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权、法律与店东纠纷——以1933年苏州铁路饭店为分析案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苏州论文,纠纷论文,饭店论文,铁路论文,案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10)05-0105-09
无论劳资冲突,还是店东纠纷,均是工业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主雇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物。所谓店东纠纷,即是店员与东家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物,又称东伴纠纷。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即制订《工商同业公会法》、《工会法》等配套法规,明确店员与店东的属性,规范其行为,调整店东关系。然而,事实并非如其所愿,全国范围的店东纠纷持续不断。其根源何在?与此相关联,国民党与政府在处理店东纠纷中的立场、态度与店东之间的关系,以及纠纷中各派力量消长、纠纷结局又如何?店东纠纷考验着党政机关的社会动员与执政能力。本文主要利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苏州铁路饭店店东纠纷档案,①从一个侧面具体展现店东之间的真实状况,揭示他们之间的矛盾与矛盾激化的根源,同时从各级党组织如何应对此次纠纷的角度,探讨国民党的社会动员能力与执政能力。②个案分析虽有其特殊性,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具有普遍意义。
一、从铁路饭店纠纷到全城风潮
苏州阊门外铁路饭店的店东纠纷原本是店员与东家间的内部纠纷,却演变为震荡中央政府而又波及苏州一地众多行业的主雇纠纷。
铁路饭店由陈兰庭、陈玉庭兄弟于1919年创办,在30年代的苏州较有经济实力。全店计有男女茶房、工役30余人。陈玉庭经理饭店业务,其亲戚刁炳生为总管。店员与东家感情素为融洽,其冲突则始于1933年的一次小小账的分配与新店规的颁布。
所谓小账,即是客人赏金。铁路饭店小账向来拆分为52份,茶房工人得16份7厘5,其余35份2厘5则为店主、经理与职员等摊分。旅客另外所付的酒资,则名小小账。小小账为每周分配1次。职员、茶房等均各摊一定份额,店主不参与拆分。3月1日,店主公布店规10条,张榜公示,声称整顿饭店经营,加强人员管理。该店规特别附带开革规定,更为饭店所无。23日,陈兰庭再发布告两种,严令店员恪守店规。与此同时,刁炳生更改原来拆分小小账的定规,将自身1份增至1份2厘半,并将经理列入拆分1份2厘半。小小账是茶房辛苦赚来,作为其一项收入来源,历来颇受关注。茶房对总管与经理陡增1份5厘的拆分心有不平,公推朱海棠、夏锦泉两人为代表,向陈兰庭要求三点:(1)将店规酌量修改,再行公布;(2)取消经理拆账;(3)总管仍照1份拆账。饭店工会还以新公布店规未经其同意,推派朱、夏两人揭掉店规,送旅业工会摄影存档。陈兰庭以令出不行,茶房挑衅店规,遂将朱、夏两人开除。全店茶房以朱、夏两人系全体代表,恳请店主收回成命,然为店主断然拒绝。此为案件之肇端。
朱、夏被解雇后,全体茶房即向旅业工会诉愿。旅业工会便派沈长庆前往说和,店主仍不允朱、夏复工,并向公安三分局二分所报案,称有人妨害营业。二分所巡官李成斌当即率警前往调查,得知情况并不属实。后由县党部顾白羽、公安三分局局长及第三区区长会同调解。正相持间,适有律师马玉书出面劝令朱、夏两人请假1个月,俾店主挽回面子,待假期满后,再由其送回店中复工。店东双方均无异议。次日,旅业工会登报感谢马律师与第三分局局长。店东纠纷原本结束。岂料旅业同业公会见此启事大为不快,指斥旅业工会为非法组织,登报否认旅业工会之合法性。于是,公会与工会之纷争又起。
