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吐鲁番论文,契约论文,买卖论文,回鹘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买卖契约是中国古代民事契约的主要的、也是较古老的形式之一。李经纬先生汉译并收录在其所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一书(注: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下引契约文书内容及文书顺序号(如“一·8”,为第一类文书即买卖契约第8件,余依此类推),皆据该书,不具引。)的107件蒙元时代吐鲁番回鹘文契约及其他文书,归入买卖类的契约文书有28件。但其中的4件文书并非买卖契约,如一·8文书性质是两个奴隶的主人约定对私自结婚成家的各自所有的男奴、女奴及其劳务分别进行占有的契书,一·10c文书是奴隶的主人赋予其所买奴隶以长子身份(具有收养性质)而立下的身份确认文书,一·10d文书是前述奴隶控告其主人的状词,一·13文书则是一件奴隶主人解放奴隶的文书。它们或者被错划入买卖契约,或者仅与某个买卖契约有关而列于其下,本文对其不作讨论。其余的24件,包括买卖人口文书12件,买卖土地文书12件;(注:买卖人口文书中,一·7契约被李经纬定名为“典当亲子契”,文契中3次使用了“典当”、两次使用了“典当惯例”、1次使用了“典押”字样。并约定:承典人若负担其捐税,将按民间典当惯例,不供给其衣着穿戴;若让其干家务粗活,将按例供给;吃住问题也按惯例处理。买卖土地文书中,二·18契约被定名为“典田抵债协议书”,文契中3次使用了“典押”、两次使用了“抵偿物”和“赔偿品”字样;相当于回赎的文字,则两次使用了“还给”、1次使用了“退还”。按,典当自有回赎,前者虽不言回赎,但出典人按惯例应享有回赎权;后者明言3年回来后,只要还清典价,就可以得到原有的典田。虽然典契与卖契有较大差别,因古代“典、卖”连称,一为活卖(带有回赎条件的卖),一为绝卖,且回鹘文契约中只有此二例典契,故本文仍将其放在买卖契约中讨论。)另外,该书借贷文书的三·21为赊买卖,也属于买卖契约的一种,我们的讨论将以这25件文书为范围。本文拟从这些买卖契约所涉及的保人、证人、书契人等相关参与人等方面,对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文书进行分析;并对买卖契约中买卖双方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声明或公示条款、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问题及卖方的所有权瑕疵担保条款等三个相联系的问题加以研究,总结当时买卖契约的主要特点。
一 买卖契约的相关参与人
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订立时有明确身份的参与人,除了买卖双方外,一般包括保人、证人、书契人等三种人。
(一)保人和证人
在这些回鹘文买卖契约中,证人是契约必不可少的重要参与人,每件买卖契约中都存在证人;而保人却不是必需的。在25件买卖契约中,有保人的只有4件,占买卖契约总数的16%。其具体情况见附表1。
[附表1]
买卖契约中保人与证人情况
1.买卖人口文书
契约编号 保人证人
一·1 空缺 吐热杜;吐鲁尔·蒙苏斯;托尔奇;道人
一·2 空缺 萨比·普化;库特鲁克·铁木耳·塔雅克;博塔逊
一·3 空缺 依纳勒·确克;奥胡里·统阿;鞠旦;塔什·汗
一·4 空缺 艾力克;塔克确克;塔里木;吐甫拉
一·5 斯吕;女婿之弟伯狄
柯坦·托合利里;克孜·吐尔迷失;玛西
孜奇·萨斯奇·玛西
一·6 空缺 索玛;喀喇昆纳斯;克普恰克
一·7 空缺 阿克比拉;卡塔卡依;卡里木杜·都统
一·9 定惠大师 唐克忒·普化
一·10a 空缺
巴恰克·托合里利;亦剌卜
一·10b 空缺
雅皮克;巴恰克·托合里利;巴雅楚克;淘井匠阿三·契丹 一·11
空缺
威德阔克;伊利奇·普化;吐什铁木尔
一·12
空缺
库特鲁尔迷失;布洋·统阿;凯德·佛尔汗
2.买卖土地文书
契约编号
保人
证人
二·10 空缺 布尔汗·库利;雅甫·托合利里;雅本苏
二·11 空缺吐尔迷失·铁木耳;麦尔克得;艾山·普化;巴尔斯·普化 二·12 空缺
塔尔鲁克都统;布尔汗·库利;吐孜克;铁匠伊尔楚克
二·13 空缺苏严·都督;库奇·巴尔斯里克;布尔汗·库里;雅孜尔·统阿 二·14 空缺
克赖;铁木耳·普化
二·15 空缺提里克·喀喇;铁木耳·普化;太仓;尤拉西;乌格伦奇·普化 二·16 空缺
伯格·艾尔逊浑;本格;逊古西
二·17 尹奇·普化的弟弟阿
托尔奇;吐律克·喀喇
三;雅鲁克的儿子喀
喇·拖合玛(同取代保人)
二·18 空缺 凯尔斯辛;吐克伦奇·普化
二·19 空缺 契丹·白尔提;奥斯迷失;玉科伦奇·喀喇;库提汗
二·20 空缺 依尔奇·普化;乌尔·卡雅;乌狄奇;乌得迷失
二·21 空缺 库伦琼都统;塔孜;坎吐尔迷失;阿比楚克
3.赊买卖文书
契约编号保人 证人
三·21阿力克·的斤的家里人确鲁克
从附表1可以看出,绝大部分买卖契约并没有保人参与,这与这些回鹘文的赊买卖契约以及借贷契约有很大不同。推测其原因,当是这样的:一般的买卖契约与赊买卖契约,二者虽同属买卖,但因即时付款与延期付款的不同,使得保人的必要性以及保人的作用都有很大差别。一般的买卖契约由于是即时付款,若有保人的话,保人是针对卖方的所有权作保,以免出现所有权瑕疵而产生争执;即时付款是不存在支付能力问题的,因而也不存在针对买方的支付能力作保的情形,除非它是赊买卖契约。赊买卖契约的保人则与借贷契约的保人相似,是对赊买人的支付能力或偿还能力作出的保证。就一般的买卖契约而言,买卖契约在订立时,大部分都要强调买卖双方已经做到了钱、货两清(关于价款的支付,契约中的句式一般是:“售价……在缔结文契之日<或成交之日>,我……完全数清收到了;我……也完全数清付给了”。即使订立契约与实际交付价款时间相差两三天,也会在契约的尾部,补充写清价款实行交付了,如一·4契约),这时的买卖契约可以看作是买卖交易过程的结束;而赊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的订立,则意味着交易过程刚刚开始。