿》中。
对战国“士人”的研究,后来延伸出《先秦士人与社会》的小册子,多位先生综述“文革”后重新开展社会史研究成果时,大抵都把本书作为启先之作。从方法论来说,本书的确不是先前的从“阶级”框框入手,而是从社会身份入手,展现士人社会化的景图。
以前人们都是在论述西周“井田制”时涉及“授田制”。春秋以后“井田制”破坏了,接下来的是私有制等等,自然“授田制”也终结了。我在研究“公民”(诸侯控制下的农民)身份过程中发现了战国的“授田制”(关于战国的“授田制”,我在1972年内部铅印的教材中已经提出,当时还没有考古资料,1978年写论战国“公民”一文时看到了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为我的判断提供了铁证)。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几乎所有论述战国土地制度的学者都会论及“授田制”。“授田制”的确是关乎历史进程的一个大制度,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如社会结构与分层,编户制度,赋税、徭役、兵役制度,君主集权的形成与作用,社会观念等等。这些年人们开始关注学术史,人们认定最先楬橥战国“授田制”的是我,对此我感到很欣慰!
我对身份的研究本想是上推春秋,下接秦汉,基本资料也收集成形,由于他务,没能坚持,回想起来很遗憾。
我并不是简单否认阶级分析的大思路,但我认为要从历史特定的身份入手,才可能避免空洞化。
二 社会形态问题
我一直认定历史发展是有阶段性的,对此或许成为一种“迷信”。在我看来,不说阶段就很难对历史进行整体把握。说到阶段性,又可以从不同层次上说。
最抽象的应该是社会形态问题。五种生产方式说在我这个年龄段的经历中,曾经是不可发疑的“天条”(但允许有不同的划段)。上个世纪80年代有的学者开始发疑,但被主流视为异端。我前后两次参加编撰大学教材。上个世纪70年代那一次,还信笃“天条”。80年代末曾与南开同仁发起另写一部中国通史教材,拟了提纲,并与出版社订了出版合同。在这份提纲里,我们就不用“奴隶社会”这个概念了。由于那场风波和我被肃整,这套教材也就胎死腹中。90年代姜义华先生主持编撰《中国通史教程》,承蒙不弃,约我加盟,主持第一卷的编写。这一卷涉及五种社会形态的三种。参加这一卷的作者都是有学术个性的专家。陈雍先生与原来原始社会一套话语相距甚远;朱凤瀚先生从80年代就不认同奴隶社会说;赵伯雄先生也不赞成封建社会的成说;葛剑雄先生对秦汉有独到的见解。几位先生的联合,成就了本卷。请读者稍加留意,在大的标题上已经没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些词了。
这里也要说一下我们的困境。我们并不否定社会形态这个命题,但我们也没有能力概括出表达社会形态的新概念。在行文中偶尔也还使用“封建社会”这个词,但加了一个“注”,说明我们不得不暂用。就我个人的观念而言,直到目前为止,我依然认为“社会形态”是个整体性的大问题,不能忽视,时下已有不少先生提出新的概念,值得关注,并希望进一步论证。这些年对所谓历史的“宏大叙事”颇有微词,其实这是很片面的,没有社会形态这类的“宏大叙事”,就很难整体把握历史进程。
三 关于我提出的“权力支配社会”问题
过去我们的认识思路大抵是从基础到上层建筑和阶级斗争来说事。我在研究君主专制制度发展过程和社会身份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力支配社会”这个判断,显然有点“逆反”。我不是说权力可以生发出“基础”,但在社会运行机制上,权力有“支配”作用。这里我简单说三点:
1.1979年的《论秦始皇的功过是非》一文,便离开阶级、所有制、人民要求或民族争夺等认识进路来论说秦的统一。关于秦朝统一的原因,人们曾经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历史传统等各个方面进行过探讨,大家的看法很不一致。在各种不同的观点中,最为流行的一种见解是:认为秦始皇统一中国顺应了人民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是为了巩固封建生产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认为诸种看法都缺乏对实际过程的具体分析,缺乏具体史料的支撑。我转向过程分析,沿着“尊主、广地、强兵”的实际来说事。我的结论是:“秦的统一和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是权力支配经济运动的产物。”“经济上的兼并运动决定着统一。”“君主集权制与其说是某种形式的土地占有关系(国有或私有)要求的产物,毋宁说是权力支配经济,主要是支配分配的产物。权力的大小与分配的多寡成正比,所以人们都拼命地追逐权力。封建统一与君主集权就是在这种追逐权力的斗争中形成的。这种追逐当然不是个人之间骑士式的角斗,而是以君主为核心、以军事和官僚为基础的集团的行动。”
2.社会分层是经济运动的自然产物,还是由权力为主导而塑造出来的?这是很不相同的。从对社会身份的研究中,我得出:“从春秋战国看,组成封建地主的不外诸侯、封君、卿大夫、官僚、官爵大家、豪士、豪民、豪杰这些人。他们中的多数不是通过经济手段发家的,主要是靠政治。”“如果说春秋战国已进入封建社会,那么封建地主中的多数显然不是沿着土地买卖的道路产生的,主要是通过武力争夺和政治分配方式形成的。”“暴力和政治虽然不能创造出封建经济,但在封建经济关系基础上,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乃至决定封建地主成员的命运及其存在形式。”
