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韩国论文,体制改革论文,农产品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韩国作为一个新兴工业国,通过1994年和1997年两次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确立起了先进的农产品流通体制,较好地解决了流通中的一系列难题,在这场东南亚经济危机中使农业免受了巨大损失,这与工业的巨大损失形成鲜明对照,显示出了新体制极大的优越性。
一、韩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
(一)1994年改革内容及改革成果
为了改善农产品流通体制, 1994年韩国政府制定了《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对策》,使产品和消费市场的流通设施得到了大幅度的扩充,而且批发市场运行状况也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是农产品规模化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解决,消费者对批发交易还存在着不信任感。《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对策》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产地生产者中心的产地流通设施, 使农产品具有更多的附加价值。(2)使商品流通更加顺畅、 实现流通方式的多样化来降低流通费用,扩大农民的销售选择范围。(3 )确立产地和消费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确保交易的透明度。(4)给生产者提供快速、 准确而有价值的预测及流通信息。
通过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有:(1 )农产品品质认证制的扩大实施,使农产品流通体制的运行逐渐稳定。(2 )通过生产集团设立流通公司来方便农民进行流通和销售。例如韩国农协中央会在其所有的3个集配送中心、11个超级市场和12 个连锁店的基础上设立了流通公司“农协流通”。(3)农产品的产销交易周末市场, 诱导了大城市和单位结成姊妹关系,使农民的产销活动活跃起来。(4 )改善了批发市场运营体系,补充制定有关制度。例如强化对批发市场法人的评价制以促进公平交易;降低指定批发市场法人的手续费来减轻出售人的负担。尽量使处于产地与批发市场之间的中间商专门化以确立公平交易秩序。分割了中间商的产地收集、批发、中介、零售等的业务领域,由数量大、品种多的农产品的上市交易来确立公平交易秩序,由拍卖电算化来提高拍卖过程中的透明度。(5)减少对农产品流通的相关限制, 使农民对加工产业的参与变得容易起来。例如减少耕地转用限制,使流通设施的利用率提高。
(二)1997年流通体制改革 韩国政府为了推动农产品进口自由化和流通市场完全开放以及国内外流通体制的变化,1997年专门制定了《农产品流通改革具体推进对策》。该对策重点是流通设施运用和交易及物流的效率化。其主要内容:由生产者组织中心来确立产销流通体系,使农产品规格化,并采取商标战略。为此,要扩大农产品集产地、农产品包装中心、产地加工厂、批发市场、大规模物流中心、农协共销场等,使其成为产地规格品生产和共同出售的据点,并推动经营的效率化。具体推进对策主要是:(1)农产品集产地。 因受到生产和销售季节性限制,一部分集产地的利用率不高。在100 坪以上的小集产地里按品种设置必要的机械、设备,使其发展成为小规模包装中心。在非作业期可用作材料保管所或其他农业的共同设施。(2)农产品包装中心。 农产品包装中心是一定规模以上的组织单位,可把农产品收集、分类、包装以后作成“均等的商品”。(3)产地加工工厂。 在产地具有加工设施的产地加工厂因农民的专业知识匮乏,在设施设置和经营过程中有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困难,政府应事先估价计划的稳妥性、经营主体的能力等,并且加强对设施设置批准的严格性,对机械装备的购买、原料补给和生产及收购等问题给予洽谈指导。拓宽销路是产地加工企业所共有的最大的难题。为此,开设“生产者综合展示直销场”(1997年在汉城开设),并在大城市百货店等大型设施设置专柜销售场。为了使产地加工企业能提供丰富的商品,供给方面加强共用物流设施的设置经营,并向加工企业提供产品技术、资金管理、销售、设计等方面的专门教育。通过流通渠道的多元化来建立流通之间的竞争体制。(4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在大型批发市场建设的基础上实行的政府行为,从计划、布点、投资到管理,全部由政府负责。韩国政府从市场规划开始就统筹安排,并组织方案论证,投入资金,实施市场管理。