一般的买卖契约订立(同时也就是完成)后,买卖双方大抵已不会有后续接触,除非出现卖方所有权瑕疵或有一方悔约(注:在敦煌汉文契约中,“悔”是在买卖双方于钱货两清的交易完成后发生的。此时,买方、卖方均不允许“休悔”,称“一定以后,两不休悔”;“如有先悔者,罚(物若干)……,充入不悔人”。见王永兴《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第一编下,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62页。吐鲁番回鹘文契约不见此类约定。)的情况。此处的保人一般是针对卖主的所有权的完全性作保,但卖主一般都会在契约中声明或公示自己对出卖物的所有权,可以理解为已经解决了所有权瑕疵问题,出现争执的情况应当较少。如果出现悔约的情况,则可以依据契约规定的所有权瑕疵担保条款的赔偿约定来进行惩罚,同时这种赔偿的金额一般都较高(通常是悔一赔二的加倍惩罚),保人的作用在这里似乎不大。由于有了卖方的所有权瑕疵担保,另设保人对于买卖契约就不是必要的了,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正好可以证明这一点。
在存在保人的4件买卖契约中,有两件契约分别存在2个保人(如一·5之斯吕、女婿之弟伯狄孜奇·萨斯奇·玛西,二·17之尹奇·普化的弟弟阿三、雅鲁克的儿子喀喇·拖合玛<同取代保人>),1件契约存在1个保人(如一·9的定惠大师),赊买卖契约中的保人以一个家族的形式存在,标明是“阿力克·的斤的家里人”(多人,数目不明确)。多个保人,可以理解为使得保证力更强。虽然保人在买卖契约中出现情况很少,因而较难归纳出其普遍性的特点,但保人中大抵有卖方的亲属存在,或者是由有身份的人充任的,则是突出现象。如一·5之卖主库屈的女婿之弟伯狄孜奇·萨斯奇·玛西,二·17中买主尹奇·普化的弟弟阿三、买主雅鲁克的儿子喀喇·拖合玛,血亲之子、弟或姻亲之女婿之弟,都充当了保证人。当然,后者的情况,所谓“同取代保人”,是一方面作为保人,同时作为交易一方(买主)的双重身份而出现的,与敦煌、吐鲁番汉文契约的情形相同。其余保人,一·9的定惠大师,是宗教界的有地位的人;一·5之斯吕、三·21赊买卖中的“阿力克·的斤的家里人”,虽不明身份,但都应是当时在乡里社会中的有声望的活跃分子。同时,由于作保的对象和具体情况不同,一·5和一·9两个契约是为卖方的所有权瑕疵进行担保的,二·17和三·21两个契约是为买方的支付能力担保的。前两个契约的保人担保,可以理解为是将卖方所有权瑕疵保证(如一·2和一·3契约都声称:若有纠纷的话,由卖主本人“负责”),转移到了保人身上,是保证主体的替代,也是保证效力的加强;而后两个契约,却都可以理解为赊买卖,不是一般的即时买卖契约。二·17当是祖父死时由哥儿俩共同出资买下了属于本家大嫂的祖产,当时交付了100锭钞,余500锭未交付(部分赊欠);三·21是以50个粗棉布的价格赊取了1件货物(何物不详)的契约,因仿照汉文契约借贷惯例,所以违期要加倍偿还。这里的保证,正如前文所云,是对买方支付能力的担保。
与保人不同,证人是订立买卖契约所必不可少的参与人。25件买卖契约都明确记载了证人的姓名,有的还载明了证人的身份。由附表1可以看出,买卖契约的成立必须有至少一个证人的参与,一般订立契约会有3-4个证人参加,最多为5个证人。据笔者统计,在25件买卖契约中,有4个证人参与订立的契约为10件,占契约总数的40%;有3个证人的契约为8件,占总数的32%;有2个证人的契约为4件,占总数的16%;有5个证人的契约为1件,占总数的4%;有1个证人参与的契约为2件,占总数的8%。证人已成为买卖契约成立所不可或缺的因素。证人数量大,是为求得证明力强的效果。尽管我们难以确定所有这些证人的身份,以及当时对证人身份有无限制等,但有个情况是值得注意的,这就是同一个人频繁地为他人充当证人。在不同的契约中,常会出现同一个人名,如一·1文书与二·17文书中的证人托尔奇,一·10a文书和一·10b文书中的证人巴恰克·托合里利,二·10文书、二·12文书和二·13文书中的证人布尔汗·库利,二·14文书和二·15文书中的证人铁木耳·普化。这种情况表明:两件以上契约出现同一个证人,一方面说明这些契约是在同一时期、同一范围的群体中订立的;另一方面说明这些证人在当时的经济活动中是非常活跃的,他们或可能因为声望较高,受信赖程度高,因而出场率也高。
此外,有一点也应值得注意。25件买卖契约中,一·11文书和二·15文书结尾处,有人在契约上按过手印。这些人既非保人、证人、书契人,又非买卖双方,推测其身份应为见人,其地位和作用也相当于证人。这是这些买卖契约的特殊之处。目前所见,也只有上述2件文书存在这种情况,占买卖契约总数的8%。其中,一·11文书中存在1个见人;二·15文书中存在5个见人。
(二)书契人
书契人,顾名思义,即书写契约的人。就书契人的功能本身而言,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书契人须得识文断字,懂得契约语言及书写习惯,同时也应当是值得信赖的人,这应当是对书契人的一般要求。但是,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中书契人的身份,却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附表2]
买卖契约中书契人及其身份的统计
1.买卖人口文书
契约编号 书契人书契人的身份
一·1 铜马法师、库特鲁克买方
一·2 凯里姆杜 卖方
一·3 道人苦利·都统非交易参与人
一·4 艾得居·托合利里 非交易参与人(书契人与卖方同姓)
一·5 百户长·阿萨克非交易参与人
一·6 阿斯克·布里迷失 非交易参与人
一·7 卡里木杜·都统证人
一·9 定惠大师 买卖中间人
一·10a
阿体 卖方
一·10b
腾里木·库提·赛温非交易参与人
奇·卜群
一·11西拉 非交易参与人
一·12海锁都统 卖方
2.买卖土地文书
契约编号 书契人 书契人的身份
二·10阿三·都统 非交易参与人
二·11萨达
卖方
二·12楚奎·桐
非交易参与人
二·13楚奎·桐
非交易参与人
二·14甫严·铁木耳
非交易参与人(书契人与卖方同姓)
二·15土尔布合
非交易参与人(书契人是卖方的亲戚)
二·16空缺
二·17托合玛 同取代保人
二·18巴尔恰·吐尔迷失
非交易参与人(书契人是典卖方的孙子)
二·19依乃楚克
