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与汉代边塞主书的演变--以敦煌、巨岩汉简为例_居延汉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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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末字体初备,篆、隶、楷、行、草诸书体已经出现。根据目前面世的汉代书迹,可以将汉代书法分为石刻书法和简牍墨迹书法两大系统,敦煌、居延等西北边塞地区所出土的、以屯戍文书为主的汉代简牍墨迹无疑是汉代书法的一大宗。而作为“文治政府”下的汉代“主书”之吏,是汉代简牍墨迹的主要书写者。他们在日常实用书写活动中所留下的这些墨迹资料,在为我们全面而清晰地展现汉代丰富多彩的书法艺术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为我们真实、立体地再现了汉代各种书体的演变过程和特征。

       一、汉代边塞“主书”之吏考察

       “汉所以能制九州岛者,文书之力也。”(王充《论衡》)文书作为汉代政府运行的重要方式,其书写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奏疏诏书的传达。活动在中央与地方各个阶层的令史、书佐、佐史等,是汉代“主书”文吏之主体。“能书、会计、知律令”作为“主书”之吏的基本要求,直接关系到他们的除补升迁。汉光武帝就曾有诏曰:“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范晔撰、李贤等注《后汉书》)为“书疏”“端正”,达到除补升迁之目的,许多主书者自然以“能书”为尚。这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汉代书法的发展和书体的演变。

       1.“主书”之吏及其分类

       “主书”乃战国魏时所设置之“主文书”之官。吕不韦辑、高诱注《吕氏春秋·乐成》中有言:“魏攻中山,乐羊将。已得中山,还反报文侯,有贵功之色。文侯知之,命主书曰:‘群臣宾客所献书者,操以进之。’主书举两箧以进,令将军视之。”孙诒让《周礼正义》亦有“史本记事之官,因之凡掌治文之吏,亦通谓之史也”之说。

       可见,“主书”治文书之吏,亦为之史官。《汉尉律》有规定:“学童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劾之。”(许慎撰、徐铉校定《说文解字·叙》)颜师古注曰:“史谓善史书者。”所谓“史书”“善史书”,古今历来解释有所不同:“‘元帝多才艺,善史书。’颜师古注引应劭说:‘周宣王太史史籀所作大篆。’”(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元帝纪》)

       “史书大篆也,太史籀所作以志考之,盖太史课试善史书者,以补史书令史……所谓史书令史者正以其通知六体书。”(吴仁杰《两汉刊误补遗》)“所谓史书令史者,正以其通知六体书故以补此吏员耳。百官表于尚书御史不载令史而后书有之曰:‘尚书六曹有令史三人,主书,御史中丞有兰台令史,掌奏’,则史书令史即主书掌奏者是已。故《通典》引《汉官仪》云:‘能通仓颉史籀篇补兰台令史,满岁为尚书郎。’盖当时奏牍皆当用史书。”(王先谦《汉书补注》)

       丛文俊在《论“善史书”及其文化涵义》中说:“‘善史书’的目的在于通晓古今文字和正字,包括应会各种书体的字形结构标准式样。”王镛认为,“‘史书’之‘史’,本指古代的字书《史籀篇》,汉时则泛指字书,当时儿童由摹写字书开始学习书写,因此‘能史书’是指学童文字书写端正,再进一步,‘善史书’即是指善书法了”(《中国书法简史》)。王元军以为,“所谓史书,当指与‘官文书’有直接关系的一种书体……由于隶书书写较为快捷,成为汉代最为通行的书体,故‘史书’主要应该就是隶书,有时也指与文书有关的能力”(《汉代书刻文化研究》)。

       根据以上古今学者对“史书”“善史书”的解释,可以将“善史书”分为:一,指善大篆;二,指善隶书;三,指善“秦八体”“新莽六体书”的标准式样;四,泛指善书法;五,指善于文书。综观古今学者对“史书”“善史书”不同角度的解说,笔者认为,对“善史书”更为贴切的解释应该是:首先,应指主掌文书、通晓律令的能力;其次,指善于多种规定通行书体的标准式样——“正字”的书写能力,不仅仅指隶书。

       “能书”是汉时对“主书“之吏的基本要求和考察、提拔文吏的一项基本条件。敦煌、居延简牍中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史”与“不史”的实例,证实了它们在汉代是政府对官吏考核的标准之一。如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著的《居延新简》中:“止北隧长居延累山里公乘徐殷年廿二不史不上功”(35.16),“居延甲渠第二队长居延广都里公乘陈安国,年六十三,建始四年八月辛亥除,不史”(EPT51.4)。

