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反倾销研究最新发展及特点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外论文,最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倾销和反倾销问题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Viner(1923)在其著作《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中最早给出了倾销的经济学解释。Viner按照倾销动机和持续时间将倾销分为突发性倾销、间歇性倾销和持续倾销三类。同时,Viner对倾销商的盈利性、倾销对进出口国价格和产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对各国的反倾销法进行比较,从而为反倾销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各国学者开始了对反倾销问题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外有关反倾销的理论研究文献,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对其进行梳理。
一、从行为动机角度分析反倾销问题
(一)贸易保护效应
反倾销之所以频频发生,原因是其体现了一种贸易保护的思想,经济学者的实证研究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反倾销的行列中来,运用这一手段对本国的相关产业提供保护。Bagwell & Staiger(1990)指出当国内产业发展受到进口产品冲击而造成实质性的、超出他们预期的损害时,他们又不得不履行WTO的减税义务,则只能通过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也就是说,反倾销措施是在本国产业受到进口商品冲击,而又不能通过提高关税的正常途径进行保护时,不得已而为之的特殊保护政策。
Blonigen(2001)也持相同观点,他指出,美国在过去的25年中6次修改了国内的反倾销法规,从而扩大了本国反倾销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以利于本国更好的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之所以如此重视反倾销这一工具,是因为反倾销可以为国内政治家所偏好扶持的产业提供有力的政治保护,而且这种明目张胆的保护又不违背WTO的规则。Blonigen认为,反倾销措施并没有对错之分,它只是用来提高国内“申诉”行业产业竞争力的工具而已。
Douglas Irwin(2004)认为20世纪80年代后反倾销行为开始增多,无外乎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战后随着各国经济的开放,国内产业受到越来越多的外国商品的竞争,而肯尼迪回合的谈判又使关税大幅下降,各国只得依靠反倾销措施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各国的反倾销法规都进行了修改,也使反倾销活动更容易进行。
(二)贸易报复效应
针对进入80年代以来反倾销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使用的现象,国外经济学者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分析。他们发现,运用反倾销手段除了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之外,贸易报复同样构成了反倾销频发的重要原因。Finger(1993)指出,惯于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已经构成了“反倾销俱乐部”,他们的反倾销措施并不是针对外部成员,而是彼此相互针对。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的反倾销案例进行统计,Finger发现,其中被反倾销立案的国家中有2/3的国家曾经实施过反倾销措施。Prusa(2001)①、Francois & Niels(2002)、Feinberg & Reynolds ②(2006)也认为,本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更易针对曾经对本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即成为一种报复行为。Feinberg & Kara Olson(2004)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过程中,尽管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状况、政治因素和产业竞争力状况的影响,但报复动机同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之后,Feinberg & Reynolds③ (2005)通过美国与加拿大相互之间的反倾销战争证实了这一观点。同时,他们认为反倾销也是一种威胁行为,通过国内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威胁对方调整国内的贸易政策和贸易行为,以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
(三)示范-学习效应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反倾销行列中来,以前从未运用过反倾销措施的许多发展中国家④ 也开始频繁使用这一政策工具。许多经济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Prusa(1999)认为,发达国家之所以频繁使用反倾销政策,一方面是因为:反倾销的使用规则和程序较为灵活,各国可自主运用,而且是为WTO所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另一方面,一旦裁定对方的倾销行为,征收的反倾销税较高,比起普通关税要高10倍到20倍,甚至100倍,对国内相关部门的保护相当大。就发展中国家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原因,Prusa认为,一方面是发达国家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出自于商人的本能,因为他们频遭国外反倾销制裁,所以也要对外实施反倾销措施。