非交易参与人
二·20台尔皮西
卖方
二·21苏塔黑·比孜
非交易参与人
3.赊买卖文书
契约编号 书契人 书契人的身份
三·21空缺
从附表2的统计可以看出,书契人的身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买卖交易的参与人,另一类是非交易参与人。其中,书契人作为交易的参与人又包括买卖双方、证人、买卖中间人、同取代保人(注:同取代保人即同取人和代保人的合称。)等五种身份。具体来讲,在本书25件买卖契约中,书契人作为交易参与人的身份出现在契约中的有9件,占买卖契约总数的36%。这其中,卖主作书契人的契约有5件;买主、证人、买卖中间人、同取代保人作书契人的契约各有1件。书契人作为非交易参与人而出现的契约有14件,占契约总数的56%。而二·16文书和三·21文书则未注明书契人的姓名与身份,这占契约总数的8%。卖主、买主及同取代保人直接作书契人,利用了他们识文断字、懂得契约语言及书写习惯的特长,也省却了另找书契人的麻烦,因为他们是契约订立的不可或缺的参与人;而证人、买卖中间人充作书契人,也未始就不具有这样的利用其特长与便利的考虑。专门聘请书契人,说明卖主、买主、同取代保人、证人、买卖中间人都不具有该能力或特长,无法取得上述便利,这从契约表现的总量上看要相对大一些。但有36%的契约不另聘请专门的书契人,似可说明当时的交易频繁,人们大多精通此道。
还应注意的是,尽管有些书契人不是买卖交易的直接参与人,但他们与交易的直接参与人(一般为卖方)之间有着某种联系。这种联系有两类,一类是书契人与卖方同姓,可能有某种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的亲缘关系,另一类则直接标明书契人是卖方的亲戚。存在这种情形的契约有4件,占买卖契约总数的16%,其中书契人与卖方同姓的契约2件,书契人与卖方为亲戚关系的契约2件。亲戚之中,关系最近的是卖方的孙子。
此外,在25件买卖契约中,二·12与二·13两件契约的书契人为同一人。若考察当时吐鲁番地区的经济文化环境,可以推测,当时书契人也可能是比较活跃的,甚至有可能是以一种半职业化的身份参与契约订立的。作为非交易参与人身份出现的书契人可能有很多属于这种情况。
二 买卖契约中有关所有权问题的条款
研究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的内容,应从其关键性的契约条款入手。一般来讲,中古时期的买卖契约,十分重视所有权问题,因而有关所有权的条款也多。这主要包括买卖交易完成前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有无第三人提出所有权争议问题,及卖方对所有权瑕疵进行担保的问题。这些条款或被明确约定了的问题,起到了保障和规范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作用,构成了买卖契约的主要内容架构,实现了订立契约所要达到的目的。关于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条款包括两方面,即买卖交易完成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和买卖交易完成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这两者可以称做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有无第三人提出所有权争议问题,在契约中一般是较为具体地列示出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可能的第三人的亲属范围、同属一“社”的范围(如十人、百人);至于卖方的所有权瑕疵担保问题的条款,也包括两方面,即赔偿条件与赔偿金额。
(一)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
契约订立时有关买卖交易完成前后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条款,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买卖之前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此时,标的物归卖方所有,是卖方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二是买卖交易完成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此时,标的物归买方所有,是买方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在25件买卖契约中,明确记载了卖方的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的契约有19件,占买卖契约总数的76%;其余6件契约文书中,有3件文书未明确记载卖方的这种条款,有3件文书缺少卖方的这种条款。明确记载了买方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的文书有19件,占买卖契约总数的76%;未明确记载这样的条款的文书有3件,缺少买方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的文书有3件。
[附表3]
买卖契约中的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
1.买卖人口文书
契约编号 卖方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买方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
一·1 无明确的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这个名叫库特鲁克的女人将千年
万日(即永远)地归库特鲁克·铁木耳所有
一·2我凯里姆杜把从(别)人那里合乎手
该女奴将千年万日地归布拉提所有
续买来的名叫吐拉克的女奴
一·3