朱、夏销假前一日(4月28日)马律师致函店主陈兰庭履行前约,29日朱、夏由马律师函送回饭店复工。店主时正在上海,此事为旅业同业公会得悉,公会委员老苏台旅馆店主朱润,认为自愿离职店员,又随意复工,实为同业之奇耻大辱,从中责难煽动。5月4日,店主返苏,勒令两人离店,并以妨害营业为由请公安第三分局拘留朱、夏,同时向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诉讼。全店员工激于义愤,赴第三分局,要求省释朱、夏,遭到拒绝。当众茶房返店时,店方已由上海巴黎饭店调来20余人,顶替其工作。旅业工会乃率失业的众店员向吴县党部请愿,风潮因之渐趋激烈。
县党部保管员李骏良将朱、夏保释,并于5月6日与顾白羽等会同公安分局区分所金言,旅业工会沈长庆、周文斌,铁路饭店的陈玉庭,铁路饭店工友代表韩云生、朱海棠、马玉书,几经磋商,于5月7日达成调解笔录。各方订明:朱、夏暂不复工,听候依法解决。
5月中旬,适值县党务整理委员会成立伊始,法院受理资方诉状,票传朱、夏到庭受审。旅业工会转请县党部将传票退回。被解雇店员与旅业工会,也以调解中所谓“暂不复工”,即是言明中经较短时间便可复工之意,且称朱、夏难以维持生计,请求县党部依据《劳资争议处理法》第33条“雇主或其代理人在劳资纠纷之调解仲裁期间内不得解雇工人”之规定,迅予恢复朱、夏工作。县党整会便积极斡旋,多次通知店主到会协商,店主终未回应。县党部乃依《工会法》第33条的规定,命令旅业同业公会转知铁路饭店,限6月9日上午12时前允许朱、夏复工。旅业同业公会反以“茶房非工人业经司法院解释,当不适用工会法”为由相诘驳;并称笔录中“暂不复工,听候依法解决”,系等待法院裁决。旅业工会召开理事会,决议遵照县党部谕令,护送朱、夏依法复工。9日,朱、夏由旅业工会伴送回店被店主所拒。党整会速派工运指导员等前往铁路饭店,劝令店主依约将朱、夏复工,但谈判终无结果。苏州全城各业工会气愤填膺,纷纷援助旅业店员。全城性的大冲突确有一触即发之势。党整会遂开会决议,函请县府转饬公安局将铁路饭店店主暂行传案,以消弥更大的纠纷。上项决议尚未下达公安局,6月12日晨,米业、火柴、金银、邮务等9业工会再到县党部请愿,要求“迅予处分”店主,“党纪工运,两有裨益”,并四处张贴标语,声明誓与店主方斗争到底。苏州城情势益形紧张。当日《苏州明报》吁请各机关,速筹消弭店东纠纷风潮。傍晚,县党整会委员陈质君将已定决议函县政府转饬公安局办理。县整会全体工作人员则分头巡视各处,防止工人煽惑。此时,铁路饭店亦函公安三分局,称旅业工人率数十人包围饭店账房,请速派警员保护。公安三分局派巡官金言前往彻查,并传唤店主。陈兰庭时外出,陈玉庭拒不合作,直至午夜12时许,始由县整委会委员陈质君、颜益生入店将陈玉庭交由巡官带回分局。
陈玉庭被传拘后,饭店司账等拥至三分局要求放人,局长出面劝令众人归店。县党部与公安三分局以该店司账人员均已离店,恐工人发生轨外行动,商定共同派员保护店产。县党部干事、工运指导员与金言,共同召集饭店全体店员谈话,望其严守秩序;还会同饭店职员焦某查点房间、清理旅客账目,令工友将所收房租存入银行,以便转交店主。饭店店务由工友公举茶房韩云生总揽。吴县各业公会得知陈玉庭被拘押,集会声援。各业工会亦成立后援会与之相抗衡。
苏州东伴纠纷传到上海后,苏州旅沪工业协会接苏州工会函电,派员于16日到苏实地调查。上海市总工会代表、苏州旅沪同乡会代表、旅沪学生会代表、旅沪各业职工会代表,亦于17日到苏,欲会同苏地各团体,调解纠纷。
自陈玉庭被拘押后,苏州局势陡然紧张。6月17日,苏州各业公会召开临时紧急会议,决议全体罢市以援助铁路饭店资方。旅业同业公会派东吴旅馆、中央饭店职员暨旅业公会委员黄云裳等多人分赴阊门、观前街一带劝令商店停业,各业公会重要职员也参与鼓动。下午1时半始,苏州全城各业相继歇业,声援旅业同业公会与陈兰庭。