Lindsay & Ikenson(2001)认为,反倾销行为存在着“学习效应”。其研究发现,美国生产商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来自于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措施的威胁。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开始频繁的运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这一做法是向发达国家学来的,而美国则是一个“极坏的榜样”。
Blonigen(2004)研究表明,反倾销行为存在明显的“学习效应”,不但存在于国家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国家内部的部门之间,即一个部门的反倾销行为会带动相关部门去模仿和学习。如果某一部门反倾销措施取得成果,通过学习他们的经验,可以降低反倾销成本、增大反倾销胜率,从而促使其他部门也会采取反倾销行为。
Maurizio Zanardi(2005)通过对全球反倾销案件的统计指出,反倾销案件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增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开始加入反倾销行列。发展中国家作为实施反倾销的新加入者,其开始运用反倾销措施的动机是吸取发达国家的做法来报复发达国家对自身的反倾销行为。但当其运用成功并尝到这一措施的“甜头”后,就开始频繁运用,并且不再仅仅针对发达国家,而且也针对与自己发展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⑤。
二、从法律实践角度分析反倾销问题
大部分反倾销行为的法律实践⑥ 包含三个步骤:首先,由进口国受损产业代表提交书面申请;其次,反倾销调查机关立案调查;最后,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决。就不同的法律实践阶段,不同学者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
(一)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方面
Staiger & Wolak(1989),Eymann & Schuknecht(1991),Staiger & Wolak(1994),Furusawa & Prusa(1996)都认为,一国是否频频运用反倾销措施,与这个国家的产业发展状况密切联系。如果一个国家的某项产业垄断性越高、竞争力下降、生产能力趋于闲置的情况下,不论外国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这个国家产业部门都会倾向于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从而制止外国厂商的进入,遏制市场竞争。
Knetter & Prusa(2003)和Douglas Irwin(2004)认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数量受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Knetter & Prusa(2003)指出,国内实际GDP下降或本币升值时,反倾销调查申请就会增多。Douglas Irwin(2004)通过考察美国的反倾销历史演变指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受实际汇率和经济周期的影响。比如,美国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反倾销数量减少,得益于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和美国良好的经济运转状况,而80年代反倾销调查申请数量增多,是因为固定汇率制瓦解和美国经济的衰退。
Honggue Lee(2004)将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厂商分为追求结果型(Outcome Filer)和追求过程型(Process Filer)。追求结果型厂商只有在面对真正的倾销时才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而追求过程型厂商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目的则与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无关。当竞争加剧、市场份额和利润率下降时,他们就会向有关当局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从而威胁并迫使外国厂商提高价格或实行自动出口限制,缓解国内市场竞争,从中获得利益。但本质上,他们并不关心所提出的反倾销调查最终是否会被裁决征收反倾销税,他们只重视这一过程对国外竞争者的限制作用。
(二)在立案调查方面
Staizer & Wolak(1994)认为,是否能够立案调查取决于进口国是否拥有外国进行倾销的充分证据。反倾销调查当局并不掌握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行业的充分信息,这些证据的来源主要是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申诉方。因而只要国内厂商提出反倾销申诉,调查当局就会立案调查,除非申诉方自己提出撤销申诉。
Staiger & Wolak(1994)另一份研究表明,是否能够立案调查受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出口国在本国的出口份额是不是巨大;二是出口国在调查期限内在本国的出口份额是不是稳定;三是出口国的出口是不是严重依赖本国市场。只有这样,本国的立案调查才能对出口国产生限制或威胁作用。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Staiger & Wolak认为,在本国的生产能力降低的情况下,越容易使反倾销调查申请进入立案调查阶段。
