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共同发展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共同发展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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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坚定不移

科学社会主义要求实行公有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设想的社会主义模式,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达到的较高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变革和进一步大力发展生产力而实现的。在他们的社会主义目标模式中,生产资料全社会占有,一切私有制经济成分都消灭了。公有制是唯一的社会经济基础。我国“三大改造”以后,也曾经追求这种模式,试图并着手消灭一切非公有制经济。实践证明,这种脱离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条件的思想、方针和政策不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也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众所周知,旧中国生产力十分落后,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独立发展的阶段。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础上,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的经济发展起点低,目前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还很大。生产力落后和多层次,社会主义公有制所需要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所有这些,决定了我国不应当也不可能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模式,也不能按照外国的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逐步认识和明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不应当盲目追求公有制的“大”和“纯”。从而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理论和方针。这一方针必须长期坚持。

实行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当代中国的坚持、运用与发展,既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即公有制或公有制为主体。我们不必到马、恩、列、毛的著作中找寻根据和答案,单就邓小平理论和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央文献来看,问题已经论述得够清楚、够肯定的了。打开邓小平同志的著作,可以看到他一再地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他说:“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3卷,110、111 页)“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同上书,第142页)十三大、十四大、 十五大的文件也反复论述了这一根本原则。公有制的兴衰成败,涉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兴衰成败。江泽民总书记在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都要坚持这条原则。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任何动摇、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做法,都会脱离社会主义的方向。”其所以引用这些话,不是从引证出发,而是因为这些论述充分反映了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以及党中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始终坚持的一条根本原则。否定这一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实质上就会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科学社会主义是不能建立在私有制或私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的。有人说,只要有共产党领导,没有公有制也没关系。然而,顾名思义,共产党是要搞“共产”(公有制)的。不搞公有制,或使公有制整体上蜕化为私有制,共产党存在的根据也就没有了。

有必要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完善公有制。应通过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通过加强和完善管理制度,通过反对腐败消除以权谋私行为,把公有制特别是国有企业搞好、搞活,使其表现出比私有制优越的特性来。否则,如果公有制下经济增长缓慢,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停产半停产增加,而且长期找不到出路,那么,不管“公有制为主体”在口头上讲得多响,最终可能是坚持不了的,对于这个严峻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同心协力予以解决。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把国有企业搞好搞活,这是一条坚定不移的方针。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另一条坚定不移的方针。它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实际经济状况决定的。有的学者认为,在结束初级阶段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中,依然会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不同的观点,可以探讨、交流。但是,中央从一开始提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直到现在,都是以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为依据的。只要读一下十三大和十五大的报告,就很清楚。邓小平同志也明确地讲,一切都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实际出发。我们党正是“在这个理论的指导下,坚定地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上书,258页)。 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包括发展多种公有制经济,也包括发展多种私有制经济。侧重点是让多种私有制经济,如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企业,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和引导多种私有制经济发展,是从“三个有利于”出发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于扩大就业、繁荣经济、活跃市场、增加税收、方便生活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要经历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时间。如果一代人按20年计算,十几代人就是200多年。 二十代、三十代人,就是400~600年。在社会主义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即通过几百年以后,是否还会与初级阶段一样有多种私有制经济发展,恐怕也提不出理论和事实根据。现在争论这个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可以留得后人去解决。

社会主义社会要鼓励多种私有制经济发展,似乎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不相吻合。然而,这正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取得的成果。既然我们正在建设的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就不能和不应去硬套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模式。而且,从根本上说,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生产力原则出发,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的。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一种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度,在它还有容纳生产力发展的较大余地时,是不会灭亡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讲的是整个“社会形态”。但这一理论同样可运用于一定的经济成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旧中国曾长期存在的封建制度、农奴制度是被彻底消灭了,它们即使作为一种非公有制的经济成分,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为它们早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但是,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这两种经济成分,在长时期中,还可以发挥其容纳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而且,比起个体经济来,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20年中,我国经济快速增长,非公有制经济起了很大作用。这也证明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理论和方针的正确。因此,“共同发展”的方针同样要坚定不移。