县长邹竞得到公安局、县商会电话报告后,令公安局、商会劝导各业复业,并将罢市情形向省府、苏常守备司令部等各上级机关通报,同时召集各工会代表谈话,希望工人切勿卷入事端,还劝止旅职工会原定17日召开的援助铁路饭店茶房大会。公安局长茅迺功急令城区3个分局派员劝导各业开市,同时派警队在工厂附近加紧巡逻。县党部得知有人四处张贴传单、鼓动罢市后,指派干事疾驰商业街调查,并致电县政府,要求查办旅业公会煽动罢市的首要分子。
二、省府干预
陈玉庭被押后,各方呈电交弛。吴县旅社业同业公会主席薛云龙等13日函电国府行政院,控告县整委会陈质君拘捕陈玉庭,迫使铁路饭店停业。同日,薛云龙再分呈行政院、中央党部、实业部、省党部、省政府、建设厅、吴县县政府,特别言明:店东纠纷缘于“已经解散之旅业职工会”煽动罢工;饭店整顿店规、解雇朱、夏两茶房理属正当;各旅社鉴于党部一意孤行,法律失其保障,惟有相继停业。要求上述机关保障其权益,依法取缔原已解散之旅业工会。13日,陈兰庭也电呈中央党部,斥责县党部违法滥权,摧残商业。商会随后声援同业公会,电函中央党部、行政院、实业部、省党部、省政府建设厅,指责县整委会举措乖张。
吴县邹县长同日两次电省府等机关,简要陈述事发经过,尤为侧重吴县党务整理委员会在整个事件中的表现,并请指示如何处理拘传在案的陈玉庭。
中央秘书处14日收到各方电报后,即刻转送中央执行委员会民众运动委员会。15日,该会派中央民运会委员祁治平赶赴苏州调查取证。
16日,吴县银行、南北货业等45个同业公会,电告蒋介石、国民政府、中央党部、行政院、实业部、省党部、省政府、省民政厅、省建设厅,要求查办陈质君、颜益生。
江苏省政府主席顾祝同接到各方来电后,于16日密电邹县长:将陈玉庭克日保释,分别给予县长邹竞、县公安局长茅迺功申诫与记过处分,并派员前往吴县彻查事件真相。
国民党中央、江苏省政府据各方吁请,先后派出中央民运会委员祁治平、省府秘书处第一科长盛开伟到苏调查时,江苏省党部正全力办理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复选之事,公文无形搁滞。6月16日下午7时,国民党江苏省执行委员张公任接到县党部报告,内称中央与江苏省府均早已派员到苏调查,并要求省党部立即派员前往探明个中究竟。张公任疾赴吴县商会,责成该会主席施筠清速即制止此种行动。商会马上召集各业同业公会临时紧急会议,各代表群情激愤,“有高问党部何以不取消者”。吴县45个同业公会代表经过商讨,向党政部门提议:(1)立即撤职严办县党部委员陈质君、颜益生;(2)严禁党委再行拘捕商人;(3)保障党员占据商店之事不再发生。张公任强调自己无权决断,但应允将三点意见提交省委会议讨论,并知照县党部不得擅自行动。与此同时,各业工会后援会,亦在县党部开会,声援工人,并致电县府责令商会从速制止罢市,分电中央民运会、省党部、省政府出面干预。
17日,旅社业同业公会再次电达国府、省当局,控告陈质君、颜益生“滥权拘捕经理,霸占店务”,请求撤调党委陈、颜两人,重行封闭“依法不能成立及已经解散之旅业工会”。45个同业公会齐声附和,将其铣电交由各报馆刊载外,又分电国民政府、中央党部、实业部、行政院、江苏建设厅、省党部、省政府、县政府,呈请先行撤惩陈、颜。
与此同时,饭店店员的支持者则攻击同业公会策动罢市之举。17日,吴县邮务工会以破坏和解与胁迫全市商家罢市的罪名,电请中央党部、中央民运会、行政院、实业部、省党部、省政府,“迅予电饬吴县政府制止罢市举动”,严惩主谋。吴县各业工会援助旅业工会后援会委员会,电呈中央民运会、省党部、省政府,要求纠办黄云裳等人。
17日,邹县长指挥各机关维持秩序后,即通报省府罢市情形及自己应对举措。顾祝同将吴县各方面电函与盛开伟调查加以对照、核实后,深感县党部“为一县领导人民机关,处理事务稍涉偏颇,即易失民众信仰。倘再不守法度,逾越范围,内而引起社会不安,影响地方,尢为重大”,确信陈、颜等违法越权,激成罢市,有乖党纪,当即电饬县政府遵照铣电妥为办理。鉴于“党委违法,激成罢市”,顾于翌日除分别报告中央党部、实业部,还呈请行政院转请中央党部转饬江苏省党部依法从严究办陈、颜等,以慰舆情而肃党纪。
