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村官”选拔分配过程的误区与操作障碍_村官论文

影响“村官”选拔分配过程的误区与操作障碍_村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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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605(2006)04-0031-03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更要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有些村的党支部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缺乏应对的措施,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显然难以独立担当起领导和组织当地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使命。因此,一些地方的党组织进行了制度创新,选派一批优秀的机关干部驻村担任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第一书记(下文简称“一支书”),试图通过超常规配置领导资源,使村党支部的战斗力得到加强,进而顺利完成新时期赋予的重任。

从基层反馈的信息来看,选派工作基本达到了组织者的预期效果。下派“村官”进村后,村级组织建设有所加强,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能得到较好落实,农村基础设施得以改善,新农村建设得到有力推进。实践证明,这一举措符合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可以整体推进,发展成为一种吸引优秀人才服务农村基层的新体制。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由于选派工作是一项富有创新性的工作,要整体推进,显然还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探讨,这些问题被许多观察者错误解读后,出现了认识上的误区,从而使得个别地区在试图推进这一工作时疑虑重重,裹足不前;在已经选派了“村官”的地方,由于操作实践中一些问题的逐渐显现,也使得部分选派干部深感困惑,无所适从。因此,探讨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推进选派工作,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乃至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选派“村官”进程中的认识误区及其破解

浏览媒体,我们发现,观察者对选派工作的认识误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认为选派干部担任“一支书”或村支书,侵犯了该村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符合党章和相关规定。二是认为选派“一支书”或村支书对推进农村民主建设会起阻碍作用,“在村委会主任实行村民直选的情况下,村党支部书记却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可能导致村党支部和村委员会之间的民意支持基础的距离拉大,由此产生的村党支部和村委员会之间矛盾更难解决”(注:张晓燕:《选派村党支部书记的利与弊》,载《学习时报》,2002—04)。三是选派干部是短期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干部后继乏人的问题,“选派的支书毕竟只有三年的任期,无法‘把根留住’。这与农村基层组织需要长期的、稳定的、连续的带头人的客观要求,尚有差距”(注:唐基苏:《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几个问题》,入选论文集《中国共产党基层党建》(第二版),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2006)。突破这三个误区,客观上需要我们正确界定选派干部的实现途径、工作立场和工作重点。

(一)明确选派“村官”的实现途径

《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对村党支部、总支部的产生也做了相同的规定。村支书或“一支书”,作为村支部的主要领导和村务决策的主要参与者,必须接受全体党员的挑选,这是不容置疑的。如果将选派干部直接任命为村支书,就违反了党章和条例,确实侵犯了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也不利于选派干部日后的工作开展。因此,我们必须探讨合适的实现途径。

首先,组织者必须督促选派干部将组织关系转往派驻村,并规定只能在该村参加组织生活,确保村内党员享有对其个人和工作状况的知情权。其次,选派干部必须有半年以上的工作试用期。在试用期间,选派干部只能是“村支书候选人”(在没有村支书的村),或者是“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候选人”(在已有村支书的村)。其后,全体党员在充分征询村民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投票表决是否留用该选派干部,合格的人选上报乡镇党委任命为村支书或“一支书”,淘汰的人选则由县委组织部领回并重择人选。

(二)明确选派“村官”的工作立场

实际上,认为选派干部的到任会增加村支部的权重值,从而制约村委会的职能履行、阻碍农村民主进程的看法,只是观察者们的井中之见。对于这一误区的破解,我想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村党支部在农村民主进程中依然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对农村党支部的职责,作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权利。民主选举村委会,只是村级民主政治的一部分。组织村民对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予以监督和制衡,这是村支部的职责之一,也是保障农村民主的重要环节。村党支部应当成为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规章制度的制定者,也应当成为村民实施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者。因此,不能想当然地将村委会选举与发展农村民主等同起来,并错误地认为村支部履行职能,就会阻碍农村民主的发展。

第二,选派干部最有可能成为基层民主的现实的守护人。相对而言,选派干部具备较高的学历(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这些使他们具有一定的依法治村的能力,因而在村委会和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时,他们很少成为阻力。在上级组织的要求下,选派干部必须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的规章制度,动员广大村民参与村务管理,使村民民主权利能较好地落到实处。选派干部在村里没有利益纠纷,不会与民争利,在村、支两委出现争端时,最有可能维护大部分村民利益,公正合理地处理争端和矛盾。