Prusa(1999)指出。反倾销调查立案具有很大的示范性,一旦政府接受了某一行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其他行业也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迫于压力,政府只得再次立案。因此,政府部门对反倾销调查立案的控制力是非常弱的。
Douglas Irwin(2004)通过研究美国过去半个世纪的反倾销案例,否定了大部分学者所认为的反倾销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起的说法。他认为,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数量并不亚于80年代,只不过在那时很少被财政部⑦(Treasury Department)立案调查,因为缺少证明进口商品低于实际价值的证据。美国的反倾销案件之所以在80年代开始增多,是因为美国于1984年修改了反倾销法规,可以使反倾销调查申请很容易就进入到立案调查阶段。
Jallab & Sandrette(2006)认为反倾销立案调查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周期、进口产品竞争力和实际汇率。当经济高涨时,反倾销立案调查减少;当经济衰退、产业竞争力下降时,反倾销立案调查增多。当进口商品竞争力和进口渗透增强时,厂商会要求政府进行保护,此时反倾销立案调查增多;当进口商品竞争力下降时,反倾销立案调查减少。当国内货币贬值时,反倾销立案调查减少;当国内货币升值时,反倾销立案调查增加。
(三)在调查机关裁决方面
Staiger & Wolak(1989)指出,征收反倾销税的高低取决于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的竞争程度:如果进口国国内产业是完全竞争的,而国外这一产业的出口厂商对进口国产业影响较大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裁定征收较高反倾销税;如果进口国国内这一产业是卡特尔组织,那么其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目的只是遏制国外竞争,维持国内价格同盟,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对国外厂商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只征收小额反倾销税。
Feinberg(1989)和Knetter & Prusa(2003)都认为反倾销的裁决受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Feinberg(1989)通过对1982-1987年间美国对日本、韩国、墨西哥和巴西的反倾销案例研究认为,如果国内货币趋于贬值,那么在以本币表示的进口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其兑换成倾销国货币时的价格就变得相对便宜,因此容易被裁定为倾销。Knetter & Prusa(2003)认为,如果国内实际GDP有下降趋势,这时的立案调查容易被裁定为倾销。
政治压力是否会影响反倾销调查的裁决,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Moore(1992),DeVault(1993),Hansen(1996)和Prusa(1997)⑧ 都认为迫于政治压力,调查机关倾向于做出反倾销裁决。这是因为做出反倾销裁决不但影响到社会就业问题,而且影响到选举时期的经济、财政状况,从而为选举赢得支持。Tharakan & Waelbroeck(1994)也认为反倾销的裁决受政治压力、国家安全利益和国家间历史关系的影响。比如,相对于欧盟,美国更易对日本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而Anderson(1993)却持相反观点,他通过实证研究表明,相关当局是否做出反倾销裁决不受任何政治压力的影响。
产业部门的影响力会影响反倾销调查的裁决:Eymann & Schuknecht(1991)指出,是否做出反倾销裁决取决于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部门的政治影响力。国内“申诉”厂商的政治影响力越大,有关当局越容易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Bown(2006)通过对9个发展中国家⑨ 反倾销案例的研究指出,产业规模越大、集中度越高、政治影响力越大,有关当局越容易做出反倾销裁决。
Reynolds(2006)认为,反倾销的裁决受出口国该产业经济周期和进口国立案调查周期的影响⑩。如果进口国在对其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出口国该产业正处于衰退期,此时产品国内价格降低,收益率较低,这种情况下易使进口国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三、从经济影响角度分析反倾销问题
(一)反倾销行为对产业的影响
1.反倾销行为对本产业的影响
反倾销措施实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本国进行贸易保护,实践证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确实对本国的产业起到了保护作用。Messerlin(1990)通过对欧盟反倾销案例的研究指出,反倾销措施是卡特尔产业组织战略性的保护本产业免受竞争冲击的手段。产业卡特尔通过反倾销措施关闭国内市场,保护本产业生产能力(即使这种生产能力是过剩的),扩大市场份额,提高收益,促进本产业的发展。反倾销立案调查促使产业内各企业的联合,以扩大影响力,迫使政府做出裁决,因而产业集中度提高,垄断更为突出。
