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的实存应予肯定——兼答徐素华先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理论体系论文,徐素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哲学研究》2005年第7期发表徐素华先生的文章《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存在形态》,对我在该刊2005年第1期发表的《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提出多方面的批评。徐先生的观点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存在形态”应当划分为“党的指导思想形态”和“学术研究形态”。本来,这是一种可以研究的见解,但是,徐先生却把我的文章中提出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同于他所说的“党的指导思想形态”,又把我所指认的“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同于“学术研究形态”,这不符合我的文章的本意。我觉得很有必要写一篇答辩的文章,一方面为了澄清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申述我的观点,进一步说明我区分“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由来和根据,特别是论证“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及其实存,并指明对此加以确认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问题的讨论”确实存在
我想还是从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工作的形势谈起。徐先生的文章对形势作了非常乐观的估计,我也乐观,但夹存着深深的忧虑。徐先生说:“近几年,在中国哲学史研究领域确实进行过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讨论,陆文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合法性问题’的提法,恐怕是从那里套过来的。但这样的套用是不合适的,因为学术界并不存在这样的讨论”。这真怪了,因为讨论文章就发表在徐先生所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的《哲学研究》杂志上。郁建兴先生所作的《在科学与意识形态之间——关于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合法性问题》就登在该刊的2004年第9期。
郁文是有感而发的。因为同一刊物的同年第1期发表了“青年哲学论坛”部分成员讨论的纪要《被边缘化还是自我放逐: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学术性与现实性的对话》;而后的第4期又刊出穆南珂先生的文章《喧嚣与骚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学术性”与“现实性”问题》。郁先生指出:这两篇文章“可以看作是在新形势下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自我省思,它们表征了一种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危机,而学术性与现实性问题正是其母题所在。”郁先生还告诉我们:这样的讨论“至少可以追溯到十多年前:《哲学研究》1992年第1期、第3期连续发表了庄思晦先生世纪之交的哲学断想《哲学研究的使命感》和《哲学研究的现实感和学术价值》。”请看,这还不是在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吗?而且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也许这场讨论并不“大”,但我国哲学界的同仁们心里都有数:它很“深”。讨论中所用的词,”喧嚣与骚动”,那是很激烈的;“被边缘化与自我放逐”,那是很严峻的。所以说“深”,是因为所谓“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这一哲学的革命性与科学性、现实性与学术性、意识形态性与学术性的关系问题在处理上发生了难以统一的大问题。要说“套过来”,不是我“套”的,是郁先生等人“套”的。
什么叫哲学研究的“合法性”?这个概念确实是从“中国哲学”的讨论中产生的。始作俑者自诉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哲学”研究领域日趋繁荣,但如何反省和发掘“中国哲学”在问题意识和诠释方法的独特性和独立性,完善学科的方法和理念,却仍然是一个问题。于是他就在1999年10月的“新中国哲学五十年”的研讨会上发了言,并整理和扩展成为《“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的文章,在2000年9月韩国东洋哲学会主办的讲座会上宣读,由此引发了“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的大讨论。论者对“合法性”概念作了解释,指出其涵义与“合理性”或“正当性”极为接近。郁建兴先生也有一个对哲学研究“合法性”概念的界定。他写道:“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它不限于“与法律的一致性”(Legality)的涵义。概括地说,“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一般而论,讨论一门学科的合法性,人们主要着力于讨论它是否符合其概念或所从属的概念本身。
那么,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呢?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法”(合理性)就在于:它是革命性与科学性统一、现实性与学术性统一、意识形态性与学术性统一的哲学。这是它固有的品格,在它的创始人那里,这种“统一”有着天衣无缝的杰出表现。如按此“法”,则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确实就有“不合法”的问题出现了。因为在中国当代现实生活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种本性这样地或那样地被片面化了。一部分中国学者喊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政治淡出,学术凸现”的口号。这个口号的提出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口号提出者所指责的,是某种“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有政治而没有学术,这当然就不合“法”了;第二个问题则是:口号提出者们表明,他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要凸现学术,而政治么,“淡”而“出”之吧!其实,这样做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有之“法”。可见“政治淡出、学术凸现”的口号的出现相当清晰地显示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确实出现了郁建兴先生所说的“合法性危机”。