3.对春秋战国诸子在政治上的争论,我的判断是:几个主要派别热烈的争论不涉及要不要君主制,也没有设想出用别的政治体制取代君主制,相反,他们争论的是什么样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如何巩固、强化、完善君主制。结果,越争就越促进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的发展。秦始皇的皇帝一统的专权体制就是这种思想和春秋战国发展起来的君主专制的集大成。
四 价值问题是全局性的问题
价值问题是历史研究的一个具有全局性的问题。它并不是研究者的主观认定,历史本身就是价值的综合,研究者应该依据历史进程进行判断。历史是复杂的矛盾综合体,因此价值也是复杂的浑成关系,而又有不同的层次。研究者如何进行价值判断,无疑与本人的视角、立场有很大关联。过去用社会形态与分期来确定基本的价值,我认为即使抛开这种话语,似乎谁也无法否定先秦时期有过几次大的社会转型。别的不说,就春秋战国到秦而言,不管从哪个角度说,都是一次社会转型时期。因此在我看来,转型问题也就是价值的核心。用于政治思想研究,我大体是从转型的角度判定各种思想的历史意义。比如我认定法家对社会转型的促进作用最为突出,但我也不是全盘肯定,我本着“在矛盾中陈述历史”的认识路线进行分析和定位。儒家从字面上看,讲得比较中听,但对社会转型、改革等问题,总的来说是不切实际的,甚至是保守的,孟子虽然高扬民本说,但他主张为政要“不得罪巨室”,对言善战者和主张辟草莱者施以“上刑”,这些主张对社会的转型显然是有阻碍作用的。因此从社会转型角度说,孟子政治主张的历史价值相对属于保守之列。
究竟如何判定价值标准,可能人人相异,但对历史走向和基本历史过程问题,谁也不应忽略。我与张国刚曾写过《论历史价值认识》一文,大而化之地提出了“原生价值”,“延伸(再生)价值”和“抽象价值”三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价值判断标准。历史认识没有价值观念,也就没有历史定位和主体意识与批判性。价值中立说不切实际,做不到。
由于我认定传统思想文化的主旨是王权主义,有人批评我是全盘否定论,是给中国历史抹黑等。其实在我看来,此中有几层问题:一是历史事实是否是专制主义?二是其历史作用(价值)问题,三是延伸价值,特别是延伸到现代,其价值若何?不分层次把我一锅煮,我就感到没有批到点子上。
先秦史是中华历史的奠基时期,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其后直到近代以前两千年历史的创型时期。无论从事实还是理论上,都值得深入研究和检讨。
收稿日期 2011—03—11
关于近三十年先秦史研究范式的超越与重构
晁福林
晁福林,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北京,100875。
近三十年的先秦史研究成果丰硕,成绩卓著。愚以为,之所以能够如此,其重要原因在于研究“范式”的超越(“范式”本指榜样、模型。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科学哲学家把“范式”作为科学研究中被公认的范例、理论、准则与方法。因为“范式”一词包括了比模式、榜样等词语更丰富的内容,所以许多学者乐于以之作为分析学术研究的理论与方法问题的基本用语)。
和改革开放以前的三十年相比,先秦史研究近三十年的重大进展首先得益于对此前三十年相关研究范式的超越。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的相关研究范式可以概括为教条理论先行,以论带史,将学术研究简化为当时政治的注脚。这种情况虽然非独先秦史研究为然,但先秦史研究受到的影响却至为严重和典型。在这个范式下,先秦史研究长期围绕着“五种生产方式说”来进行(“五种生产方式说”是斯大林于上世纪30年代主持编撰《联共(布)党史》时所提出的。斯大林为了替其阶级斗争和党内路线斗争理论寻找历史“证据”,提出此说。30年代后期传入中国后,逐渐被奉为中国古史研究的圭臬)。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面,本来应当是十分丰富的研究内容,却只简化为关于“社会性质”问题的反复争辩。这个争辩被称为“古史分期”问题,被视为反映那个时代学术“百家争鸣”与“繁荣”的“五朵金花”之冠。所谓“古史分期”,即中国古代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界点定于何时的问题。在长期的讨论争辩中,影响最大的是以范文澜、翦伯赞等先生为代表的“西周封建说”,认为自西周时期开始,中国古代就进入了封建社会。另一影响巨大的说法是以郭沫若先生为代表的“春秋战国之际封建说”,认为自战国时期开始才进入封建社会。除了这两种影响甚巨的说法以外,其他还有春秋封建说、秦统一封建说等等说法。关于“古史分期”问题的论争是前三十年先秦史研究的核心问题、热点问题,它吸引了大部分专家的关注的目光,耗费了学者们的巨大精力。当时,连篇累牍的论辩显得十分热烈。这些论辩虽然由于学者的良知而取得了一些细微末枝的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却大多是无谓的废话与套话,对于推动真正的先秦史研究并没有起到多少积极作用。