我的一名十二岁的、名叫塔克·坤的女奴
该奴隶将永远属于依尼楚克所有 一·4
我的名叫晋逊的女奴 该奴隶将永远归依男奇所有
一·5我的名叫卜兴的男奴隶这个名叫卜兴的奴隶已归京村·
阿亚克喀·台给木里克所有
一·6我的名叫姆百热克·柯奇的儿子 我这个儿子将千年万日(即永远)
地归桑格塔孜·阿喀所有
一·7 我亲生的、名叫布里迷失的、作僧人的儿子
布里迷失已归堪布克杜·都统所 有 一·9
空缺
萨英从今以后属他(薛赛)自己(所 有) 一·10a 空缺
空缺
一·10b 名叫斌通的契丹男子,(即)我的奴隶 该奴隶将永远归薛赛大师所有
一·11
我自己的名叫庸奇的十三岁的儿子该庸奇将千年万日(即永远)归阿
尔皮西所有
一·12
我名叫狄锁的儿子 无明确的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
2.买卖土地文书
契约编号 卖方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
买方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
二·10我自己的葡萄园这四界之内的葡萄园到千年万日
为止将归拔萨·托合利里所有
二·11我坐落在肃姑河边的与苏雅克里
这四界之内的葡萄园将千年万日
克·苏利亚共同有份的属于我的
地归索尔旦·普化所有
那个需要六个人丁耕掘的葡萄园
二·12我们位于楚开(河边)的土地
从今以后这块土地到千万年为止
都归艾尼楚克大哥所有
二·13
我们坐落在堤居河边的……的土地 从今以后,这块土地将永远归拔
萨·托合利里所有
二·14属于我吐列克·铁木耳的位于吐峪 无明确的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
沟的石桥东边的、环绕着围墙的菜
园子,和位于羌古尔谷口的七斗土
地、以及位于突尔特克利·确克(地
方)的四石土地,以及位于博裕·克
拉(地方)上方(即北边)花圃上的六石
土地,以及位于下方(即南边)花圃上
的四石土地等属于我的这么些土地
二·15 我把跟我的女婿塔甫迷失(共同)有份的 从今以后,该葡萄园、土地、
耕地和挤奶子的地方水(和)房产将统归法甫苏 都所有
二·16我的坐落在克屯·克喇一带克孜·
这块以此为四界的土地,将至
克台尔格地方的、与我哥哥坎楚克
止千年万日归库特鲁克·塔什
共有的、有同等份额的三石土地 所有
二·17空缺 空缺
二·18 属于我所有的需要三个人丁耕作的葡萄园 无明确的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
二·19 无明确的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 以此(为)四(界)的土地归伟古斯
·喀喇·阿阇梨(和)依提迷失
·喀喇·阿阇梨所有了
二·20我父亲分给我的、位于太仓的需要
从此以后直到千年万日(永远)
十六个人丁耕掘的葡萄园中属于我
归乌狄奇·普化(和)艾山两个
的、与契尔库什分得的,即得自东
人所有
边的我的那一半葡萄园
二·21我们位于河上游的七石种粮食的地从今以后,该地将永远归库达
特迷失所有
3.赊买卖文书
契约编号 卖方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 买方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
三·21无明确的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 空缺
在附表3中,我们将契约中有关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的类型划分为这样几种:除了明确记载了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的契约外,对于所有权归属记载模糊的契约,称其为无明确的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的契约;对于应该存在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却未记载的,称之为空缺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的契约。但记载不明确与空缺的,绝不意味着卖方或买方没有所有权或将不具有所有权,只是未作强调而已。我们注意到,契约中要么是卖方声明,要么是买方声明,一般不会同时不明确或空缺。2例同时空缺的,一件不是原始的买卖契约,而是保人的单纯担保契(如一·10a契),对卖方的所有权瑕疵进行担保,无必要作这样的声明;一件是在履行过程中续立的明确自己和同取代保人责任的保证契约(如二·17契),也不是原始契约,担保的是履行能力,也无必要声明什么。1例赊买卖契约,卖方所有权声明记载不明确,对买方又缺乏这样的声明(如三·21契),当是因对方是商人,经常进行赊销业务所致。
关于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的形态,上述25件买卖契约反映了一种固定模式的存在。卖方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的基本模式为:“我(们)的名叫…的奴隶(儿子)”,或“我(们)的坐落在(位于)……的土地(葡萄园)”。这当中,凡奴隶或子女必须列示其姓名,有的还指出其年龄;对于奴隶,个别的还要讲清其来源。凡土地或园地,必须指出其地理方位,虽不像汉族地区那样,件件要求载明更明确的四至(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但有的也将周围环境或固着物作了较充分的说明,有不少也写清了四至(如二·10、二·11、二·12、二·13、二·16、二·19、二·21等7件契约);至于面积,也通过所需人力(3例)或亩产(3例)给予说明;更重要的是,作为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必须解决好共有问题,故而有两个契约中,卖方都明确地提供了共有人的姓名(2例)、甚至身份(2例,一为女婿,一为兄长);有的虽不存在共有问题,但说明了土地来源于继承,属于单独的继承份额,与其他继承人没有产权纠葛(2例),意图仍是十分明确的。