我在文章中谈及一些当前中国哲学界出现的问题,徐先生反复批评我“没有根据”、“不是事实”。其实,徐先生在文章中对问题所作的估计同我的估计是差不多的。为了不再被指为“妄言”,我就引徐先生的原文吧!他说:“据我所知,认为毛泽东哲学思想、邓小平哲学思想不是‘哲学’的言论,在中国学术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并不多见”。“即使有人用一些很隐晦的词句来表达这个思想,但也不是主要潮流。”我很赞成徐先生的这两个判断,一个是“公开发表文章中并不多见”,“并不多见”的原因不用我多说,在不公开的场合中那就多了。我在文章中讲的事实,不少是在不公开场合中听到见到的,有好几次,让我震惊不已。还有一个是“不是主要潮流”,但我在文章中也没有对否定性的东西作全称的判断,没有说那是“主要潮流”。虽然不是“主要潮流”,但暗潮涌动也是不可以忽视的啊!徐先生这两句话就已经替我讨回了公道,因为我的所说也不过如此而已啊!
二、理解“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问题的关键
我在《哲学研究》今年第1期文章中对哲学形态的划分,不是以指导思想与学术研究的区分为标准,而是把是否认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为标准,因而提出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对概念。徐素华先生指责我的“划分不符合逻辑规则”。先生之所以这么指责我,是因为他没有弄清楚我所说的“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误把“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作是外延无所不包(对于中国人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而言)的范畴。但是,“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意恰恰不是这样的。
我从“在中国的哲学”的提法讲起。这一提法的提出者的本意是说:哲学就是哲学,没有什么中国哲学、英国哲学、法国哲学。我介绍两位学者的观点。一位是俞吾金先生。他指出:“‘中国哲学’这样的提法不过是一种习惯性的表述方式。如果我们换一个提法,能不能说世界上存在着‘法国数学’、‘比利时数学’和‘索马里数学’呢?或‘美国物理学’、‘英国物理学’和‘泰国物理学’呢?无论是数学还是物理学,作为学科,它们是惟一的。”哲学作为一门学科,当然也是惟一的。我以为,俞先生坚持哲学之为哲学必有其规定性,它不是“非哲学”,这一点是对的。但是,他拿哲学与数学、物理学作类比却不妥。物理学是研究物理运动规律的,地球上的物理运动无论在何时、何国都是一样的,因此,物理学没有民族性,哲学属于人文学科,各国的文化差异很大,因此,哲学就必具民族智慧内涵和民族文化形式。另一位是我所尊敬的前辈何兆武先生。他认为,“学”本身无所谓东方和西方。他引金岳霖先生之说,有一人写了一部《英国物理学史》,那么这个人写的是“英国物理学的历史”呢,还是“物理学在英国的历史”呢,显然是后者。照此推论:有一人写了一部《中国哲学史》,这个人写的是“中国哲学的历史”呢,还是“哲学在中国的历史”呢,显然也是后者。这就产生了“哲学在中国”和“在中国的哲学”的概念。
当今中国哲学界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否可以“中国化”和是否已经实现了这种“中国化”的问题,实际上有不同看法。马克思主义哲学原创形态具有惟一性,它就是由马克思创立的、记录在马克思的浩繁著作中的“新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这一点大家的意见基本上一致。但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后继形态是否具有多样性则持不同看法。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否已经中国化、成为“中国哲学”的一种现代形态,持否定态度的学者们情况各有不同。第一种情况是按照金岳霖先生以来的逻辑,自觉地坚持哲学的惟一性,并从而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惟一性,他们像否定“英国物理学”一样地否定“中国哲学”,当然也就否定包括作为“中国哲学”的一种现代形态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对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以及“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进程缺乏全面的估价,看重其间发生的政治错误和思想谬论,而对其历史意义与正面价值估计不足,因而也就不能去自觉肯定“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际存在。第三种情况是并没有意识到“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区别,只是由于学术分工、专业选择、研究兴趣而漠视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三种情况是很不相同的,但具有共同点,那就是,学者们都只致力于马克思创立的哲学的研究、阐发,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有不予置理。我把这样地被研究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称为“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其中属于第一种情况的是自觉者。他们的逻辑是:物理学是惟一的,因此只有“在英国的物理学”没有“英国的物理学”;哲学是惟一的,因此只有“在中国的哲学”没有“中国哲学”(说“中国哲学”只是一种习惯表述);马克思哲学或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惟一的(全世界就这么一个哲学叫“马克思主义哲学”),因此,只有“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而没有“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或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是不自觉的。但就其在思想实质上只关注马克思创立的哲学而不关注这种哲学在中国的学习、运用、发展及其中国化而言,也属于“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这就要说到徐素华先生对我的批评了。他说我把“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举(他用“划分”二字)“是不符合逻辑规则的。因为‘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个概念的外延是很广泛的,包括了在中国的一切马克思主义哲学存在形态,自然也就包括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即陆文说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内。”