17日下午,顾祝同电令正式到苏,内中特别强调:“此后处理事务,不得依违迁就,罔顾立场,有乖法度”;核查是否有人在工会中鼓动风潮。邹县长奉此令,于下午5时转令公安局长将陈玉庭无保释放。陈玉庭则表示“此事无解决办法前”,不愿开释,直到晚9时,才乘包车由马车环护回府。沿途爆竹声声迎送。因同业公会原本议定仅罢市2小时,加以县长、商会等劝解,除银行因星期日照例停工外,钱庄及各商号均已决定18日开市。17日晚10时,城内恢复平静。
6月22日,吴县第一、二、三、四区党部不服省政府裁决,呈请中央秘书处:“此次铁路饭店风潮,豪绅奸商利用机会扩大宣传,蔑视党部,煽动罢市,乘机要挟”,要求“对此辈封建势力之棍徒严厉惩处,以维党治而张法纪”。
三、县整委呈控省党部与纠纷终无结局
苏州地区的店东风潮至此基本平息,省、县党部之争却因之而起。
国民党江苏省执行委员会以陈质君、颜益生处理工潮“似有操切从事处理失当之处”,将两人停职查处,并将此决议呈报中央民运会。张公任则呈书苏省执委会为陈、颜辩解:“吴县党整会饬传陈玉庭,事前殊少斟酌,手续又欠完备”。陈等“念当时情势紧张,为维护治安,不得不断然处置之苦心,及风潮发生后日夜工作不遗余力,尚能安定工人之行动及社会秩序”;且县党整会处理苏州风潮办法,均由会议决定,并非个人枉为,“陈质君、颜益生应免予置议。”他在给中央民运会电函中,要求将陈、颜两人复职。江苏省党部匆忙处罚陈、颜,除因顾祝同的压力及接到中央执委会转发蒋介石“彻查究办”的皓(19日)电外,另有不便明言的隐忧,即剪除政治异己。6月19日,国民党党员陈季珩等5人斥责颜、陈为异己分子,密呈国民党江苏省执行委员会将颜、陈停职,纯洁组织。
陈、颜对省党部的停职处分心存不满,遂上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申明立场:(1)自身所为均为防遏工潮,打击土劣、地痞及一切封建势力对党委会的攻击。(2)江苏省党部为土劣地痞所捏造的县党委霸占店产、压制商人的谣言所蒙蔽。(3)两人系“以反革命势力压迫而去职”,“从此整个封建力量自将变本加厉”。(4)县整委会对此次纠纷处置“纵有错误不当之处,事经全体会议所议决,其责任自应由整个县党部所共负。”同时急切要求中央执行委员会饬令店主准许朱海棠、夏锦泉复工,并转饬江苏省执委会准其复职。
与此同时,吴县2名党务整理委员会成员与党员60人,分别致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强调“陈、颜二同志系为本党忠实信徒”,请令饬江苏省执行委员会将颜、陈复职;辩称吴县党部传押店主,“为欲压抑工潮,弭平大患”,并不违党纪;控告江苏省党部无视旅社业同业公会接受土劣主使公然提出取消党部、煽动罢市的言行,坐使土劣势力伸张为党的劲敌。吴县第四区党部也呈请中央民运会转饬省党部收回成命。
陈质君也呈书中央民运会为自己辩护,声称断然拘捕陈玉庭,是奉军事委员会蒋委员长指令政字第224号内开剿匪期间“随时加以防范为要”的准则行事。江苏省直属扬中县区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刘越石上书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出此次风潮“系由封建势力反党所致,处理此案稍有不当,即有助长封建势力之虞”,对苏省党委处罚决定极含訾意。
各工会对省党部处罚陈、颜的决议亦表示非议,极力为其说解冤情。吴县邮务、米业职业、金银首饰业职业等8家工会,先后请求中央民运会恢复陈、颜职务,帮助工人依法复工,严惩煽动罢市的首要分子,改组旅社业同业公会,以维党纪而利工运。吴县旅业职业工会常务理事赵湘琴呈国民党中央执委会,称省党部将陈质君、颜益生停职查处,“适中奸商诡计”。