买方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的基本模式为:“该奴隶(所卖人口的姓名)将千年万日(即永远)地归……所有”,或“从此以后,这四界之内的土地归……所有”。同卖方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一样,买方也大多列示奴隶(3例)或子女(3例)的姓名,也有因为上下文的关系而不指出其姓名者。有的契约(如一·12契)中,买方甚至还宣布自己的亲属也不得抢占买来的奴隶(表面是养子);如果有谁“想抢拉走”,他们将“受到亚萨地方的惩罚”。无论其惩罚内容为何,其保护意图是明显不过的。(注:六·10结帐文书说:“我将受到雅沙(地方)的刑罚”,可能此处的“惩罚”也是刑罚。见李经纬著:《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页。)至于土地方面,则只宣布永远易主就完事了,不再作进一步的说明。
在上述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之后,契约中往往还有一个强调句式,如有6件卖奴隶契的表述是这样的:“如果合意,他就自己使用;如不合意,任其转卖给他人。”9件卖土地契的表述是这样的:“如果合意,他就自己留用(或留下耕种);如不合意,任其转卖给他人。”这是从处分权的角度,对上述“千年万日(永远)地归……所有”的所有权给予的进一步肯定。
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普遍存在于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中,它既是对卖方的所有权不存在瑕疵的一种保证,又是对交易完成后买方权利的一种维护。这一条款的存在对保障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使契约的内容更加完善。
(二)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
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虽然不参加契约的订立,但其身份特殊,对契约履行的影响较大,因而几乎成了买卖契约不能忽略的对象。
买卖契约中,卖方所卖的人口(一般是奴隶)或土地可能会存在所有权争议。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避免有人在交易完成后对买卖标的物(所卖人口或土地)提出所有权瑕疵的争议,从而出现纠葛,故在订立契约时,卖方一般都会在契约中特别声明: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可能的第三人,都不得提出所有权争议,强调卖方是有权出卖该项标的物的。这些契约所列示的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的情况,见下列的附表:
[附表4]
买卖契约中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
1.买卖人口文书
契约编号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
一·1
卖方的哥哥、弟弟;卖方的十人,卖方的百人
一·2
空缺
一·3
卖方的叔伯、兄弟和亲友
一·4
卖方的兄弟、亲朋、叔伯、娘舅
一·5
卖方的女婿珊西巴、弟弟西习、弟弟西习·乌尔
一·6 卖方的债权人、债务人、哥哥和弟弟;卖方的十人,卖方的百人
一·7
空缺
一·9
空缺
一·10a 空缺
一·10b 卖方的兄弟、亲朋、甥侄、伯叔
一·11 空缺
一·12 买方的弟弟、哥哥、儿子、亲友;卖方的弟兄、亲友
2.买卖土地文书
契约编号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
二·10 卖方的兄弟和亲友
二·11 卖方的兄弟、亲属、子嗣
二·12 卖方的兄弟、亲朋;其他任何人
二·13 卖方的兄弟、亲友;卖方的其他任何人
二·14 卖方的兄弟和亲友
二·15 卖方的女婿的兄弟、堂侄、叔伯
二·16 卖方的弟弟、哥哥、亲戚、朋友
二·17 空缺
二·18 空缺
二·19 立契人的哥哥、弟弟、亲属、朋友
二·20 卖方的兄弟、甥舅
二·21 卖方的哥哥、弟弟、亲朋、儿女
3.赊买卖文书
契约编号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
三·21 空缺
在附表4所列的25件买卖契约中,明确记载了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身份的契约有17件,占买卖契约总数的68%。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的身份有相似之处,大多是卖主的亲戚和朋友。亲戚中包括兄弟、叔伯、娘舅、女婿、甥侄、儿女等。据笔者统计,共有17件契约的记载中包括卖主的兄弟,占25件买卖契约总数的68%;11件契约的记载中包括卖主的朋友,约占17件契约中的65%,占买卖契约总数的44%。可见,在买卖交易中,最普遍的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是卖方的兄弟,其次就是朋友。其余亲属,叔伯占4例(其中,与叔伯并提侄儿的2例),甥、舅及甥舅双方关系的占3例,女婿1例,这尚不计算泛泛提到的“亲属”、“亲戚”、“亲朋”等。出乎人们意料的是,卖主的妻子、儿女反而很少成为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可能的第三人。在17件买卖契约中,明确表示子女有权提出争议的契约只有3件;妻子似乎根本无此权利,没有一件契约提到妻子可以作为第三人提出所有权争议。其原因可能是:作为父亲或丈夫的家长,有权处理家内财产(包括奴隶与土地),不必等待妻子甚或子女的同意;就如同罗马法“是以现实中平等的、主权的和有产的家父及其相互关系为模式创造的”一样,“这些家父代表着理想中的人及其在法中的中心地位”,[1](P3)处于非中心的子女及妻子,也就不存在此权利或资格,法律或习惯也不认可他们的这种权利或资格。