徐先生对“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界定是不符合这个概念的本意的。我在上面说了,“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全世界是惟一的,中国人研究它叫“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俄国人研究它叫“在俄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没有什么“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有“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按照这个本意,“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同“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恰有一种对立性:一则否认马克思主义哲学可以而且应当同各民族实践与文化结合,构成各该民族中的现实的哲学形态,一则承认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向各民族传播的时候,一定会同各该民族的具体实践、历史传统、文化特征、人民智慧结合并被民族化或本土化。认清这种对立性,对二者加以划分,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徐先生误释了“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个概念,它不是如先生所说,是中国土地上所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的加和体,而是排除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或“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惟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徐先生发问:“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难道不是在中国,而是在别的什么地方和国家吗?既然‘在中国’,那么‘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是‘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我要指出:“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是一个地域的概念,不是一个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的箩筐,而是一个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否可以中国化的问题作否定性回答的特定概念。它根本不承认“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哪能包括“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呢?
“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排斥或至少漠视“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但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却承认“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虽然这个哲学是排斥至少是漠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事业及其成果的,但即使如此,“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但是客观存在、无从抹煞的,而且也是有极大益处的。第一,它对马克思所创立的“新唯物主义”哲学和马克思本人的哲学思想史作了与时俱进的解读和阐发,帮助国人、也帮助从事“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人们掌握马克思的深遂的思想和心路历程,吸取丰厚的哲学营养。第二,它致力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代性问题的研究。许多学者虽然不赞成或漠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工程,但他们对于马克思哲学的现代化、当代化却倾注了巨大的研究精力。近年来,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为“实践生存论”、“交往实践论”、“科学唯物主义”、“生态哲学”等等,都是使之现代化、当代化的努力。第三,它还致力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非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比较研究,在比较中厘清现当代人类哲学的发展脉络,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吸收非马克思主义哲学各学派的思想资源,从而有助于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由此可见,对于“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张者们来说,“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不存在的、不合“法”的,二者的关系是排斥的关系;对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张者们来说,“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它的一定合理性,是自己的朋友,二者的关系是合作的关系。这就是徐先生所没有注意到的“逻辑”。徐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说:“我更多关注这些不同哲学形态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相互作用”。对此,我完全赞同。然而,“君子和而不同”。弄清“不同”才能真正合作,达到和谐。我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区别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目的也是为了在“双百”方针的指引下,形成二者之间既相互批评又相互合作的关系。
三、“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及其实存应当肯定