究其根本原因,愚以为在于当时先秦史研究范式的僵化,当时的研究范式不仅没有促进相关的研究的发展,而且成为先秦史研究的“铁律”,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可以略作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当时的先秦史研究目的在于论证“五种生产方式说”的正确。按照毋庸证明的模式,古代中国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一定是进入了奴隶制时代,这一点是先验的、必然的、无可怀疑的。另外,古代中国进入所谓的“奴隶制时代”以后,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一定是奴隶阶级对于奴隶主阶级的具有无比重要意义的“阶级斗争”。就是古代中国历史实际没有这样的“阶级斗争”,也一定要千方百计地将它“找出来”。这样一来,商周之际的武王伐纣、西周后期的“国人暴动”、春秋时期的“盗跖”和郑国“萑苻之盗”等都冠以“人民起义”、奴隶阶级反抗奴隶主阶级的伟大阶级斗争等等美名,都在证明着阶级斗争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这一“真理”。
第二,当时的研究范式,不是说明先秦时代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而是要论证毛泽东主席所说的古代中国是在“周秦之际”由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这一论断的英明正确。研究“古史分期”的各家各派虽然论争激烈,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实际上都是在比看谁在理解领袖语录方面做得更为深入、更为得体。所有被承认的参加论辩的诸家,都是在“周秦之际”这个时段里做文章。“周秦之际”就是“古史分期”研究的完全正确的无需证明的框子,是一个不容怀疑的铁律。无论是“西周封建说”也好,抑或是“春秋战国封建说”也罢,因为都是在领袖所言的“周秦之际”这个时段之内,所以都能够有“百家争鸣”的“发言权”,否则的话,便没有参与“百家争鸣”的资格。
第三,在当时的“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口号下,上述研究范式具有十分鲜明的排他性。这一研究“范式”被认为是唯一正确的,其他的则是错误的或者说是反动的。例如,不符合这一“范式”的“让步政策说”(此说法系指对于被压迫阶级的起义和战争,统治阶级在重新掌权之后所实行的对于被统治阶级进行“让步”的政策)、“魏晋封建说”等,就总是处于被批判、被排斥的地位。然而,这已经算是不错的了,一些敢于挑战这一“范式”的学者,处境更惨。有的学者不同意“五种生产方式说”,认为古代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就被划为右派,被视为“反动”。于是乎“范式”就成为一个铁框子、一个不可逾越的雷池。学者们的研究只可以在这个框子里面“自由”地进行,争鸣是自由的,但必须在这个框框里进行。
总之,以注解“五种生产方式说”和领会领袖的片言只语为目的的研究范式,对于前三十年的先秦史研究造成了极大阻碍,虽然有不少专家仍然孜孜于先秦史的科学探求(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等为代表),但却处在当时学术研究的边缘地位。纵观整个先秦史研究领域,可以说是“繁荣”下的萧条与凋零。
改革开放以后,解放思想,学者们对于此前的研究范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使得先秦史研究有了前所未有的新面貌。在超越旧范式的基础上,学者们又对于先秦史研究的新范式进行了许多探索。关于旧范式的超越,主要的表现是对于“五种生产方式说”的研究和批判。不少学者全面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从来没有提出过“五种生产方式说”。出自斯大林的阶级斗争及路线斗争“理论”的“五种生产方式说”(学者们这方面的研究,可以胡钟达先生发表于《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的《再评五种生产方式说》一文为代表),从学理上看,是反马克思主义的,是错误的。这一点对于先秦史研究十分重要,它使得学者们的研究范式逐步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
这里应当首先提到的是白寿彝先生任总主编的《中国通史》。这部书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直到90年代,历经近三十年的努力,集合全国一时之选的众多专家所撰写的多卷本《中国通史》,被誉为20世纪中国史学的压轴之作。它既是对于旧范式的抵制与批判,也是对于新世纪史学新范式的有益探索。这部多卷本的皇皇巨著,不采用“五种生产方式说”进行时代划分,而是以时段划分来研究和阐述中国古代与近现代的社会历史的发展。这部大著不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来阐述历史,而是力求从各个历史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全方位、多侧面地探讨和研究历史。这种新的研究范式很快受到学术界的肯定,迄今为止,我们所见到的近三十年所出版的通史类和断代史类的著作,乃至大、中学校历史教材,基本上都采取了这种以历史时段(而不是以“五种生产方式说”)来划分历史的研究和撰写的方法。对比前后三十年先秦史研究的面貌,不能不说这种范式转换已经具有根本的、革命的性质。