第三,选派干部对农村未来的民主进程会起积极作用。选派干部来源于民主气氛相对活跃的机关和社区,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可以起到指导作用。更重要的是,选派干部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中锻炼的经历将是他们的一笔宝贵财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经验只能来源于鲜活的农村工作实践,成型于身临其境的工作者。而选派干部恰好具备了这些元素。

(三)明确选派“村官”的工作重点

选派干部在村任职的时间确实是有限的(一般为三年),因此其工作重点应当确定在组织建设上,着力于培养一支带不走的本土人才队伍。只要工作得当,“农村干部后继乏人的问题”是可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

首先,选派干部所驻村的组织工作基础是客观存在的。选派干部在组织建设中不是“单枪匹马”闹革命,而是以既有的村级组织为工作基础的。下派村的村支书、村支委员、党员以及村主任、村委委员,这些在村中承担着一定公务的人员,是选派干部首先可以考察,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加以培养的重点。如果选派干部能适当地采用“赛场相马”(即在村务处理中选拔人才)的方式,积极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并注意采信群众的评价结果,选拔优秀的村党支部领头人的任务是可以完成的。

其次,选派干部可以充分利用组织资源发展有生力量。选派干部作为外来势力,不受宗派主义、个人恩怨等影响,能公道正派地指导党员发展工作;选派干部是村支部的重要领导,在发展党员时有规划、选拔、考察的权力,对支部吸收党员的工作可以全程监督;对确实能对村级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在村党员大会上又难于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选派干部可以通过施加个人的影响力和必要时申请上级组织合理干预等方式,来确保有生力量得以加入。

再次,选派干部的决策可以发展为一项长期实施的制度。对于确定的个体,其担任选派“村官”的时间是不能无限延伸的,否则,该制度就丧失了激励功能。但是,对于确实没有在任期内解决“后继乏人”问题的村,实行“瓜熟而代”的轮岗制,使选派“村官”的措施在该村长期实施,直到解决问题为止,却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它既符合“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政策要求,又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可供利用(现有的比较臃肿的政府,可以析出相当部分富余人员),而且这种经历对机关干部也是难得的培养和锻炼。

二、选派“村官”进程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排除

在具体的操作中,选派工作会存在更多障碍,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改进。比如在资金、项目争取上的压力。由于部分村民把选派干部当成“摇钱树”,当成资金、项目的争取者,选派干部因此产生了很多困惑。“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加大了对“三农”的扶助力度,客观上为选派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选派干部当然要尽力争取村级发展所急需的资金和项目,而且组织者也应当看到“村官”下派有利于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这一优势,尽量给予派驻村在项目和资金上的扶持,争取建成一批有示范效应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但作为组织者,同时也应该告诫选派干部,在工作中必须驳斥那种认为“选派干部只需找钱,不必驻村,不要管事”的错误观点,要指导群众全面地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让村民明白“只有基础夯实了,新农村建设才能事半功倍”的道理,避免自己被部分村民和干部“边缘化”。又比如对选派干部的管理问题。选派工作的出发点是好的,只要引导得当,管理得力,完全可以取得预期的效果,这一点,笔者深有感受;反之,则可能得不偿失,违背群众的意愿,变成一场“作秀”,引来一些严厉的批评。因此,组织者要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选派、培训、联系、责任、汇报、督导、考核、激励等机制,引导选派“村官”将农村作为自己建功立业的良好平台。当然,这需要组织者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实地考察和调研,经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完成。

对上述问题,我们只作简单探讨。因为从实践来看,最有可能影响选派进程和效果的,并不是以上障碍,而是村支书与选派干部因为工作关系处理不当,导致冲突的问题。实际上,本村内部不能产生出村支书,需要由上级予以选派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因此选派干部进村后,一般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即“一支书”。对于每一个“一支书”和所驻村的村支书而言,如何处理两人的关系的问题显然是十分敏感和不容回避的;探讨和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推进选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冲突的产生及其类型的分析

村支书在农村基层生活、服务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虽然希望得到来自上级的援助,但对从机关下派的“一支书”能否扎根农村,做出成绩持怀疑态度;而且还有个别村支书可能会把村庄当成自己的势力范围,担心“一支书”的介入会破坏村内原有的权力结构,导致自己权力的流失,威胁到自己对村庄的治理,从而对“一支书”工作持抵触、排斥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支书”自命为“钦差大臣”,颐指气使,或者蜻蜓点水,华而不实,都有可能导致两人关系的不和谐,引发冲突甚至矛盾。