我在《哲学研究》发表的那篇文章最重要的是论证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形态的实际存在,阐述了它的本质特征,指明了对此加以肯定的重大意义。在我看来,“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个概念是不是要显性地提出来,未必。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确认“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际存在,加强对于它的研究,对它作出系统的论释,借以正确解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意识形态性和科学性的关系问题,推进整个中国哲学的发展。对于这一点,徐素华先生大约没有弄清楚。因此,要求他对我的文章给以肯定的评价,是勉为其难了。他批评了我这么多,但对我的文章的这一重心却肯定得那么少,这令我再次领会到黑格尔的话确属真知灼见:“肯定的东西在生活和科学里是较迟才被认识的,因此,否定的证明更容易”。
我在文章中强调,“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在实践中被学习、运用,依靠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优良哲学文化的发扬、中国人民智慧的升华而创造性地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例如,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的极端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需要高度发扬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体性,这种“发扬”必须以尊重实践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为前提,一旦脱离中国的国情而变成盲目性的时候,革命建设实践又会遭到巨大挫折。所以,“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特别强调高扬人的历史能动性与尊重实践条件客观性的统一;强调“辩证法最重要方面是能动性”;强调不能抹煞孔子哲学在唯心主义体系中的意识能动性的遗产,诚如毛泽东所说:“孔子哲学有一个长处,就是强调主观能动性”,“所以能引起人的注意和拥护”,而“机械唯物论不能克服观念论,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忽视主观能动性,我们对孔子的这方面长处应该说到。”又如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是个“中介过渡性”社会,中国的战略决策只有适应这个特点,采取中介过渡的方法才能成功,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具有特别丰富的中介辩证法思想。再如马恩时期强调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他们对民族的独立自主鲜有论述,但中国的实践恰恰特别需要独立自主,于是《易》中的“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的思想,给“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开创了新生面,等等。对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土地、中国文化、中国实践基础上的形成和发展,徐先生文章中无一句提及。
我在文章中强调,“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像某些论者所描绘的只是“政治话语”,它有着丰富的学术内涵,重大的学术创新,强烈的学术性。这一点,徐先生也是忽视的。他强加于我的是:把我所说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总体上归结为“党的指导思想形态”;他把这一哲学的“形态特点”概括为“鲜明的政治色彩”、“高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却只字未提“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实现的政治性和科学性、意识形态性和学术性的高度统一。徐文给我的印象是,作者不太熟悉也未曾认真研究过“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伟大学术贡献。他在文章中说:“党的指导思想形态”的哲学,要由“学术研究形态”的哲学“提供必要的学术支持”,这更证明他没有“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正确概念,不了解它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性与学术性的统一。我在《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今年5月号发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否实存和如何论释》一文中进一步说明了它的学术成就:其一,“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体系在总体上就是重大的学术创新,它的“实践论”所揭示的“实践具体性”、“实践效用性”、“实践创新性”的理论,它的“实践论”和“矛盾论”的一体化的整体框架,它的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延展和深化为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历史创造论”,都是卓越的学术创新。其二,在这一辉煌的理论大系中,包括着一系列重要的学术分科,它们都有重大的学术创新价值。“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社会主义建设辩证法的理论”、“社会发展理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等等,都是加入马克思主义哲学宝库的珍贵品。其三,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大系和它的各个支学科中,又有着一系列哲学原理的创新。