关于近三十年的先秦史研究,还应当提到的是社会史与文化史研究的勃兴。在以阐明“五种生产方式说”为准的研究范式下,内容本来应当十分丰富的先秦史研究变成了内容枯燥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干巴巴的条条,在不少通史类的著作中,先秦史只占了很少的分量,与先秦史漫长的历史时段很不相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史料的繁难、相关研究得不够深入等,但以阐明“五种生产方式说”为目的的研究范式的束缚则应当是根本性的。学者们所关注及研究、阐述的要点及重点都只在于说明原始时代如何靠着阶级斗争迈入了奴隶制时代,说明在奴隶制时代如何靠着奴隶和农奴的阶级斗争而使社会进入封建制时代。如此这般的阐述,阶级斗争虽然突出了,而社会历史发展的面貌却被极大地简化和歪曲了。近三十年所兴起的社会史与文化史研究对于前三十年的先秦史研究而言,是一次极重要的补偏救弊。先秦时代的历史发展本来是丰富的、多色彩的,它应当极富魅力而引人入胜,社会史与文化史研究提出还历史以本来面目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人们对于先秦历史全貌的认识。
应当特别指出的一点是,近三十年先秦史研究范式所发生并且正在推进的重要变化都是在学者间严肃的学术研究中进行的。这些变化并不在于要验证某位领导者语录的正确,并没有领导的“批示”和干预,而是学者们畅所欲言的自由研究与讨论。解放思想、科学研究无禁区,已经成为上上下下的共识。超越“五种生产方式说”的新的《中国通史》和断代史的编撰、社会史和文化史研究的勃兴,这些都是近三十年先秦史研究的重大进展,也是超越旧范式的标志性成果。
然而,这些成就虽然巨大,影响亦深远,可是对于先秦史研究的新范式的建立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新范式常常是在学者们长期的科研实践中形成的,并非一蹴而就的结果。新世纪的前十年即将过去,愚以为,新时代赋予先秦史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努力揭示古代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努力从历史哲学的层面说明古代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道路及特色。这项任务虽然非必为先秦史所独有,但却于先秦史研究而言尤为重要。自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古代中国的社会历史发展绵延了四千余年,这四千余年的时段,将近一半的时间属于先秦史范围。从原始氏族时代发展到秦统一之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其间社会变化的巨大与深刻是秦以后的任何朝代所不能相提并论的。阐明先秦社会历史的巨大运转的规律与特色,对于认识整个古代中国的历史显然是非常重要的。大家盼望在新世纪20年代的先秦史研究中能够出现揭示这个时段历史发展规律的历史哲学著作。回顾近三十年来的先秦史研究,人们普遍感到具体的实证研究成果丰硕,理论研究则显不足。愚以为理论研究不足的一个表现,就是关于先秦史研究的历史哲学方面的论著的缺乏。
先秦史研究新范式的出现实际上应当是一个相关研究的持续不断的求真与求新的过程,实事求是与解放思想是这一过程的基本原则。前一个阶段的社会史与文化史的相关研究已经把学术视野扩展到先秦社会发展的十分广博的层面(不少学者运用社会结构理论来研究先秦社会形态,这种研究方法是对于以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理论进行研究的方法的重要发展与补充),但是对于认识先秦社会的巨大历史运转来说,这些还是不够的。影响先秦社会巨大历史运转的根本因素是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互动,是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只有深刻研究了这些方面的问题,才能够深入认识先秦社会形态,认识先秦社会的巨大运转。在以前的社会史研究中,曾有前辈专家注意到此点,指出,社会史的研究首先应当是社会经济史的研究,例如何兹全先生说:“社会史的内容是比较广泛。人类衣食住行、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社会史研究的内容。但我总认为社会经济——生产方式、社会结构、社会形态,才是社会史研究的中心内容,核心内容。这是研究人类社会总体的发展和人类社会向何处走,这是社会史研究的主导方面。”(参见《何兹全文集》第1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55页)这应当是在今后一个阶段先秦史研究需要加强的地方。近三十年的先秦史研究中人们很少提及社会性质的问题,讲到历史时段,就是古史上的王朝史。这种做法,固然是对于“五种生产方式说”下的旧范式的抵制,可是仅仅这样做,还是不够的。先秦史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应当是揭示先秦社会历史发展变化的规律,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深入研究先秦社会形态,认识先秦各个历史时段的社会性质(社会性质应当是社会形态的一个集中表现,是对于某一社会形态的深刻而简明的提示)。可以说,社会形态与社会性质问题是先秦史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是需要通过长期而艰苦的努力探索才能够逐步解决的问题。设想通过某个权威来一蹴而就地解决此一问题,是不可取的,可是放弃相关的研究,毕竟也不是积极的办法。这个问题的逐步解决,需要大量的、长期的理论研究的突破和实证研究的新发展。这应当是我们这个时代为先秦史研究的范式重构提出的重大任务。