买卖契约中的兄弟和朋友等之所以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其原因当是这样的:首先,兄弟作为最普遍的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以及叔侄成为当然的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可能的第三人,应是由中国古代财产占有的方式决定的。中国古代财产占有的主要特点是家族或大家庭的同籍共财,即家族或大家庭中的同辈兄弟、叔侄具有共同占有家族或大家庭财产的机会。所以,当卖主就家族或大家庭财产进行交易时,其同辈的兄弟以及叔侄有权就卖主的完全所有权(这里表现为完全或全部的处分权)提出异议。同时,这可能也与汉族地区通行的家族内较近的亲属有权回赎族产或家产的习惯有关。汉族地区的土地等财产的典卖要“先问亲邻”(更严格顺序的是“先问房亲,次问四邻”),其中所谓的“亲”或“房亲”即近亲,当然最主要的就是兄弟和叔侄。只是在吐鲁番地区,回鹘社会中的兄弟所占位置较叔侄来的更重些。更为特殊的是,外甥、舅舅等外亲也出现于这个行列,这是回鹘社会亲属关系及其交往习惯不同于汉族地区的一个方面。其次,卖主的朋友之所以占有重要地位,是由于吐鲁番回鹘社会受中原汉族地区儒家的“五伦”思想的影响,使其中的一伦——朋友,在日常生活尤其是经济活动中取得了更为实际或切实的地位。因此,在进行买卖活动时,朋友参与其中并起了重要作用就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当然,对此可以有另外一个解释,这就是:“亲朋”之“朋”,主要相当于汉族地区的邻居。汉族地区所谓“典卖房地,必问亲邻”中的“邻”,实际上就是回鹘社会的“朋”。汉族地区人常讲“远亲不如近邻”,紧急可以互相扶助,近邻是朋友。回鹘人以邻为朋,似无问题。
此外,从附表4可以看到,有些买卖契约列出的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人员的身份比较特殊。
在一·1、一·6、二·12和二·13等4件文书中,均出现了比较特殊的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如“我们的十人,我们的百人”或“其他的任何人”这样的表述。这些人的身份,“十人”、“百人”都是“社”的范围内的人。回鹘人有结社的习惯或制度。关于这些“社”的来源,学者以为,一是与回鹘人在漠北时实行的“每十个人中安排一人作领导人”的制度有关,二是吐鲁番地区原来就有的“社”而被回鹘人继承,三是元朝的“社”制推行到了吐鲁番地区。这样,“十人”、“百人”,作为范围大小不同的“社”员,“是作为卖主的关系人而提出来的,他们与卖主的关系,与卖主的哥哥、弟弟与卖主的关系具有同等或相似的意义,这就表明他们是处于一个互相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里,这就是社。”[2](P454-456)“社”是汉族地区典卖田房时必须顾及的亲邻关系的扩大,在民事习惯制度中是极为特殊的一个方面。当然,“互相承担一定义务”,也就意味着承担相应的权利,此处的提出所有权争议本身,就是他们的权利之一。
在一·6文书中,出现了卖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作为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人员的记载。卖主如果负有债务,其债权人的权利应受到保护,这是不成问题的。当卖主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卖主所要出售的标的物提出权利要求,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至于债务人,笔者一时无法解释,很可能这是误写或误译。卖主的债务人应当无权对卖主提出权利要求。
另外,在一·12文书中,买主的兄弟、儿子和亲友也可以提出争议。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可能是,买主用来进行买卖交易的钱财,是属于其家族共有的,因而其家族成员有权提出争议。在二·15文书中,有权提出争议的人,还有卖主的女婿的兄弟、堂侄和叔伯。据该契约记载,卖方所卖出的土地是卖主与其女婿所共有的财产,所以其女婿的亲属有权对所有权瑕疵提出争议。这是特例。但对于家族共财的共有效力而言,却又是通例。
(三)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条款
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中,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条款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条件条款,二是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金额条款。
1.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条件条款
由于买卖活动必然导致人口或土地的所有权转移,为了防止卖方的所有权瑕疵而导致买方的利益损失,在买卖契约中,一般都会明确规定买方在何种情形发生时有权要求赔偿,这就是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的赔偿条件条款。
在25件买卖契约中,明确记载了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条件条款的契约有20件,占买卖契约总数的80%,其余5件则缺少这样的条款。引起笔者注意的是,在20件记载了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条件条款的契约中,有4件契约存在2条赔偿条件条款,如一·3文书、一·11文书、一·12文书和二·21文书均有2条赔偿条件条款。详见附表5。