Staiger & Wolak(1994)通过对1980-1985年间美国工业制成品反倾销案件的实证研究表明,即使对国外相关产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反倾销法对贸易和竞争同样起到限制作用。这是因为,美国反倾销当局收到反倾销调查申请决定立案后,会限制所涉及到的倾销国相关进口商品的流入,而鼓励本国进口竞争性产业的发展,从而限制国内市场竞争,这与征收反倾销税的作用效果是相同的。然而,当国内相关产业代表撤销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进口却不会做出相应增加,大大保护了国内市场。扶持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Bown(2006)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即使反倾销措施短期内保护了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但我们不得不考虑它的长期影响。一旦对国内某一产业实施了反倾销保护措施,那么从长期看,这种措施就很难撤销,即使WTO规定了“日落复审”条款。因此,这一产业部门会长期依赖保护措施而影响竞争力的提高。
2.反倾销行为对关联产业的影响
反倾销措施不但要考虑对受损害产业的影响,而且还要考虑对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所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要符合公共利益原则。反倾销措施对关联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上下游产业间关系的研究上。如果上游产品的价格上升,削弱了下游进口竞争产业的竞争力,使他们产量和对中间产品的需求减少,这种保护对于上游产业来讲,净利益是很小的;但是,如果这种对下游产业造成的损害导致他们寻求保护以此抵制进口最终产品,下游产业的产量和他们对中间产品的需求不仅不会减少,甚至还会增加,这就是所谓的“继发性保护”(11)。
Hoekman & Leidy(1992)强调,“下游产业继发性保护的存在可能煽动上游产业提出更多的反倾销申诉。如果这种对下游产业造成的损害允许上游产业提起申诉,并获得相应的保护,并且这种保护足以补偿损失的话,上游产业的保护实际上对下游产业反倒‘有益’”。
Feinberg & Kaplan(1993)通过对美国钢铁业和化工行业的实证研究说明,上游产业的反倾销保护措施会对下游产业产生影响。因为上游产业一旦实施反倾销保护措施,其价格的提高会使下游产业投入的生产成本提高,从而影响下游产业的竞争力。但是,Hughes,Lenway & Rayburn(1997)的研究结果刚好相反。他们研究了美国对日本半导体产品的反倾销案例,认为下游产业也会从“美日半导体产品协议”中获益。这是因为上游产业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会对下游产业产生正的外部效应(12)。
Krupp & Skeath(2002)从整体产业的角度出发,考察了上下游产业之间的关系,认为“出于保护本国上游中间产品产业的目的引发的反倾销案件不仅对上游产业竞争者,而且对以中间产品为需求的下游厂商产生影响。在限制倾销上游进口产品数量的同时,对下游产品的产量有消极作用,由于贸易转向对非倾销上游进口产品的数量有积极作用”。
(二)反倾销行为对贸易的影响
有些学者认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会发生明显的贸易转移效应。Messerlin(1988)以欧盟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说明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同样会发生贸易转移。反倾销立案调查会使从“申诉”对象国的进口大大减少。但使从其他欧盟非成员国和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增加,最终反而导致相关产品的进口总量有所增加。Prusa(1996)也持相同观点,通过对1980-1988年间美国对50多个国家所发起的428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实证研究表明,反倾销不但没有减少本国的进口量,反而使本国的进口量增加,其根本原因在于反倾销对贸易的最大影响是发生了贸易转移,即本国进口从“申诉”中所列的倾销国转向“申诉”中没有提及的国家,也就是说,所谓“倾销国”的出口竞争者成为美国反倾销的最大受益者。
但也有学者认为,反倾销究竟是否会引发贸易转移,不同的情况下会有不同的结果:比如Staiger &Wolak(1994)通过研究1980-1985年间美国反倾销案例分析,“申诉”的对象国不同,反倾销措施在不同阶段对贸易的影响就不同。如果对象国是欧盟或日本,在确定产品“低于正常价值”前的这一阶段,进口量会增加;一旦做出了立案调查的决定,那么进口量会急剧下降,维持在较低水平上。如果对象国是墨西哥或加拿大,一旦厂商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进口量就会立即下降。Hylke & Jozef Koings(1999)研究了欧盟从1985-1990年期间发生的246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有105起(42%)被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实证结果表明贸易转移现象很少,欧盟相关部门进口大大减少。究其原因,Hylke & Jozef Koings(1999)认为欧盟相关反倾销产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激烈,因而贸易转移状况较少,反倾销措施作为贸易保护政策较为有效;而在市场集中度较高的部门,就会使本国的进口从“调查申请”中所列的国家转向其他出口国家,发生明显的贸易转移,实际的进口量并没有减少,从而大大削弱了反倾销的贸易保护作用。
Prusa(1999)认为,无论最终裁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调查都对进口起到巨大的限制作用。一旦“申诉”中所列倾销国被裁定为倾销而被征收反倾销税,从这个国家的进口数量在裁定后的3年内会减少70%;即使没有被裁定倾销,其数量也会减少20%。但是本国会相应增加从其他国家的进口,从而抵消一部分由于倾销国受到限制而减少的数量。
(三)反倾销行为对价格的影响