韩国共有农产品批发市场83个,其中每市、道(省)有1—2个大型市场,这些市场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这种市场规模效益比较显著,对控制市场商品总量、稳定流通秩序、防止投资主体多元化造成的市场分散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政府使大量的农产品迅速流通起来,并使农民所生产的产品按适当的价格出售。(5 )大规模的农产品物流中心建设。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渠道的多样化、缩小流通环节,要进行大规模的农产品物流中心建设。也就是说,各种农产品的生产者按事先签订的生产合同将生产的规格产品提供给物流中心,并由物流中心经过分类、组合,直接提供给那些需要‘一揽子商品’的实际需求者。这样使中间商人的介入最少化,并使通过减少流通环节所得的利润回到生产者和消费者手中。(6)农协共销场建设。 作为生产生鲜食品的农协,也已开设生鲜食品共销场及直销店。农协共销场是为保障生产者销售渠道的畅通,限制中间商在产地和消费市场之间的活动而设置的。
二、韩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对策
农产品也跟工业产品一样从产地到消费市场按规格商品化、商标商品化来流通,并通过物流标准化、装卸机械化来使物流费用逐步节减。并且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和大型流通销售场的直接交易,使流通渠道多元化,以此来建立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只有确立和实施这种发达国家水准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才能由“卖什么”的消极的市场形态转换到“怎样使优质商品卖得便宜”的积极的市场形态,以适应无限竞争时代的世界新趋势。在这样背景下,韩国农产品体制改革对策主要是:
(一)农产品流通及物流标准化 最终消费阶段的农产品价格的节减是由生产费用节减和物流标准化所带来的流通费用节减来实现的。随着最近流通企业和大公司的大型销售迅速地蚕食消费市场,它们要求大批同一高质量商品的供给,但是由于工资上升、交通堵塞严重等原因,使物流环境进一步恶化,这就使通过物流标准化、装卸机械化的途径来实现费用节减问题成为农产品流通的核心课题。所以韩国政府通过物流标准化使装卸、运输机械化,提高了交易效率,并使流通费用按计划节减,为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而做准备。确立通过物流标准化来实现从产地到消费市场的一体化流通体制。
(二)为了保证农产品流通的有序交易而健全批发市场 为了保证农产品流通公平的交易秩序,1995年开始建立大量、众多农产品的上市体制,导入产地收购商人注册体制,强化批发市场评价体制等的执行,使批发市场交易秩序逐步得到改善。但是存在一部分批发法人的名义上注册行为及中介人不信任拍卖的现象。为了保障批发市场的规范行为、维持秩序,应该加强对中介人不正当租赁、转贷行为的约束,推动拍卖结果及时公开化及拍卖电算化。对进入新设批发市场的商人和职员加强教育,使其从市场开拓初期开始维持交易秩序促使市场尽早规范化。引进对批发市场的评价体制,提高评价的稳妥性,并对3 年以上受到最低评价的法人免除注册权利,加强评价结果的事后执行。为了改善批发市场的装卸体制,在装卸费用决定过程中,保障出售人的参与,使非包装、包装及标准货板农产品等按出售形态,实行包装差别化。为了解决批发市场所引进货物量因日而异而导致的每天供求不平衡和价格不稳定的问题,各法人应事先判断每天适当、合理的可能流动量,实施出售计划。
(三)强调与外国农产品的质量差别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国内农产品的开放,便宜的外国农产品进口量急增,而且这些外国农产品伪装成国内产品,使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遭受损失的事例很多。为了使国产农产品和外国农产品差别化,政府实施了原产地标志制的扩大方案。从1991年7月开始对进口农产品引入原产地标志体制, 对国产农产品从1995年1月开始实施。1996 年开始进一步扩大原产地标志的范围及品种,对54种加工品强化实施原料的原产地标志。1997年为巩固原产地标志的施行,加强对委托名誉监视员的教育,并且通过提高举报奖金等来巩固原产地标志体制。
(四)为了农产品质量的提高而巩固实行品质认证体制 为了改善农产品流通体制,并促使生产者、农产品流通从事者为提高质量而努力,强化予以优胜农产品“品质认证标志”的品质认证体制的实行。品质认证体制是替代政府主导型的事前检查方式,是使生产者向保证品质的自律化体制转变的一条途径。随着对环境有利的有机农产品需求的增加,对有机农产品品质认证从大米、蔬菜类扩大到杂粮、水果类,并大幅度加强了对品质认证生产者组织的援助,扩大对消费者的宣传。