收稿日期 2010—11—05
改革开放以来先秦史研究的理论模式转换
王和
王和,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北京,100875。
改革开放以来,先秦史领域的研究硕果累累,涌现出大量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优秀成果。本文仅探讨涉及先秦史研究理论模式转换的一个问题,我将之归纳为从“社会形态模式”到“国家形态模式”的转换。正是由于这一转换,先秦史研究才得以突破原有理论框架的局限,了解了我们以前一无所知的“早期国家”这一久已为国际学术界所熟悉的概念,了解了早期国家与成熟国家的区别,了解了中国古代社会和国家组织所具有的“家国同构”、血缘纽带始终强劲的突出特点,并能够由此更进一步从新的角度、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去思考、探索人类的发展历程与社会形态问题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涉及国家、阶级等一系列基本概念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
所谓社会形态模式,也即我们过去十分熟悉并以之解释中国和世界历史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模式(因此,本文所说的“社会形态”是特指而非泛指,仅用于指称“五种社会形态理论”)。长期以来,中国内地从事先秦史研究的史学工作者一直执著地运用这一理论模式,来说明先秦时期带有总体性和根本性的,涉及社会性质层面的发展与变化。尽管在运用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歧见和争执——例如自原始社会至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究竟是反映了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还是仅仅反映了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虽然都主张先秦时期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变化究竟发生于何时——持有这些不同观点的学者之间,都发生过旗帜鲜明的激烈争论。但是,无论持何种观点的学者均认同“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模式对于解读先秦时期历史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这一点则毫无疑义。
所谓国家形态模式,是指将过去我们一般性指认的“国家”,根据其发展水平和结构特点,进一步划分为“早期国家”和“成熟国家”两个阶段。“成熟国家”容易理解,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那种打破了“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而变为“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国家”。
那么,什么是“早期国家”?所谓早期国家,是随着近几十年来国际学术界对于人类早期政治组织形式研究的逐渐深入,被普遍地使用于历史学、人类学和考古学等学科的一个概念。而在我国史学界,这一概念则如一些学者所说,尚属一个“比较新的提法”。不过,由于一批具有新的史学思想和观念的学者的大力提倡运用,其概念和内涵已日益为广大的史学工作者所熟悉和接受。从近年来国内对这一概念的使用情况来看,我国史学工作者主要是从如下意义来认识这一概念的,即将早期国家看做是虽已具有国家的若干形态,但尚未发展到纯以地域组织为基础,亦即恩格斯所说的“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那样的发展阶段的、具有早期国家形态特征的初始国家。在这种早期国家里,由于生产力水平等条件的限制,地域组织还没有建立或仅仅处于初始阶段,人们仍然生活在血缘组织之中,其生活与生产劳动的基本单位是家长制大家族。家长制大家族之上是宗族。这种宗族或比宗族更大的血缘组织,在我国古代的文献中被称为“邦”或“方”。这样的血缘组织是直接从氏族部落发展而来的,所以每一个邦又称“某某氏”(夏代多称氏,如夏后氏、有扈氏;商代多称方,如鬼方、羌方。称氏为单纯突出血缘因素——虽然当时已有领土意识,称方则兼及表示地缘因素。这体现随着社会发展,地缘因素逐渐加强的趋势)。现代的研究者则称其为“邦国”或“方国”。由于这种以血缘组织为基础的邦国在管理、公共权力、财产分配及占有乃至意识形态等方面均已具有鲜明的国家性质,但在以血缘组织而非地缘组织为基础来划分居民这一点上又明显仍然遗存着氏族社会的特征,所以人们称之为“早期国家”,以既区别于氏族部落,又区别于成熟形态的国家。