二、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

在公有制问题上,必须明确两点:(一)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就没有科学社会主义。有了公有制,但不去坚持,不去完善,而是动摇之、破坏之、否定之,结果必然是社会主义制度被动摇、被破坏、被否定。这是客观事实,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但也离不开意识形态,是坚持社会主义,还是放弃、否定社会主义,能与意识形态无关?有人提出不要从“意识形态偏好”上去看待和维护公有制,其实这本身就在以此搞“意识形态偏好”,只不过是相反的一种意识形态偏好而已。

(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决不是为公有制而公有制。有人认为,坚持“主体”论说法是把公有制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手段。不对!坚持“主体”论,同将公有制当作目的,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而是实现多层次目的的前提、基础。在一定意义上说它是手段也未尝不可。但有的人讲“手段”论,是要用以否定公有制的必要性。理由是,手段是由人选择的,可选用,也可不选用。我们用“前提”、“基础”这样的概念,取代“手段”概念,就可以堵塞这个概念(“手段”)解释上的随意性空隙。因为“前提”和“基础”,是必要的,必须有的。

我们讲公有制不是根本目的,是从社会主义运用公有制要完成什么任务、实现什么多层次目的的角度来考虑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建立后,它当然不会是作为人们继续追求的目的而存在,而是要发挥其自身不同于私有制的作用和功能。

第一,实行公有制或公有制为主体,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和更好地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特别是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基本矛盾,提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新中国的巨大成就,正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取得的。即使在存在多种经济成分的过渡时期,国有经济也显示出了比私有制经济的更大优越性,在促进新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方面,起了无可否认的重大作用。回顾这段历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把搞活国有企业作为整个改革的中心环节。改革是为了打破僵化的经济体制,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是,迄今为止,国有企业的改革远没有取得预想的成果,而且,问题和困难越来越多,经济效益持续下降,亏损面和亏损额在不断扩大,增长速度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中是最低的,正是这种情况,成为否定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思潮的一种根据。然而,应当冷静地思考与研究一下:这种情况的形成,究竟是制度性原因还是非制度性的原因。为什么国有企业在五六十年代曾显示过它的光辉?为什么目前也还有一部分大、中、小型国有企业增长速度快、经济效益高?只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得出结论:部分国有企业陷入困境,并非出于制度性原因。由于本文不是研究国有企业的困境和出路问题,不便在此展开论述。这里只是讲容易被忽视的两个问题:其一,非国有经济以快于国有经济的速度增长,正是以国有经济付出成本为代价的。国有经济不仅付出了改革的成本,也付出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本。为什么解放前的私有制经济发展缓慢?为什么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私有制经济发展速度不如中国快?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是在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大的环境背景下实现的,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支撑是个重要条件。其二,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在我国周边国家,而且波及俄国和欧美一些国家,我国能在这种冲击波中岿然不动(尽管也受到压力和付出代价),应归功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归功于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重要地位。否则,也会在劫难逃,导致生产力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第二,实行公有制或公有制为主体,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是结束延续了几千年的人剥削人、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人类历史的一个阶段。当然,这要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前提。我国目前还远没有达到这样的生产力水平。但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等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一定高度时,这一本质要求才可能逐步实现。但“可能”不等于必然。无论生产力发展多高,如果是实行私有制,不可能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也就谈不上共同富裕。只有在生产力获得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实行公有制,才能够作为历史的必然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