[附表5]
买卖契约中的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条件条款
1.买卖人口文书
契约编号 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条件条款
一·1谁都不得争执。谁依仗有权的官老爷、官太太、使臣、掮客
的势力制造纠纷,说:我们要赎回,我们 要带走
一·2若就该女奴引起纠纷(和以此)行骗
一·3*均不得争执。(谁)依仗权绅、贵妇的势力说:"我要赎、我
要买",欲造争端①;关于该奴隶,若有 人出来争吵;
一·4谁都不得争执。如果(谁)挑起争端
一·5谁都不得争执。如果有谁争吵
一·6谁都不得制造纠纷。如果闹事
一·7空缺
一·9无论是谁来争执
一·10a 空缺
一·10b 谁都不得制造纠纷。如果谁依仗有权的官吏、女绅、异邦使
者的势力想赎走(或)带走
一·11
*该庸奇今后若向富人偷窃、行骗(或者)背叛,反抗;无论是
十人,还是百人,若制造纠纷;无论是谁若欲制造纠纷
一·12
*我、我的弟兄、我的亲友若依仗有权势的官宦之力说(什么)
"我要把狄锁领走";我狄锁若不忠诚地为我的主子效力并
言称:"我要离去";
2.买卖土地文书
契约编号 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条件条款
二·10
谁都不得制造纠纷。如果谁想挑起纠纷
二·11
谁也不得制造纠纷。如果谁依仗有权的官吏、官太太、掮客
、说合人的势力争执
二·12
任何人都不得制造纠纷,不得索要、不得要求(退还)。如果
谁要依仗有权的官老爷、官太太的势力说什么:"我要带走
、我要赎出"
二·13
任何人均不得制造纠纷、打听(情况)和(提出)要求。如果谁
依仗有权的官老爷、官太太的势力说什么:"我要带走,我
要赎出"的话
二·14
空缺
二·15
谁都不得制造纠纷。一旦谁依仗有权势的官员(和)女绅的势
力制造纠纷
二·16
不得有争议。如果(有谁)依仗有权势的官员(和)女绅的势力(
或动用巫师的力量),企图收回(该土地)
二·17
空缺
二·18
空缺
二·19
谁也不得争执。如果谁要争执,说什么"我要赎"(等话)
二·20
无论是谁都不得制造纠纷。若万一有谁依仗权绅、女人(或)
外使之力制造纠纷
二·21
*均不得索求。万一(谁)要依仗官绅之力说什么:我们要拿走
的话;我们之中哪一个人若违背此言
3.赊买卖文书
契约编号 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条件条款
三·21
如果我拖延着不支付
注释:
①本附表中标有“*”处表示该契约中包含一个以上的违契赔偿条件条款。
同所有权声明或公示条款一样,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条件条款也有固定的书写模式,常用的基本模式为:“无论是谁都不得争执(或制造纠纷)”,这是基本项,表达的是基本态度;进一步地,又有“如果谁依仗有权的官老爷、官太太(或其他有地位的人)的势力说什么‘我要赎回、我要带走’的话”的文字,这是通过条件从句而假设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预设。后者表明,当时官员及其家人对民事行为的干预和影响是很大的。
该条款中的“谁”,是专门指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可能的第三人的,从而与前述有关第三人的条款相衔接。就是说,一旦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挑起了争端,为回赎行为实行了准备,甚至走了官员或绅士的关节,都不能影响下文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因为这是对买方利益的保护。
之所以针对卖方而设立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条款,其原因在于:在买卖交易中,买卖契约一般是卖方出具给买方收执的、作为买方财产所有权的证明文书,为保证交易的稳定,在内容上要求卖方作出保证。卖方也有义务作出这样的保证。
应当说明的是,在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之外,还有另外一些卖方保证。如一·2契说“若就该女奴……(以此)行骗”,可能指卖方重复典卖的行为;如果是将别人的奴隶出卖,就仍然属于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一·11契又有“该庸奇今后若向富人偷窃、行骗(或者)背叛,反抗”的说法,这也不属于卖方所有权瑕疵,它不是权利瑕疵,而属于品行担保。一·12契的“我狄锁(被卖的儿子——作者注)若不忠诚地为我的主子效力,并言称:‘我要离去’”,这同样不是卖方所有权瑕疵,也属于品行担保的内容。
2.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金额条款
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金额条款是买卖契约中的关键性内容,它最直接地昭示了订立买卖契约的意义,是保障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权利的重要条款。
在上述25件买卖契约中,明确记载了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金额条款的契约有18件,占买卖契约总数的72%;契约中未明确说明该内容的文书有5件;契约中不存在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金额条款的文书只有2件。
[附表6]
买卖契约中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金额条款
1.买卖人口文书
契约编号 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金额条款
一·1 要相应地付给跟这个库特鲁克一样的两个人
一·2 无具体赔偿金额条款
一·3 给依尼楚克两名跟这个奴隶相等的奴隶去赎买