不论其裁决结果是怎样的,反倾销行为会提高相关进口产品的价格。Messerlin(1988)通过对欧盟反倾销案例的研究说明,一旦国内厂商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会导致“申诉”对象国进口产品的价格明显上升。在其提高价格后,其他国家的出口商会结成“价格同盟”,导致国内相关进口产品的价格上升。但是价格提高的幅度是不同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价格提高的幅度较小,而发达国家价格提高的幅度较大,这是因为发达国家产品的竞争力较强,因而市场控制力强,从中获益。Prusa(1996)研究表明,一旦就国内某一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不管有关当局最终是否会对其裁定为倾销,那么该产业产品的价格都会上升。其中,“调查申请”中所涉及到的倾销国不管是否被征收反倾销税,其价格都会大幅上升;而“调查申请”中没有提及的其他出口国也会提高产品价格。
(四)反倾销行为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反倾销行为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本质上讲就是指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是否能够增进本国的国民福利。对于这一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1.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国国内福利无影响
Staiger & Wolak(1992)建立分析模型,假设外国倾销厂商是垄断的和外国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而国内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他们通过实证检验认为,在这种条件下,国内征收反倾销税对社会福利(特别是增加厂商收益)没有任何的作用。Prusa(1992)、Reitzes(1993)、Bolonigen & Park(2004)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因为出口国可以通过限制自己的出口行为从而减少甚至消除反倾销税的影响,出口国可以通过停止向本国出口而避免缴纳反倾销税,因而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对社会福利并无增进作用。
2.征收反倾销税会增进进口国国内社会福利
Gruenspecht(1988)和Reitzes(1993)通过建立动态模型,检验了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可以增进社会福利,特别是可以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从而增加国内厂商的收益。Growley(2006)通过研究1979-1996年间美国的反倾销案例说明,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国国内的社会福利起到增进作用,因为反倾销税的征收实际上是一种“寻租行为”,把国外厂商的“租金”转移给了国内生产厂商,但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征收反倾销税带来的是净损失。
3.征收反倾销税会降低进口国国内社会福利
Dixit(1988)通过实证分析说明,如果进口国国内市场是寡头垄断的,那么征收反倾销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就是消极的。一方面使国内行业寡头在反倾销措施中“寻租”,不利于国内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对国内消费者也是不利的。
Messerlin(1990)认为,反倾销措施保护了国内产业卡特尔免受国外竞争,促使垄断的发展。国内消费者不得不从价格较低的进口产品转向垄断高价的国内产品,因此反倾销措施的成本转嫁给了国内消费者,降低了社会福利。
Gallawayr & Blonigen(13)(1999),Bown(2006)研究表明,从长期来看,反倾销措施具有明显的累计效应,即一旦对某一产业实施反倾销保护措施,那么该产业就会长期依赖政府保护,反倾销保护措施就难以撤销。因此,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成本很高,在美国贸易保护措施中,其实施成本仅次于纺织品的保护居第二位,影响了社会福利的提高。
Zanardi(2002)认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带给生产者的收益要小于消费者的损失,因此对于社会福利的影响是净损失。反倾销措施实施得越多、范围越广,给社会福利的影响越大,越应引起社会重视。
四、国外关于反倾销问题研究的特点
(一)研究方法
反倾销问题一直是国外学者关注的热点,对于反倾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角度:
1.反倾销问题的法律研究
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J.H.杰克逊就开始了对GATT法律制度的研究。1969年发表了著名的《世界贸易与GATT法律》一书,使得GATT的研究成为法学,尤其是国际法学领域一项相对独立的学问,并在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渐渐得到公认,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的研究逐步受到重视。国外学者通过运用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剖析国际贸易体制核心部分的来龙去脉,阐明这种国际法律制度在调整极其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作用及政治意义(14)。
2.反倾销问题的统计研究