由于基层组织的抵制,陈质君、颜益生实质上并未解职。7月2日,吴县银行业、南货业45个同业公会为此呈报中央党部,要求其向江苏省党部施压。中央民运会接到上述呈报材料后,于7月15日将材料转至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请示处理意见。7月26日,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回函中央民运会,指示处分陈、颜之事交由组织委员会办理。不过,同民国时期许多无尾案一样,对陈、颜的处理再无下文。当然,在与店主及各同业公会的较量中,由于省委与省政府的干预,吴县党整会在与旅业公会等对决中显然处于劣势。
正当江苏省党委处罚陈、颜停职之时,7月5日,吴县地方法院函知吴县旅业工会,内谓根据法令,“凡因劳资争议所引起之刑事部分,法院应予受理”,要求工会转令朱、夏两人到庭,接受刑事审理。旅业工会接到法院信函即召朱、夏两人到会,告之“法院来信亦仅限于毁损文书刑事部分”,至于与铁路饭店的雇佣关系,“事属劳资纠纷,既经呈明中央,自应静候中央核办”,“汝等可到庭据实答讯”。
6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陈玉庭聘有律师,并有好友陪同旁听。朱、夏则未请律师,也无工会代表陪同。法官对朱、夏二人说:“为了你们的事,党委两人停职,县长申戒,公安局长记大过,汝两人已罪大恶极,若不服不签字,则须拘押并罚银一千元。”朱、夏惧怕拘押,又虑无钱交付罚金,加之法警催促,便匆忙在一文件上各划“十”字。7日,法院将该文件交由当地报纸刊载。朱、夏与旅业工会始知朱、夏划押之文件为调解笔录。直到7月10日,法院才将和解笔录送达朱、夏本人。朱、夏发现调解内容为“自愿解雇”,不予认可,即呈报旅业工会转呈县党部递呈中央,要求依照《工会法》第33条及《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第36条第3项之规定而复工。陈质君为此于8日呈报中央民运会,强调指出,法院虽声明受理者为因劳资纠纷引起的刑事部分,而调解内容却属劳资争议,自《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公布后,劳资争议已非法院所能全权处理,并附议旅业工会所提出予以复工的要求。朱、夏不承认在“刑事恫吓”下达成的和解内容,抗议法院违法行为,要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并上告到中央民运会。吴县法院则对外界舆论保持沉默。8月8日,中央民运会将朱、夏呈控函转苏省执委会。其后,又无下文。旅业同业公会主席薛云龙对此调解自然满意,7月25日呈中央党部,称“该案已解决”,意图占据操纵纠纷的主动权。
四、问题实质与结论
本文不惜笔墨“再现”此次店东纠纷,拟从细节中推绎本质。苏州风潮肇端甚小,却迁延数月,范围也由一饭店而演为一城的主雇之间的对抗,其根本缘由可归结为党权对法律的干预。
1、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苏省委员会与法律
铁路饭店本与同业不睦,内部偶生怨嫉而为嫉视茶房工会的旅业公会借题发挥,乘机推波助澜。旅业工会与同业公会之间矛盾升级,与政府政策失当密切相关。1929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商会法》及《工商同业公会法》后,各地党部纷纷指导组织各业同业公会。同年10月,为保证店员加入同业公会,国民政府颁布《工会法》,明文规定:店员非产业工人,“不得另组工会”,均须加入同业公会。为了确立店员在同业公会中的地位,1930年7月,工商部公布实施修订后的《工商同业公会法》,责成各主管官厅指导商会、公会在一年内依法改组。《工商同业公会法》特别规定:“每一公司行号,得推派一人至二人,以经理人或主体人为限。但其最近一年间平均店员人数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派代表一人,由各该公司行号店员互推之。”其目的在于“使店员有充任会员代表之机会”③。到1931年6月,全国呈准备案的各业同业公会有2千余所。1931年底,国民政府要求未改组的同业公会在最短期间内完成任务。④