我在文章中还强调,“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中共中央领导集体与党内外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共同创造的哲学。贬损“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有一个理由,就是党中央领导集体都是一些政治家,他们能够创造出一个哲学形态或哲学体系吗?实际上,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除了自己具有深厚的理论修养之外,还同党内外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进行合作。毛泽东同李达、艾思奇合作,创造出毛泽东哲学思想;邓小平同党内外哲学家合作,共同进行了“实践标准”的讨论,开辟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阶段。徐先生似乎没有注意到我文章中的这一重要判定。他反复强调:“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等人的哲学思想”。他批评我说:“按陆文的标准,李大钊、陈独秀、李达、艾思奇等人的哲学思想就只能被划入‘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这合适吗?”徐先生似乎太粗疏了。因为我在文章中明明写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外的理论家、哲学家们从事现实性与学术性相结合的哲学研究,贡献了一系列创造性成果。李达写的《社会学大纲》不是转述之作,而是创造之作,他提出的观点,反映了中国和世界的现实,成为成功革命所必有的方法论。艾思奇写的《哲学与生活》、《哲学选编》等读物也具有同样的价值。这几本书被毛泽东阅读和评论,对他形成哲学思想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在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过程中,更大量吸取了我国哲学界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再让我引用我在《中共中央党校学报》发表的那篇文章中的一些话吧!在那篇文章中,我写道:李大钊象普罗米修斯一样,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之火引入中国,并且倡导在中国的特殊环境之下结合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李大钊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启蒙者”。“李达的《社会学大纲》对于毛泽东哲学思想的形成起了重要的作用”,他关于矛盾法则“包摄着其余的许多法则”的论点,“直接为毛泽东所接受”。参与“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和发展的“包括大批党内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其中当然有艾思奇的特殊地位,也有当代中国哲学家。
综上所述,我关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规定的阐明:它是“按照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实践需要来学习运用并从而加以阐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成分,通过批判分析,把中国哲学的‘命题’改造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命题,从而具有中国气质、中国作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集中和升华中国人民在实践中积累的智慧,从而实现哲学的伟大创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我认为是正确的。我对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实主体的评价:“它是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集体同党内外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合作创造的哲学学理和思想体系”,我认为是恰当的。我对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际存在的论述:“‘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单是一个述语,作为‘世界3’,它已实际地存在于中国。它有着极为丰富的文献积累;它展开为一部生动而深刻的思想历史;它所富含的学术内容,被中国马哲界的许多学者,也包括毛泽东、张闻天这样的学者,揭示和阐发,构成巨大的学术宝库。此种文献积累,这部思想历史,这座学术宝库,不会因为有些学者视之为‘无’而成为‘无’的。”我认为是合乎实际的。
四、徐素华先生的“二形态”说存在着困难
徐素华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分成两个:一个是“党的指导思想形态”、另一个是“学术研究形态”。这样分割在逻辑上很难说得通顺。首先,这样的划分割断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意识形态性与学术性的统一关系。与“学术研究形态”相区分的“党的指导思想形态”,它有没有学术内涵呢?如果有,它要不要进行深入的学术研究呢?既然作为“学”,学术内涵和学术研究是必需的,排除学术内涵和学术研究,就不成其为一种哲学形态。与“党的指导思想形态”相区分的“学术研究形态”,它有没有意识形态性呢?如果研究者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法”的,那么,他们的学术研究势必涉及到对世界范围和中国范围内的人类活动的价值判断,就不能不具有意识形态性。其次,这样的划分也不符合逻辑划分须标准统一的原则。“党的指导思想形态”是依哲学的功能来界定的;与此相对立的应该是“日常生活形态”,就像一些哲学家所说:对人提供价值指导和价值关怀,告诉人们怎样生存,怎样做人,怎样提高人生价值。“学术研究形态”则是依哲学的学术性来划分的,与此相对立的,应是“学术普及形态”。其三,这样的划分也同学术界某些同仁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成“官方哲学”、“民间哲学”取了同调。我本人是不同意把“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说成是“官方哲学”的。有三点理由,第一,中国共产党同与它合作的党内外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被压迫的,从事着与最广大人民团结一致、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而艰难奋斗的实践。“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在这样的实践中形成的。党在那时不是“官方”,也无所谓“官方哲学”。第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历史与人民的选择,党和人民是鱼水相联的。党出现过脱离群众的倾向,像“文革”时期,党的中央就完全脱离了群众,但是,党是由自己来战胜这种倾向的。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不但是领导干部们的语言,也是许多学者和普通群众使用的语言。著名的如大庆的“两论”起家,“两弹一星”工程中对“两论”思想的运用。第三,中国共产党的哲学工作是同广大哲学工作者合作进行的。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作出过重要贡献的许多学者就不是“官”,也不是按“官方”指令从事学术研究。把“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看作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哲学界共同的作品,比把它看成是“官方哲学”要科学得多。进一步说,“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中国人民实践智慧的升华,他以千百万人民群众的实践为基础,更不是“官方哲学”的概念所能包容的。依我看,如果说到“官”、“民”,我宁可说:“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官”“民”共创的哲学,也是“官”“民”共享的哲学。