国外学者注重对反倾销案例的统计研究,相关文献较多。其对反倾销案例进行分类统计分析,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分类,如化工制品、农产品等;二是按反倾销所涉及的对象国进行分类,如美国对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欧盟对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等。
3.反倾销问题的博弈研究
在国外文献中,很早就有学者对反倾销问题进行博弈分析,比如不对称信息模型主要是由Lucian A.Bebchuk(1984)发展起来的,不同期望模型是由George L.Priest和Benjamin Klein(1984)发展起来的。近年来,国外学者更加重视反倾销问题的博弈研究,从不完全信息模型、重复博弈模型等角度分析国家间进行反倾销的动因和影响。
(二)价值取向
反倾销制度本身是GATT/WTO作为促进自由贸易的手段之一,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当代的反倾销制度受到了国外学者越来越多的质疑。各国所频繁使用的反倾销制度,已经成为为国内产业提供不合理的保护、甚至成为国家间相互进行贸易报复的手段,逐步呈现出滥用的特点。因此,国外学者对当代的反倾销制度大都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其不但影响了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而且也影响了国内福利的提高,要求对现行反倾销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很高。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利益群体在利用反倾销制度保护自身利益等方面的原因,现有的反倾销制度不可能立即取消,甚至在一定时期还有加强的趋势,反倾销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常态。因此,许多学者呼吁WTO将来对于反倾销问题的谈判必须强调竞争机制,即强调在不影响相互竞争的前提下运用反倾销政策对国内产业进行合理保护。
注释:
① Thomas J.Prusa & Susan Skeath,(2001)“The Economic and Strategic Motives for Antidumping Filings,”NBER Working Paper,w8424.
②③ Kara M.Reynolds,“Dumping on U.S.Farmers: Are There Biases in Global Antidumping Regulation,” American University Working Paper Series.
④ 经Prusa统计,自墨西哥1987年第一次使用反倾销措施,发展中国家开始频繁运用这一工具,巴西于1988年第一次使用,阿根廷于1991年开始使用。从1987-1997年间,反倾销措施的传统使用国(包括美国、欧盟、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五国)共有1376起反倾销调查立案,而反倾销措施新兴使用国(包括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南非等)共提出2196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⑤ 经Maurizio Zanardi统计,发展中国家开始出于报复发达国家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比例为73%。当其认识到反倾销的好处后,开始频繁运用这一措施,并且开始针对同等发展程度的国家(这一比例为35%)和转型中的国家(这一比例为32%)。另:对于国家类型的划分,作者参阅是IMF的分类状况。
⑥ 其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当所存在的倾销、损害和其因果关系证据充分时,相关主管机关可在未收到国内相关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的情况下而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步骤一,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⑦ 1980年以前,美国反倾销立案调查负责判断进口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值”的部门是财政部(Teansury Departrment)。从1980年开始,美国商务部(Commerce Department)开始负责反倾销立案调查。之所以负责部门发生变化,是因为财政部与美国国内产业的反倾销并无直接利益关系,而商务部可以直接感受到国外倾销的压力和影响,从而更有利于美国国内的反倾销立案。
⑧ Bruce A.Blonigen & Thomas J.Prusa,"Antidumping," NBER Workoing Paper,w8389.
⑨ 包括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秘鲁、哥伦比亚、印度、印尼、土耳其、委内瑞拉。
⑩ 作者认为,出口国某产业经济周期和进口国反倾销立案调查周期对反倾销裁决的影响在农产品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农产品经济周期较短,只有2-3年,而反倾销裁定的周期平均在一年以上。如果反倾销调查进行时,出口国该产业刚好处在低谷,此时国内价格较低,则易被裁定为倾销。
(11) 朱钟棣、鲍晓华, 《反倾销措施对产业的关联影响》, 《经济研究》2004年第1期,第83-92页。
(12) Bruce A.Blonigen & Thomas J.Prusa,(2001)“Antidumping,” NBER Working Paper 8398.
(13) Chad P.Bown,(2006) “The WTO and Antidump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The World Bank Working Paper,wps4014.
(14) 杨仕辉: 《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博弈与我国的对策》,科学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