《工会法》限制店员自组工会,引起苏州、福建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的疑虑和反感。上海、苏州、昆山、闽侯、宁波、永嘉等地职工会,亦纷纷呈请中央党部永久保留职工会,另订关于店员组织的单行法规。对此,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店员“与店东同属商人”具有加入公会的权利为由,坚决反对另设店员职工会,明确表示希望通过同业公会祛除店、东间的隔阂,减少双方纠纷。⑤保留职工会的申请也呈报到工商部,但同样为之拒斥。⑥
不久,中央党部“为切实保障职工利益”,与实业部会商,将《工商同业公会法实施细则》第10条修改为:“本法第七条之会员代表,每一公司行号,得派一人至二人,以经理人或主体人为限,其最近一年间,平均店员人数每超过十人时,应增派一人,由各该公司行号之店员互推之,但至多不得逾三人。”⑦
《工商同业公会法》与《工会法》的颁布,并未使店、东之间的关系向政府预期的方向发展,反而在两者之间制造出新的矛盾,店、东间往往极力争夺同业公会领导权。⑧上述法规的颁行,也激化了吴县旅业同业公会与旅业职业工会两集团之间的矛盾;而党权对法律的干预,则将这种矛盾推至高峰。吴县旅业职业工会1930年11月在吴县地方法院注册,到1932年已成为吴县第三大工会,有会员900人。⑨因法律规定茶房不得组织工会,1932年8月,吴县政府在实业部、省党部令饬下,宣布封闭吴县旅业工会。年底,国民党江苏省委员会秉承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之命,特予“先行启封,徐图指导改组”。“封闭”在旅业工会看来是“背党分子”的违法行为。恢复工会组织,对同业公会而言则为“奇耻大辱”,始终不承认旅业工会组织。同业公会鼓动苏州风潮的目的,即以此要挟党、政机关取缔旅业工会。按照《工会法》、《工业同业公会法》等系列法规来看,重启旅业职工会显系中央民运会违法,引起苏州各界同业公会反对也属必然。另一方面,当时旅业同业公会亦未曾依法改组,以吸纳店员入会。工会与同业公会在纠纷中,围绕下列二点各依法律争讼不休:
第一,工会与旅业同业公会的合法性。陈兰庭、薛云龙在给省党部、中央党部的状告中,指出饭店工会为“早经命令解散”的非法组织,指责县党部对其偏袒,要求中央明令吴县旅业职工会“停止活动”,依法推举代表加入同业公会。吴县党整委会则指出,旅社业同业公会委员“任期已满,法律上已失依据”,却违反《修正民众团体组织方案》,不接受县党部的指导非法集会,助长工潮。吴县邮务、米业等工会致电中央民运会,指控旅业同业公会藐视党纪,违背劳资合作精神,希望改组旅业同业公会。
第二,双方纠纷的性质及能否以《劳资争议处理法》裁决纠纷。店主与旅业同业公会只承认茶房、堂倌属于店员,店主与茶房双方纠纷属店东纠纷,反对按《劳资争议处理法》解决店东纠纷,因此理直气壮反对朱、夏复工与各类调解。茶房与旅业工会则认定茶房当然为工人,双方纠纷自然是劳资纠纷,要求江苏省政府令饬吴县政府依照《工会法》与《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有关规定,严惩店东与煸惑罢市分子,保护茶房复工。吴县旅业工会常务理事在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函中,尤为指出县整委会饬令公安局拘禁陈玉庭并不违法。
毫无疑议,中央民运会与省党委违反法律恢复已“封闭”的旅业工会,是此次纠纷的诱因。它们为试图减少自己的过失,加之要消灭陈质君、颜益生等异己分子,重掌吴县党权,在纠纷中很自然地站在店主与旅业同业公会一方压制店员。
2、吴县党整会与法律