一·4 用两个这样的奴隶去赎买
一·5 用跟这个奴隶同样的两个奴隶去赎买
一·6 交出跟这个人相等的两个人
一·7 空缺
一·9 无具体赔偿金额条款
一·10a
空缺
一·10b
付给跟该奴隶相等的两个奴隶去赎买
一·11向皇帝陛下贡奉一锭白(银),向诸王缴纳供乘骑的马
一·12#向窝阔台陛下呈献两匹白骆驼、向掩鼻城的达鲁花(赤)们
奉献坐骑;向陈锁阁下加倍赔偿的重罚①
2.买卖土地文书
契约编号 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金额条款
二·10拿跟这个葡萄园相等的两个葡萄园去赎买
二·11付给跟河边的这座葡萄园相等的两个葡萄园
二·12支付跟(楚开)河边的这块土地相等的两块地去赎买
二·13提供跟这条河边的这块土地相等的两块土地去赎买
二·14无具体赔偿金额条款
二·15向皇帝陛下缴纳一锭金子,向地方官缴纳一匹坐骑
二·16付给库特鲁克·塔什两块跟该河边的这块土地相等的土地
二·17无具体赔偿金额条款
二·18无具体赔偿金额条款
二·19用跟这块土地一样的两块土地赎买
二·20向皇帝陛下缴纳一个金锭,向内库缴纳一个银锭,向(地方)
君王们各缴一匹供骑乘用的坐骑的罚金
二·21#付给与河上这块土地相等的两块土地方可;雅尔甫·雅阿
和艾得古,任何一人违背誓言,将各向上级缴纳三百二十五
个官布的罚金
3.赊买卖文书
契约编号 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金额条款
三·21每件各加一倍地偿还
注释:
①本附表中标有“#”处表示该契约的违契赔偿是多重赔偿。
分析这18件买卖契约中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金额条款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在蒙元时代吐鲁番地区买卖契约的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其赔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当时比较盛行的普遍做法,即一赔二的赔偿方式,赔偿的金额是买卖交易中标的物(无论人口或土地)的两倍(加倍赔偿)。18件契约中规定以此种方式进行赔偿的契约有14件。另一种方式是要求保证方向王公大臣(甚至包括皇帝)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和牲畜)。18件契约中规定以此种方式进行赔偿的契约有5件。其中的二·21文书的赔偿金额条款,包括上述两种赔偿方式。
一赔二的加倍赔偿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这意味着赎买者要多出一倍的价钱,才能得到原物。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实际上,它的功能就是阻止这样的回赎,保护买方权益。正如有些契约中所说的那样,“赎买者将吃亏,持有该文书的(买主)将不受损失”(如一·3、一·4、一·10b等契),“加倍赔偿”是一种“重罚”(一·12契)。经济上的损失之外,有的契约(如一·1契)又指出“制造纠纷的人声誉将受损害”,更威胁以道义上的损失。同样,缴纳罚金和牲畜也是惩罚性的。因为即使用原价回赎了原物,但罚金和牲畜是多支付的,在经济上同样不划算,也起着阻止回赎的作用,以保护买方利益。
问题当然不止于此。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赔偿金额条款,有的竟然对保证人进行既赔偿又处以罚金的双重惩罚。如一·12文书和二·21文书就是如此。一·12文书的赔偿包括向王公大臣缴纳牲畜,并同时向买主加倍赔偿;二·21文书也包含了一赔二与缴纳罚金两种惩罚方式。
出现第三人争执时,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除了前述的赋予保人以所有权瑕疵担保的责任外,个别的也直接写明由卖方本人负责,与这里的惩罚性赔偿并列而行。如一·2契云:“若引起纠纷,由我凯里姆杜(卖主)负责”;一·3契云:“若有人出来争吵,由我喀林·喀喇·阿奇(卖主)负责”;一·11契云:“无论是十人还是百人若制造纠纷,(都)由我库克塔牟尼(卖主)负责”。但这些条款只出现于买卖奴隶契约,买卖土地契约则不见有。至于卖方“负责”的内容,究竟是承担契约中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包括一赔二的加倍赔偿和缴纳罚金)?还是负责平息争端?两种可能性都是有的。因为对买卖双方而言,保证交易的稳定性是极则。争执能够平息,买方不损失什么,没有必要非得追求一赔二的机会;平息了争端,卖方家族或其亲近之人免受惩罚性赔偿及遭受高额罚金的重创,在经济总量上不受损失,也是可欲可求之事。如果不能平息争执,那就只能承担惩罚性赔偿及受罚了。
总之,在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中,绝大多数的契约文书均是按照惯例与固定的模式而订立的,其条款内容亦会恪守一定的规范。但是,有的买卖双方会在订立契约时根据双方合意而作出违法的约定。如在25件买卖契约中,二·12文书与二·13文书即存在这种约定,它们均是关于土地赋税问题的违法约定。二·12文书的约定为“这块土地将不再出任何捐税”,二·13文书的约定是“该地再无任何捐税”。照理,土地的所有权无论如何移转,都必须缴纳赋税,这应是当时的法律所要求的。一般的规则是赋税随着土地走,即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人缴纳赋税。而这2件文书作此约定,在性质上属于违法约定。在蒙元时代的吐鲁番地区,这种违法约定是否合理,当事人的双方合议能否高于律法,契约的意思自治是否高于一切,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考证。值得一提的是,这2件契约文书的卖主是同一个人,而除这2件文书外,其余23件文书均不存在这种违法约定。可见,这种契约中的违法约定并没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