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福利的中外比较及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外论文,福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425(2011)03-0045-04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此次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首次引入了辞退福利,原制度没有对辞退福利进行相关规定,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表观出发,规定当辞退计划满足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应当及时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这样就能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及时地了解企业因执行辞退计划所承担的义务情况。新企业会计准则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辞退福利概念的界定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首次引入了辞退福利概念。对于辞退福利的含义,到目前为止,国内外会计理论界表述各有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中,将辞退福利定义为:企业(主体)按照法律与雇员(或他们的代表)签订的合同或其他协议,或基于商业惯例的推定义务、习惯或平等的意愿,承诺当其终止对雇员的雇佣时进行的支付(或提供的其他福利)。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对辞退福利做了如下解释:(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接受裁员,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都应给予一定范围的补偿;(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因企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一定范围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通过比较上述概念可以发现:辞退福利是企业与职工(雇员)要终止合同或协议时,企业应给予职工(雇员)相应的辞退补偿。关于辞退福利的实质和内涵,国内外会计理论界所定义的内容是一致的。
二、辞退福利确认的中外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辞退福利确认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若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时间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主动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为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主动给予接受辞退员工一定范围的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1)企业已经制定了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了自愿裁减建议,并在不久的将来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的不同或职位的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或补偿金额,以及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这里的正式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由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进行批准才能生效;“即将实施”是指辞退福利执行过程不会超过一年,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2)辞退福利一旦成为正式的计划,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的计划或裁减建议。因为如果企业可以撤回解除劳动关系的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除此之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中提到:对于企业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因为这部分职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企业应当比照辞退福利进行处理。支付的内退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认为预计负债,并且一次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于辞退福利确认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辞退福利的确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且仅当主体明显表明处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主体才应将辞退福利确认为一项负债和一项费用:在正常退休日期前,企业计划终止对一个雇员或者一群雇员的雇佣;企业因发展情况发生变化鼓励雇员自愿接受裁减而做出提供辞退福利的建议。当且仅当主体对于已制定的具体的辞退福利计划没有可能再撤回时,就表明计划主体承诺将会执行辞退这一行为。具体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被辞退雇员的所在地、职位及大约数量;(2)对每一工作类别或职位的辞退福利;(3)辞退计划预计实施的时间。辞退计划一旦确定,应尽快开始实施,辞退工作完成期间应当比较短,保证计划不大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辞退福利是典型的一整笔支付,但有时也包括:(1)通过雇员福利计划间接或者直接提高退休福利或其他离职后福利;(2)在雇员不再提供给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进一步服务的情况下,薪金支付到某一特定通知期末。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辞退福利的确认情况和确认条件的基本原则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但还有一些不足的地方,比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退休计划实施的时间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然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职工内退比照辞退福利处理,这一点企业会计准则作出了自己的特色,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辞退福利计量的中外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辞退福利计量的规定
企业应当参考职工薪酬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辞退计划规定的条款,合理预计并确认由辞退福利所产生的负债。因辞退福利中职工有无选择权的不同,辞退福利的计量也会有所不同:(1)对于职工无选择权的辞退计划,辞退福利应根据辞退计划中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不同职位的辞退补偿等因素来确定应付职工薪酬;(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因不能确定接受裁减的职工的具体数量,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不同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3)若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可完成实施但支付补偿款需要超过一年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支付的辞退福利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其账务处理如下: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若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可不予折现。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辞退福利计量的规定
当辞退福利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12个月到期支付时,辞退款项应使用用于折现离职后福利义务的折现率进行折现,该比率应参考资产负债表日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没有成熟公司债券市场的国家,应使用政府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收益率。在鼓励自愿接受精简的提议下,辞退福利的计量应基于预期接受该提议的雇员的数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规定对辞退福利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定时间到期支付时,都需要折现,但是对于折现率如何确定没有做出规定。
四、辞退福利披露的中外比较
(一)企业准则有关辞退福利披露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7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信息,其中企业规定应披露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第八条规定: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
(二)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辞退福利披露的规定
当接受辞退福利提议的雇员数量不确定时,就存在一项或有负债。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要求,主体应披露有关或有负债的信息,除非清偿负债导致的现金流出的可能性极小;《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要求,如果该项费用是重要的,主体应披露费用的性质和金额。《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要求主体披露关键管理人员的辞退福利信息。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辞退福利披露的要求没有国际会计准则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提出了要披露由于辞退福利形成的或有负债,要披露辞退福利的金额。但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只是披露了期末应付未付金额,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重要的辞退福利的性质和金额及关键管理人员的辞退信息。
五、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辞退福利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主要表现为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辞退福利确认的规定应包括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这一情况。根据准则中对计划或建议包括的内容、条件的定义以及准则讲解中对“即将实施”的解释看,“即将实施”并不包括在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中。笔者觉得这一点并不妥当,一个完整的计划,应该考虑到因付款程序等原因致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情况,但是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中所说的“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显然是不包括上述的特殊情况,因为准则中对于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情况归纳在“即将实施”里面,与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是并列的,所以,应将企业已经指定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里把“即将实施”的情况包括在内,或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提到的“计划实施的时间”。
第二,对于计量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只是对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福利规定: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但是对于这个折现率到底如何选取,没有做进一步的说明,个人认为,若对这一点不明确规定,将会导致实务中产生各种不同的数字,因为各个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选取的折现率也不同,若金额不大,那么选取不同的折现率算出来的负债或费用差异可忽略。但是从中国目前一些已经按照新会计准则制度实施的企业对于辞退福利的计提额来看,金额的差异并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所以对于这个“恰当的折现率”还是应该有明确的规定较合理。
第三,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提高辞退福利披露的信息质量。既需要披露重要的辞退福利的金额和性质,也需要披露关键管理人员的辞退福利信息,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因根据辞退计划提供辞退福利所承担的义务情况。
第四,辞退福利通常与缩减、结算及重组准备紧密相连,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对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曾提出修改意见,对于辞退福利,应该需要使用类似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个人比较赞同这一做法,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提前辞退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职工,主要是因为企业发生了生产经营困难,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在发生了以上情况后,企业往往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缩减、结算及重组。所以,对于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该与缩减、结算及重组准备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类似,才能反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本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时,也应该考虑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