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建筑行业;土木工程;弹性问题;弹性生产力
引言:众所周知,我国建筑业以及土木工程行业的发展一直以来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关键的支撑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建筑业以及土木工程业本身低收益、低效益的问题依旧十分的突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收过去发展背景下一些客观因素的限制,但是更多地是在新时期的发展背景下,我国建筑行业的管理模式本身便与自身的行业特点以及生产力规律出现了相悖的现象。所以为了改变这个问题,为了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需大胆的进行重组。通过综合治理的方式、大胆创新,建立起新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核心便在于弹性生产力、法定企业生存空间、刚性企业结构。下文结合弹性生产力予以简要的探索。
一、弹性生产力以及实现方式
对于现代建筑行业的发展而言,其本身已经成长为一只具有高素质、凝聚多工种多专业的团队。就建筑产品本身来说,由于其固定性、生产施工的流动性、多样性以及阶段性,使得承包人所面临的生产压力十分艰巨。除此之外,由于建筑行业的高成本发展形态,也决定了在竞争投标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加了承包人的生产风险。为此对于建筑工程的实际开展而言,必须具有一定的弹性,只有如此,才能切实满足建筑需求的不断变化,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也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控制生产耗费、减少不必要的消耗,提高生产工作效率。
建筑行业弹性生产力的形成与其用工制度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如果将其视为一个单纯的用工制度问题,显然也难以有效的展开剖析。就我国当前建筑行业的发展而言,其本质上是建立在一种传统管理模式上的庞大机构,为了更好地发展,加强新的管理模式建立,积极改变传统的生产组织方式也十分必要。
就当前建筑行业的组织而言,具有一定承包能力的承包公司俨然是生产活动的重要组织者。工程项目本身作为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也需要专业化的协作工作予以施工作业。对于总承包公司来说,其需要具备靠近市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需要设立在工程任务较为密集的区域。通过组织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来就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统筹兼顾般的协调与智慧。根据不同的专业需求,进行工种、工序的分配。协作公司需要通过竞争的方式从总承包公司那里获取作业资格,双方也需要签订正式的劳务或者是劳务分包合同。二者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逐步结合为形式较为松散的联合体,而工程本身的管理以及各个环节、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实际上也都是具备弹性特质的。
具有承包能力的承包公司作为这种弹性生产组织方式的核心,其也需要依赖于具有弹性的集团化生产管理模式来发挥自身的生产力。这也是控制建筑产品本身诸多不稳定因素的有效方式。而由此所带来的无效生产耗费以及诸多的社会问题,也会随之降低到最低的限度。所以坚持弹性生产力的实现,也是当前建筑行业发展的必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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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弹性生产力组织方式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法律层面问题是当前限制弹性生产力发展的主要问题,如何正确的看待,有效的解决,也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弹性生产力”的框架之下,建筑企业的职能分工以及生存空间都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分工与运作,而这个范围的基础也是建立在生产力发展以及经济活动现实需求的基础之上。对于新管理模式的建立而言,同样需要遵循经济活动发展规律以及生产力的发展形态。而在此前提下,一些具有承包能力的大公司可以去承包一些建筑工程,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承担总承包的角色。而一些具有专业性的大中型企业,也可以在自身专业的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的承担这个承包的角色。但是对于一些小企业而言,其只能在当地的一些建筑项目中进行争取。与此同时,不论承包企业的规模大小,只要其不具备综合承包的能力,均不能与业主进行合同的直接签订,这也意味着承包公司本身不具备充当建筑活动组织者角色的资格。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也不难发现,就弹性生产力而言,其在理论层面上是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管理模式的积极探索与创新,但是在实践环节中,也面临着法律制度层面上的束缚与阻碍。
这种阻碍首先体现在法律的禁止性,限定了企业的生存空间,而这本身便于很多项法律相冲突,为了实现突破这种阻碍,首先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即便如此,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很难保证不同规模公司在法律层面上的地位平等与公平。
在一个成熟的经济制度背景下,法律应该具备最基本的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与此同时,也需要保证参与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能够自由公平的进行竞争。而将协作公司的生存空间限定在本地区,在现行法律的范畴内也面临着很多的阻碍。
其次现行法律禁止不具有综合承包能力的公司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这种规定既不符合我国建筑行业的规模层次的建设需求,也违背了商事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层面上来讲,公司本身就具有法人资格。而我国当前建筑行业以及土木工程行业的发展状态而言,本身便存在着大量的中小规模项目。这些项目技术难度较低,且工期较短。本身便不需要具备承包资格的公司进行承包。而在这样的背景下,禁止那部分不具有承包资格的中小企业进行承揽工程,显然是限制了这部分企业的发展,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健康与活跃。
第三,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存在区域间不平衡的背景下,建筑企业本身的管理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既是现实情况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所以过于追求劳务协作企业的本土化,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也会存在现实的尴尬。例如东部地区某总承包商承接了西部地区的大型建筑项目,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能从当地选择管理水平、工作经验都不够完善的企业作为协作伙伴,这也会对建筑项目的实际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不利的影响。
结语:弹性的生产组织方式,是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实现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但是在实际的践行过程中却充满着各种类型的阻碍。基于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与完整,同时也是对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稳中求胜的追求,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追求弹性改造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注重建筑产业集群的组件,坚持在政策引导的基础上,尊重建筑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通过不同层次间企业的有序竞争,充分发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次在建筑市场细分的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的专业化程度,也需坚持与法律体系以及立法价值取向相融合。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保障我国建筑行业以及土木工程行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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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于磊,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9
标签:弹性论文; 生产力论文; 建筑行业论文; 土木工程论文; 建筑论文; 法律论文; 管理模式论文; 《城镇建设》2019年2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