       在汉代,“史”作为起草、缮写文书的主书文吏之一,是汉代行政组织中最为庞大的群体。官员称“史”者,较高级别的如御史、刺史、长史、内史等,较低级的如曹史、令史、卒史、佐史、尉史、候史、士史、少史、仓史等等。较低级中称“史”者,如令史一职,其职类繁多:中央有尚书令史、御史令史,郡县诸曹椽下有令史,都尉、候官之下也有令史,还有县令史、候官令史、司马令史、千人令史、城令史、库令史、门令史等等。东汉时中央政府有专门的令史;地方的郡太守以及王国之相亦都有主记室史,主录记书;直属、下设诸曹也都有书佐,主书;县、邑、道之令长亦有令史、书佐。

       “主书”之吏群体庞大,情况复杂。根据他们的官职可分为御史、尚书、令史、史、书佐五系(见杨二斌《西汉主书吏员除补升迁考》);根据他们所从事的等级部门可分为中央各部署主书之吏、州郡主书之吏、县主书之吏、西北边郡主书之吏等四个类别,而主书之吏书写水平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他们的除补和升迁。

       表一 汉代边塞军事行政组织系统

      

      

      

       2.汉代边塞“主书”之吏及其书写活动

       汉代敦煌、居延等西北边郡由于地理、经济和军事的原因,官吏制度与内地有所不同。因军事原因,边郡太守除直接管理诸县民政外,还兼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都尉。边郡太守府除具有官僚系统外,还有候望系统(候、塞、部、燧)、屯兵系统(城尉、千人、司马)、军需系统(仓、库)、交通系统(关、驿、邮亭、置、传、厩等)等军事系统。都尉府的组织和太守府的组织基本相同,他们阁下均设置书佐,诸曹也都有主簿。都尉府的候望系统中候以下有掾、令史、士史、尉史等属吏。屯兵系统也同样设有令史,而在部、燧则无主书之令史(见表一)。

       在汉代敦煌、居延等西北边塞军事组织中,燧是边防的最前线,是记载戍卒事务的最小单位。候史和燧史作为候、燧的书记官,是下层的斗食及以下成卒属史,是边塞日常文书简牍的主要书写者。他们主要是从事书记的行政职务。所以,对他们文化水平的要求远远要低于对中央机构中“令史”的要求,只要求他们能书会计、知律令而已。而且,候以下如令史、书佐等秩为二百石的低级属吏,也由都尉自行辟除。在敦煌、居延简牍中就有许多任用官吏的档案书迹。如劳棘著的《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一》中“肩水候官并山隧长公乘司马成,中功二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13.7),“和候长公乘蓬士长富,中劳三岁六月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562.2)。

       此外,汉代地方官吏的任用还有很严格的籍贯限制,县令、丞、尉不用本郡人,候长则在全郡范围内选用;燧长等边塞属吏则均为本都督府所辖诸县的平民,具有亦吏亦卒的性质(候长与燧长情况详如表二、表三,资料来源于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熠《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甲渠候官》)。

       据居延简牍所记,甲渠候官的属吏多来源于居延、觻得、昭武等县;肩水候官的属吏多来源于觻得、昭武、氐池等县;这些县均属于张掖郡。这些西部的边塞哨所之地,相比于中原地区在文化、教育、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比较落后,且经常遭到匈奴的骚扰,人们的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自然可想而知。况且,卒吏入伍前多不能书,学书者随军自学,故文吏只能从士卒善讽书习字者中培养选拔。

       “以朝廷为田亩,以刀笔为耒耜,以文书为农业”(王充《论衡》),形象地说明了“主书”之吏晓簿书、治简书,考事理烦、案狱考事,移书下记等工作。边塞令史、书佐等“主书”之吏由于所处特定军事组织及书写环境中,他们的书写活动与中原行政机构中的“主书”之吏的书写活动、书写内容也有所不同。敦煌、居延等大量的简牍文书就具体并直观地反映了边塞“主书”之吏的书写活动情况。

       首先,缮写文书是“主书”之吏的主要书写活动。汉代政府的行政传达依赖于官文书的运行,起草、缮写文书自然是“主书”之吏的首要工作任务和书写活动。在敦煌、居延汉简中就有大量署写有属、掾、令史、书佐之名的官文书。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下)》中的“二月丁卯、丞相相下车骑将=军=、=中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少史庆、令史宜王、始长”(10·30甲89)。

       其次,日常簿籍记录是边塞“主书”之吏的主要书写活动。在敦煌、居延等简牍书迹中,绝大多数为候塞、烽燧等基层军事组织中的各类日常行政、军事工作记录。如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中“始建国五年九月丙午朔乙亥,第二十三隧长宏敢言之:谨移所自占书功劳墨将名籍一编,敢言之”(EPT5:1),“候长充、候史谊,三月戊申尽丁丑积册日日迹,从第四隧南界北尽=第九隧北界毋(无)兰越塞、出人天田迹”(EPT56:25)。

