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煤电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政府采取科学、恰当的干预手段,促进市场稳定的发展。以此为基础,煤炭行业与电力行业之间加强合作,提高良性竞争的力度,合理分配工业、企业与民用的电量,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所以,无论是煤炭行业、发电企业还是政府,都需使用恰当的方式调节煤电之间矛盾问题,从而保障我国经济市场井然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电力改革;煤电矛盾;解决策略
1煤电问题分析
1.1三方博弈造成煤电矛盾
很多人认为煤电矛盾出现的原因在于煤炭价格的持续上涨和电力企业的供煤紧缺,但究其根本,产生矛盾的关键是煤炭、运输、政府的“三方博弈”。首先,就煤炭方面而言,如今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煤炭进口国,煤炭进口成本随着煤炭进口量的增加而成倍翻涨,在五年内已经翻了一番。2011年以来,煤炭价格随着煤炭市场需求的日益旺盛一路高涨。煤电市场价格从2011年3月开始便出现明显的拐点,到2011年9月份继续上涨。以前每年的用煤在春秋是淡季,所以价格波动每年有一至两次的相应调整,可是今年的煤价上涨很快,由此电力企业却要为煤炭企业高于往年2%~4%的年利率埋单。
1.2发电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问题导致发电企业受困
作为主体经济,发电企业多注重发电产品的规划发展,却对自主权没有足够的关注。一方面,为争夺企业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各企业之间在上网电价等方面存在着不良竞争,在我国电力市场的改革制度没有完善的前提下,势必会导致电价调节机制不能奏效。企业对电价控制缺乏科学管理,无法形成清晰电价划分,且电价划分需要政府审批的制度依旧存在等问题导致发电企业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在整个行业中,没有公认的行业标准规范,使得电力企业丧失了对电量使用计划的决定权。在优化机组结构、节能减排等政策制定时,受到审核链长、手续繁杂、涉及部门众多、核准时间长等因素的影响,明显不能紧跟发展需要而及时出台。
1.3电价受控与煤价开放存在机制性矛盾
2002 年以前,我国每年召开一次煤炭订货会,采取的是由国家制定煤价和分配运力,企业负责衔接量方面的计划模式,这种模式使发电企业的煤炭供应量和价格得到了保障。2002 年到2006 年间,电力机制改革后厂网分离,国家逐步放开煤电价格,随后又取消了政府对重点煤电合同的指导价,使得煤电价格完全受到市场调控。电价作为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其调整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对电价改革一直采取较为保守的政策,限制其过分受市场调控,也就促使了煤价大幅上涨而电价涨幅较小的现象,同时煤炭供应紧张又使得煤电价格矛盾日益增大。由于煤炭价格涨幅较大,而电价涨幅较小所带来的不平衡性已经使部分发电企业出现了巨额亏损,煤电价格之争逐渐进入白热化阶段。
2基于电力改革视域下煤电矛盾解决策略
2.1完善煤电联动机制
首先,如果发电企业选择海外购买煤炭的方式,将会严重影响国内市场的稳定性;其次,海外购买煤炭的方式治标不治本,会刺激国际煤炭价格上涨。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煤电之间的矛盾,就必须立足于国内煤电市场,选择相对稳健的方式解决问题,即煤电联动机制。虽然政府已经适当的调控煤炭市场,但是依旧没有发展的规律,影响煤炭行业的稳定与发展。近年来,煤炭价格上涨的幅度较大,发电企业需要自己承担30%的煤炭价格,增加发电的成本,打击行业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情况,政府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规范行业的市场行为,避免价格大幅度波动。另外,降低或者撤销部分税费,消除“发电企业自己承担30%煤炭价格”的现象;(2)透明生产链,提高市场与交易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政府可以加强行业的监督力度,调动煤炭行业与电力行业的积极性,维护市场的公平性与稳定性。
2.2落实煤电一体化改革
煤炭行业以及电力行业,直接影响我国民生幸福以及经济稳定,但发电企业仍然处于恶劣的市场环境之中。一方面,煤炭卖方在市场中处于强势的地位,具有自行调节煤炭价格的权利;另一方面,政府对于电量计划与上网价格具有较严格的监管机制,企业没有自主调节价格的权利。因此,政府可以适当的赋予电力企业一部分权利,鼓励其以市场的原则、规律为基础,结合相关的产业共同发展,深入落实煤电一体化的改革措施。另外,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细化煤电一体化改革的方式、内容,并鼓励煤、电二者将其落实在实际中。在细化的政策中,可以明确规定将“资本”作为合作的纽带,煤、电两个行业之间通过参股的方式相互交流,建立战略性的合作关系,深入煤电一体化改革机制,促进资源的洗礼分配。
2.3深化市场改革
深化市场改革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1)明确国家年度的发电调控目标之后,政府需要给予发电企业自主经营权,允许发电企业分配、调节发电的预期,完善内部机组结构、电源分布等问题,这样的措施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转的积极性。另外,政府给予发电企业自主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将节能减排的观念落实在实际工作之中,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力能源;(2)政府需要适当的干预、统筹运输、电力、煤炭之间的关系。为了能够尽快的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价格机制,运输、电力、煤炭三方需要与政府建立密切的关系。国家在了解、掌握市场需求现状的前提下,调控运输、电力以及煤炭之间的关系,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制度,促进市场稳定的发展。
在电力改革的背景下,政府可以放宽对电价调节的管理,使电力企业能够结合自身的经济收入进行自主定价。在较短的时间之内,为了降低放宽调节电价的管制带来的电价波动,政府可以适当的采用补贴稳定发电企业的发展。另外,政府还需要深入电力融资改革,推动电厂建设资本的多元化,开发核电、水电等其他发电的形式,提高行业之间的竞争力度,实现共赢。
2.4分离工、企、民用电
目前,我国轻工业的用电量大幅低于重工业的用电量,用电的结构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为了保障企业能够顺利的生产以及发展,大型的企业会占用大量的用力能源。因此,需要将工业、企业以及民用电量分离,优化电力能源的配置。政府可以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控制输配电价,打破电力销售与电网公司垄断的问题,建立更加公平、科学、开放的电价机制,同时鼓励企业、工业签订电力使用合同,避免占用大量的电力资源,影响民用的电量。通过上述做法,能够有效的解决夏季用电高峰时期,民用电力出现“电荒”的问题,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与工业的用电程度,对合理分配电能、节约用电具有重要作用。
结束语
受2009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市场对于煤电的需求大量减少,电力企业与煤炭企业分别采用了价格下降以及价格上涨的方式应对当时的危机。2011年末,国家发改委平均将市场电价上调0.03元/kV,翌年限制了电用煤炭价格的上涨趋势。由此看来,只能落实电价体制的改革,才能够有效的解决煤电之间的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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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李彦瞳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7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12
标签:电价论文; 煤炭论文; 企业论文; 政府论文; 市场论文; 矛盾论文; 电力论文; 《电力设备》2017年第3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