我国的史学工作者对于中国历史上的早期国家问题,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曲折的认识过程。
郭沫若先生在上世纪20年代末发表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曾将商代定为“氏族社会的末期”,这显然是根据当时考古学及甲骨学研究的成果得出的结论。从我们今天的认识去看,它的毛病在于仅仅强调了商代社会的血缘组织特征,却忽视了其在阶级分化、公共权力、意识形态等方面所体现的国家特征。
到了上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当时政治因素的影响,史学界对于夏商社会的认识又偏向到另一极端,即只强调其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国家特征一面,而很少分析其仍然依据血缘组织划分人民的另一面。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实际上史学工作者于内心深处,对于此种认识恐怕是不无疑虑的。只要翻检一下五六十年代的通史类著作便不难发现:当时的历史学家们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实际上已经隐约感觉到了理论阐述与中国具体历史实际之间存在的矛盾。一方面,按照经典理论的解释,无论是雅典模式、罗马模式还是德意志模式,国家都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因此,国家区别于氏族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便是“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已经被破坏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7页)。另一方面,中国历史的实际又不断地提示史学工作者:夏商时代既是一个确凿无疑地存在着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作为体现“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的产物”的国家所应具有的权力机构(如官僚、军队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意识形态已经出现的时代,又是一个其人民划分仍然保存着鲜明的血缘特征,由血缘与地缘结合的方国组成“天下万邦”的时代。由于在经典著作中找不到“早期国家”的概念(恩格斯曾指出提秀斯以后的雅典属于“刚刚萌芽的国家”,但他显然并未把它当做具有普遍意义的国家发展过程中的特定阶段来看待。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08页),在当时中国政治社会环境的要求和制约下,史学工作者不可能对这样重大的问题做出独立的理论解释,因此,他们便着重强调了夏商国家作为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工具的功能,而淡化或避而不谈其仍然依血缘组织划分人民的特征。所以到了今天,我们仅能从诸如“不能把夏朝看做奴隶国家已经完全成立,只能看做原始公社正在向奴隶制度国家过渡”(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一编,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02页)之类的论述中,隐约感觉到前辈历史学家们当时内心的疑虑。
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在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的新形势下,随着考古学成果的不断丰富,史前史、夏商史及甲骨学研究随之深入。对于中国夏商社会和国家起源问题的探讨,已成为史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理论热点。史学工作者得以从新的高度,实事求是地重新认识夏商社会性质及中国国家起源问题。于是,一方面,用“部族国家”、“方国联盟”等新的认识观念去解释夏商国家的论著越来越多地出现;另一方面,国际学术界近几十年来在民族学和文化人类学等学科方面的优秀成果日益被关心理论的史学工作者注意,并逐渐将之介绍到国内,“早期国家”的概念由此开始被史学界认识。
这一概念被引入并使用于我国的史学研究,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姑不论其在史学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所具有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即使作为一个单纯阐释国家形态的理论用语,相对于“部族国家”、“方国”、“邦国”之类具体的表述而言,“早期国家”显然具有广泛与规范得多的理论上的概括意义,可以泛指一切已进入国家阶段又尚不具备成熟国家特征的人类早期政治组织形态。正如李学勤先生所说,由于“国家的兴起是一个相当长久的过程。国家的萌芽状态以及其早期面貌,必然和后世人们习惯理解的国家有很大的、甚至是带有根本性的差异”。所以,“为了凸显这种差异,对萌芽状态的国家、早期阶段的国家,赋予特殊的名称,借示区别”,显然是“必要的”(见李学勤为谢维扬著《中国早期国家》所做序言)。