即便可以《劳资争议处理法》调处此次纠纷,吴县党部对法律的肆意践踏,仍然是铁路饭店纠纷持续未决的另一要因。《劳资争议处理法》第2条规定,劳资争议处理主管行政官署“在市为市政府,在县为县政府”。然而,劳资争议处理仍是政出多门,有法院判决者,有公安、警察署调解者,有党部呈诉者,致使纠纷各方无所适从。铁路饭店纠纷便是一个典型。5月7日县党部与公安局人员主持调解店东纠纷,无疑越权。按规定吴县整委会没有调解劳资纠纷的权力,也无独立行使劳资争议仲裁之权,更不能命令店主继续雇用朱、夏两茶房。即使店主违背《劳资争议处理法》第33条规定,吴县整委会也无资格处罚或拘捕店主:“遇有本章各条所定应处罚之行为,得由主管行政官署及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声述事由,移送法院审理。”⑩由此而论,吴县地方党权大于政权。吴县邮务工会等8个工会在其7月6日给国民党中央民运会的呈函中便指责县整委“不与土豪接近,即不与资方勾通,专从党的立场处理纠纷”。如此而论,陈兰庭控告朱、夏等人“凭借党权干涉司法,抑制商店”也非凭空捏造。
吴县党整会人员并非不谙劳资争议的相关法律,而是为了打击反对国民党的“封建势力”,捍卫国民党的基层组织。在陈质君等人看来,旅业同业公会是为“进袭本党”,才以铁路饭店纠纷为工具,鼓惑罢市风潮。张公任在其调查报告中也指出“吴县方面反党空气极为嚣张”。按《民众团体组织法》规定,县党整会有指导旅业同业公会的权限。为了平息同业公会的“阴谋”,县党整会不免将指导权视为调解纠纷的“特权”,以致于贻人口实。
吴县党权高于地方政权的反面,即是吴县政府无力掌控地方政务,未能设立劳资调解与仲裁机构。1933年1月初,《推定仲裁委员暂行办法》公布施行,但吴县政府仍未推定仲裁委员报部备案。因无仲裁委员会,就不能秉承1932年公布的《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精神,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致使店东纠纷延扩大。
吴县党政之间的矛盾是使原本局限某一饭店的纠纷激化成全城纠纷的关键因素。祁治平的调查报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事实:“因吴县此次国代表选举,党政间含有意见”,旅业同业公会“遂利用机会,相激而成。吴县党部函县拘押饭店经理,致激资方之怒。处施不无过当。而县政府结欢资方,致使纠纷久延未决,亦为招致工人恶感之因。”
省、市党政人员间的分歧与国民党内部的意见分歧,不仅模糊店员属性,影响各派对相关法律依据的取舍,更刺激陈质君等人染指吴县政府。长期从事工人运动的张公任、祁治平均承认旅业工会,而苏省政府主席顾祝同却否认旅业工会。在关于处理陈、颜的决定上,张公任与苏省党部某些委员意见相左。因苏省党委处罚陈、颜,吴县党整会对省委也还以颜色。7月10日,省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蓝渭滨前往苏州参加童子军教练员暑期训练营开学典礼,顺便调查铁路饭店风潮。吴县党整会即刻函告中央民运会,谴责蓝“以私人名义来苏,暗向劳资双方进行接洽”,“有制造纠纷之象”。8月5日,蓝渭滨等苏省执委常委联名电告中央民运会,反击吴县党整会诬蔑行为。如此而论,县党整会与省党部的结怨必然已深,县党整会为巩固在吴县的政治地位,更可能变本加厉地争夺吴县控制权,压制地方行政权限,夺取此次店东纠纷的裁定权。
