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深化劳动价值论认识中的几个问题_劳动价值论论文

当前深化劳动价值论认识中的几个问题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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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要深化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主要应讨论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为什么劳动要转化为价值?

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之所以要转化为价值,是因为私人劳动需要转化为社会劳动。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对象性是与它们的感觉上各不相同的使用对象性相分离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0页。)商品的两种属性和劳动的二重性,使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具有两重社会性质:一方面,它作为特殊的有用劳动,是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必须生产出使用价值,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另一方面,它作为一般的人类劳动,形成相同实体的价值,使完全不同的劳动能够互相等同,互相交换。私人劳动的产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证明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所耗费的相同的抽象劳动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从而才能转化为价值。可见,劳动要转化为价值,是商品两属性和劳动两重性引起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矛盾运动的反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两种属性和劳动的二重性依然存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采取了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形式。从事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同样具有两重社会性质,必须创造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形成同一实体的价值,同时也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转化为社会劳动。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存在着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运动,存在着劳动转化为价值的过程,劳动价值论依然起作用。

二、价值量是如何决定的?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一定量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在这里,“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现有社会的平均生产条件,“一定量使用价值”是指同一种使用价值的商品数量和质量。

生产每一种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一定量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少,凝结在同量使用价值中的价值量就越小;反之,社会劳动生产率越低,生产一定量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凝结在同量使用价值中的价值量就越大。在这种条件下,一定量使用价值的价值量,与体现在使用价值中的社会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社会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

但是,这是就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言的。如果社会劳动生产率没有变化,从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变化,那么,劳动生产率较高的个别劳动时间可以转化为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多的价值量;而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个别劳动时间则相反,只能转化为较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少的价值量。这种情况,一般通过单位劳动时间所生产商品的数量和质量表现出来。

以上所说的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它是从微观的生产过程中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有第二种含义,指的是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个部门的分配比例,这些分配比例影响着各个部门商品的总供求关系,从宏观层面上决定着商品的价值量。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是不是参与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还是只影响商品价值量的实现,经济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承认市场供求关系对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作用。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过程中,应当肯定总供求关系对于价值量决定的重要作用。这一点在我国近几年出现买方市场的条件下表现得很突出。这不等于承认“供求价值论”,而是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种含义)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完整把握。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量的决定,还存在着一个有效劳动与无效劳动的问题。只有有效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商品的价值量;而无效劳动,不论是否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不能形成价值量。相应地,高效劳动可以转化为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多的价值量;而低效劳动则相反,只能转化为较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少的价值量。例如,生产出不合格产品的劳动就属于无效劳动,不能形成价值量;生产出低质量产品的劳动属于低效劳动,只能创造较少的价值量;而生产出优质产品或高质量产品的劳动,则属于高效劳动,可以创造较多的价值量。这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一种效用价值论,实际上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一种表现形式,也符合恩格斯关于商品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论断。这个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过去在论证按质论价的理论依据时,往往将质量差价说成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是一种价格偏离价值的表现。但价格偏离价值怎么能够长期化和正常化(相对固定化)?如果说产品质量高是因为付出了较多的劳动(生产费用),但实际生产过程却表明劳动(生产费用)并没有增加。对于高质量的服务或高质量的管理,就更是没有多花费劳动时间。因此,只有肯定高效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量,才能从根本论证质量差价的理论依据。

三、哪些劳动创造价值?

1.生产劳动创造价值,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分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只有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而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只是参与价值的实现和分配。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主要指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而物质产品主要是指工农业生产的实物产品。生产劳动的范围,包括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一切劳动,以及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中延续的劳动(如包装、保管等劳动)和相关的各种生产性劳务(如货物运输等);而非生产劳动则是除此之外的大部分劳动(在非生产劳动领域中也存在着部分生产性劳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产品的概念和生产领域的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关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范围需要扩大的问题,经济理论界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这个范围要扩大到什么程度,目前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生产劳动的范围有争议,是因为划分标准不同。概括起来,目前理论界对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四种标准:一是以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作为划分标准;二是以经济运行范围内的劳动作为划分标准;三是以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作为划分标准;四是以有用的社会劳动作为划分标准。以上四种不同的划分标准,导致生产劳动的范围由窄到宽。根据第一种划分标准,生产劳动的范围被限制在微观生产领域;而根据第四种划分标准,生产劳动的范围被扩大到包括微观和宏观领域、经济和非经济领域的一切有用社会劳动。