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和性质问题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如果公有制失去了其主体地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蜕变为非社会主义制度,我国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国家了。因此,搞不搞和坚持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实质上是搞不搞和坚持不坚持社会主义的大是大非问题。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以及党中央,一贯态度显明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就要坚持邓小平反复强调的、十五大重申的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真高举还是假高举,这是分界线之一。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不能和不应是国民经济的全部,只能是主体。所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必须是主体;其二,只能是主体。要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不能把公有制与私有制截然对立起来。多年来,讲“主体”与“补充”,从作用上看,不是贬低非公有制经济,而是说:私有制经济虽非主体,但可以补充主体;虽非公有制,但可以补充公有制;虽非社会主义经济,但可以补充社会主义经济。这正是要表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可以统一于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之中。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余地,不是可有可无,可要可不要的事情。它的存在和发展,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可以说,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既然如此,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不是权宜之计,不是临时性政策,而是长期实行的至少一百年不动摇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方针。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文字上,而必须成为实践中的事实,要在长期发展的趋势中保持其主体地位。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公有制表现出优越性。我们一不能通过简单限制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来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二不能靠国家给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不断输氧输血,人为地维持它的主体地位。只能通过把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搞好搞活,使其有更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更好的经济效益,不仅在资产的量上和质上占优势,而且在经济增长与发展中占优势;并且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成为新增加值的主体;以此保持其合理的和必要的主体地位。如果我们的实际经济工作者特别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同志以及理论工作者,不是朝这个方向去搞好公有制经济,而是急于甩包袱,在理论宣传与实践中贬抑公有制特别是国有企业,热衷于一股风地出卖国有企业,那就离开了改革的初衷,偏离了正确的轨道,最终会葬送社会主义事业。

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不能混淆。“主体”存在量的比重问题,即公有制经济首先要在资产的量和质上占优势。而“主导”,并不需要在量上占优势。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指它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中起领导和导向作用。不能用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作标准,来衡量我国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因为社会制度不同,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它的健康、有效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稳定的保证;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部分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多种形式的私有制经济,容易从集团利益和私人利益出发,与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矛盾,需要有国有经济协调、引导,形成和保证社会统一的利益;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宏观调整和计划调节的重要经济力量;是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的主导力量。正因为这样,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一直把搞活国有企业作为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

多种所有制经济各有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不管公有私有,应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当然对其中的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严肃处理。但应明确: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回事,它们各自的社会性质是另一回事。目前理论界有人把各种私有制经济包括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统统规定为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在十五大以后,有人依据十五大报告中所提“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论断,硬说十五大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视私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可以肯定地说,这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不符合邓小平理论,不符合改革以来中央文献中的一贯观点,也不符合十五大精神。

马克思主义判断一种所有制经济或经济成分的性质,首先是从这种经济内部的生产关系着眼的。外资企业和国内私营经济,在所有制上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在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上,是劳动者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雇主,实现资本与雇佣劳动相结合;在分配关系上,雇主凭资本获取利润,实行按资分配,雇工获得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按劳动的价值分配从属于按资分配,这种经济关系在性质上显然是资本主义的,因此是一种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邓小平文选》中没有提及“私营经济”,但明确指出:“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邓小平文选》第2卷,235页)。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外资企业,怎么能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呢?怎么能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呢?

利用外资企业,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但外商来办企业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是为了搞社会主义。有些外资企业用原始资本积累的方法,无情剥削和欺压职工。如有的外资老板强迫全体工人下跪。有的外商晚上把众多女工锁在屋内,起火出不来,活活烧死。种种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屡有报道。有些外商用坑蒙拐骗手段,侵害我国利益以发不义之财。不顾这种事实,硬给外商外资送顶“社会主义经济”帽子,究竟有什么理论与实际意义?对外商来讲,并不需要这个帽子或招牌,他们宁愿搞资本主义。而对我国来讲,这只能起混淆经济性质和界限的作用。

