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网络银行是网络与银行相结合的产物,不仅IT业的技术风险被网络银行所体现,而且银行业的一切金融风险也都被网络银行所体现。网络银行由于仍处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中,国际银行监管委员会至今没有对网络银行形成统一的监管原则。这样就使各国在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实践中必须谨慎行事。
一、网络银行风险的固有特性
1.技术风险
网络银行是建立在互联网通信平台之上的,以TCP/IP为信息传送网络协议。TCP/IP是美国军方早期网络协议,在TCP/IP作为互联网的通信协议被商业化以后,越来越多的网上黑客试图进入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
2.法律风险
网络银行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财产披露、隐私权保护以及金融体系自身的安全,为此,各国政府都在努力探索相应的法律法规,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委员会也组织各国中央银行酝酿全球网络银行的统一监管原则。我国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做出了原则的规范,而相关的规定尚未配套出台,如对网上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少清晰的划分,对网络银行在使用电子货币和虚拟金融服务时遇到的纠纷缺少完整的解决方案和行为准绳,对网上跨国交易没有有效的交易合约和法律认定等。
3.交易风险
由于网络银行的间接服务性,使网络交易过程存在着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网络的安全存在缺陷或人为操作失误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欺诈风险是指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非法交易或转移银行帐户资金的可能性。网络银行的间接性、虚拟性、疆界延展性,使网络银行的欺诈行为更隐蔽,瞬间“搬运”巨额资金的方便,也会成为国际毒资交易和洗钱所利用的工具。
4.流动性风险
在网络银行中,货币层次的划分界限正在淡化。通过网络银行的支付,客户可以十分方便地实现现金与储蓄的转换。尽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银行帐户与证券保证金帐户相分离,但客户可以通过网络银行瞬间完成银行储蓄与用于购买证券成基金的资金转换,从资金的流动性和资金性质上看,两者截然不同。网络银行货币层次划分上的模糊性,无疑对监管货币的流动性带来困难。
5.其他风险
一是网络银行的投资战略风险。建立网络银行的初期投入是巨大的,如果对市场的判断失误成投资的时机、规模不当,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经营风险。二是来自于客户自身的信心风险,即一旦网络银行发生致命问题而被暴光,容易引起客户群对整个网络银行的恐慌,使网络银行在挤兑风潮中倒闭,甚至引发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和社会的动荡。三是经营风险。任何重大决策失误、对金融衍生新品的经营失败或重大管理纰漏都可能给网络银行带来风险。
二、网络银行监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中央银行面对快速变化的情况,在对网络银行的发展持谨慎态度的同时,出台了管理措施加以规范。但就目前情况看,我国对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还缺乏力度和深度,对网上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情况各地差异较大,很多地方监管相对滞后,国家对于网络银行的相关法律还是空白。针对目前的现状及上述问题,中央银行应加强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研究。
在制定政策时,既要借鉴国外的监管模式,积极支持网络银行的发展与业务新品的开拓,在外资银行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之前,用中间业务,增值业务抢占市场制高点;同时又要充分注重网络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对于网络银行实施监管,不能直接套用对传统银行的监管模式,必须针对网络的技术特点及经营上的虚拟特性,用全新的观念和技术的手段去规避风险。要注意把握、支持、发展与监管抑制的尺度,在保证网络银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支持其金融创新与发展,避免过于谨慎和严格的束缚,对网络银行的发展形成抑制。
从国外的情况看,由于网络银行的特性决定了其地域疆界的可延展性,网络银行的资金与客户,都会向“软”规则的地区我国家迁移。因此,实施监管中应注意保护本国的社会资源和福利不受损失。实践证明,适度的金融监管不仅有利于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而且可以促使网络银行稳健地发展。要注重监管队伍建设,对网络银行实施监管需要既懂银行业务又精通IT技术的人才,通过引进人才与内培外训,尽快培养出能够胜任监管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队伍。
三、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对策
1.规避技术风险
中央银行应严格把握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在技术要求方面,一是要求主系统采取热备份并配备“防火墙”和网管,最大限度地保证设备安全;二是要求有监控措施,对进入系统的所有信息进行过滤并留有操作痕迹,这有利于事后核查及解决法律纠纷;三是采用先进的软硬件加密技术,保证交易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四是在支付方法上组合使用帐号直接传输方式,专用帐户方式,SET方式及专用协议方式,以提高保密程度;五是采用全国集中的CA认证系统,加强电子身份的认证,将进入网络的非法者拒之门外。
2.规避交易风险
网络银行尤其应避免在客户的交易纠纷中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损失。我国过去的做法是采取类似会员守则协议来约束银行与客户的行为,随着网络银行的发展和客户群质量的提高,仅仅依靠“协议”和“守则”是不的,应尽快出台网络银行的相关法律,使我国的网络银行的运作有法可依,避免交易中由于操作的离散性和虚拟性而带来的纠纷。
规避交易风险的重点是防范操作风险和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金融欺诈的行为。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内部,应强调网络银行内控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各网络银行必须建立科学的操作规范,严格内部分层次、分级别的制约机制,管理员与经办员分离,程序员与操作员分离,制作者与执行者分离,任何进入系统的操作必须由系统在操作卷中记载。在防止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金融欺诈方面,我国一直把监控重点放在对个人服务的零售业务上,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应适时调整监管对象,对登录网络银行的企业加强监控,尤其应对巨额资金大进大出的贸易背景进行监控。按照巴塞尔协议监管核心原则和《关于洗钱、扣押,没收犯罪所得公约》等国际条约,网络银行应进行交易跟踪,通过数据挖掘软件,对可疑的资金交易进行分析,必要时介入调查,防范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非法资金交易。
在监控法人机构资产质量方面,网络银行可建立客户数据信息,如对资产负债比例、贷款质量指标,资本充足率、盈利水平、流动性指标等多种历史记录进行纵向比较和同业信息的横向比较,通过综合信誉度档案管理系统,动态评价客户的信誉度,及时预警风险。中央银行还应负责协调国内各行之间、国际金融组织间的合作,联合打击跨地域。跨国界的金融欺诈等非法行为。
3.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网络银行是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产物,中央银行在对网络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同时,还应支持网络银行服务水平的不断升级。从全球统计数字看,网络银行客户群呈现出“双高”现象,即资产质量高和知识结构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当前受到高等教育的一代知识群体,最有可能成为未来网络银行的客户一族。因此,借助科技进步,努力开发网络银行的精品服务项目,是关系到网络银行在未来竞争中生存与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