饭店店东纠纷原本并非没有调解的可能。张公任相继走访铁路饭店、旅业工会与同业公会、公安三分局、县党部、县商会、各旅馆商店后,发现店、东“尤愿从速了结”。然而,在6月17日张公任与县长列席的各同业公会大会上,县长将苏省政府铣电公开化,当面承认派公安局拘捕店主是“根据县党部公文,操切从事,现时已奉令处分,实属应得”。将县党政矛盾暴露无遗,必然助长同业公会的嚣张气焰。吴县旅业同业公会为了扩大纠纷,不履行《工商同业公会法》所要求的息讼责任,声称铁路饭店纠纷不过是“一店主两店员之间争执成讼”,“不涉双方同业全体”,拒绝参加调解。在强势党权下,吴县法院难免冒失抗衡。从吴县地方法院受理该案的整个过程来看,法官知法犯法,并且有意以刑事审判代替店东纠纷裁决。按《劳资争议处理法》第2章第1节“调解机关”与第2节“仲裁机关”的规定,法院无权调解店主与茶房的纠纷,也无独立仲裁权,必须通过与党、政及与争议无直接关系的劳资双方共同组成的仲裁委员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因此,吴县法院7月6日所作的强制调解毫无法律效力。
由此可知,铁路饭店纠纷虽然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部门的调处,本案终无实质性进展,不了了之也实属必然。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国民党开始训政后,十分重视社会动员,1929年三全大会制定出“必须以人民在社会生存上之需要为出发点,而造成其为有组织的人民”(11)的民运方针。然而,由于《工会法》限制店员自组工会,店东不愿按《工商同业公会法》吸纳店员入会,而店员与店东合组的公会又罕稳固,所谓“透露着党治的精神”的法律,未能实现其“党治”的目的,反而将店主与店员推离国民党的政治阵营,自毁其党与政权的社会基础。
2、更为可怕的是,店东间的冲突因党政意见相左而激化。与其说店东纠纷是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产物,毋宁说是统治集团内部党、政机关“职能错位”的外部表征。党权对法律、对政府的干预,导致店东由矛盾走向冲突,党政矛盾演化为社会矛盾。
总之,国民党党权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矛盾的催化剂,难以完成社会动员的历史任务。
注释:
①722(4)—92,《江苏省苏州铁路饭店劳资纠纷案》(1)、722(4)—93,《江苏省苏州铁路饭店劳资纠纷案》(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苏州全市商店罢市》,上海:《申报》,1933年6月18日;《欢迎陈玉庭恢复自由》,苏州:《明报》,1933年6月18日。
②类似研究的代表作为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北京:《历史研究》,2001年5期。
③《工商同业公会法之修正》,南京:《工商半月刊》,1930年,第2卷第13号,第12页。
④秦孝仪:《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实业方面》,《革命文献》第75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58-1963年,第90、119页。
⑤《国民党中央训练部令各级党部——各地店员职工取得公司行号代表资格后,可分别加入或参加组织同业公会,无须另设职工会》,南京:《中央党务月刊》第30期,1931年15~
⑥《店员不准加入工会》,南京:《工商半月刊》,1930年第2卷第23号,第23页。
⑦《各地店员职工得参加工商同业公会》,南京:《中央日报》,1931年2月19日。
⑧《电请同业公会改组展限》,上海:《申报》,1930年8月19日。
⑨实业部劳动年鉴编纂委员会:《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第2编,上海:神州国光社,1933年,第31页。
⑩《劳资争议处理法》,上海:《商业月报》,1930年第10卷第4号,第3页。
(11)邢必信等:《第二次中国劳动年鉴》第2编,北平社会调查所,1932年,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