我国的私营经济,从其内部的经济关系看,不应否认其资本主义性质。当然,从外部的关系看,它们不同程度地与社会主义经济相联系,它们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有些私营企业遵纪守法、扶贫济困、热心于公益事业,内部管理也比较文明。这样的私营经济,可以认为不同程度地带有社会主义因素。但不能认为整个私营经济等于社会主义经济。有些私营企业不择手段,唯利是图,搞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恣意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谈得上什么社会主义经济?连正当的资本主义经济也不够。请读一下《市场报》今年7月17 日的报道:在广东一些非公企业里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人们要问,王法何在,公理何在?”这里“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是无偿加班加点,这在私营企业里较为普遍。有的企业让职工连续工作36小时,一年只有春节才放假。二是有些企业将拖欠克扣工资、动辄罚款作为降低成本的一种手段。”深圳某公司规定,工人无证入厕要罚款,吃饭时间不准说话。有些私营企业将工人当犯人管理,剥夺其人身自由。有的私设公堂,随意审讯、斥骂。广东增城市华星水泥厂一工人工作中被切掉8根手指,得不到任何赔偿,反被赶出厂门。深圳某厂7名工人,因被怀疑偷窃,非法拘禁、拷打16小时,造成一死六伤。这些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允许的十分野蛮的侵权事件,在我国则屡见报道。当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据此否定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但在积极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重视私营经济中存在的损害职工权益的现象,并应依法解决。这类私营经济中的生产关系,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吗?能将这种私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经济吗?

关于个体经济,它存在于许多社会形态中,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它从属于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个体经济是小商品经济或简单商品经济,它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在“左”的错误下,把个体经济纳入资本主义范畴加以消灭,是错误的。现在,又有人倒过来,说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走向另一个极端。

“社会主义经济”,是相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封建主义经济”而言的经济范畴。所谓社会主义经济,是指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是制度性范畴,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消灭剥削、为实现共同富裕而发展生产等。不能把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同起来,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范畴。有人说,“社会主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此将二者划等号。按此,既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离开对各种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具体分析,单凭“就是”这个主观推理的逻辑得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结论。然而,这种主观推理是缺乏科学根据的。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也可以说现行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但不能由此把社会主义经济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等同起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并不是制度性范畴。我国的市场经济称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因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而是因为公有制这种社会主义经济居主体地位。离开了公有制为主体,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从所有制上看,就是指公有制经济,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如用公式表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经济),结合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前就存在。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的配置方式或手段,并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的内涵。怎么一讲市场经济,各种私有制都会变成社会主义经济了呢?

有人说,“小平同志讲,要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包括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经济”。既然如此,那就应该真正遵从小平同志的思想和理论。打开《邓小平文选》读一下,没有任何地方把私有制经济看作社会主义经济。他多次反复强调指出,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邓小平同志把公有制为主体同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当作涵义相同的提法使用。他既讲“我国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65页)还讲,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有益的补充”。如果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那么,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以及历次中央有关文件一贯强调的“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这一根本原则也就被推翻了。公有、私有,都是社会主义经济,还有什么“主体”非主体之分呢?

本来,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有了这个主体,才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显然不能把私有制经济也当作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十五大报告也明确讲:“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个本来在宪法和十五大报告中讲得很清楚的问题,却被主张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同志,作了背离原意的解释。他们认为:这里讲的基础,应理解为主体。肯定地说,这种“理解”不能成立。“基础”同“主体”,是表明不同关系的。“基础”,是指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借以建立起来的根基。而“主体”是指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或地位。它们回答的是不同的问题。怎么能随意修改宪法与十五大报告的提法和原意呢?其实,修改提法和原意,无非是要让宪法与十五大报告服从于自己的观点:公有制只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主体,不是基础,私有制经济也要统统塞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中,多种私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外资,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说,与其指“资”为“社”,不如为“资”正名。在我国现阶段,资本主义经济还有其进步作用。1949年5月, 毛泽东和刘少奇同志以中央名义给东北局的电文中说:应克服“左”倾错误,包括“强调限制资本主义,而不强调一切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生产在目前及今后一个长时期内的进步性、建设性与必要性。”(《毛泽东经济年谱》,264页)私人资本主义的这种“三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然存在。因此,并非只有指“资”为“社”,或指“私”为“社”,私有制、资本主义经济方能名正言顺地发展。只要还资本主义经济本来的地位与作用,就可以使其名正言顺地存在与发展。所谓为“资”正名,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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