用从早期国家向成熟国家的演进过程来取代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进步,这一理论模式的转换对于指导我国的先秦史研究,具有极其深远的重大意义。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之初,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至中期,当“史学危机”严重困扰着中国史学界的时候,不少史学工作者经过认真的、审时度势的反省和思考,最终选择了沉下心去埋头从事具体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做法。而正是在这个“沉下去”潜心研究的阶段,史学工作者对于用“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模式阐释中国先秦时代产生了越来越深重的怀疑。因为具体研究越深入,旧有理论模式的缺陷便越明显。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和国家组织所具有的“家国同构”、血缘纽带始终强劲的突出特点,在“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模式中很难得到令人信服的充分解释;另一方面,三代时期中国社会虽然普遍存在奴隶但却并不存在以奴隶生产为主的社会生产方式,这一观点已日益成为史学工作者的共识。
正是在这样一个惶惑和迷惘的时期,早期国家理论被引入并逐渐为广大史学工作者所了解和接受,从而使中国先秦史研究的理论探索得以冲破旧樊笼的束缚,进入新的广阔天地。按照中国史学界目前较为一致的认识,所谓中国的早期国家时代,一般指夏、商、西周这三代。而东周即春秋战国时期则是由早期国家到成熟国家的过渡时代。
二
就具体的专题研究来说,关于中国早期国家,目前史学界已经完成了一些相当有分量的出色成果。这些成果虽然最终落实于对中国早期国家阶段的分析,但其最重要的意义却不仅仅在于此,而是同时还在于:它们借鉴和运用了国际学术界近几十年来在与历史学有关的相邻学科,特别是文化人类学方面的大量研究成果,对于中国早期国家阶段之前的社会政治组织提出了新的阐释,并由此去探讨解决有关中国国家的起源及发展道路特性问题。为此,这些研究着重从理论和具体问题上说明中国的前国家形态的状况,详细阐述了一个近年来才开始被我国学术界了解认识的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模式——酋邦(CHIEFDOM)。这种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模式之被重视,是国际学术研究近几十年来取得的出色成果之一。酋邦概念最早由美籍华人学者张光直先生引入中国内地,其后我国一些学者在上世纪80年代直至近年,都曾对酋邦进行过介绍和研究。如童恩正《文化人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就对中国历史上的酋邦进行过分析。谢维扬的《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易建平的《部落联盟与酋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陈淳的《文明与早期国家探源》(上海书店2007年版)等,是论述酋邦较为系统全面的几部专著(这些专著的观点并不一致且争论很大,本文主要采用谢维扬的观点)。
什么是酋邦?酋邦是现代人类学关于人类社会和文化分类的一个概念,同时它实际上也含有关于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的阶段性的内涵。从历史学的角度看,简捷地说,所谓酋邦,是指一种处于原始社会后期的、非部落联盟形式的部落联合体。而我国学术界过去所熟悉的部落联合体,只有部落联盟这唯一的形式。这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深受摩尔根学说的影响。一方面,就整体而言,摩尔根所做的研究无疑是十分出色的,其学说的许多重要内容后来被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所吸收。但是另一方面,摩尔根学说毕竟是一百多年以前的成果。对于今天的研究者而言,摩尔根学说在很多方面已经表现出重要的缺陷,部落联盟问题就是其中明显的一个。摩尔根在考察人类史前时期超出部落范围的政治关系形式时,只注意到了部落联盟。这导致他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几乎用部落联盟模式解释了他涉及的所有具有超部落关系的个案。
近几十年来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表明:由部落联盟发展到国家,具有普遍性的途径很可能并不是由部落联盟,而是由另一种既非部落联盟、又属于“比典型部落社会更高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的部落联合体——酋邦。
那么,同样作为部落联合体,部落联盟和酋邦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呢?