总的来说,“一支书”与村支书的冲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个人之间的冲突。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特点,具有不同的气质、性格和工作方法,因此在共同处理村级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两人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关键在于,一旦双方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这种摩擦,就会导致双方的冲突逐步升级,演变为工作中的互相拆台,从而使个人冲突以工作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另一种是资源配置上的冲突。对这个问题虽然难以做概括的阐述,但我们可以通过举例将其表述出来。在上级组织与村级内部争夺资源的时候(比如上级指派订阅党报党刊),如果村级资源是有限的,那么村支书往往倾向于维护本村利益(表现为不愿订),而“一支书”往往倾向于按上级要求予以满足(表现为订阅);在村级内部的资源配置中(比如发展党员),个别村支书可能立足于保护自身利益采取措施(只发展自己亲族中的人员),而“一支书”则可能立足于村级整体发展进行配置(发展有潜力、能为村里做出贡献的人员)。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两种冲突往往结合在一起,难以区分。

在实际工作中,解决“一支书”与村支书之间矛盾冲突的主要方法,就是让他们强烈地感知到对方存在的工作优势,并明确界定双方的工作职责,使之在工作中互补,形成工作合力。

(二)应当充分发挥互补效应

“一支书”的选派工作之所以能经受实践的检验并卓有成效,就在于这项工作将具有互补性的村支书与“一支书”组成了一个整体。

“一支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调优势。“一支书”在机关、单位工作多年,在协调涉村各部门的关系时有明显优势。二是指导优势。“一支书”一般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具有较为宽广的眼光和较为敏捷的思维,能带领村民克服既有的惯性、惰性,可能带领村民走出发展迷局,探讨兴村新路。三是时间优势。与村支书比较,“一支书”不需为个人生计发愁,有较多的时间来处理村级事务,可以说是一个专职的党务工作者。以上优势,正是村支书所欠缺的。

而村支书同样也具有“一支书”所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群众优势。村支书在村里土生土长,在当地具有深厚的人气。二是政权优势。村支书作为村党支部的负责人,在村里享有实际上的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往往是基层党委、政府所依赖的“村中第一人”,其权力较“一支书”更具合法性。从各地选派工作的实况来看,大多也将会议决策权、财务支配权、资源分配权赋予村支书而不是“一支书”。三是经验优势。村支书一般具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既熟知村民脾气秉性,又熟知村庄事务处理方式。以上优势,又是“一支书”所欠缺的。

潜在的优势互补,要转变为现实的工作合力,进而转变为村内的发展优势,就要求双方都必须立足自身优势,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以求得两人优势的最佳组合,形成整体合力。组织者的职责就在于让双方都意识到这一点,使之在实际工作中既做虚心求教的“学员”,又担任不吝赐教的“教员”,在班子内部营造一种既勇于任事而又和谐共处的工作氛围。只要做到了这一点,第一种类型的冲突就可以避免。

(三)应当明确规定对双方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村支书和“一支书”是代表村支部为村里发展服务的,从工作目标看,两人具有一致性。对于思想正派、处事公道的村支书和“一支书”而言,这种一致性会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两人的思想,避免工作上的冲突。但只要双方中有一方存在明显的思想缺陷,那么冲突仍然不可避免,需要用制度加以匡正。因此,解决第二种类型的冲突,则要求组织者界定双方的具体职责,制订明晰的工作制度和要求。

首先,要明确界定双方的职责,使之不缺位,不越位。“一支书”与村支书,在村支部中的作用和职能应当各有侧重。一般而言,“一支书”在支部的作用和职能主要是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村支书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村党支部日常事务的处理。对交叉性问题的处理,则要突出两条原则:一是坚持真理的原则,谁的意见最正确,最能代表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就按谁的意见办;二是效率优先的原则,谁对这项业务最熟悉,最富有工作经验,谁就主持这项工作。

其次,要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纪律约束作用,充分发挥村支部班子的整体功能。必须要求双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班子内部的工作分工、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和完善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会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不断提高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水平。必须要求双方加强交流、沟通和理解,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把问题摆在桌面上,把矛盾解决在会议上,切实增强支部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再次,要对双方的自身修养提出严格要求。组织者要加强培训和教育,使双方自觉加强自身修养,做到以诚待人,以德感人,以才服人,用高尚的人格魅力赢得对方的信任和尊敬,赢得班子成员和广大群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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