如何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存在着一个方法论问题。目前经济理论界在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时,基本上都采用了肯定法。即依据一定的划分标准或判断标准,逐个行业进行分析和判断;来确定该行业的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或是否应当列入生产劳动的范围。但是,这种判断方法既比较麻烦,也容易出现了矛盾。因此,我们认为,要从实际出发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需要将目前的肯定法改变为否定法。也就是说,通过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下一个适当的定义,将一些明显不能列为生产劳动的劳动排除出去,其余的各个行业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例如,如果将生产劳动定义为社会分工所决定的、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切劳动,将色情、赌博等有害的行业(在资本主义国家属于合法而公开的行业)排除出去,那么符合这个定义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的范围。这样来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也基本上与我国统计国内生产总值的口径相同。

2.服务劳动、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创造价值的表现

在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中,服务劳动、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是三个重要方面。在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这三个方面的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在上升,其创造的价值在社会总价值中的比重也在上升。

在发达国家中,服务业的比重已经超过了工农业的比重,服务劳动创造的价值超过了工农业劳动创造的价值。而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则不仅创造价值,而且能够比一般生产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是因为,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都属于复杂劳动,能够创造较多的价值量。马克思指出:“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23页。 )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之所以创造较多的价值量,正是通过这种形式表现出来的。

另一方面,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的有效运用能够提高生产过程的生产力,使同一生产过程的相关劳动比一般的社会劳动有更高的生产率,从而在社会劳动必要时间不变的条件下,带动相关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量。因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54页。)在这里, 创造较多价值量的那些“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起了带动作用。

3.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活劳动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脑力和体力的消耗,物化劳动是指凝结着过去劳动的生产资料;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新价值,而物化劳动只是借助于活劳动转移价值,它本身丝毫不能增加价值量。

在现代经济中,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生产过程中活劳动的比重不断下降,以至出现了无人工厂或无人车间。还有大量的科技成果或专利,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变化的条件下带来了价值创造的成百倍增长。如果说这些高技术的机器设备和科技专利不能创造价值,那么大量新价值的创造就只能归结于劳动者的少量活劳动。在有些情况下,企业中使用了一项新产品专利(如化学制药行业),其他条件如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劳动的复杂程度都没有变化,而价值量的创造成百倍增长,扣除了专利价值的转移,还有大量的价值量来源难以解释。因此,马克思关于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的理论面临着现实解释力不足的挑战。

同时,作为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不能创造价值,那么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就不是来源于自身的价值创造,而是来自于对活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割。这样,劳动价值理论也存在着不能支持现有分配政策的问题。

然而,在马克思的逻辑框架中,即使只有一秒钟的活劳动,也能够通过极高的劳动生产率而说明大量价值量的来源;除非有一种丝毫不耗费活劳动而又有价值创造的生产过程,而这种生产过程至今没有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学者认为不能突破活劳动是价值源泉的一元论,或不同意物化劳动参与价值创造的观点。有些学者试图在不完全违背马克思理论逻辑的条件下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有的文章提出了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论证思路是:在企业中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一起创造价值,而从宏观上看整个社会的价值量仍是活劳动创造的,二者在价值总量上可以统一起来。尽管这种观点并没有完全冲破马克思的理论,但仍遭到其他学者的批驳。

四、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的关系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三卷来论述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价值的生产是内在和本质的东西,而价值的实现和分配则是其表现形式。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既是相互联系的,又是相互区别的。在同样的经济制度下,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有不同的运作条件,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虽然决定着相应的分配方式,但分配过程因经济关系的特点而发生变形,在经济和社会的运行中表现出自身的特点。在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和剩余价值)生产的方式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而价值分配的方式却由于各国经济政策的调节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也是可以分离的。虽然价值生产和价值分配都是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运行的,但经济政策可以对分配方式产生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即使我们坚持马克思关于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的一元论理论,也同样可以实行按要素分配的政策,只要价值分配与价值生产的分离不是阻碍而是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表明对分配方式的政策规定和调节是合理的。

五、价值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

商品的价值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这种被物的形式掩盖了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在此之前,“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8-89页。)马克思第一次通过对商品二因素、劳动两重性、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分析,揭示出价值作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生产者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揭示出被物的表象所掩盖的价值的本质。这同时也表明,价值是个历史范畴,而不是永恒的范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存在而存在,它依然通过物的形式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生产者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会因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而改变。而把握好价值的这个社会本质,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现实中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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