先看部落联盟。首先,就产生的过程而言,部落联盟在发生上具有这样三个特点:第一,部落联盟的产生完全是和平的和自愿的,联盟形成的具体方式是举行一次会议而非其他(例如通过征服);第二,联盟的产生起因于有关部落间的长期互相保护的关系;第三,参加联盟的部落都是有亲属关系的部落,相互间有共同的血缘渊源。
其次,从人类政治权力形成的角度看,部落联盟在权力机制上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部落联盟没有最高首脑,其最高权力是一种集体的、而非属于任何个人的权力。例如,整个易洛魁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便是掌握在由五十名部落首领组成的“首领全权大会”手中。第二,部落联盟会议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形式的个人专有的权力都是不可想象的。第三,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
综上所述可知,在部落联盟的发生和结构上的特征中贯彻了两条最基本的原则:部落间的平等和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微弱。
再看另一种形式的部落联合体——酋邦。酋邦虽然处于与部落联盟相对应的发展阶段,但无论是从产生过程还是从政治权力的角度看,二者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与各部落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和自愿联合的部落联盟不同,酋邦产生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征服。正因为如此,组成这种部落联合体的部落之间就不一定具有血缘渊源。在一个酋邦之内,往往包括许多血缘渊源不同的部落成员。
其次,由于征服在酋邦自身的形成中是一个起重要作用的因素,而征服的结果往往导致部落间的臣属关系,所以各部落间的地位自然是不平等的。
再次,正是由于酋邦是通过征服形成的,所以,与部落联盟相比,酋邦是具有明确的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色彩的社会。在现代文化人类学与民族学的有些个案中,酋长的权力甚至已发展到“接近绝对的程度”,对于一般的部落成员乃至下属首领们都具有生杀予夺之权。这与部落联盟模式对于个人权力的高度制约显然是大相径庭的。而其原因也不难明白:由于部落间的征服主要是靠武力亦即军事征服,而军事行为的特点和要求即在于军事首领必需具有相当大的个人权威;所以,当军事行为成为一种社会常态行为的时候,军事首领的个人权力便必然会得到加强。酋邦既然是通过征服形成并以武力为基础维持的,那么无论在征服部落内部还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个人的权利无疑都会被突出出来,从而逐渐形成一种集中形式的权力机制(与这种集中形式的权力机制相伴生的,是社会分层亦即阶级分化现象的日益明显)。
由此可知,与部落联盟模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部落间的不平等与个人权力的强大,是酋邦模式的两条最基本特征。
酋邦模式的研究,对于如何认识中国早期国家及其前国家形态以及如何解释中国历史发展道路的特性,具有理论上的重大意义。按照这种理论认识,一些关于中国早期国家的最新研究,依据大量的文献和考古资料,分析了中国历史上从炎黄直至尧舜禹时代,提出了中国的前国家时期(至少在其中后期)属于酋邦模式的论断,认为无论是炎黄部落联合体还是尧舜禹部落联合体,都是一种由多种血缘来源的部落构成的、不平等的部落联合体,在联合体内经常发生各部落争夺最高统治权的斗争,并由此引发战争;这些部落联合体中已存在具有明显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出现了拥有决断权并作为唯一权力点而存在的最高首领。中国其后的早期国家时代以及再后的成熟国家时代之所以始终具有王权强大的特征,显然是从这一政治组织形态发展而来的。中国历史后来所表现的许多政治特征,其最初的源头都可以上溯到这种前国家时期的政治组织模式中去寻找。
认为中国社会是由酋邦进入早期国家的观点,虽然获得很多史学工作者的赞同,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从目前的研究状况看,中国前国家时期的政治组织形态究竟是酋邦还是部落联盟?这是一个仍然需要深入探讨,并有待于将来更多的考古发现为之提供更加充实的证据才可能最终解决的问题。此外,在以酋邦模式解释中国前国家时期的观点中,还存有其他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也需要进一步研究。例如:部落联盟这种政治组织形态发展到后期,其内部是否也可能出现类似于酋邦那种带有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学与民族史的研究中找到不同的答案,其中有些答案的结论似乎是倾向于肯定的。再进而探讨:即使在部落联盟的后期并未出现带有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那么,这是否就可以证明在进入国家之后必然能够导致建立三权分立式的国家机构?恐怕也未必一定如此。从整个人类的历史来看,如罗马和希腊那样在国家发展的早期阶段即具有较为完备的民主政治形态的事例毕竟是少数。这也许说明它的出现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例如特定的地理环境的因素,和由此而导致的经济形态特点等等),部落联盟模式可能仅仅是诸种因素之一。
此外,酋邦理论虽以塞维斯的“游团——部落——酋邦——国家”的演进模式最为著名,但其缺陷和不足也日渐清晰。对于究竟什么是酋邦、酋邦的最基本特征是什么?各国学者们提出了各式各样的不同解读,酋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日益被认识。例如有学者便并不赞同酋邦是“具有明确的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色彩的社会,所以当它们向国家转化后,在政治上便继承了个人统治这份遗产,并从中发展出人类最早的集权主义的政治形式”的观点,认为酋邦中的大酋长其实并不具有过分突出的个人权力。
尽管目前的酋邦研究存在各种歧见,但笔者认为,证之大量的文献和考古资料,以酋邦模式去解释前国家形态以及由前国家形态向国家的转化,可以很好地说明一些以往被我们所忽视的问题,也极大地丰富和充实了先秦史研究由“社会形态”向“国家形态”理论模式转换的实际内容。
收稿日期 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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