徐先生把我所说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同于“党的指导思想形态”、“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同于“学术研究形态”,这不是偶然的。他把“党的指导思想形态”同“学术研究形态”分开,是因为在他的意识中,“党的指导思想形态”的哲学没有学术性,也不需要进行学术研究。徐先生讲的政治性(作为思想路线和方法论武器贯彻于治国理政之中)、统一性(拿来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权威性(党代表大会通过)这三性,从他的叙述来看,也有可商榷之处。对“党的指导思想”,现在总的提法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是一个统一的科学体系。但是,这个指导思想体系是有其内部结构的。第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是党的指导思想的理论源泉;“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中介,既继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又是邓小平理论的前提;直接指导当前实践的则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因此,在党的许多文件中,常常单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或“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这不是不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而是说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的指导性。第二,在党的指导思想问题上,毛泽东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词中有一个提法说:“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这里,区分了“指导思想”和“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这是很有道理的。在毛泽东看来,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普遍真理,它提供的是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但还不是党的指导思想本身。党的指导思想必须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造出反映中国社会、中国革命、中国建设规律的理论,制订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方可指导全国人民的实践。第三,在统一的指导思想内部,哲学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又有一种关系。哲学是方法论,是制订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武器。在中国共产党,哲学具体化为思想路线,通过思想路线指导全党的工作。说党具有统一的哲学思想也对,但必须具体化为统一的思想路线,否则无法在全党统一思想。如果了解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上述结构,那我们应当明确地说:“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党的指导思想的哲学基础,它当然包含在党的指导思想之中,但它既不跟党的指导思想同其外延,也不是直接地(不通过思想路线以及政治、组织、经济工作路线)对人民群众产生指导作用。徐先生谈到“高度的统一性”时候说,对于“党的指导思想的哲学形态”“只能做统一的解释、形成统一的理论、观点和概念”。我认为:哲学是学问,是要有学术研究的。我们的党章中称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是统一的提法。但据我所知,党中央并未对这个述语作过“统一的解释”,实际上不可能也不必要做哲学“理论、观点、概念”的统一解释。中国共产党的哲学思想是一个科学体系,重要的是把握它的实质,具体化为统一的思想路线。毛主席写了《实践论》《矛盾论》,这只是他的个人的哲学著作,以其理论说服力影响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不是全党统一解释过的哲学思想,“两论”所使用的观点、概念也不是带有纪律性的观点、概念。其他人们所编的什么教材、所写的什么著作都只是教材、著作而已,对于党来说,更谈不到什么统一性。徐先生谈到“权威性”的时候说,“七大”通过了什么,“十五大”通过了什么,因此具有权威性。“七大”通过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讲了思想路线、三大作风,除了毛泽东本人在讲话中谈过一些他的哲学观点以外,大会并未就哲学作过什么决议。“十五大”通过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讲了邓小平理论的思想路线,也讲到邓小平理论涵盖着哲学,但并未论述邓小平的哲学思想。因此,具有权威性的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总体,而不能把哲学单独提出来,说哲学本身具有权威性。如果说“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有什么权威性的话,那是通过以它为基础的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出来的。离开这些,哲学是无所谓什么权威性的。历史经验证明,在哲学的理论、观点、概念上搞“权威性”,那是要出问题的。毛泽东喜欢讲“一分为二”,杨献珍提出个“合二而一”,都是学术讨论的问题。把“一分为二”奉为“权威”,“合二而一”“反权威”那还了得?结果是个冤假错案。
总之,“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二重性,一重,就其理论内容来说,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哲学学说体系;另一重,就其社会功能来说,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的哲学基础。这二重性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有机地统一在一起。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意识形态性与学术性、科学性相统一之本质的极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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