(五)生产者组织中心的供求稳定体制预测的制度把全国性的各品种生产者组织培育成为“各品种全国协议会”或“全国性的营农组合法人”,使其能在自己责任下执行全国性的生产调整和出售调节。按照优胜生产者组织对农业调查而得出的栽培面积调整建议的执行情况、共同出售、规模出售和执行情况等,来调整协议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补贴。
三、中韩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比较
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了传统的统购包销,实行自主经营和价格放开,实现市场化以后,如果不考虑社会制度的不同,大体上就和韩国的属于同一类型。不过韩国是处在成熟阶段,中国则处在转向成熟型阶段,两国农产品流通环境的主要内容如下:(1)农产品收集、 出货阶段。中国主要是中小商贩少量、无序、自主的运销;韩国则主要由生产者组织与农协共同运销。(2)农产品批发阶段。 中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不稳定、数量庞大,存在自由进出困难、无分工、交易规则无统一规定、批零兼营、秩序混乱等问题,机能发挥尚欠充分;韩国的批发市场,市场主体固定、数量少、有业务分工、交易规则明确而严格,秩序井然,机能发挥充分。(3)农产品零售阶段。中国以集贸市场、 农贸市场为主体,中小商贩占绝对优势;韩国的农产品则通过大量销售的大型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与生产者组织的直接挂钩,实行连锁经营及农协直销店的运营得以销售,集市只是传统习惯的遗存。(4 )农产品流通行为准则的法律依据方面。中国尚无专门的立法而以有关行政部门的指令和指示为依据;韩国有专门的批发市场法与农水产品流通及稳定价格有关的法。(5)农产品的直销流通方面。 中国基本上还停留在生产者个体、中小商贩和消费者个体在集贸市场上的少量自由买卖上;韩国则有共同运销的生产者组织和共同进货的消费者组织,加工企业和零售商店通过合同直接挂钩。(6)农村合作社的购销方式。 中国供销合作社实行买断交易,现在提倡的合同制、联营制、代理制和利润返还制的形式,都是把农民作为顾客而不是代表农民的共同购买、共同销售;韩国的农协以合作社运动倡导社员的自助互助精神,实行生产生活资料的共同购买和农产品的共同销售。
四、韩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一)农民必须组织起来进入流通领域 农民一家一户单独进入流通,在时间、人力、财力上是很大的浪费。而且在信息、运输等方面受到限制,在市场上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农民建立起拥有自己销售系统的生产者组织,通过共同出售和合同出售,有利于摆脱各种中间商的盘剥,有利于提高农民在市场上的地位和信誉,有利于进行农产品批发和签订期货贸易合同。
(二)农工结合、农商结合 农民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商业部门签定合同,企业或商业为农民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技术,并按双方商定的价格收购农产品;农民则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按时、按质、按量向企业和商业部门出售产品。
(三)必须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要逐渐发展形成专业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 考虑到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地方政府综合性市场的设施规模和交易比重,应实施专门化的管理。为保证业务的专门化和效率化,管理机能和商业活动必须分离,由不同的组织独立进行。商业活动全部由个体、集体商人和生产者组织完成。管理组织必须执行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性机能。特别是对流通信息、商品规格化、定级、包装改善、保鲜维持等方面加强引导。
(四)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组织的建立和完善 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具有提高农产品交易效率、缓和交易不均衡的主要作用。因此,必须建立县(市)、乡、村各级都健全的农产品综合信息服务组织,提供与生产地农产品供求动向及价格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