       再次,习字训练也是边塞“主书“之吏的书写活动之一。汉代西北边塞的戍卒大多来自没有文化的农民,然而文书在日常行政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使得戍卒识、写等能力的培养成为边塞烽燧、候鄣等基层军事组织中教育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加之,汉代考绩、除补、升迁对“书写”能力的要求,使得习字训练在边塞“主书”之吏及戍卒中形成风尚。敦煌、居延、玉门等汉代烽燧中就出土有《急就篇》《苍颉篇》习字书及单字习字简和文书范文等。如王震亚《竹木春秋》中的“苍颉阼书以教后嗣劫子承昭谨慎敬戒勉力风诵昼夜勿置苟务成史计会辫=治超等轶群出尤别异”(E.P.T50:1A),“急就其觚与众异罗列诸物名姓字分别部居不杂厕用日约少诚快意勉力务之必有熹请道章”(K.P.T.S:14A),“夫夫夫夫夫夫夫夫”(E.P.T6:113A),“若干人昼天田率人画若千里若干步”(D1584)。

       “主书”之吏是汉代官僚系统发展的产物,也是它进一步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主书”之吏主要从事文书的起草、缮写、收发等多方面的文书处理工作,而通过课考晋身的“主书”之吏,无疑皆是能书之辈。

      

      

      

      

      

      

      

      

       二、汉代边塞“主书”之吏书写因素与书体的演变

       书写方式、书写工具和书写材料是书写活动必不可缺少的,它们之中任一的不同,都会产生不同的书写效果。研究汉代边塞“主书”之吏与书体的演变,必须以他们当时的书写方式、书写工具和书写材料进行综合考察为基础。

       1.汉代边塞“主书”之吏的书写方式与书体的演变

       书写方式是指书写者的书写姿态,它包括书写者的书写姿势、执笔和运笔方式。在唐宋以前,由于高案桌椅还未出现,人们的书写姿势不像今天一样可以伏案书写,而是席地而坐,一手执简一手执笔。书写姿势的不同,自然会引发执笔和运笔方式的不同。关于古人的书写姿势与执笔方式,沙孟海先生认为:“写字执笔方式,古今不能尽同,主要随坐具不同而移变。席地时代不可能有如今天竖脊端坐、笔管垂直的姿势……我曾注意观察古代人物画中所绘写字执笔姿势,也无不是斜执笔管的。”(《沙孟海论书丛稿》)1958年湖南长沙金盆岭9号墓西晋永宁二年(302年)对坐瓷俑(见图一)的出土,为其提供更为有利的佐证。

       “三指斜执笔”(又称单苞,见图二)是中国古代,尤其是晋唐以前最为常用的执笔法。通过许多古代图录文献中的执笔图,如顾恺之《女史箴图》(见图三,为局部)、阎立本《北齐校书图》(见图四,为局部)、《斫琴图卷》及某些汉代画像石和壁画(见图五,为《主记史图》,图六为《主簿史图》)中的执笔方式,可得以证实。启功先生认为:“三指握管法是特指席地而坐时书写的方法,古人……左手执卷,右手执笔,卷是朝斜上方的,笔也向斜上方倾斜,这样卷与笔恰好成垂直状态。”(《启功丛稿·艺论卷》)

       人们将秦汉时期的这种书写方式称之为“简牍书写方式”。简牍书写方式与简牍文字形态和书体的演变息息相关,它具有用指、腕灵活,纵向取势自然、快速书写的特点。简牍文字右向倾斜,是当时人们书写运指为主,自然生理因素造成的左高右低字态,“由于生理原因,汉字横画的书写,如果强调用腕,会左低右高;如果强调用指,会左高右低”(刘正成主编《中国书法全集(6)——秦汉简牍帛书二》)。丛文俊在《中国书法史——先秦秦代卷》中有“字势与左手执册、右手写字的姿势有关,其意义在于,对平稳的篆体线条造成破坏,促进隶变的进程”之说。简牍书写方式主导了草书由隶草、章草向今草发展的方向,是今草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2.汉代边塞“主书”之吏的书写工具与书体的演变

       研究汉代边塞“主书”之吏日常书写活动中的简牍书法,汉代的毛笔是不可回避的。敦煌马圈湾、居延、武威磨咀子、尹湾汉墓、连云港西郭宝墓等地都曾出土汉代毛笔。如敦煌马圈湾遗址出土的毛笔为实心竹制笔杆,杆首钻一孔,插入笔毛,以丝线捆紧,笔杆刷棕褐色漆,笔长19.6厘米,圆径0.6厘米,狼毫笔毛,长1-2厘米,锋径与锋长之比是1∶2。1931年,在额济纳破城子出土的一支“居延笔”,马衡先生记其形制:“笔管以木为之,析而为四,纳笔头于其本,而缠之以枲,涂之以漆,以固其笔头……笔管长20.9厘米,冒首长0.9厘米,笔头(露于管外者)长1.4厘米,通长23.2厘米,圆径:本,0.65厘米,末,0.5厘米。冒首下端圆径与末同。管本缠臬两束:第一束(近笔头之处)宽0.3厘米,第二束宽0.2厘米。两束之间相距0.2厘米。”(《记汉居延笔》)

