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具有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_按劳分配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具有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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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具有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表面上看来,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都具有形式上的共同点,即都在其结构中存在着多种所有制,两者似乎差不多。实际上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这是因为,一定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的质的规定性,不取决于其中存在的所有制形式的多少,而是取决于在其中占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的性质。也就是说,一定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决定着该所有制结构的整体性质,决定着该所有制结构矛盾运动的方向,其它各种所有制虽具有各自的性质,但都处于依附的地位,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发展的补充,纳入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发展的轨道。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之所以在本质上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正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结构。而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是以资本家占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结构。这就是问题的实质和关键。如果我们撇开这一实质和关键问题,就无法区分不同类型的所有制结构,就会混淆不同类型所有制结构的性质,就必然会导致“趋同论”。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关系的基础是所有制,区分不同类型所有制结构的主要标志是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因此,在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作用,以确保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的质的规定性和独立性。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不同于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共产主义社会是消灭了一切私有制及一切剥削关系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由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决定的。但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与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相比仍具有独立性。在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下,一切私有制,一切剥削关系将不再存在。但由于“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消灭私有制”,所以,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是全人类所有制,即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这是一种纯粹的单一所有制。因而它不具有排他性。而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不仅存在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且还存在着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等。即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与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存在重大差别。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社会主义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整个世界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并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但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仍存在地域和国别的区别,仍不是人类所向往的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这是因为,共产主义社会是全人类的社会形态,不是一个地域、一个国家的社会形态,即使整个世界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并占有该社会的全部生产资料,也不是共产主义社会,它必须经过一个相当长的相互渗透的历史过程,才能最终建成共产主义社会。

如果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看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的独立性,就会混淆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同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的重大区别,就会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当作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否定社会主义非公有制存在的合理性,因而就会违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搞“一大二公”,“穷过渡”,割“资本主义尾巴”。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变革的历史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改革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效,关键在于这种改革遵循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情。可见,这一所有制结构改革的实践实际上是把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当作具有独立性的所有制结构来进行的,并且已经把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同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区别开来,同资本家占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区别开来。

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分配结构也具有独立性。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消费品分配结构同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消费品分配结构有本质的区别。其一,社会主义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资本主义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基本原则是按资分配;其二,虽然按劳分配原则中“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地位,存在着不平等、不公平,但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资产阶级法权”不仅存在于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更重要的是存在于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因此,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下,“资产阶级法权”的社会性质也必然不同。其三,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个人消费品的其它分配方式(如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资本分配等)这些似乎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分配方式差不多,且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但是,无论从其地位,还是从其作用来讲,这些分配形式都服从和服务于按劳分配这一主体。它们只能按照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方向运行,对按劳分配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这是我们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分配结构时必须正视的问题。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消费品分配结构同共产主义社会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有着根本的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并通过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在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先富起来的途径来实现。但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告诉我们,“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虽然已经实现,可还不是共产主义,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式的不平等、不公平;还存在许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的非按劳分配方式;国家还要运用各种有效手段来保卫各种事实上具有“合理性”、“合法性”的分配制度及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形式,所以,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分配方式的实现仍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按劳分配原则贯彻的主体是企业,“同工同酬”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劳动不是“谋生的手段”,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旗帜上还不能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分配原则,是不存在任何“资产阶级法权”的分配原则,它不仅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非按劳分配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也与按劳分配原则有着根本的不同。

同时我们还应当认识到,马克思所倡导的“按劳分配”同现实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有着重大差别。马克思所倡导的“按劳分配”是以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以产品经济为经济活动方式,劳动表现为直接的社会性,社会对劳动时间有计划的分配,并作为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生产者个人凭他向社会提供劳动时间的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等等。马克思所倡导的“按劳分配”是社会唯一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不存在其它任何分配方式。因此,我们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来看,完全有理由认为,马克思所倡导的“按劳分配”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而非社会主义社会意义上的按劳分配。

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物质生产关系总和的构成部分的交换和消费关系也具有独立性。一定社会的交换和消费关系总是以该社会的生产资料结构为基础,并使由该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各种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制度得以最终实现。因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交换和分配关系总是具有社会的独立性。社会主义社会的交换和消费关系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的交换关系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交换关系,是新型的交换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和平等竞争与协作。社会主义社会的消费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以按需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最终实现。而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换关系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交换关系,反映了为资本主义生产服务的社会性质,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私自利,弱肉强食,尔虞我诈。资本主义的消费是资本的消费,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以资本家占有制为主体的分配制度的最终实现。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的交换和消费关系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换和消费关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尽管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交换和消费具有许多共同点(如以商品为交换对象,以货币为交换媒介,消费的都是生活资料等等),但不能因此而混淆其社会性质的不同。

另一方面,在共产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交换和消费关系,但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交换和消费关系相比有着根本区别。(1)共产主义制度下的交换和消费关系以全人类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按需分配”为基础;(2)共产主义制度下交换不借助于诸如商品、价值、货币和价格等手段来实现,而是直接的物物交换,是完全自由平等的物物交换。因而其消费资料的获得也不再通过商品交换过程,而是社会按需进行分配;(3)共产主义制度下的交换和消费关系不像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具有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而是全面发展了的自由人联合体内单一的交换和消费关系;(4)共产主义制度下的消费是作为共产主义社会再生产的一个要素,生产和再生产出共产主义的生产关系,而社会主义社会消费虽然从性质上是生产和再生产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但从结构方面来看,由于存在着多种性质不同的所有制,所以同时也生产和再生产出多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上述这些表明,社会主义社会的交换和消费关系与共产主义社会的交换和消费关系相比具有根本的不同,具有内在的独立性。

我们根据上述分析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主义社会具有独立的经济形态,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具有独立社会形态的社会。否则,就不可能把我国现在的社会叫做社会主义社会。实际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是在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社会当作一种社会制度来巩固和发展的。我们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使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更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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