       根据出土的敦煌汉笔和居延汉笔实物中笔头与圆径的比例图及其仿制图(见图七),可以发现其笔肚较为饱满,且笔毫末端缠紧栽入笔杆达三分之一的毫(即长毫做短锋笔)。这样制成的毛笔锋短中实,尖锐圆健,不易散毫,且蓄墨量大,可以提按顿挫,八面出锋。因此线条的轻重粗细变换较大,点画形式比较丰富,尤其是起笔和收笔处可以处理成浑圆厚实的形式,正适合了汉简隶书中夸张波磔大幅度提按动作的表现以及迅疾的行草中相间的游丝和痛快沉着的长竖的书写,使书写者在连续快捷的书写中使转自如,得心应手。

       战国以前的毛笔,笔头将笔毫裹在笔杆外围,以丝线捆扎,涂漆加固。这种毛笔笔头中空,易于分又。秦以后改变了这一制作方式,将笔头纳入笔杆腔中,变笔头之中空为中实。“中国毛笔的形制在战国以前类似长沙出土的楚笔,长锋中空,战国后期,经过秦人蒙恬的改良,变为短锋中空的‘秦笔’。敦煌、武威、居延出土的数支汉笔基本上都是如此。”(沃兴华《上古书法图说》)战国楚笔笔头锋长中空,只能以极小部分的笔尖作字,楚简墨迹中普遍存在的露锋显尖的起收笔形态和扁方的线条特征(见图八,为郭店楚简),就是因笔的性能所造成的。

       3.汉代边塞“主书”之吏的书写材料与书体的演变

       竹木简牍作为隋唐以前日常使用的书写材料,几乎贯穿了中国古代字体发展演变的整个过程。简牍的材料分为竹质和木质两种。南方盛产竹子,书写材料以竹为主;北方少竹,书写材料以木为主。西北边塞所出土的简牍多以杨木和柳木为材料,这类木质在北方较为普遍,且以质轻、易于吸墨为特色,自然成为北方书写材料的首选。竹木条经过“刮削”“杀青”“涂胶”等几道工序,处理后平整、光滑,与毛笔的摩擦较小,容易表现出流畅、飘逸的线质。

       由于竹木简牍的长度有限,加之后期成熟隶书的扁方结构,因此有些学者便认为:“隶书自汉武帝时开始向扁阔的结构定型,很大的原因可能是在狭长的竹木简上要尽可能将字写得大,而一简中容字又要多,容字多就可以节省篇幅,但是字与字之间不能太挤,要留有一定间距,以便能清楚舒服地阅览,于是将受篆书影响而保持纵势的古隶尽量压扁,下垂的波磔使其向左右伸展。”(华人德《中国书法史——两汉书法卷》)这种推测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非完全符合事实。根据秦简和汉草书简牍中长方结构的字与简册上字多少的安排,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书写者并非有意要考虑在单个简牍上为容纳更多的字而将字形压扁。由篆书之纵势向隶书之横势的演变,其关键因素是:各类宽幅面的木牍、木简的使用解放了毛笔书写的笔势,直接催生了翻折、提按、绞转等各种变化丰富的笔法的产生,迫使篆书的圆弧状笔势走向解体。篆书圆弧笔势的解体、隶书翻折方笔的出现,共同促使了隶书横扁体势的产生。

       书写活动是书写者在书写工具、书写材料和书写方式三方面共同作用下完成的,它们之中任一的改变都可能会对书写活动产生影响。书写工具的改进、书写材料的改善、书写方式的改变共同促使了书法用笔的拓展,进而引发汉字笔画形态、结字体势的变化,促使书体的流变和新书体的衍生。

       书体的演变是一个自然、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种新书体的萌发首先来自于民间的实用“手写体”。敦煌、居延等边塞地区出土的汉代简牍墨迹,无疑为我们清晰、立体地展现了隶书、草书(章草)的形成、成熟,行书、楷书的衍生过程。所以,汉代边塞地区主要的书写者——“主书”之吏,他们的文化水平、书写水平、书写活动、书写方式、书写材料等方面综合考察导引书体演变的根本原因。

       本文选自“首届‘朝圣敦煌’全国书法大展暨‘敦煌书法论坛’”,获优秀奖,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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